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认定。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认定。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初审。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五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资质认定实施程序第六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初审机关提出申请。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和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行政服务中心。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
3、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结束后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公告。第七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提交初审机关进行初审;(二)初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审查方式由初审机关作出明确规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初审机关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初审机关负责核验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对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并由具体核验人签字;初审机关负责核验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地核查表(见附件2)并由具体核验人签字;(
4、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处室审查意见。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处室审查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书面告知初审机关,由初审机关转告申请人;(四)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可以在10内做出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初审机关。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并同意后,出具陈述申辩报送函报许可机关承办处室。许可机关承办处室收到陈述申辩材料后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资质条件的提交厅长办公会;(五)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作出行政
5、许可决定。第八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等级核定为乙级,暂定期1年。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不符合换发乙级资质证书、乙级资质延续条件或者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换发资质证书、资质延续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工
6、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分立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证书变更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第三章 资质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7、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七)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八)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九)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8、(一)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名单;(四)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五)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六)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所列材料。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新设立、延续、变更、合并、分立时,无需提供下列材料:(一)股东出资协议;(二)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三)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四)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上材料由
9、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名称、企业注册资金变更1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2变更后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二)经营地点变更1变更申请表;2原资质证书副本。(三)法定代表人变更1变更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或者董事会任职文件(股东大会会议纪要)3. 法定代表人工作简历;4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四)技术负责人变更1变更申请表;2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3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
10、除提供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情况报告;2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供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外,还需交下列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第四章 信息登记第十四条 新设立、资质延续、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的企业,在准予行政许可后20日内到初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申请变更的企业,在办理完资质证书变更后10日内到初审机关办理信息登记。第五
11、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
12、,向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申请。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
13、询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者执业情况、市场经营情况、经营业绩、合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等。初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并按年度向社会公示。许可机关不定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状况进行抽查,加强对
1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季度向初审机关报送本季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在资质延续、升级时报送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向初审机关报送的相关信息一致。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被查实有提供虚假信用档案信息情形的,记入信用档案信息,其资质申请不予批准。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初审机关应当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被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许可机关、初审机关应当将相应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记入工
15、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并对其资质条件情况进行核查。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许可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初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
16、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准备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书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二)附件资料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提供材料内容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者印鉴齐全、字迹清晰;(三)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逐页编写页码;(四)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提供材料内容顺序排列外,申请书
17、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书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对应的营业收入发票应当装订在一起;(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新申请暂定级资质之前,应当按照要求将相关人员注册到本单位,否则不予受理;(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师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注册造价师为出资人的除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两本,遗失资质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补办报告;
18、(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附件5);(三)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者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地核查表3. 陈诉申请表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日印发 附件1(公章)企 业 名 称:申请资质等级: 乙 级 暂定乙级 所 属 地 区:填 表 日 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年 月 日承诺书本人 ,身份
19、证号码 ,系 法定代表人,在此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级资质 (新设立、延续、升级)所涉及以下内容均是真实有效的:一、所提供的各项材料、数据;二、有股东出资协议;三、有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四、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且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五、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了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相符;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已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了营业税(或增值税)。我授权 (联系人姓名、电话)具体经办此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工作。本人在此所做的承
20、诺也是真实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此次资质延续申请提供的材料和作出的承诺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拟申请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取得资质时间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企业地址邮政编码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手机号电子邮箱企业网址企业成立时间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状况在册专制专业人员人数 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人其他专职专业人员人数 人高级职称人数 人中级职称人数 人近三年工程造
21、价咨询营业收入额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合计备注注: 1、“营业收入”和“注册资本”单位均为万元; 2、“隶属关系”填写内容为:初审机关; 3、“经济类型”填写内容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合伙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4、初始申请,暂定级无需填写资质证书号、等级、取得资质时间。二、企业简介三、法定代表人简历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所学专业职称现从事专业学历毕业院校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号从事工程造价年限工作经历本人签字 年 月 日四、技术负责人简历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所学专业职称现从事专业学历毕业院校职业资格注册证书号从事工程
22、造价年限工作经历本人签字 年 月 日五、企业股东情况序号姓名/企业名称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编号认缴额(万元)认缴比例六、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社保机构名称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备注联系人联系电话七、专职专业人员汇总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称学历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从事工程造价年限是否退休聘用人员八、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完成一栏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合同编号项目工程造价(万元)发票开具日期起止日期项目负责人注:1、本表填写近三年签订的各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按年度顺序填写;2、项目类型为:(一)项目经济评估;(二)建设项目投资估
23、算的编制、审核;(三)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编制、审核;(四)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五)其他。九、申请结论情况初审机关意见初审机关意见: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初审部门(盖章):许可机关意见许可机关意见: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审核部门(盖章):注:1、初审机关意见:由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2、许可机关意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地核查表被核
24、查企业名称:核查时间:核查组成员:实地核查情况1.企业股东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出资额是否均不低于60%的要求。 是 否 (到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核查企业备案的公司章程)2.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社保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专职人员一致。 是 否(到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核查企业缴纳的社保)3.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及相对应的合同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是 否核查结论 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 存在的问题: 核查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附件3陈诉申请表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质疑事项企业对申请事项的陈述本企业陈述提供的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
25、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初审部门意见: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初审部门(盖章):附件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资质证书号: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初审部门意见初审部门意见: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初审部门(盖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签字
26、):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审核部门(盖章):附件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审核表企业名称(单位公章)遗失补办资质证书数量证书编号正本副本初审部门意见初审机关意见: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初审部门(盖章):许可机关意见许可机关意见: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审核部门(盖章):注:1、初审部门在审查意见栏中的盖章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2、遗失补办证书须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