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际结算电子教案
国际经济贸易系
刘丽萍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结算概述
【教学内容】一、国际结算的涵义
二、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
三、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四、国际结算的方式
【教学重点与难点】1.国际结算的涵义
2.国际结算的方式
一、 国际结算的涵义
国际贸易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
二、国际贸易结算与国际非贸易结算
1、商品买卖 产生 国际贸易结算 占国际结算的大部分
服务供应
资金调拨 产生 非贸易结算(国际贸易以外的经济活动,
国际借贷 政治、文化活动)
(如侨汇、外汇兑换业务、旅游业等)
2、国际结算的分类:
国际贸易结算:由国际贸易活动而发生的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
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称为非贸易结算。
本课程讨论的主要是国际贸易结算。
三、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要正确理解国际结算的产生和发展:
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货物交换 货币交换
2.现金结算 非现金结算。
最初的国际结算均采用黄金、铸币、白银等来支付,后来,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扩大与扩展,单纯的现金结算已越来越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商业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3.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
买卖双方直接结算不适合实际情况;银行发展,且在结算方面,银行更具专业性,使银行介入结算活动成为可能。
4.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
仅凭单据上所述的事实,便可以进行结算,无需过问原始合同。
5.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
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四、国际结算的方式
主要有三大类:
1、汇款方式(International Exchange)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又称国际汇兑。
2、托收方式(Collection)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3、信用证方式(Letter of Credit)银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开给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的一份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
其中,在国际结算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信用证。
第二节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教学内容】一、票据概念
二、票据流通形式
三、票据特性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教学重点与难点】1.票据概念
2.票据流通形式
3.票据特性
一、票据概念
票据:(Bills)
广义:指所有商业上作为权利凭证的单据(Document of Title)。
狭义:票据指依据票据法签发和流通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本课程所讲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
其中,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票据行为表现最完全的,作用发挥最充分的是汇票。
二、票据流通形式
从广义上讲,各国均认为广义票据又三种流通方式:
1.过户转让(Assignment)
一般债权的转让。如合同。
特点:(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所以又被称为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3)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举例:A、B两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A将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但是实际上A的货物又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即A对于该应收货款的权利本身就是有缺陷的,那么B可以以货物又问题或没有交货为理由,对C拒付。
(4)三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
2.交付转让(Transfer)(交付)
适用于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仓单等。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其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即,仍要受其前受权利缺陷的影响。
举例:A窃取了B的一份提单,将提单转让给了C,即使C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对价,但由于A对于该提单没有合法的权利,C也没有合法的权利,B发现被窃,可以要求C返还提单。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
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举例:A将从B处偷来的汇票转让给了C,C因不知情而对该票据支付了对价,B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取得该汇票为理由,对C拒付或要求C归还票据。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三、票据特性※
即票据的共同特性。
1.流通性(Negotiability)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也是票据的最大魅力之一。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见教材第7面)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2、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票据是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
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总是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谓的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指的是:(见教材第7面)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资金对价关系。
但是,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顺利的流通。
3.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要求: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法。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这样,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凭票据上的文义记载决定,无需过问票据出票、转让的原因,有利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一经付款,票据便不能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1.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英国票据法:1882年颁布实施,总结历来的习惯法,特别法及判例编成,
特点:适用性较强。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强调票据的信用功能、支付功能;保护银行、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具体表现: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严格区分开来,不论资金对价关系)。
2.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法国票据法:历史悠久。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其具体表现为要求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强调资金关系。
德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其主要特点是:(a)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不要因的证券。(b)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具体规定票据的各项形式要件,凡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
3.票据的统一法: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公约的签订,逐步消除了大陆法系各国在票据法上的分歧。但由于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使日内瓦公约签订国形成与英美法系并存的两大法系。
第二章 汇 票
【教学内容】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种类
三、汇票的必备项目
四、对汇票必备项目的说明
五、票据行为
六、汇票中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汇票的定义
2.汇票的必备项目
3.对汇票必备项目的说明
