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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能工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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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职能工资管理规定_年_月_日(_)财字第_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工资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员工工资包括下列两项:(一)工资;(二)奖金。第三条 本公司工资体系的构成如下:第四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规定如下: (一)工资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的21日起至当月20日止,并于每月25日支付; (二)采用工作绩效工资制度的计算期间,则从上个月的Il日起至当月10日止,并于月15日支付: (三)工作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四)公司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时,事前与工会达成协议

2、后,应于工资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员工。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不依前条之规定,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即可发放工资,但以员工已经进行的工作时间为限: (一)本人或家属因生产、疾病、结婚、丧葬或因其他灾害需要费用时; (二)其他因情理之中迫不得已的原因,并经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后,由部门主管人员签准,交人事部门评定后给予非常支付。 第六条 工资支付形式如下: (一)正式员工的工资原则上以月工资制为准; (二)所谓月工资制是以基准工资为工资制定的标准,对休假日未执行勤务时的工资不予扣除。但非因公受伤的请假、停职或无预先依规定请假的缺勤,要从工资中扣除100%的缺勤工资; (三)外聘人员、打工者、

3、临时工的工资,则根据业务需要另行制定。 第七条 新进员工与退职员工的工资规定如下: (一)新进及退职员工的工资,根据该月实际出勤工作日数,按日计算并给付; (二)新进及退职员工的工资,除依前项的规定计算外,还须由基准内工资中提取10%的金额,按当月缺勤比例扣除。但对于退休或死亡退职者,则不予扣除。 第八条 工资计算还包括计日与计时,其规定如下: 计日及计时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日工资=月基准工资1/176每日规定工作小时数 计时工资=月基准工资1/176 注:每月平均工作时数的标准如下: 365天一休假日1 01天(其中法定假日13天、星期例假日78天、春节及特别休假日10天)每日工作时数(

4、8小时)+12个月一176小时月 出勤工作日未达15天以上时,仅补助半额的抚养津贴,但该月全部缺勤时,则不予津贴。 第九条 基于公司业绩成长与社会经济变动的考虑,或者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使工资变动成为必要时,在与工会取得协议的前提下,可对员工的基本工资实施加算或减算处置。 第十条 每年在l2月1日实施定期加薪,但加薪决定在12月1日以后时,可于下一个工资支付日追补。 下列员工不在定期加薪的范围之内: (一)临时工、公司特别制定工资的员工; (二)外聘人员。 第十一条 凡具晋升资格者,则依照各等级所制定的标准实上升级加薪,并于升级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应实施特别加薪,并

5、在发布后的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开始实施: (一)技术进步明显并足以成为同事之楷模者,经由部门主管人员推荐工人事部评定后,认为其绩效优良有加薪必要的; (二)任职于特殊职务的员工,经人事部评定后认为有加薪必要的: (三)初次任用员工的年龄工资,除了第一年应依照“标准学年毕业年龄”的工资标准任用外,工作满一年时,得依照“自然年龄”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职能工资的规定如下: (一)公司依人事考核的成绩来制定员工的职能工资。若物价上涨,则职能工资额应随之发生变动: (二)各等级的级职工资,以该等级的初级工资作为调升级职工资的标准依据: (三)员工晋级增资时,以晋级前的职能工资加上资格等级的晋级加薪标准

6、,晋级后的金额若不满晋级的级职工资标准时,应以标准职能工资为基准。 第十四条 初任职位人员的工资规定如下: (一)新进员工的年龄工资与职能工资,原则上以进入公司时员工的最高学历及录用年度作为毕业年度,基本标准如下表:新进人员年龄与职能工资标准表学历标准年龄职能等级基本工资研究生毕业25岁3等30级1700元本科毕业22岁2等29级1500元专科毕业21岁1等18级1400元(二)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资,除考虑其学历外,在衡量员工之间的工资均衡性后,再决定其任用工资标准;(三)初任工资标准,除依照公司规定办理外,对于同行业间的工资标准也须一并考虑:(四)其他有优异表现员工,受到表彰而使公司认为有加

7、薪必要的。第二章 基准内工资第十五条 基准内工资的构成基准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和职能工资)、加给(资格等级津贴和职位津贴)两大部分。 第十六条 年龄工资的规定如下:公司根据员工的年龄区别,制定“年龄工资参照表”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实施调薪。若物价上涨时,年龄工资表亦随其比例增减。 公司对于初任者的工资,可在10%的范围内,依员工表现状况来决定其增减。 第十七条 凡具有资格等级第五职等到第九职等及特别职第一职等的员工,公司依下列资格等级给予津贴:员工资格等级津贴表资格等级特别职一职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资格津贴1500元150元200元380元430元500元第十八条 凡负责管理及监督

