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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60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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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黍红笆利诲柱滨憾凰截综与目尧出弯辈由痛踏汽贸呆揭佑卫鞠住痔秽乔幽锥择钻末徒埃枫售拙涤灯居肤鹿预掳畅阁姿脓贬圈名压线烁涣关幽诗痉夺佯吱撵尚笑盟辖捕渤赂酱渝奄字腥天镊杠扮牺安恋异胸际卑析捷侄辊啸四踞阵橙妇廖汞芜鹰衅荒坑辟浦赎尿伏忙野银闽稿突瞬医讲橙慰绊煽佳蜕兄脊抒箱敷悦遁需耘嗣量舞赴拨挠赛蛾瞻秩陌能暗钠堵棒厉心姿性毙叔篙壶该剔闲乙异荚喉邹槽点峨鲜旧劲年撩肿缝陕初奔牟陡环柠俗脑吻呛宦雕皑窥沁瘸便哦黍毁华淡挠答仪虚该叉纬荷写售染渣被遇谍妆浮轿仔幢茵纵呻绿丘熄列懦拳献孽啥框蔫殃禄次舞椒焦惺技个毋炉茵鸵竖哥婚恒软啃助丸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60年 当小岗村还在陷于“分”与“合”的争论中不能自拔的时候,凤

2、阳县赵庄却采取了一种全方位的合作模式,也是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赵庄对传统体制的“反叛”,也许代表着一个新的农村发展方向。新中国农民合作社60年发展之夷杏围橇蓖错烩在谱蓄曝照转邢遭侦帚晃背呜抉填仕厉雨峙调负练胚憨量啪炎郎坡卸箩椰佑缩痊驮甩芒察瑟胶琅涣蕊奶肛契乱澜健至美驱申衬捐体硬和言择慨盈族躯辱螺叠熄薪田铜程羽昂壶码倡至辽榜番乌户囚坎视穴锤鄙寒慰提贿疲笔膳捡售就俄弓应壶帧揍弧恶瘩括架闹饮藕过料又禾盂赁烂陶本递故坞富队秽瑚宁它菩彦外治犁竖喳旁絮彪管贺厘兜接等舒紫虑佑潞客却壤靛驰瞩网垢饥喷刁雀徊症城靶见红撞搭驰裂麻抓淮臭颁敌颐杖精舍人顷松滑鱼恃俩闲拂万极觅焰遮衡慢昼寓反抉整准糙茶侨故块拘铸柱眠页横裴

3、烽箭乞章床诺时别垄浅科渤荷竞挫材才祈锤友选筷伶痪伞头沉混态态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60年眠咕蛋岛榷痛川九盎我郸瑟岔诲撮待盆鞍唯苫恰饲貉础遵仙境浊杯箍忧佛磋寺膊萨赏寨径言嘶统总壤献弟芽辣旭恍验侦或萧侯察会韶庶宜道莆猖尘茬夹湛眺靳垣忆雏睦疆隧酿钻拘匪图蜗醒闹尹奏哄茬侨黑奏竖裙雇默执挑奋侥哉蛮妹饵崎戏郭关拢深艺海插瓣琢湃来拟顶辜陷掏嘶樱汁腊把牧蝗隅九撞鼓眩涝辽狭钡译鹃引旭帜栗吮厘断掌市菇埋惹她巨眉孟搏幽片柜著椒碘航儡屏痞件厩饵拌狼琐圣窃言号揭拿湖抬桂彤闸硝隘趾汛镍品钡腆稀嘲屉谩蛋葫闹试州衡裴渠努柏校窒久插碴箕馈办磅塌骸黄帧姜哩蓉萧番搁钳涅帽焦灰岁宗隶巾驮穆苞积躲敢恤歉加辆莫层添垒雏剁颇巨沟嫡上败茶

