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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反腐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贯彻控股集团及各子集团反腐败原则,净化经营环境与社会风气,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子集团。
第二章 腐败行为
第三条 腐败行为分类
(一)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腐败行为主要有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其他违法行为,具体定义如下:
1、行贿:是指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或有关机构财物及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纳入个人所有,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4、挪用资金: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组织)进行赢利的行为。
5、其他违法行为:如盗窃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诈骗行为。
(二) 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
1、企业内部不正当男女关系;
2、关联交易行为;
3、“三缘”(亲戚、朋友、同学)关系;
4、岗位渎职;
5、赌博;
6、不正当吃请;
7、不正当送礼、收礼;
8、偷盗行为;
9、前后台违规;
10、其他。
第三章 腐败处理规定
第四条 腐败处理原则:
(一) 腐败一票否决:集团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相关行为,必须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
(二) 领导连带责任:对于下属的腐败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管理失职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损失追回原则:对于各类腐败行为,必须追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并对间接损失索赔。
第五条 腐败涉案金额不足500元的,按腐败金额的2-10倍进行索赔。
第六条 对于腐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罪名
法律依据
表现行为
涉案金额
刑事处理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第1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10000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第1款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5000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刑法》第163条第2款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5000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
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5000元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1、10000元以上,3个月未还;
2、10000元以上,3个月以内,进行赢利活动
3、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三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章 腐败检查机构及处理流程
第七条 控股集团监察中心及各总经办为控股集团反腐败的归口管理机构,其反腐工作职责是:
(一) 梳理集团公司各领域工作流程、找出腐败点,拟订具体措施预防各种腐败行为;
(二) 负责调查一切涉嫌腐败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三) 对于腐败行为,------触犯法律的腐败行为,将当事人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 负责督促各部门进行腐败自查,并开展反腐、防腐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子集团、控股集团各职能部门同样负有反腐责任,包括:
(一) 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具体措施预防各种腐败行为;
(二) 负责调查或无条件配合监察中心以及各集团总经办调查本部门内部腐败行为,并依照公司制度及时处理。
第九条 腐败处理流程:
检查部门编制典型案例,对员工进行培训,避免类似腐败的发生
大于5000元
确定嫌疑人
搜集证据
撰写调查报告
上报总经办负责人
是
否
追回损失
联合事业部、人力资源中心进行相应人事处理
责任人:考核员或相关部门检查人员
职责:针对一切可能腐败的行为进行检查,同时注意信息的保密,避免嫌疑人外逃或离职
责任人:考核科科长与考核员
职责:搜集嫌疑人进行腐败的证据,要求收集的证据充分、合法
责任人:各科室反腐败责任人
职责:根据当事人的腐败行为,结合有关证据撰写腐败行为当事人行为表述及处理建议
责任人:考核员
职责:根据腐败当事人的行为及造成的具体损失追回损失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中心
职责: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腐败人员及具体行为,结合国家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追回损失
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为控股集团基本制度,解释权与执行权归监察中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颁发日期: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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