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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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招 标 文 件
招标代理(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
发 放 时 间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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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
招 标 文 件
招标代理(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
发 放 时 间
目 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章货物清单(另附)
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NJHW-120129-1
受 的委托,就 所需厨具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项目概况
1、项目批准单位:
2、项目批准文件编号:
3、项目名称:
4、项目地点:
5、资金来源:
6、招标内容、数量及规格:厨具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造价约250万元
7、公告划分标段:
二、资格审查方法:资格预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已年检合格;投标人可以为境内的厨房设备制造厂商或代理经销商,企业注册资金必须≥50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原件);
2、投标设备制造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投标人或代理品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3、投标人在本市具备相应的安装、售后、维修保养机构(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
4、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的身份证件;
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至少提供:2009年1月1日以来一个单项合同总价不低于300万元的同类产品的类似业绩(提供合同原件、有效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7、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提供承诺书原件)
8、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
9、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10、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提供承诺书原件)
11、以上所需材料在资格预审时须提供相对应的原件供核查;12、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提供承诺书原件)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因为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的原件亦应与该资格预审申请书同时送达,且所有复印件都必须加盖公章装订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
四、 投标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投标报名时间: 日至 (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至11时30分,下午 至
2、报名地点:南京市常府街75号常府风华苑4-1003室(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五、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时间及地点:同上
1、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 至 (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0分 至 分,下午 至1
2、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地点:
六、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七、其他
1、请投标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报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费用100元/本。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制作文件,将导致资格预审文件被拒收。
2、请各投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携带以上资料到报名地点进行资格审查,所有的资料要求同时提交(复印件需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装订成册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一正一副)原件,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将对以上的资料进行核对(包括对原件的核对),如果投标人没有提供以上资料、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能提供以上要求的原件,将直接导致资格审查不能通过。
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达资格预审现场参加资格预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预审资格。
4、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接我公司通知后凭投标确认函领取招标文件。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九、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与以下媒体发布:
1、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中国招投标网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2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交货日期: 年 月 日
□交付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交货期限:30日历天(以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算起)
1.3.3
质量及验收标准
详见第四章“招标货物清单、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1、投标人必须为境内的厨房设备制造厂商或代理经销商;(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人需提供所投产品(燃气灶具)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及《燃气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提供原件);
4、投标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燃气灶具具有经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供原件);
5、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提供相关产品(电热设备等)3C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商公章);在本市具备相应的安装、售后、维修保养机构(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6、投标人至少提供:2009年1月1日以来一个单项合同总价不低于300万元的同类产品的类似业绩(提供合同原件、有效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提供合同原件、有效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7、企业没有为处于被责令停业,投资资格 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提供承诺书)。
8、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提供承诺书)
9、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弄虚作假。(提供承诺书)
10、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提供承诺书)
1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财务要求:无
业绩要求:无
信誉要求:无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无
其他要求: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2 年3月 日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2 年3月 日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2 年 3月 日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2 年 3月 日 时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012 年 3 月 日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2012 年 3月 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3.3.1
投标有效期
90 天(日历日)
3.4.1
投标保证金
形式: 现金、支票、汇票 金额: 20000元
收取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投标保证金交纳地址:
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方式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金。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凭汇款单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领取保证金确认函。
2、投标保证金应以银行保函、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电汇、支票等形式交纳。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当做到一项目一缴纳。招标项目需重新招标的,投标人应在下一次招标时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以电汇、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形式缴纳时应在结算业务申请书的“备注栏”中,注明本次所缴保证金的招标编号(如多标段应注明标段号)、项目名称等相关内容,以转账支票形式缴纳时应在银行进账单的“付款人名称或账户栏”中(左右两边)注明汇款人名称、招标编号(如多标段应注明标段号)、项目名称等相关内容。投标人在汇款时应要求汇出行将结算业务申请书的“备注栏”或银行进账单的“付款人名称或账户栏”录入完整(汇款人、招标编号必须填写),备注栏信息填写不完整,保证金确认函将无法打印。
4、保证金以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方式缴纳时,填写进账单后到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办理保证金缴纳业务,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可立即进账领取保证金确认函,全国大汇票则需等该保证金到账后方可领取保证金确认函。
5、保证金以保函方式缴纳时,应提前将保函递交到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领取保函确认单。
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在公示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银行系统自动退还至投标保证金汇出帐户,如投标人发生名称变更、重复交纳等特殊情况造成投标保证金不能正常退还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中心核实后再行办理。
咨询电话: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 025-85363795 13770661577(刘娟)
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025-68505824(王娟)
进账单和电汇单样本详见综合信息,可下载查看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0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09 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0 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无特殊要求
□ 特殊要求: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正本一份,纸质副本4 份,电子文本 / 份。
4.1.2
封套上写明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 4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检查或委托公证处检查
( 5 )开标顺序:投标文件递交的逆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专家 6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专家库里随机抽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额的:10 %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1
最高投标限价:本次投标设置最高限价为 万 。
10.1.2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下浮20%,中标通知书发放后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10.1.3
综合服务费:如投标人中标,中标人需按宁价费(2005)206 号收费标准在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缴纳交易综合服务费。
10.1.4
公证费:如投标人中标,中标人需按中标价的0.1%向南京市公证处缴纳,开标公证费一次付清,由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出具收费发票。
10.1.5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建设方有权对中标人候选人进行考察,如发现中标人投标承诺、资料和实际不符,弄虚作假,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10.1.6
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0.1.7
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按规定提交所要求的履约担保金的,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如第二中标候选人仍因上述原因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招标人将按上述办法执行。并以此类推。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详见第四章“招标货物清单、工程量清单”。
1.3.2本次招标的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次招标的质量及验收标准:详见第四章附件(三)。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供货及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两阶段招标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组成
本招标文件共十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招标货物清单、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 图纸及技术资料(如果有的话)
第九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果有的话)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的要求。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组成
3.1.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内容及格式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在填写投标一览表及分项价格、明细价格时,币制要统一;数字、文字清晰,无涂改。
3.2.2 除3.6规定的情况外,招标人对每一项投标货物及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书中的投标总报价及分项报价,其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使用合格证)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如果投标人为贸易公司,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得到货物制造商的同意并提供针对本次招标的专项授权书(格式见第七章)。
3.5.7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证明文件可以是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文字资料或检测报告。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电子投标文件应在签字盖章处加盖电子签章。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纸质正本一份,纸质副本及电子文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在电子辅助评标时,当正本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纸质正本、纸质副本与电子文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核查身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同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招标文件设有最高限价的,应宣布最高限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公开招标的中标结果将在南京采购与招标网()予以公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和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例和招标文件第六章“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及电话: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025-83613284、57717028、83372500。
9.5.2 投诉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的规定。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
(编号:澄字 号)
(投标人名称):
NJHW- (招标编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澄字 号)
NJHW- (招标编号)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编号:NJHW-
(中标人名称):
贵单位在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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