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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海淀区职工文化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社团办注册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为指导方针,团结和组织海淀区各类职工文化体育协会、单项文体委员会、兴趣小组、职工文体活动爱好者,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和交流,推动海淀职工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的领导,接受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各类文体培训、讲座活动,提高职工文体爱好者的文化素养。
2、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和竞赛,丰富职工业余生活,提高职工运动水平。
3、组织各类职工文化体育研讨,交流活动,倡导文明科学生活理念。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和程序:
1、团体会员:凡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基层职工文体协会、文体委员会、兴趣小组等单位团体,关心、重视并支持职工文化体育事业,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申请获得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凡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所属各基层工会会员(含保留会籍的离退休职工会员),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文体骨干、积极分子、科技人员,以及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具备较为突出的艺术水平的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
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有权终止或撤销其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及除名的会员不得提出财产的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审查并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制定工作计划;
2、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专项协会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专项协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及专项协会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表决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专项协会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本会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工会拨款;
2、会费;
3、捐赠;
4、政府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为团体会员每年交纳500元,个人会员每年每人交纳50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门类别的专项协会
北京市海淀区职工文化体育协会下设文化、体育专项协会。
第三十三条
1、专项协会在北京市海淀区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专项协会的设立、主要负责人的任命,须经过北京市海淀区职工文体协会理事会决定;
3、专项协会的管理办法由本会设定,须经过北京市海淀区职工文体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社团办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海淀区总工会和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办公地点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海淀区职工文化体育协会的办公地点在海淀工人文化宫。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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