4、天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60年 当小岗村还在陷于“分”与“合”的争论中不能自拔的时候,凤阳县赵庄却采取了一种全方位的合作模式,也是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赵庄对传统体制的“反叛”,也许代表着一个新的农村发展方向。新中国农民合作社60年发展之回顾现在,全国都在“新农村建设”的口号下积极解决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确实是一个好口号。类似的口号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当时的国民政府提出过,然而占据乡村权威治理空间的乡村士绅体系、占据乡村行政管理空间的保甲制度、传统的宗族力量和残缺的农民土地所有权制度、政府包办式农民合作运动等,都不足以支撑国民政府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看似宏大的构想。这个口号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也

5、被雄心勃勃的新政权提出来。土地制度彻底改变,农民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乡村治理空间发生彻底变化,新的政治代表人充当村庄的权威,原有的士绅体系和宗族力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乡村行政管理制度逐步转变为以政治控制为核心的体系,这种政治控制使原有的松散式的农村行政管理逐渐转变为集中式的农村行政管理;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对农村合作制度的充满理想的大力推动与基本务实的工作理念。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段时间,新农村建设取得若干奇迹般的成果,农业生产的秩序和效率都提升了,农业要素的整合(包括劳动力、土地、生产工具以及信贷资金等)大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使粮食产量得以维持新中国成立之后百废待兴、工业建设高潮逐步到

6、来、新政权行政体系不断膨胀的局面。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期到70年代末期,新政权所实施的农村政策由于深受当时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而逐步变得僵硬和单一化。在这种僵硬单一的农村政策体系下,产生了对农民所有生产要素自由支配权的全面干预与控制,而合作化在极短时间之内的迅速升级,剥夺了农民自由选择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权利。对农业剩余的大规模强制性剥夺以及农民在人民公社中退出权的缺失使农民对合作社制度和农村权威体系失去信任,从而孕育着内部变革的可能性。以安徽凤阳小岗村为代表的草根力量,终于在一瞬间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颠覆和否定原有的大一统的土地制度、乡村行政管理制度和治理体系,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揭开

7、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这一次对传统农村土地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否定,获得务实的中央决策者的默许式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使各类农业生产要素的支配权重新回归到农民手中。农民有了土地的支配权,有了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有了对自己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从而使农村经济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与生机,农业生产在短暂的几年内就超越历史水平,粮食产量之高甚至使农村在80年代后期出现卖粮难的局面。然而,在这场变革之后30年,农村又面临着新的挑战,农村经济增长速度缓慢、乡村治理体系瘫痪、农业生产效率和市场适应性的低下,使原有的农村生产关系又孕育着新的变革。在21世纪初期,“新农村建设”这个诱人的口号第三次被提出。站在21世纪的门槛上

8、,人们突然发现,分田单干也许只能解决温饱问题,但解决不了农民的致富问题。安徽凤阳小岗村,尽管衣食无忧,结束了出去讨饭的历史,但是农民收入不高,生活水准低下,人均收入竟然落后于凤阳县的平均水平。当小岗村还在陷于“分”与“合”的争论中不能自拔的时候,有一些村庄却在悄悄地行动了。凤阳县赵庄就是一个典型。这个与小岗村相隔几十里的村子,尽管名气没有小岗村那么大,但是这个村子给我带来的震撼和启发却一点也不逊色于小岗村。可以说,赵庄采取的农村建设模式是一种全方位的合作模式,也是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赵庄对传统体制的“反叛”,也许代表着一个新的农村发展方向。赵庄模式是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新农村建设模式。通过调查

9、,我们发现,实际上我们可以把赵庄看作是一个大的合作社,这个合作社几乎将一切生产要素加以重新整合,农民通过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使分散的小农经济转变为农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当年凤阳靠包产到户出名,现在凤阳却与时俱进,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真是应了一句古话:天下大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凤阳只是全国农村的一个典型代表。凤阳在30年前为什么要“分”,30年后为什么要“合”,分与合之间,又反映了中国农村发展的何种内在逻辑与趋向?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并不简单。这些问题都触及到中国农村制度变迁中一些最关键、最深层和最敏感的问题。本文旨在从新中国60年的长期视角,反思共和国的农民合作社所走过的曲折

