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房公委 2007 3 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并承办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业务;各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
2、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结算等缴存金融业务。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六条 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
3、身份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条 单位应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应自录用(调入)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办妥有关手续,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十条 单位应当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
4、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简称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
5、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后,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再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自每年 7 月 1 日起至下一年的 6 月 30 日 止。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
6、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1990 1 号)的精神计算。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 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见角分进元。 第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九条 新录用 ( 新调入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
7、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一条 每年 7 月份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报手续,管理中心应按规定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未按时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并且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催办后 10 日无果,管理中心可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规定的当年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标准对其进行调整,
8、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基数、比例,超过上限的调整到上限基数、比例。 第二十五条 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申报,管理中心审核,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第二十六条 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连续 2 年经营亏损的单位,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后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 5% 。连续经营亏损 3 年以上的单位,难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 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9、或者缓缴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审批表或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提供单位相关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或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和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时单位、个人经济状况仍未好转,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审核、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从管理中心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十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10、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一般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送缴方式。住房公积金汇缴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应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应将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
11、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撤销或解散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破产程序清偿。 第三十五条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单位为职工补缴开户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与该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开户凭证。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对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六条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银行挂牌公告的 3 个月
12、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时,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制度,主要验审单位全员、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四章 封 存 第三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职工身份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 职工因辞职、解聘、开除、劳教和判刑等终止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须提供
13、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单位 撤销、解散、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仍在该单位名下封存。 第四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照常计息。 第四十四条 单位因各种原因连续 12 个月以上不能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经管理中心催缴无果的,管理中心应将该单位帐户暂时封存。 第五章 转 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与新就业
14、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应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3 0 日内,携带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及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等资料,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单位撤销、解散、 破产的 ,职工 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由管理中心办理。 第六章 查 询 第四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在每年年度结息后及时打印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对账单,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可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
15、可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五十条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十一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 1998 年 12 月 31 日 之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所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以及 1999 年 1 月 1 日 以后新参
16、加工作的职工,其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均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工(单位)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 , 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和封存手续,职工可以持有效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管理中心一经受理,在 3 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通知申请职工在登记备案后,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一)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
17、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 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期限按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管理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
18、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三)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的; (四)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拟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县(市)、区住房委员会批准,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
19、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