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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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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考勤管理制度 (2015版) 201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基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章 考勤管理的职能分工 第三条 行政办公室为考勤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的考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部门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四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勤,请假、休(调)假的登记,月终考勤的核对和公司各部门员工月度考勤报表的汇总编制。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日常考勤进行监督,配合行政办公室对员工考勤进行核查。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六条 作息时间: 一、标准工时制: 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由于工作职能的原因而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必须经部门申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报行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考勤办法及要求 一、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各部门考勤实行指纹刷卡与纸质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指纹刷卡仅作为是否上班及迟到、早退、旷工与否的凭证。 二、每月考勤计算时间为一号至月底,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各部门考勤员对本部门员工的纸质考勤记录进行统计、核对,并于次月2日前交至行政办公室人事专员处。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各部门以月为单位进行排班,每月末排出次月的班次表报行政办公室人事专员处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考勤类型包括上下班考勤、请假考勤、出差考勤、休假考勤、调班考勤。 第九条 任何员工出差、补休、调班、请假(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和年休假)时,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必须提前一天由本人填写公司专用《请假单》,按审批权限呈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将假条交部门考勤员备案,次月考勤员将假条汇总报送行政办公室人事专员处。 二、婚假、产假须在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交行政办公室审批和备案。 三、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公司办理手续,必须先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或代理人申请,得到批准后必须向行政办公室人事专员处报备方可生效,假期结束到达公司当日补办相关手续。 四、部门副职(含)以上管理人员超过两天(含)出差、补休、调班、请假(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和年休假)时必须填写书面的《工作交接单》。 五、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享有两个(含)以上假别。 第十条 员工请假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审批权限: 一、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审批。如遇总经理外出,经电话请示同意后到行政办公室备案,并于总经理回公司后第一时间办理补签手续。 二、公司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审批。如遇总经理外出,由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并报行政办公室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副总审批后,请假2天以上的须在行政办公室备案。 三、各部门副主任及以下级别工作人员请假,1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行政办公室部批准;2天须报分管副总批准;3天以上报常务副总经理批准,以上请假均需报行政办公室备案。 四、如直接审批人外出,可由其上级领导签批,行政办公室人事专员核实登记考勤,请假人必须在考勤计算结束日前将请假单交直接审批人处补签。 第十一条 员工加班必须填写公司统一制作的《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行政办公室备案(加班申请涉及结算加班工资的,必须经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并报行政办公室、财务部备案),其他任何形式均不视为加班。因个人原因或工作能力造成工作任务未完成而导致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班须提前申请并获批准,并按正常工作时间打卡、考勤,没有打卡记录,公司不予承认;有打卡记录但未获批准的加班,公司也不予承认。 第四章 上下班考勤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视为迟到或早退: 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30分钟以内打卡者即为迟到。 二、在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以内打卡者即为早退。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 二、请假期限满而逾期不归者。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不按时到岗者。 四、没有考勤记录者。 五、员工离开工作岗位60分钟以上未办理请假、调休或出差等手续者。 六、迟到、早退达三十分钟(含)以上视为旷工。迟到、早退30分钟至2小时(含)按旷工半天计,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按旷工一天计。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每日上、下班两次指纹刷卡的考勤形式。 第十五条 实行8小时工作岗位制的,请假最小单位为0.5天,员工请假天数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实行12小时工作岗位制的,请假最小单位为1天,员工请假1天扣除1.5天工资(此处请假指病、事假)。 第十六条 员工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忘记刷卡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未按规定考勤说明书》,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员工主动提供证据,行政办公室调查确认。 第十七条 员工指纹考勤无法使用时,按流程完成《未按规定考勤说明书》后由行政办公室人事专员在1个工作日内重新录入指纹。 第五章 出差考勤 第十八条 员工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公司所属地(南京)外出办事可当日填写《请假单》。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出差考勤延长和终止: 一、员工出差期间,因故不能及时赶回的,必须通过电话等有效方式向上级领导说明情况并向行政办公室报备。 二、出差结束后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到行政办公室登记终止出差考勤。 第六章 休假考勤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员工休假包括: 一、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 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 二、“三八”妇女节:当天为工作日的女性员工下午休假半天,原则上不允许调休。 