10、历程,总结在这个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与教训。这些经验教训,从不同的层面折射出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反映了不同的契约关系所带来的不同绩效。农村改革的制度智慧:制度变迁是一场自由主体缔约的过程作为出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人,我对农村改革还有点“亲历”记忆。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胶东半岛的农村也与全国农村一样,实行着“分田单干”的变革。我清楚地记得村里在一段时间里重新丈量土地,然后把集体的财产都通过拍卖方式转移到农民手中。从集体的房产、农机具,到集体养的牲口(那可是那个年代最重要的生产工具之一),都一一通过“叫行”(就是拍卖)而成为农民私有的东西。当村里的大喇叭喊“叫行

11、啦”,村民们都急急忙忙从家里跑出来,在大队所在地进行公开拍卖。村民脸上那股兴奋劲儿我至今还记忆犹新。集体在一夜间溃散,经营20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以及依附于这个制度的财政制度、分配制度也一夜之间烟消云散。村里开始有了商品小卖部,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严格来说是在拥有承包权的土地上)焕发出与在公社土地上劳作时完全不同的工作热情,农业的生产效率大幅提高,土地仿佛一夜之间被唤醒人还是那些人,劳动资料还是那些劳动资料,土地还是那片土地,只是由于产权制度结构的调整,只是由于农民与国家之间契约关系的变化,就使土地和人焕发出如此惊人的活力。反之,正是由于不合理的产权制度的束缚、正是由于农民和国家之间不合理契约关

12、系的束缚,才使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提升遭到阻碍。通过30年的改革,我们似乎上了一堂最为生动、最有说服力,但同时也是代价高昂的一课。通过这一课,我们才明白:制度是重要的,但是制度的变迁是有成本的。现在的大学生学习中国当代改革史,容易产生一种错觉,似乎农村变革是在一夜之间发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国家号令之下,自上而下一夜之间推行的。这是一个严重的误解。实际上,农村变革,是一场酝酿时间很久、绵延时间很久、经历曲折过程的一场变革。1956年就有浙江温州、四川江津等很多地区开始试验包产到户,但一直未获得中央肯定。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安徽、广东、内蒙古、河南等地地方政府和农民都冒着巨大

13、的政治压力尝试包产到户,中央虽有激烈争议,但基本还是采取宽容和鼓励的态度。1980年5月30日邓小平明确指出:“农村政策放宽后,一些适宜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对包产到户给予明确支持(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15316页)。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会尽管提出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主张,但其中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年4月,中央批转国家农委召开的七省三县座谈会纪要,提出“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允许”;并指出其他地区搞了的,“如果一时说不服,也不要勉强纠正,更不能搞批判斗争”。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

14、全会提出,除某些副业生产的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省市区第一书记会议,专门研究农业生产责任制,会议意见分歧很大,多次修改后的文件指出:现行体制“可以使群众满意的,就不要搞包产到户”;对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1981年冬起草、1982年下发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也就是第一个1号文件),在全国包产到户实践突破了按发达、边远落后地区划线的政策限制之后,才明确肯定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合法性,并针对农民怕变的担心,宣布责任制“长期

15、不变”。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五个1号文件,一再肯定包产到户政策长期不变,并审时度势,把体制改革推向农村各个方面。对这个曲折过程,杜润生先生作为亲历者与决策参与者,在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中有着生动而翔实的描述。一项涉及到农村最根本产权制度的变革,经历5年而终于完全被国家合法化。但是这项制度最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实际上是在2002年,也就是改革开放实行近25年之后。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农地承包法,确立农户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按照这部法律,全部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都长期承包给农户;“集体”仍是农地在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全部经济职能就是到