4.票据行为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及必要项目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Bills of exchange or 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 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委托。(跟据《英国票据法》规定)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一般以《英国票据法》的定义为准。
二、汇票的种类
1、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2、按照是否记载权利人分: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
3、按照汇票流通区域不同分: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4、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非银行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5、以汇票是否跟随单据分:跟单汇票和光票。
三、汇票的必备项目
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
(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一定金额;
(4)出票日期;
(5)出票地点;
(6)出票人签名;
(7)付款时间;
(8)付款地点;
(9)付款人姓名;
(10)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四、关于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认识
1、“汇票”字样。
如:Bill of Exghange;Exchange;Draft
标出的目的是区别于其它票据。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无条件”是指付款委托不能有赖于某一时间的发生或某些情况的出现,或某一行为的履行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
无条件成立。
3、一定金额的货币。
(1)汇票金额必须写清楚;
(2)金额的大小写要一致;(金额大写,数字小写)
(3)带有利息时,应当注明利息的数额。否则为金额不明确,汇票无效。但假如注明利息率及起算日期,虽未注明具体金额,仍为有效。
4、出票日期。
(1)汇票上应注明出票日期及地点。如果未注明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补加出票日期。
(2)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
① 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
② 决定到期日;
③ 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出票时出票人便破产了,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企业组织,签发的票据无效。票据自始无效。)
5、出票地点
① 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② 出票地点的法律意义: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
③汇票所使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特别是有关汇票的形式及有效性的问题,一般都是以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6、出票人名称和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出票人一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其主债务人的地位。他要对票据负付款责任。
7、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又称付款到期日(Tenor)。
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时间,但如未记载,则被视同为见票即付,这一点在很多国家相同。
付款时间一般分四种情况:
1)见票即付(Bills Payable at sight),是即期汇票。这种汇票无须承兑,持票人提示汇票当天为付款日期。那些未写明付款期限的汇票即为即期汇票。
2)定日付款(Fixed date),即在出票时订明在某个日期付款。这种汇票必须提示承兑。
3)出票后定期付款(After date),即从出票日起算,以出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
4)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 sight),即从持票人提示汇票后起算,于见票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
注意:关于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
(1)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day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不包括所述日期,即从该日的第二日起算。
(2)从说明日起若干天付款(from stated date to the date of payment):包括说明日,即从该日起算。
(3)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 ...month(s) after sight/date/stated date):到期日为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8、付款人(Drawee)和付款地点。
付款人是汇票委托的受者,并不一定付款,他可以拒付。
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地点。如果汇票上未注明付款地点,跟在付款人后面的地址就作为付款地。
9、收款人(Payee)名称。
通常称为"抬头",是汇票第一次的债权人。
英美法系国家准许汇票收款人名称不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是无效的。
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不得转让他人。如:"Pay to John Dabids only"(仅付给约翰.戴维斯)
(2)指示性抬头。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支付给ABC公司指定的人)
(3)来人抬头。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无须背书。来人台头如:"Pay to bearer"。
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作为学生自参内容。
第二节 汇票行为
一、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狭义)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即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
票据行为:(广义)除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等行为。
二、票据行为包括:
(一)出票 (Issue)
1.定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2.行为:
(1)做成汇票并在其上签字;
(2)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在交付以前都是不生效的,可以撤销的,只有当当事人将票据交付,才算完成完整的出票、承兑、背书行为,该行为才算有效。
3.效力:
(1)对出票人而言,其出票签字意味着①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②该汇票将得到付款。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
(2)对持票人而言,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
(二)背书(Endorsement)
1.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2.行为:背书的动作有二:写成背书和交付。
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3.种类:
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
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
具体又分为:
①完全背书
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
②空白背书
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
③有条件背书
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
但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④限制性背书
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书。
注:在讲解第一二中转让背书时,结合书上第18面的例子。
(2)非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目的的背书。
①委托取款背书(托收背书)
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所为的一种背书。
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这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
通常的格式:“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后加“for colletion”
②设质背书
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被设定质押时就成为设质背书。
(3)背书应记载事项
A: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
③背书的日期。(记载背书日期,可以使票据关系当事人辨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断背书是否连续,以及背书人在背书时有无行为能力。)
