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2、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
3、四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机关。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规划、环保、房屋、国土资源、市政、工商、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并
4、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化详细规划,编制本区绿化规划,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园林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绿化规划,报所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应有绿化设计方案,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用地,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的面积应为:(一)居民区、宾馆、饭店、体
5、育场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二)大专院校、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的工厂及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四)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旧城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旧城区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绿化建设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投资,予以保证。 第十条新建、扩建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四十;(二)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三十;(三)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五;(四)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绿化项目的完成时间,不得
6、迟于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电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第三章 绿化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适时对树木进行松土、灌溉、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及时去除死树枯枝,更新、补栽树木。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地域特点和气候条件,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动物园、小游园、广场绿地、公共草坪、行道树、绿篱、林带的绿化以及建设单位代征的绿地,由市、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和管理;(二)风景名胜区
7、、文物古迹保护区的绿化由该管理部门负责;(三)居民住宅区的绿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负责;(四)苗圃、花圃、母树林的生产科研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五)公路、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的绿化分别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六)单位内部及其生活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时,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占用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用;占用规划的城市绿地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8、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公路、铁路、水务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栽植、管护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该部门。各单位在其内部栽植的木,所有权及收益归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负责该居民住宅区绿化的部门。居民个人在自有庭院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及收益归个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敷设各类管线,架设电杆等,距树干不少于一米。在城市道路上新架高压输电线,其电杆高度不得低于十五米。架空线与树木高度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别由园林、铁路、交通部门负责修剪。在发生水灾、火灾等
9、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树木,在险情排除后七日内应书面告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树木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草坪、花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攀折树枝、任意采摘花卉、果实;(二)利用树木、花卉、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三)在草坪、绿篱、树木旁焚烧树叶、秸秆等杂物;(四)在树木、花卉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五)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六)在绿地放牧;(七)距绿地、行道树、绿篱一点五米内设置有炉灶的饮食摊点;(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的,按
10、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砍伐或者移植行道树的,由所在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行道树以外的乔木(胸径在十五厘米以内)二十株、灌木二十丛、绿篱二十米以下的,由所在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各县范围内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十五厘米以内)二十株、灌木二十丛、绿篱二十米以下的,由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四十厘米以内)五十株、灌木五十丛、绿篱一百米以下的,由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四)超过第(三)
11、项审批权限或者砍伐、移植行道树五十株以上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移植单位和居民个人的树木,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应交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二十二条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古树或者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位于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护;散生于单位内部及居民院落的,由单位或者居民个人负责管护。 第二十三条进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籽种和其他绿化繁殖物种,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12、合格后,方可调运。苗圃单位应当加强苗木的病虫害防治,每年须经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一次苗木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苗木不得出圃。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达到绿化用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完成绿化建设的,必须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实需绿化费以及实需绿化费一至二倍的绿化延误费,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该项绿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占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从侵占之日起,按占地每平方米每天十元标准处以罚款,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
13、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树木死亡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处以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应予赔偿,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毁坏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违法调运、出圃的植物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
14、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罚款金额应全部上交同级
15、地方财政。赔偿费列入绿化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
16、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
17、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
18、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