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原则。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建造师注册分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自己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也是3年;变更注册的,注册后的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建造师执业管理: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从事项其他施工活动
2、的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程服务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但不得超出受聘单位业务范围执业;除非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并经发包方同意,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权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及接受继续教育等。建造师有义务遵纪守法,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守国家和他人的秘密,主动回避与本有利害关系的执业活动。建造师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与阻挠。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措施包括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按规定撤销注册;对建造师实行信用档案管理,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法律体系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
4、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选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我国实行“民商合一”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能用于商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的法律
5、,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诉讼法是关诉讼活动的法律,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内容也属于该法律部门。法律形式有宪法、法律(法律效力低于宪法,但同于其他的法)、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地区性,在本辖区有效,效力
6、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法律,也是我国法的形式。宪法是根本大法,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身体不受侵犯;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与工程活动最为密切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
7、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民法是基本最重要法律部门之一。民事法律关系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组成。三要素内涵不同,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有财、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定的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
8、岁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人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变更表现形式是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的改变(合同转让);客体的变更有范围的变更、性质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有权利的增、减变更。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不要式法律
9、行为,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要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的第三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批定代理。书面委托代理当载明事项: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理属全权代理;指定代理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责任承担:授权不明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10、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不履行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事先取得被
11、代理人同意,没有取得同意的,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若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和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根据
12、,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债的消灭,因履行而消灭、因抵销而消灭(对等债务才能抵消,同一各类的给付之债,同类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因提存而消灭、因混同而消灭、因免除而消灭、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如作者的署名权是人身权,获得稿费的权利是财产权;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有文字作品、美术、建筑、图形、模型作品。著作权内容: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3、;著作财产权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专利权主体有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专利权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可使当事人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消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诉讼时效4年、海商法中就海上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1年;权利最长的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
14、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因提起诉讼而中断、因提出要求而中断、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依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5、的权利。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可以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物,以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财产的确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对买受人的权利、对承租人的效力。债务人以自己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顺位或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
16、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当参照市场价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不属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
17、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财产就是留置物。施工许可证申请的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
18、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则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建筑法中可以处以罚款);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不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上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按
19、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施工许可证废止条件,自当领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的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限2次,每次申请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自行废止;重新核验证件,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核验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条件,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当重新办理。资质等级许可制度: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
20、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资质分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专业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工程设计资质分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行业、专业、专项资质设甲、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工程监理资质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专业资质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
21、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丙级。解肢发包弊端: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会增加发包的成本;增加了发包人管理成本。违法采购:小规模采购,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大规模采购,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总承包中,未达规定标准的,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无效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或中标无效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2、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支付;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的,应予以支持。修复后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以支持。联合承包:联合体成员投标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未附协议的,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转包合同无效,收取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得部分为非法所得。发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23、,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下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发承包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物,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对行贿单位,除照前规定处罚外,可责令停业整顿
24、,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分包分专业工程分包 和劳作业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转包或违法分包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影响工程质量的,接受转包人或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以上,5万以下可以实施监理,范围和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利用外国政府
25、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及其他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工程监理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权限取决于建设单位授权。承接范
26、围: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即不得转包、分包。法律责任:与建筑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公开保证广泛性、竞争性、透明性,公开是信息公开、过程公开,诚实信用是重要基本原则。必须招标的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27、项目。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估价低于以上三种价格规定的标准,但总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的;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企业自建自用,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工程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建筑艺术造型
28、有特殊要求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避招标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5-10的罚款;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拔付;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以不合理条件或排斥投标人,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处1-1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所列上述款项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保函、保兑支
29、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保证金有效期30天。不交保证金,作废标处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替补的内容招标人不予接受,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联合体投标资质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
30、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投标各方责任: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重复投标;不得随变更改联合体构成;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串通投标、行贿中标法律责任: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10的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标人行贿中标的,中标无效,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
31、任。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投标的项目投标人有上述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1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取消其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废标处理情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未按规
32、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和修正:数字和文字表述的数额不一致时,按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或小数点错位,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经投标人确定后产
33、生约束力。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成员可书面阐述意见和理由,委员会成员拒绝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中标候选人当1-3人,并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责任:受贿、透露情况的,警告,没收贿物,处3000-5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招标人与投标人先行谈判的,警告,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确定要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当在投标不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
34、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确定依次类推选定;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再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非法确定中标人责任:确定候选人以外的、委员会否决后确定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10的罚款;对负责人处分。非法订立合同责任: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10的罚款。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招标人已依法成立;初步设
35、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对于应当公开,但经批准可以邀请的情形: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代选择的;受自然环境或地域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邀请方式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应载明的内容: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
36、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文件自出售至停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标底编制和过程应保密。编制标底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人提交
37、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应具备的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库。可承担的招标事宜: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不得无机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代理,不得接受
38、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分甲、乙级和暂定级。乙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责任:违反规定的,处5-25万元罚款,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安全生产保障的建立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
39、产管理人员;从业300人以下的,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20万元罚款。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20万元罚款。前款规定处罚或处分的责任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40、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配备合格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建设,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10万元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10万元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转让经
41、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单处或并处1-5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协调安全生产、非法设置员工宿舍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权利:知情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从业人员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订立非法免责条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处2-10万元罚款。从业
42、人员违章作业责任:批评教育,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分类: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死亡10-30人,或50-100人重伤,或5000万-1亿元经济损失;较大事故,死亡3-10人,或10-50人重伤,或1000万-5000万元经济损失;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10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县级以上报告。等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内
43、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变化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变化当及时补报。事故调查组遵循精简、效能原则;调查组成员由有关人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工会派人组成,当邀请人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适当延长报告期限的,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
44、告内容: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设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附相关证据资料,调查组成员签字,相关资料存档。事故处理规定: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批复需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救援不利法律责任:不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及时如实报告事故责任: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照前款处罚。不立即抢救、迟报漏报、擅离职守、恶意阻挠的责任:处
45、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谎报瞒报、伪造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财产证据资料、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逃匿的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5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对事故负有的责任:一般事故处10-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20-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50-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200-500万元罚款。责任人员对事故负有的责任:一般事故处上
46、一年年收入30%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特别重大事故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国家工作人员,并给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人员负有的责任:暂扣或吊销单位有关证照;对人员暂停或撤销其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主要职责。为事故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及相关人员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负有的责任:不立即抢救、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阻碍、干涉调查工作、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调查
47、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疏漏、包庇、袒护责任人或借机打击报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制度,是企业进行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从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依法履行合同、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前,
48、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证等级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以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施工环境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责令停工;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拆除有关资料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50万元罚款,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施工,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30万元罚款;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