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书
出租方(甲方):林平
通信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村228号
身份证号: 441421196902230010
联系电话: 13500068060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1、甲方将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宋彩道228号2-11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双方约定商铺租赁期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商铺租金经双方协商同意按每月租金¥68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以先交租后营业方式进行。
第三条
签订租赁合同后,装修期 7 天(不计算租金),自 2018年 4月 5 日起开始计收租金。
在租赁商铺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收回租赁建筑物,或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建筑物所在地旧村改造,造成商铺需拆迁,则本合同自动终止,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
1、2018年4月1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2018年四月份租金3166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陆拾陆元整),甲方开具收款收据;
2、2018年4月1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押金76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甲方开具收款收据;
第五条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及上月水电费,甲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时,应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乙方逾期5天未交纳当月租金、或和上月水电气费的,则从第6天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超过10天未足额交纳上述租金或费用的,属于乙方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不退还乙方所交租赁保证金,室内、外装修乙方不得破坏或拆除归甲方所有,并且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
乙方声明:如乙方超过10天未足额交纳租金或其它费用时,甲方可以取断水断电行动、对商铺加锁、强行打开商铺锁、对商铺进行清理、清洁等行动,因此导致的乙方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赔偿,乙方也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及要求赔偿。
第六条
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用途: 炸鸡排 ,乙方不得经营或转租、分租第三方经营双方约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其它一切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商铺用于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第七条
为了商铺安全和营造商圈整体形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或第三方应严禁在商铺门外摆卖或经营任何摊档。乙方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第八条
交付租赁商铺时,双方应就租赁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租赁商铺内物品设施等相关状况进行双方交接签字确认。
第九条
1、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1合同期满后,乙方无违约行为、无拖欠租金或无损坏商铺主体结构,交清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工商税收、网络等费用;
1.2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收回租赁建筑物,或国家、地方政府及建筑物所在地旧村改造需拆迁导致合同提前终止;
1.3如出现其他不可归责于甲、乙任一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
第十条
1、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商铺使用产生的水电费、网络费费等因使用租赁商铺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2、租赁期间,乙方自行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以及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所引发的一切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生效之前与该店铺有关之一切债权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商铺从事违法活动;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商铺行为,甲方不得干扰或妨碍。
第十三条
1、乙方在使用租赁商铺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商铺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行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2 天内进行维修或直接委托乙方代为维修。
2、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时,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3、上述两款规定情况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甲方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导致损失扩大的,该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商铺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时告知甲方。
第十五条
1、租赁商铺期间,乙方不可以转租或部分分租第三人。
2、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终止,甲方收回租赁商铺使得乙方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与第三人妥善解决。如因此影响甲方收回租赁商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建筑物;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及直接收回店租:
1、乙方拖欠租金达 10 天以上;
2、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商铺房屋主体结构或者用途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商铺房屋或设设施严重损坏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商铺进行装修的;
5、乙方擅自将租赁商铺转租第三人的。
同时甲方除还可以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1、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于 2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商铺,并保证租赁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2、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商铺的,甲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商铺中,甲方可以取断水断电行动、对商铺加锁、强行打开商铺锁、对商铺进行清理、清洁、将商铺对外进行招租等行动,乙方不得阻扰。因此导致的一切责任、损失及后果概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赔偿,乙方也不得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及要求赔偿。
乙方声明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商铺未清理之商铺内物品设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租赁商铺内所有属于乙方物品设备的所有权并视为垃圾物品设备同意由甲方采用任何方式进行处理,甲方处理后乙方无权再向甲方要回也不得因此向法院起诉,同时乙方就逾期占有租赁商铺期间按双倍的日租金向甲方支付租金。
3、租赁期间若涉及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租赁建筑物所在村整体规划改造租赁商铺需拆迁时,双方无条件服从,双方免责,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对此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但甲方可协助乙方向拆迁单位要求给予装修补偿,若拆迁单位对乙方投入的装修进行赔偿或补偿的,该赔偿或补偿按甲方占20%、乙方占80%的比例分配。但若因乙方原因或合同期满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租赁商铺的装修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商铺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2 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商铺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是一并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承租商铺,并有义务保证商铺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该责任书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责任书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合法有效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
双方确认: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上述送达地址邮寄视为合法有效送达;邮件无任谁签收均视为合法有效关达;按上述地址邮寄后无任何原因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签章或签名加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乙方(签章或签名加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2018年 月 日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责
任
书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房屋及其他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应当在其在开业前向出租人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等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房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签章或签名加手印):
联系电话:
承租人(签章或签名加手印):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管理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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