依票据法,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B: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设质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
C: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国外可以有条件背书,但这仅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起作用。
②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③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四)承兑(Acceptance)
1.定义: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2.行为:承兑也包括两个动作: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并交付。
3.种类:承兑有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的区别:
(1)单纯承兑是承兑人无条件地表示承兑。
(2)不单纯承兑是指承兑的表示上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这种限制包括以对方提交某种贸易单据为付款条件,或对付款时间、地点、金额等等的限制。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
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
4.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五)付款(Payment)是票据的最终目的。
(六)参加
参加制度是票据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支票没有参加,本票只有参加付款,汇票又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
1.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
(1)定义: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
(2)效力:
①对参加人: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之后,立于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人以后的参加人,负有与被参加人同一的义务。即付款义务。
但是,与承兑不同的是,承兑的效果是确定承兑人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负付款的绝对责任,这种责任是第一性的,是对全体票据债权人所负的义务。而参加承兑人在参加后只负与被参加人同一的责任,他本人并不就成为承兑人。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仍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在做成拒绝证书后才能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而且,此时参加承兑人的以务是第二次的偿还义务,所以其偿还的金额与承兑人的付款金额不同。(票面金额加费用)
②对持票人:参加人参加后,持票人就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③对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参加人参加承兑后,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都得到在到期日前不被追索的利益。
2.参加付款:是在汇票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时,为阻止其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的一种行为。
在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并以做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情况下,非票据债务人可以参加支付汇票票款。
与参加承兑相比,同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出票人、背书人的信誉,所不同的是,参加付款人不须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参加付款人。
(七)退票(Dishonour)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或拒付。
(八)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持有合格票据。
(2)尽责:只要汇票上没有"免作拒付通知"的记载,遇退票时持票人就应找当地公证人或法院等作成拒绝证书,同时应将退票的事实和原因通知前手。
(3)守时: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以及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均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九)保证:(Guarantee)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
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
六、汇票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以前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
是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
他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承担的责任:
(1)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
(2)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2.付款人(Drawee)
他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承兑前:因为付款人未在汇票上签名,他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
承兑后:当他对汇票承兑和签名以后,就成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此时他应承担的责任是:按照他的承兑文义保证到期日自己付款。
3.收款人(Payee)
是收取汇票的人,第一持票人。
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权利:享有债权,可以凭票取款;
可以转让他人。
(二)进入流通领域后的当事人:
1.背书人(Indorser)
是指收款人不打算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让汇票,卖给他人。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
随着汇票的转让,还会有第二、第三……背书人,他们都是汇票的债务人。
对于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气文义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
2.被背书人(Indorsee)
是接受背书的人。
是汇票的债权人。
3.参加承兑人( Acceptor for Honour )
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
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4.保证人(Guarantor)
是一个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做成保证行为的人。
他与被保证人付相同的责任。
5.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是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
条件:前手真实;汇票票面完整;区的汇票时没有过期;不知道汇票曾被退票;不知道转让人的权利有任何缺陷;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汇票。
(三)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
承兑前: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承兑后: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第三章 支票
一、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que)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划线
1. 支票的划线:在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规定只能通过银行收款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
2.有权划线人:出票人和持票人
3.划线的范围
(1)支票
(2)银行即期汇票
(3)银行客户签发的任何单证。
4.划线的作用
可以防止支票丢失或被偷窃而被冒领票款。
三、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1.支票是承诺书,汇票是委托书。
2.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
3.支票的主债务人与汇票不同。
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4.支票可以保证付款。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美国票据法》规定:受票行可应出票人或持票人的请求,在票面上写上“证明”(CERTIFIED)字样并签字。这张支票就成了保付支票。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
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
5.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
6.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