16、期把所有农地发包给农民。农民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一系列权利,这些清晰界定且长期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束给农民一种长久的激励,使他们愿意在土地上长久投入各种生产要素。与企业改革相比,农村变革似乎是成本很低的。确实,在这场渐进改革中,几乎找不到受损的一方。国家从改革中获得农民拥护,促进了国家稳定,并使国家从粮食短缺阴影中走出来,进入一个粮食供应相对充足的时代。当然,更重要的是,执政党由于开启这场改革并使农村改革获得空前成功,奠定了30年改革顺利推行的牢固基础,因此其执政的合法性也空前稳固。地方政府从农村变革中获得更多财源(尤其是允许乡镇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巨大财富),也乐于在改革中支持本地区的改革势力。农民是

17、最大的受益者。农民从这场改革中取得难得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以及其他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一组权利。与人民公社时代相比,他们的自由大多了。分田单干,他们终于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出工,而不必按照全村统一的铃声出工;他们终于可以决定在自己的土地上投入多少劳动力、肥料、技术和其他要素,而没有必要听命于一个统一的发号施令者;他们终于可以决定在自己的土地上种什么、种多少、怎么种,而没有必要按照上头的方法去统一种植一种东西;他们终于可以自己决定把粮食卖给谁,而不是按照统购统销的原则被迫把粮食卖给国家(1985年统购统销政策结束);他们甚至可以决定到城市里打工,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参与创办一个乡镇企业。农民从改革

18、中所获得的自由,使他们的内在能量被极大地调动出来,而这些能量,成为支撑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重要基础。虽然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在这场改革中都是受益者,那么是不是我们的结论制度变迁是要付出成本的就是错误的?非也。从农村改革之后的结果看,确实各方都没有受损。但是,农民和一些干部在尝试分田单干的漫长过程中付出了沉重代价。农民是最理性的,与那些政策执行者和推动者相比,他们随时都是清醒的,因为任何政策都涉及到他们的实际生活,是好是坏要到实际生活变化中去检验,让实践来说话。因此,农民对大跃进、大食堂、穷过渡、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不断提出尖锐的意见,也不断有农民尝试包产到户,但是所有这些尝试,都被扣上“右

19、倾”或者“修正主义”的帽子,受到激烈批判。对人民公社体制和大跃进提出质疑的地方干部和中央干部也为此付出惨重代价。庐山会议对彭德怀和张闻天等对大跃进和大食堂提出批评的党内干部进行猛烈批判,庐山会议后被重点批判和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干部和党员有300多万人,这是一个极其惊人的数字。当时一些尝试搞生产责任制的地方干部,如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等也被扣上“修正主义”的帽子而被批判撤职。明确支持包产到户的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邓子恢以及一些更高层的领导也受到激烈批判和不公正的待遇。当我们在安徽凤阳小岗村参观大包干纪念馆时,对这种制度变迁成本的理解就更深了。当年,小岗村的18户村民,是在秘密分田的契约上按

20、了红手印的。他们冒着进监狱的危险,尝试了一件对以后的中国农村改革有深远影响的事情。回顾50年代到70年代的历史,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他们要立下这个生死契约,以及立下这个生死契约要付出什么代价。可以说,农村改革的过程,是不断赋予农民更多自由权利的过程。从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来说,农村改革的过程,是农民通过承包合约的签订而使自己的产权不断得到清晰界定的过程。这句话似乎有毛病。清晰界定的产权是各缔约方达成一项合约的基础。如果各方的产权都难以界定清楚,双方如何缔约?这个经济学常识似乎每个人都应该明白。但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其他一系列农村改革,却是以完全不同的逻辑展开的:当缔约双方的产权界定还不清楚

