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银行支行与乡人民政府战略合作协议银企合作协议甲方:商业银行支行乙方:市乡人民政府为推进商业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为甲方)与市乡人民政府的全面合作,实现金融服务进村入居、服务三农、服务小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为三农,小微企业创造有利发展条件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将乙方作为重点支持客户,利用自身的金融资源为乡种养殖户、小微企业优先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第二条 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甲方作为重要的银行合作伙伴,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以协助甲方为乡提供
2、金融服务并防控风险。第三条 本协议是指导双方全面合作的框架性协议,甲乙双方办理本框架协议下各项业务,所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遵照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并以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第二章 业务合作领域经协商,甲乙双方可在以下所列范围内开展全面合作。第四条 信用业务在乡客户符合甲方信贷审批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客户资金需求和客户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等状况,向乙方提供200万元人民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照甲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利率优惠。随着乡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融资总量,进一步扩大双方合作范围,使甲方成为乙方的主要合作银行。按照甲方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利率优惠。第五条 结算业务甲方利用金
3、融结算系统为乙方及其成员单位提供人民币、一揽子结算服务。乙方推荐甲方优先为种养殖户,小微企业,农业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第六条 现金管理甲方利用现金管理系统为乡客户建立全面的资金结算网络和资金服务平台,提供快捷、方便、安全的账户管理、收款服务、付款服务、流动性管理。 第七条 个人金融服务甲方对乡居民提供上门集中开卡业务,免除银行卡跨行取现、转账手续费,免除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工本费。 第三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乙方根据乡需要,向甲方提供有关行业政策法规、企业规划、重大项目及行业动态等方面的信息,为甲方实施金融服务提供决策依据,在引进新企业是优先推荐其在甲方开展业务。第九条 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对双
4、方拟开展合作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甲方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培育项目,及时向甲方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条 甲方同意发挥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在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制度许可的范围内,为乙方实施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资金。乙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提供的贷款。第十一条 协议额度下具体业务品种的办理,按甲乙双方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执行。甲乙双方应就拟合作的具体产品的使用及业务协商一致后,签订具体协议和合同,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为保证双方长期全面合作的正常运转,甲乙双方同意建立日常联络制度,各自成立工作组,制定归口联络部门和人员
5、,具体负责落实既定的合作事项。第十三条 双方共同做好保密工作。在合作期间,对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对涉及双方的商业秘密各自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第十四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关于长期全面合作达成的框架协议,除非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用于其它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五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如将来形势发展需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订,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十七条 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合作事宜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甲方: 乙方:商业银行支行 市乡人民政府 (盖章) (盖章)负责人 负责人签字: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