7.支票有划线的做法,而汇票没有这种做法。
8.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这种规定。
四、支票的止付和拒付:
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就是止付。
付款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支票拒绝付款并退票就是拒付。
第四章 本票
【教学内容】
一、本票的定义
二、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三、支票的定义
四、支票的划线
五、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六、支票的止付和拒付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2.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3、包含的交易数不同。
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包含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须:(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
汇票以上四条均有。
通常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套,一般为两份正本,第一份写名“first of exchange(1)”,第二份写明“second of exchange(2)”,如果其中一份已凭以付讫款项,另一份便自动失效,所以,许多汇票均注明“付一不付二”。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汇票则要求。
6、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出票人;
汇票: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承兑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第五章 汇款
第一节 汇款概述
【教学内容】
一、概念
二、汇款方式
三、汇款方式的当事人
四、汇款的种类
五、汇款的解付与偿付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汇款概述
2.汇款方式
一、汇款概述
(一)汇款的概念
静态含义:指外汇,它是一国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的总称。
动态含义:即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国与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
但通常所指的汇款都是指它的动态含义。因此,国际汇款又被称作国际汇兑(International Exchange)。
(二)汇款的基本当事人:
汇付结算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汇款人(Remitter)
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Beneficiary)、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入行或解付行(Paying Bank)。
其中汇出行汇出的汇款称为汇出汇款(Outward Remittance);汇入行汇入的汇款称为汇入汇款(Inward Remittance)。
二、汇款的方式
汇款按其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是否相同可以分为两类:顺汇法和逆汇法。
(一)顺汇法(Remittance)。又称汇付法,它是汇款人(通常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结算工具,转托国外银行将汇款付给国外收款人(通常为债权人)的一种汇款方法。
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是一致的。(如汇款)
其流程如图所示:
付款人 合同 收款人
银行甲 银行乙
进口方银行 出口方银行
注:图中实线表示资金的流向,虚线表示结算工具传递的方向,二者是一致的。
(二)逆汇法(Reverse Remittance)又称出票法。它是由收款人出具汇票,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汇票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如托收、信用证)
如图示:
付款人 合同 收款人
银行甲 银行乙
进口方银行 出口方银行
注:图中实线表示资金的流向,虚线表示结算工具传递的方向,二者是相反的。
(四)汇款种类
汇款结算传统方式主要有三种:信汇(M/T)、票汇(D/D)和电汇(T/T)。
信汇是银行用航空信函来指示国外代理行支付汇款的方法。
票汇就是银行用即期汇票作为汇款工具的结算方式。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报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三种汇款方式的比较:
1.从支付工具来看,电汇方式使用电报、电传,或SWIFT,用密押证实。信汇方式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用签字来证实。票汇方式使用银行及其汇票,用签字证实。
2.从汇款人的成本费用来看,电汇收费较高。
3.从安全方面来看,电汇比较安全。
4.从汇款速度来看,电汇最为快捷,
5.从使用范围来看,电汇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方式;信汇方式很少使用;票汇介于二者中间。
三、汇款的解付与偿付
1、汇款的解付
汇款的解付是汇入行向收款人付款的行为。
为了保证付款的正确,解付行往往都很慎重,特别是当汇出行的汇出汇款还未到达汇入行的帐户,此时解付行就是垫付了货款,因而更加慎重。
为了正确验定每笔汇款的真实性,解付行根据每种汇款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查验方法。
(1)对于信汇方式,由于其没有票据,只有结算工具---信汇委托书,这是汇入行所收到的唯一付款请求。因此汇入行要仔细查验信汇委托书的真实性。通常,信汇委托书上有汇出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汇入行只需对照该银行在本银行预留的签字样本即可。
(2)对于票汇方式,由于有银行汇票这一支付工具,因此,银行只要能确定汇票上的签字人数、级别、名称和预留的内容相符,汇票本身又合乎法定格式,如有背书则背书要连续。往往就予付款。较谨慎的做法就是等银行票汇通知书(票根)到达后,再予查验。但这有时会造成付款延迟。有些国家的银行为了防止伪造银行汇款,甚至规定汇票金额超过某一限额,除了寄发票汇通知书外,还要在汇票上加注密押。
(3)电汇。电汇的安全性相对来说比信汇和票汇来得高。对于电报和电传,解付行只需按约定核对密押即可。而Swift则具有自动解押功能,即其自动会和电脑中储存的密押相核对,而无需人工解押,也无需人工加上"押付"字样。
2、汇款的偿付:是指汇出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解付汇款的汇入行的行为。
一般在进行汇款时,在汇款通知书上须写明偿付指示。如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相互开有帐户,则偿付比较简单。汇出行在汇入行有帐户,则只需授权汇入行借记其帐户即可;汇入行在汇出行有帐户,则汇出行在发出汇款通知书时须先贷记汇入行在汇出行的帐户。如果汇出行和汇入行之间没有建立直接的帐户往来关系时,则需要其它银行的加入,以便代汇入行拨付或偿付资金给解付行,及代解付行收款人帐户所偿收款。
具体来说有如下几种可能的途径:
1、主动贷记类。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帐户,汇出行则在发出汇款通知书之前,主动将相应头寸贷记汇入行的帐户,并在汇款通知书中注明,即写明如下偿付指示:In cover,We have credited your a/c with us.
2、授权借记类。如果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帐户,汇出行则应在发出汇款通知书时,授权汇入行借记相应金额在其处的帐户。即其偿付指示为:In cover,please debit our a/c with you。汇入行在付款借记以后,应向汇出行发送借记报单。
在以上两种偿付类型中,资金转移就在两家银行之间发生,手续少,时间快,非常方便。
3、共同帐户行转帐类。如果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没有上二类中提到的那种帐户关系,通常就通过他的两家银行的共同帐户行,即在一家汇出行与汇入行都开有银行帐户的银行进行偿付。偿付指示如:"In cover,We have authorized xx Bank(共同帐户行)to debit our account and credit the above sum to your account with them"。
在这种偿付方式中,汇出行要同时通知两家银行,即汇入行和帐户行,因此手续较多。帐户行根据汇出行的通知转帐后,还要通知汇入行。这样,一笔业务就需要有两个信息传递时间。
第二节 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应用方式
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主要有三种:
1、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付款人)在出口商(收款人)将货物或货运单据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根据约定发运货物。
2、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立即或一定时期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也被称为延期付款,或赊销。
包括售定(Be sold out/up)和寄售(Consignment)两种。
售定是进出口商达成协议,规定出口商先发货,再由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货物售价和付款时间进行汇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即"先出后结"。
寄售是指出口方将货物运往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上代为销售,待货物售出以后,国外商人将扣除佣金和有关费用的货款再汇给出口商的结算方法。
3、凭单付汇
凭单付汇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或某种装运证明即可付款给出口商。
因为汇款是可以撤销的,在汇款尚未被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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