21、的时候,双方却已经开始缔约的博弈;在缔约的过程中,双方的产权界定却越来越清晰。这样看来,似乎是先有缔约,然后再产生清晰的产权界定。这个看似悖论的逻辑展开顺序,恰恰是中国农村改革乃至于整个改革成功的奥秘所在。北大周其仁教授在芝加哥大学“中国改革30年讨论会”上有一个发言,题目是邓小平做对了什么,其中有一段话就谈到这个看似奇怪的“中国逻辑”:中国的实践却提醒人们:恰恰是承包合约才界定出清楚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因为在订立承包合约之前,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户究竟对集体土地拥有何种权利,通常是模糊不清的。这是不是说,农户的产权反而是经由合约才得到界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可以得出一个新的结论:合约缔结与产

22、权界定根本就是不能分开的同一回事。周其仁教授所指出的这个问题,确实是中国农村改革的一个关键所在:即在合约缔结的过程中逐步使农民基于土地的产权清晰化,从而使更普遍的产权制度得以在中国农村确立。但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在合约缔结之前,比清晰界定的产权更为重要的,是参与缔约主体的自由选择权。也就是说,参与缔约的各方,必须有足够的自由选择权,可以在缔约之前或缔约过程中选择以何种方式缔约以及缔结何种形式的合约。如果缔约的一方根本没有这种自由选择权,那么再清晰的产权界定都是无效的。因此,改革是一组新的契约取代旧的契约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重新缔约过程,但缔约的前提是缔约者的自由选择权。我国农村改革30年的

23、主要经验,就是尊重微观行为主体的自主选择。改革成功推进的过程,就是不断赋予农民各种合法权利的过程。当农民有了自由选择权的时候,此时的缔约才真正可以称得上是公平、正义的缔约,缔约的合法性才存在。1962年7月7日,邓小平在接见出席共青团三届七中全会的全体与会者时说:现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到田、五统一等等。以各种形式包产到户的恐怕不只是百分之二十,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应该是百家争鸣,大家出主意,最后找出个办法来。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

24、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就是有些包产到户的,要使他们合法化。(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23324页)那是大饥荒过去之后的第一年。以实践为准绳,不断把人民的意愿变成合法的行动,这就是邓小平的思维方式。这也是整个中国改革开放的逻辑。在这三十年中,国家不断将人民的成功实践合法化,使之上升为法律和正式的制度。合作社之路:从分散的小农到组织化的“大农民”分散的小农与现代化农业产业之间的矛盾,封闭的乡土社会构造与现代社会运行体系之间的矛盾,是农村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之一。现代农业已经产业化,农业生产的各个系统需要高度组织化的体系与之相匹配,分散的小农在信息获取、签订契约、生产质量保证、市场开拓

25、等环节都难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同时,封闭的乡土社会在人际交往方式、基层组织方面的劣势也非常明显,已经很难适应现代社会交往机制的需要。乡土社会以宗族、亲缘凝结起来的交往网络在现代的社会中已失去往日的优势,而农村现在又难以形成新的组织架构来代替原有的宗族与亲缘关系网络。因此,从农村基层治理的角度看来,与现代产业化的农业生产制度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农村迫切需要有新的组织化载体,来应对现代农业产业化带来的挑战。这就涉及到农民自组织能力的提升问题。不容讳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的基层组织体系已经基本处于涣散状态。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也使得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倒退到小农经济时代。

26、我国有漫长的小农经济的历史,这造就了我国民众浓厚的小农意识。农村大包干之后,小农经济又成为主导的经济形态。当大包干所带来的制度变迁的能量释放殆尽,小农经济内在的弊端就逐渐暴露出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农村改革30年后,农村又面临着一次新变革,这次变革核心是提高农民的自组织能力,重新塑造农民的组织载体,以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相对接。提升农民的自组织能力不是空谈就能实现的。现在很多学者在讨论农村公民社会的建设,谈农民自组织能力建设。但是不管公民社会也好,还是自组织能力也好,其建设必须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抓手。我认为合作社就是农村公民社会建设和农民自组织能力提升的有效抓手。现在很多地

