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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样本.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3672956 上传时间:2024-07-1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1.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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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完善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决定湘劳社政字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相关完善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国发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相关完善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决定(湘政发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相关几类单位或群体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机关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实施全省统一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政策。1、企业化管理机关应按属地标准,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和省要求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百分比,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基础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为

2、职员补建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员按国家政策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协议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要求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2、企业化管理机关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要求计发措施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础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前单位按要求发给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基础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参保前已发生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纳入统筹后,基础养老金调整按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统

3、一要求措施和标准实施。3、参保后退休人员,实施统一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政策。(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实施全省统一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标准参与单位所在地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员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要求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职员个人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60%,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

4、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创办至登记参保期间,应按同期国家和省要求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百分比,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建个人账户。(三)机关按国家和省要求转制为企业,从转制之日起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实施全省统一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政策。(四)国家机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编制外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标准上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按属地标准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缴费。用人单位按临聘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临聘人员本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聘用人员按第30天工资标准)

5、8%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临聘人员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60%,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300%,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劳动法实施前已在本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原临时工,应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按同期国家和省要求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百分比,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五)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至今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属地标准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从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2

6、0%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前参与工作并流动离开用人单位,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百分比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在企业工作、按国家要求可计算连续工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截止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以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方法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1月1以后达成要求退休年纪、缴费年限满、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要求计发基础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前已达成退休年纪,亦可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实际缴费年限满5

7、年,按达成退休年纪时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和以后历年调待标准,从纳入基础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础养老金。(六)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与基础养老保险,可按属地标准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从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20%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百分比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上述人员参保缴费后,其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可计算连续工龄上山下乡插队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和其参保后实际缴费

8、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截止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以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方法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1月1以后达成要求退休年纪、缴费年限满、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要求计发基础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前已达成退休年纪,亦可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达成退休年纪时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和以后历年调待标准,从纳入基础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础养老金。(七)城镇退出现役军人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可按属地标准参与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从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20%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本人自

9、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退出现役从退出现役时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员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百分比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上述人员在军队服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和其参保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中发3号文件要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起计算)。截止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人员,以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方法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1月1以后达成要求退休年纪、缴费年限满、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要求计发基础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前已达成退休年纪,亦可

10、补缴基础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达成退休年纪时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和以后历年调待标准,从纳入基础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础养老金。二、相关个人账户转移(八)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其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按转出地实际建账时间确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要求转移参保人员在转出地历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前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转出地政策要求统筹区或全省职员月平均工资),以此计算其退休后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九)清理规范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应依法推行缴费义务,符合要求享受单一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不许可

11、享受多重基础养老保险待遇。本省境内1月1日前发生参保人员多重缴费,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1、属于多个账户在不一样时间段发生缴费,要立即转移,由最终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续。2、属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发生多个账户缴费,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个人账户,本人自愿,也可保留建账时间长参保地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合并到保留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不合并。3、对已同时领取几份基础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就高不就低标准只发放其中一份基础养老金。其它几份基础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还未支付完成,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相关参保人员退休(十)女职员退休年纪确实定

12、。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女职员,退休年纪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与工作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与工作女职员,以其长久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纪。长久在管理岗位上工作,退休年纪为55周岁;长久在生产岗位上工作,退休年纪为50周岁。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全部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员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久在管理岗位工作,退休年纪应为55周岁;反之,即为长久在生产岗位工作,退休年纪为50周岁。企业职员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十一)和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13、、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女职员,其退休年纪按长久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累计时间之和,退休年纪为50周岁;另外,退休年纪均为55周岁。(十二)职员出生年月认定。依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要求,当职员身份证出生年月和职员档案记载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员档案中相关出生年月最早记载为准。职员档案中记载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十三)参保人员达成法定正常退休年纪、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要求主管部门同意延长退休时间,单位应立即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因单位缓报、漏报等原因未立即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14、以下简称缓办退休人员),仍按职员达成正常退休年纪时相关基数和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退休次月起开始发放。缓办退休手续人员参与基础养老金调整时间,仍以其达成法定正常退休时间为正确定。缓报、漏报期间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达成正常退休年纪后至办理退休审批前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退还给单位和职员。四、相关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职员参与基础养老保险政策(十四)国有农垦企业(包含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原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职员(以下简称农工)参保缴费措施,从1月1日起调整为:1、单位缴费百分比为单位缴费基数12%,个人缴费百分比为个人缴费基数8%。2、职员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

15、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40%核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应参保职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3、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8%。(十五)1月1以后达成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44号文件要求正常退休年纪、缴费年限累计满农工,基础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再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40%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纪相对应计发月数。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40%1.3%视同缴费年限。(十六)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改革早期,也对应设置过渡

16、期。在过渡期内退休农工,按本意见改革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简称新措施)计算基础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湘政办发44号文件要求基础养老金计发措施(简称原措施)计发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原措施待遇标准,差额部分按一定百分比逐年增加计发。过渡期第1年退休,按差额部分20%计发;第2年退休,按差额部分40%计发;第3年退休,按差额部分60%计发;第4年退休,按差额部分75%计发;第5年退休,按差额部分90%计发。第6年不再给予限制,同时取消新措施和原措施对比计算做法。过渡期内按原措施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全省职员月平均工资封定在。(十七)农工达成要求退休年纪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农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有视同缴费年限,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全省上年度农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并终止基础养老保险关系。或农工本人自愿,达成退休年纪时累计缴费年限满不满,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止,按要求计发基础养老金。本意见政策要求自1月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要求和本意见不一致,按本意见实施。以后国家有新要求,按国家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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