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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 1705-2018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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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150B52备案号:58083-2018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Discharge requirements of pond aquaculture water in Taihu lake basin2018-2-10 发布2018-3-10 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 17052018代替DB32/T 17052011DB32/T17052018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增加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未引用的条例,修正了部分

2、测定方法的编号(见第2章,见2011版的第2章);增加了保护区划分的具体内容(见第4章);修改了池塘养殖水分区排放的具体要求(见第5章,见2011版的4.1条);更新和修正了部分测定方法和编号(见6.3.1、6.3.2、6.3.4、6.3.5、6.3.6条),增加了铜、锌的测定方法(见6.3.7、6.3.8条);增加了采样方法、监测频率(见6.1、6.2条)删除了结果评价、实施与监督(见2011版的第6、7章)。本标准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次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本次修订起草人:樊祥科、邹宏海、张永江、邹勇、黄春贵、杨振、郑浩、张莉。自实

3、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江苏省地方标准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DB32/T17052011)。DB32/T17052018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简称“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的适用范围、排放要求和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的排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6920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75 水质 铜、铅、锌、镉的测定

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太湖流域Taihu lake basin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

5、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区、溧水区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14保护区划分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25排放要求5.1分区要求注1:太湖流域的范围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注2:太湖流域保护区划分以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为准。DB32/T1705201825.1.1按地面水域保护区级别及池塘养殖

6、水排放去向,池塘养殖水排放分别执行 5.2 条中规定的一、二、三级排放限值,且均不应直接排入太湖湖体、源头水、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索饵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保护区。5.1.2第 4 章中规定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 5.2 条中规定的一级排放限值。5.1.3第 4 章中规定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 5.2 条中规定的二级排放限值。5.1.4第 4 章中规定的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池塘养殖用水排放应达到 5.2 条中规定的三级排放限值。5.2排放限值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的排放限值见表1。表 1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限值序号项目一级二级

7、三级1悬浮物,mg/L501002pH6.09.03氨氮(以 N 计),mg/L1.52.04总氮(以 N 计),mg/L2.03.05.05总磷(以 P 计),mg/L0.30.41.06高锰酸盐指数,mg/L8.012.025.07铜,mg/L0.100.208锌,mg/L0.501.06检测方法6.1采样方法池塘养殖水水质监测样品采集地应设在排水口(如有多处排水口,应分别采样),贮存、运输和预处理按HJ 493、HJ 494、HJ 495的有关规定执行。6.2监测频率按养殖池塘排水时间确定监测频率,每次排水前应采样监测。6.3测定方法6.3.1悬浮物的测定按 GB 11901 的规定执行。6.3.2pH 的测定按 GB 6920 的规定执行。6.3.3氨氮的测定按 HJ 535 的规定执行。6.3.4总氮的测定按 HJ 636 的规定执行。6.3.5总磷的测定按 GB 11893 的规定执行。6.3.6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按 GB 11892 的规定执行。6.3.7铜的测定按 GB 7475 或 HJ 700 的规定执行,其中 GB 7475 为仲裁方法。6.3.8锌的测定按 GB 7475 或 HJ 700 的规定执行,其中 GB 7475 为仲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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