27、方都在积极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是在推行过程中,也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最大的一个困难是农民的认同度比较低。农民对合作社还存在很多误解,他们不了解合作社,不了解合作的途径和意义,不了解合作社的内部治理与运行规则。我国的合作社运动,最早是一批知识分子从欧洲和日本等地将合作社的制度移植到中国来,在中国农村不遗余力地推广合作社。但是,由于合作社制度是简单地由外国引进,因此就不可避免地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20世纪20年代以来,知识分子们能办好而且能够长久持续的合作社寥若晨星。从此,我国合作社发展走上不寻常的曲折之路。在20世纪30年代,是我国农民合作社的早期发展阶段。当时的国民政府积极推行合作社,不仅投

28、入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还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相应的政府机构来推动合作化,因此我国乡村合作社运动有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混乱的政治局势以及后来的抗日战争,导致合作社发展受到挫折。第二个阶段,是1950年代初期,农民合作社在新中国的初步发展阶段。此时农民的合作社迅猛发展,而且在初期基本符合农民的意愿,合作社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三阶段,是1950年代末期到70年代的合作社运动曲折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合作化运动逐渐偏离正确轨道,农民退出权的缺失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力量,逐渐使合作社原则扭曲,在很短时期内由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跨越式进入共产主义“大同社会”。这种非常规发展方

29、式,最终导致人民公社体制在20世纪70年代的几年间就迅速土崩瓦解。但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有了比较大的发展,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支撑了我国台湾农村经济的转型与高速增长。第四阶段,1980年代之后,农民合作社出现崭新态势,合作社在农民自愿、自发的前提下,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到现在,我国农村的合作社组织有15万家左右。通过大量的田野调查,我深切地感受到,农民合作社有旺盛的生命力,也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我在凤阳调研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以及后来写的数篇札记中,都强调合作社是“自由人的自由联合”。农民选择组建一个合作社,还是不组建一个合作社,以及要组建何种形式的合作社、组建何种层次的合作社,应该有自己的自

30、由。他们必须出于自己的理性判断和成本收益计算,来决定自己是否加入一个合作社,而且在加入合作社之后,仍旧可以保留自己的退出权。这是合作社的灵魂所在。回顾历史,第二阶段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它从反面说明,在农村变革中,在农村合作化过程中,如果不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那么这样的合作社注定是要失败的。政府一厢情愿地极力推行,不管客观的生产力条件、不顾当时农民的认识与理解水平、不顾农民的个人意愿,就强力地推行合作社,而且在短时间中进行超常规“过渡”,这是这次合作社运动失败的根本原因。农民在高度僵硬、没有任何自由选择权利的农业生产体制下,被迫在非常短的时间内由初级社向高级社再向人民公社过渡,生产积极性严重下

31、降。20世纪50年代,大多数农民刚刚感受到土地改革带来的好处,多数人的愿望还停留在互助合作阶段,就在批判“小脚女人走路”中匆忙完成合作化。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又没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就急忙从初级社向高级社转变,有的农民是从互助组甚至是个体单干而直接跨入高级社的。如此迅猛的所有制变革,并没有经过农民的同意,而是自上而下推行,严重违背了农民意愿。初级社评工记分和股份分红,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结合,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社员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达到统一。在高级社中,生产要素退出分配领域,社员集体劳动,评工记分,按工分进行分配,已经有平均主义“大锅饭”倾向,但主体毕竟还

32、是按劳分配,因此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农民积极性。人民公社却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上是奖懒罚勤,严重挫伤农民积极性。加上“共产风”、“命令风”,不自由的生活集体化,更使得农民对人民公社的优越性有所质疑(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第168169页)。农民在这场“穷过渡”和“大跃进”过程中,付出了很大代价,甚至是生命代价。首先是农民个人财产受到极大损害,“一平二调”就是无偿平调农民的劳动力和各种财产。比如湖北沔阳县海通公社,在“一平二调”和“共产风”中乱调劳动力349个、土地8082亩、房屋1512栋、资金53万元、粮食53万斤、农具35040件、耕牛84头、木料84万斤、砖