三、周末休息:周六或周日为休息日。 第二十一条 因公未休(加班)的员工,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行政办公室备案,由公司根据情况给予结算加班工资或当年内另行安排时间补休。 第七章 请假考勤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和年休假等假别。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一个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应工作天数的四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事假: 一、员工事假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原则上一个月内不超过2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期间无薪。 二、员工事假可以使用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冲抵。 第二十五条 病假: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应出具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病假单,并在病假结束时,向行政办公室提供病历、医生诊断证明、用药明细等相关材料;员工连续病假或因同一病因累计病假达15天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病历、医生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 二、病假期限不得超过医疗期的规定。 三、通过假证明、假病历等手段获取假期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除扣除病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外,公司还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员工病假可以使用带薪年休假或调休冲抵。 第二十六条 婚假: 一、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在本公司入职后登记结婚的员工,转正后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 女员工年龄 男员工年龄 婚假天数 小于23周岁 小于25周岁 3天 大于或等于23周岁 大于或等于25周岁 15天 二、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三、婚假自领证之日起当年内最多两次休完。 四、以领取结婚证时的年龄为准。 五、婚假包含假期内的法定假日和公休日,不得另外调休或延长时间。 六、请婚假时,需持结婚证原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签字的休假申请及工作交接清单到行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产假、护理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员工(不含试用期员工)可享受产假、护理假。 二、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晚育条件的可增加产假30天。 三、《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时享有一定的护理假,非晚育享有3天护理假,晚育享有15天护理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护理假3天,护理假须当年内最多三次休完。 四、符合规定的女职工怀孕,怀孕未满4个月(不含)流产的,将给予15天的产假,满4个月(含)流产的,将给予42天的产假。 五、休产假原则上须提前30天提出休假申请并审批流程,经审批同意后到行政办公室备案并提交医院相关证明。 六、以上修订条款自国家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事宜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丧假: 一、员工直系亲属丧亡时,可给予员工3天的丧假,非直系亲属丧亡时,可给予员工1天的丧假。 二、直系亲属范畴: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或子女,非直系亲属范畴:兄弟、姐妹、姐夫、妹夫、兄嫂、弟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 三、休丧假应提出休假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做好工作交接后持请假单到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哺乳假 一、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享受哺乳假,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二、每班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但是不可累积。 第三十条 年休假 一、工作满1年—9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满10—19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10天年休假;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15天年休假。 二、本年度的年休假只能在当年内享受,不能累积,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由各部门自行合理安排,并报行政公室备案。 三、休年休假最小单位为1天,最多分五次休完。 第三十一条 特别假期 一、员工子女参加中考,给予员工2天带薪陪考假;员工子女参加高考,给予员工3天带薪陪考假。 二、陪考假仅限中、高考考试当天,原则上不允许调休。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员工每月有三次在规定上班时间后5分钟以内到班打卡迟到不予处罚的机会,超过三次按迟到进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员工迟到、早退每次扣款20元,旷工半天每次扣款80元,以此类推。以上扣款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调班、请假和出差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3日以上,或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连续3日及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十五条 一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含5次)者或无故旷工一日者,扣发当月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月累计旷工5天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无故连续旷工达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以上者,给予除名。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时间内员工外出,如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一经发现除外出时间以旷工论处外,还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非因公外出而填报因公出差单或非忘刷卡而填报忘刷卡,一经查实,除缺勤时数以旷工论处外,填报人将受到200元经济处罚和严重书面警告处分;年累计达三次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其部门负责人则视情节轻重负连带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行政办公室,监督执行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签发后,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颁发日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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