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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合同协议书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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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合 同 文 件子洲县城乡建设局 二O一0年2月于榆林目 录一、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1、合同协议书 2、附件附件一:廉政合同(附廉洁承诺书) 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三:澄清纪要 附件四:项目经理委任书 附件五:履约担保附件六: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二、中标通知书三、投标函四、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五、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本)六、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现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七、通用技术规范(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本)八、图纸(详见招标文件所发图纸)九、工程量清单(含说明)十、承包人拟投入的人员、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清

2、单(复印资格预审文件)十一、施工组织设计(复印或详见投标文件技术标书)十二、承诺函或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复印投标文件)十三、其它文件一、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1、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子洲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程建设(一期工程)已接受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N5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于2010年2月14 日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N5标段 K 0 + 573.345 至 K 2十 856.035,长约 2.283km,设计文件中包括的路基、给水、雨水、污水及各种过街预埋管等工程。2

3、.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通用合同条款(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6)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通用技术规范(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说明);(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3.上述文

4、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贰仟叁佰伍拾陆万贰仟捌佰肆拾陆元壹角肆分 元(¥ 23562846.14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 高友宏。6.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限为两年。8.承包人承诺在项目所在地依法纳税。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本工程无预付款。本工程按月计量支付,支付工程计量款的80%,当年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款的80%时停止拔付,交工验收一年后

5、再支付工程款的10%。整体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满后支付剩余工程款。10.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240天(日历日)。计划时间为2010年3月5日开工,2010年11月5日交工。11.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现金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2.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子洲县城乡建设局(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6、人: (签字)承包人: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二O一0年二月十四日高友宏附件一:廉政合同廉 政 合 同根据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程建设(一期工程)的项目法人子洲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第N5 标段的施工单位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

7、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 N5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

8、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

9、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10、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N5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

11、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子洲县城乡建设局(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2010 年2 月14 日附件二 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第N5(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子洲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12、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13、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

14、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

15、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

16、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顾。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17、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子洲县城乡建设局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承包人: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2010年 2 月 14 日附件三澄清纪要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澄清纪要经子洲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双方对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第 N5标段施工澄清充分理解、协商下,并结合该项工程实际情况,

18、对招标文件所提及事项,经过澄清,达成一致意见,澄清事项如下:1、施工单位承诺一旦中标,所有人员可按期全部进场,并保证按要求完成驻地建设,达到生活、办公条件。2、施工单位按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所报项目人员需进行调整的,必须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调整人员需附名单及相关证件,调整人员资格不得低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并保证所调整人员满足合同规定要求。3、施工单位承诺:业主认为工作能力差,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更换,将在五日内进行更换,并满足合同规定要求。4、施工单位承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规范和监理程序等规定执行,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5、业主所需澄清任何事项,施工

19、单位均将以书面形式如实答复,并承诺该答复对我公司具有约束力。发包人:子洲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010 年 2 月 14 日附件四 项目经理委任书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N5标段项目经理委任书致:子洲县城乡建设局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有利代表本单位委任高友宏为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第N5 标段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高友宏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承包人: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20、: (职务) (姓名) (签字) 2010年 2月 14 日附件五履约担保格式现金履约担保子洲县城乡建设局:鉴于子洲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10年1月 7 日参加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 第N5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价的5%现金担保。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柒拾叁万贰仟壹佰零贰元 (¥ 732102元)。附银行缴款回执。2、现金担保缴款账户如下:开户行:农行榆林分行南郊支行账 号:005301040005156开

21、户单位:横山县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本担保金不计息。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承包人: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0年 2 月14日附件六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榆林市子

22、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的发包人子洲县城乡建设局(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 合格,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高友宏。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 明第N5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

23、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

24、任务。(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

25、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6、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榆林市子洲县市政公路工程建设(一期工程)施工第N5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三 份,当正本与副本 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子洲县城乡建设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0 年 2 月 14 日承包人: 榆林泰达建工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10年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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