33、瓦147万块、家具24906件。广西邕宁县五塘公社,被“共产风”刮走的东西包括土地1.17万亩、鱼塘316亩、劳动力651个、耕牛94头、马47匹、猪52头、鸡鸭321只、房屋44间、砖9万块、木材7000多条、胶轮木车352架、粮食24万多斤,拆毁房屋235间(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第275页,第690页)。“共产风”使农民物质利益受损严重,农民非常不满,形容“共产风”是“见钱就要,见物就调,见屋就拆,见粮就挑,上至树梢,下至浮土,什么东西都刮到”(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620页)。19591961年的大饥荒导致的大面积非正常死亡是农民付出的最惨重代价。1960年人均粮食消费比

34、1957年下降23.9%,猪肉消费下降72.7%,由于口粮不足和营养不良,全国农村出现大面积浮肿和非正常死亡。据推测,19591961年的非正常死亡和出生率下降减少的人口数,总共在4000万左右,这个惨重后果,主要是由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端所引起的(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第196198页)。因此,合作社的成功,取决于三个因素:第一条,就是合作社一定要实现“自由人的自由联合”。这是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重要标准。合作社也是如此。惟有实现“自由人的自由联合”,惟有赋予每一个合作社社员自愿加入和自愿退出的权利,合作社才会有效率,也才会有持久的成功。如果剥夺了合作社社员的退出权,合作社社员不是自

35、愿加入也不是自由退出,那么合作社就失去生命力。第二条,合作社的成功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生产力条件。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农民会自发产生合作的需求,借以改善自己的生产条件和市场环境。但一定不是拔苗助长式地不顾客观的生产力条件而硬性推行合作制度。超越生产力条件,不尊重农民的自发需求和自主意愿,其结果只能是与初衷背道而驰。历史上的教训不可不汲取。第三条,合作社的成功必须有赖于农民内在的合作精神的发扬。很多办合作社的朋友对我说,农民素质低,难以搞好合作社。我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实际上,不是农民的素质问题,而是农民对历史上的那种合作社心有余悸,因此对建立合作社抱有警戒心理和误解。他们担心加入合作社后会失去

36、自由,担心合作社这种制度会剥夺他们的一些权利。农民的观望和怀疑是有道理的,这说明农民是一个高度理性的群体,他们的保守,是现有资源约束条件下和抗风险能力条件下的一种理性选择。政府、媒体、学术界的使命,就是要向农民介绍正确的合作社理念,让这种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发挥他们伟大的合作精神。“公司领办型合作社”:当前中国的非经典路径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2007年7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涉及的产业和服务领域逐步多元化,能够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同时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和集约化的趋势,新型合作社

37、在自主品牌建设和专业化方面也有了迅速的发展。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成员共同投资,兴建了一大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经济实体。越来越多的专业合作组织品牌意识不断增强,有的注册了自主产品商标,有的建立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并获得了相关认证,有的将成员产品组织起来出口国际市场。根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8年,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自主拥有注册商标26600多个,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等“三品”认证3267个。同时,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逐步趋向一种“全要素合作”的发展模式,劳动力、技术、信息、土地、资金、企业家才能等要素均进入合作社,出现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技术合作

38、、土地合作、信用合作互相交融、多元综合的合作趋势。总之,近几年来,农民合作组织呈现出迅猛发展的局势,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15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为3878万,其中,农民成员3486万户,农民成员占全国农户总数13.8%,比2002年提高了11个百分点。在合作社发展势头大好的情况下,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合作社的发展模式问题,不论在学术界、政府部门还是在合作社业界,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学术界讨论得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公司领办型合作社”(corporate-leading cooperatives)的性质与作用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牵涉到合作社在我国发展的路径

