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陕西神木化学工业
管理架构计划和组织管理体系咨询项目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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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工作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4
第六章 附则 5
陕西神木化学工业董事会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工作制度
(XXXX年XX月企业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建立健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考评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章程》及其它相关要求,企业特设置董事会薪酬和考评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关键负责制订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考评标准并进行考评;负责制订、审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和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其它高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组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非董事长其它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任期和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企业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依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要求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组员无需是薪酬和考评委员会委员。经董事会决议经过,工作组能够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提供企业相关经营方面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相关资料,并实施薪酬和考评委员会相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关键职责权限:
(一) 依据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岗位关键范围、职责、关键性和其它相关企业相关岗位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或委托、组织、审订专业性机构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关键包含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关键评价体系,奖励和处罚关键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高层管理人员推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企业薪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薪酬计划或方案;
(六) 董事会授权其它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提出企业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过后方可实施;企业经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同意。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评和薪酬工作程序:
(一) 工作组负责薪酬和考评委员会决议前期准备工作,企业相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应依据薪酬和考评委员会要求,立即、完整、真实地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包含:
1. 企业关键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关键职责推行情况;
3. 高层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包含指标完成情况;
4. 提供按企业业绩拟订企业薪酬计划和分配方法相关测算依据;
5. 监事会考评意见。
(二) 委员会每十二个月定时进行一次考评和评价工作,通常在汇报年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完成,如包含企业董事会换届和高层管理人员聘用可进行专题考评评价,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前四十五天内完成。
(三) 工作组组织各董事和相关人员,按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能力和工作态度评价。
(四) 依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委员会提出高层管理人员酬劳数额和奖励方法提议汇报,报企业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在每个汇报年度第30天内应制订当年工作计划,经委员会会议经过后报董事会同意,每个汇报年度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应完成考评评价和薪酬提议汇报,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经过。
第十六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法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能够采取通讯表决方法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会议必需时能够邀请企业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能够依据需要,经由董事会同意后聘用专业性机构或中介机构为其决议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所发生合理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法和会议经过薪酬政策和分配方案必需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本措施要求。
第二十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会议应该有统计,出席会议委员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会议统计由企业董事会秘书保留。
第二十一条 薪酬和考评委员会会议经过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企业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经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本细则如和国家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正当程序修改后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经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企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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