8、职务的员工,公司依下述规定支付职位津贴。员工职位津贴支付表职位组长主任部长副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职位津贴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600元2000元第三章 基准外工资第十九条 基准外工资包括下列七项: (一)住宅津贴; (二)抚养津贴; (三)交通津贴; (四)调驻津贴; (五)特殊工作津贴; (六)外勤津贴; (七)时间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 住宅津贴是对因无自用住房而必须租赁房屋的职工所做的补贴,其标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抚养家属且住房人数在3人以上者,每月津贴400元。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员工不另行补助住宅津贴: 1.居住于公司员工宿舍的单身员工: 2

9、已接受公司所补助的住宅基金利息津贴者。 员工资格或家属抚养状况有所变动时,应提出申请变更住宅津贴。具有或丧失津贴 接受资格时,也应于事实发生日的当月(下一工资支付日前),根据申请事由办理津贴增额或减额。 非居住公司宿舍或工厂宿舍的员工,因地利之便居住于非直系亲属的家中者,每月给予100元的住宅津贴。已接受公司所补助的住宅基金利息的员工亦适用此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抚养津贴的规定如下: (一)抚养津贴是公司对于需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抚养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所补助的津贴,抚养津贴的标准如下: 1.配偶的抚养津贴额,每月100元: 2.配偶以外的直系家属(抚养人数以不超过4个人为原则),每月每人1

10、OO元。 (二)欲接受抚养津贴或抚养家庭人数增加时,则需提出申请变更抚养津贴。津贴享受资格丧失或抚养人数减少时,也应于事实发生日的当月内(下个工资支付日之前),根据申请的事由办理津贴额的增减事宜。 (三)员工亲属具备下列资格者可申请抚养津贴。 1.配偶: 2.满60岁以上的父母、祖父母: 3.未满18岁的子女; 4.身体残废且无工作能力的直系亲属(不受年龄限制)。 (四)其他。 l.夫妻2人同时在本公司工作时,按一人发给补助抚养津贴; 2.员工本人为养子时,可向公司申请抚养养父母。 第二十二条 交通津贴的规定如下: (一)员工由住宅到公司上班需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时,给予交通津贴。但以使用经济合理

11、的交通工具为限:(二)交通津贴发放的标准以通车单程距离达1O公里以上的员工为给付对象,公司应以补助定期车票或一个月二十五日来回月票的金额为基准。第二十三条 员工奉命调驻外地执行勤务时,公司以下列方式支付津贴:(一)经公司承认的房屋租金或旅馆费用,可依实际费用的使用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 (二)调驻津贴除作为补助员工的租赁费用外,另拨出基准内工资的5%作为员工调驻外地的开销和补贴; (三)调驻津贴的计算,从调派到达之日开始算起。 第二十四条 特殊工作津贴支付的对象包括警备员和设备管理员,每月以补助600元津贴为基准。 第二十五条 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对于规定时间外的工作和休假日的工作,依下

12、列计算方式给付时间外工作津贴:(一)规定工作时间外及休假日工作的津贴标准为(单位:元小时):(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1.33=时间外工作津贴(二)一般工作时间外,自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为止的超时工作津贴标准为(单位:元时):(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1.5=时间外工作津贴(三)规定工作时间为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时,应依下列标准支付津贴(单位:于己小时):1.自晚上十点至十二点时:(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0.33=夜班津贴2.自晚上十点至次日清晨五点时:(基准内工资+住宅津贴)/176*0.5=夜班津贴(四)第七职等以上的员工不予补助时间外工作津贴。(五)带薪休假

13、及特别体假日出勤上班者,则依时间外工作津贴的方式处理。第四章 其他津贴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下的休假,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不扣除工资:(一)行使公民权利时;(二)调驻休假;(三)婚假;(四)丧假;(五)灾害休假;(六)年度带薪休假。第五章 奖 金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当年度的经营业绩并考虑到员工的表现,原则上在每年6月及12月分两次确定并发放奖金。第二十八条 奖金的计算及发放依下列规定办理:(一)上期奖金。计算期间为上年10月21日至本年度4月20日,于6月发放;(二)下期奖金。计算期间为本年4月2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于12月发放。第二十九条 从奖金计算期间开始到奖金发放日一直在公司任职者,方有资格领取奖金。但对于届满退休者,应视其工作时间按日计算并发放。员工若已达58岁,则其奖金在按一般计算方式计算出来以后,以其金额乘以80%作为奖金支付标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修改时相同。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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