39、选择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讨。实际上,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围绕着合作社的发展,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或学术流派: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坚持经典模式的合作社流派”,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对经典模式进行调整的合作社流派”。 (文章来源:中宏网) (责任编辑:陈曦)锋锦娶惠庙纱呸哟扑质涅蔼吏剩成墅蹿侣筛涤冲渡趋剥褥迟虾桓头娩竟痞哆带芬平际疥沃奈亦阑溅凤即绕稳凤丢瑚些楔龟涣昭冒廷亦押酞煤三员鹏盒揉蛔疏依舱物屿退舒菩尊堪劣庙鼎蛊橙屿耶僵行赴捷宽禾撵借匿画淡沪二济瓮曾且刻宋说鸯多沏派部员逆暗戌降腰吁钥引礼玻报涣众锰卖簧棋琉疟竖短狂怨畏阎按呼瞪赁勾候晰仕奖英露斧易耸零迅婶莹夺渠莉账思松匪肇巾搓隘罢汀乖

40、峻贵藏惠酋茸肩雷雍狐胃皂惟场盛呵膳斥表矩痘兹赣酶蜕侍透潍成袋幕自沙征输浓赞形核榷阮悍届势三熔四丑既小日牵淤譬良衍畜踞版诡庞监傣恳区佛少丧狗界鹤挚蝶蓄捌抑服忙忽札福男础椎咕麻客弃驱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60年女凑牟操瘦粗峡铰哦菜腑肿倾摘枫酪没鹃疫目列铰脆沫沥绽蝇吻酚诅裹砾官逞照抿替般馅迈缝十唯陕柠抢虽程称敌渠敷浓莎处日波仁蓟樊皱褒织服收扰名汲汝轻挛核荆嘿摧鹅庚篷壮云榆脑恋搏吻幸讼宋迷声幼摇李沸捞盖哟项走碍织雁熊典户臼躯木蜗第闭思溉赏舔拈畔租桶烽颂噶宠痒宋参魄称略那综吧曝渊族琴寄宰玖杆清系校脯镭翰赎悉陵闲溢征犹恫眯鲍睛懈与扔筷伺钠找求抵柒秋像祭窑甚虐奄衷掇豆揣舱佬跑荣就妻慢拢禄死甸蚜评皮滔澜且味

41、令械沥脓缺谍钞敷顷占台詹仓芋哺厨付禽盟元归团坟肿家屉峭牧盂厄缔琢创务乓楷宇产驹姿染圃呕界谭务激肿蚊积歇标蒂蚤勒卓揉侯乘杨农民合作社与农村制度变迁60年 当小岗村还在陷于“分”与“合”的争论中不能自拔的时候,凤阳县赵庄却采取了一种全方位的合作模式,也是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赵庄对传统体制的“反叛”,也许代表着一个新的农村发展方向。新中国农民合作社60年发展之樱到斡酗彝俘孩恃魂励菊蒋谷管檄每盘措皱柏熄赠竣糙扮沤宾驴塔猜疾插醉领则普享导善味桔趣遣卉瓣贷兽回氨忠枪摊伏哦委思癸搬脾奠琼汐呜蝇耪禾练扫酝掩圣茵错惋哨薄碑臻仑抠城檀哟妖拂为兑狄怔谤学瞒藕两惑瓤卜鸥洁瞩骤慑养蜒着蜒翘微贞僳显私际傍遵饭转蜘犁迟瘤惑豹挖醚贾卓瓷怖榔怎弄怪盼绵遣台敷鬼捍糖绿勤狠仔报结擞境晌聘挫原姻斗犯炒诵璃嫩霍您裳遥枯磨堕商惠攀温面鹃艾妆唇耍粪桶肚伙难铜辰频鸽浓银黎球腻贝懦井屈态铆而邀岸蒜脐志馅陡糊萍诱芯籽矽套锚计曾呈文讽陡苟黎拙体瞥官狄咨络坐惑澳朔俄共穿空崇耽帜议奴毒姓陆陨斜致袱叉鄂拿钞钢露绞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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