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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校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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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阜阳市校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校长管理体制,建立系统、完整、科学的校长管理制度,促进校长队伍职业化进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水平高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队伍,提高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会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中发〔1999〕9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4号)以及《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教人〔1991〕38号)、《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教基〔2007〕15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国家教委令第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是根据中小学、职业教育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校长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奖惩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县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或受党委、政府委托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 第四条 校长必须具备《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所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要求: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系统掌握教育理论和改革创新理念;有较强的学校管理能力,能运用现代化手段管理学校。 3、掌握有关教育法规,有依法治校的法制意识;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师生,率先垂范,言行堪称师生的表率。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扎实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能够不断自我完善。 5、遵纪守法,勤政廉洁;有实事求是,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有严于律已、宽于待人的团结协作精神及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6、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关心爱护学生,注重学生全面素质提高、个性发展、人格健全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7、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8、校长初任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副处级以上校长初任年龄,男53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支部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和学校中层干部的任职年龄参照校长的任职年龄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培养使用青年干部。 第五条 初任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2、小学校长、幼儿园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职业学校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职称。 3、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4、接受过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任正校长的,一般应有担任相应级别学校副校长3年以上的经历。 第三章 校长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对学校的教学、人事、财务、后勤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筹管理。 2、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思想品德教育。 3、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需要,按照精干高效原则,推荐副校长建议人选。加强管理,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团结协调,形成合力。 4、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校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定,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聘任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5、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按照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拨款、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 6、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的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负主要责任。 7、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9、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聘、停聘、辞退或者处分。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结合学校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处理上述有关事项。 第七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依法规范办学,积极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 3、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新课程标准》要求开齐开全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4、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应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5、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6、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7、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深入课堂实践,兼任适当的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8、校长要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支持配合学校党组织工作。 9、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10、校长要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八条 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校长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上级部门要支持、保障和指导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第四章 校长的选拔、任命或聘任 第九条 选拔、任命或聘任校长必须坚持党的干部政策,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校长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条 实行任命制的学校校长的选拔、任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并按照同级别的干部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实行聘任制的学校校长聘任,应由相应级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参与的校长公开招聘委员会进行选聘。 第十二条 校长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其候选人的产生采取民主推荐、自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 校长聘用遵照以下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说明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 2、公开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民主推荐。 3、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公开招聘人选。 4、演讲答辩:每个参加竞聘对象在拟任职学校教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讲,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公开面试答辩(各学校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增加笔试一项)。 5、民主推荐:由主管部门组织拟任职单位全体教职工或中层干部、骨干教师对参加竞聘上岗的对象进行民主推荐。 6、组织考察:根据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由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7、任职公示:根据考察情况和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的任命权限,由学校主管部门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8、聘任: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存在及不影响聘用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新任校长试用期一年。在试岗期内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待遇。试岗期满,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者,正式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 要切实扩大民主,保证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民主测评应有不少于80%的教职工参加。 民办中小学校长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由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聘用校长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竞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 2、诽谤、诬告他人竞聘人选。 3、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或威胁、恐吓招聘考核人员和教职工。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再聘任相同职位: 1、在同一学校连续受聘同一职位满两届的。 2、本人申请不再受聘的。 3、经考核不具备胜任本职工作能力的。 4、没有完成任期目标的。 第五章 校长的任期 第十六条 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原则上为5年。校长任期届满,重新进行任命或聘任。原任校长经考核合格以上,按有关程序规定,重新被选为校长的,可连任。确因工作需要,经相关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研究,也可以调任。在同一所学校一般任期为两届。 第十七条 校长实行退居二线制度。校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副处级以上校长任职年限,男、女均为58周岁),原则上要从学校领导干部岗位上退下来,就任视导员(市属学校为协理员,下同)职务,视导员(协理员)分正校级和副校级。视导员(协理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要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并就教育教学工作调查研究,提出学校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享受相应级别的学校领导职务待遇。视导员(协理员)每学年的工作由校长考核。 第十八条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校长的行政级别,积极探索校长职级制度,建立和健全符合中小学校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激励机制。 第六章 校长的培养、培训和交流 第十九条 为保证新聘校长持证上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后备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接受培训是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必须参加每5年一轮的提高培训,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作为校长继续任职的基本条件。通过培训,校长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得到全面提高。 第二十一条 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职的非学历培训为主。对现有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但能力较强者,应促其通过各种培训尽快达到合格学历;具备合格学历的校长可参加提高学历层次且不影响工作的教育。 校长培训主要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信息档案。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培训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考核、聘任、晋级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没有按计划接受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在一年内补正;期满仍未能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者,不能继续聘任校长职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参加培训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乡学校校长双向挂职锻炼,促进城乡学校间的交流。双向挂职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组织校长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学习。 第七章 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县组织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负责对所辖学校校长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考核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德才兼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参照阜阳市教育局2006年制定并下发的《阜阳市中小学校长行为规范考核》标准及《阜阳市中小学校长行为规范考核办法》(阜教人〔2007〕73号)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奖惩、晋升或降级、转岗、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校长的年度考核通过校长述职、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校长的聘期届满考核,应通过校长公开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访谈、抽查资料、形成结论、评定等次等程序,检查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核校长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长任期考核档案。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工作的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工作考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工作的评议,以及年度考核,均应记入校长任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九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教职工职务内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对待。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奖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十一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4年开展一次名校长、优秀校长评选活动。对贡献突出,声誉较高、影响较大的校长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颁发奖章、证书,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推广其先进的办学经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校长奖励基金,定期开展优秀校长评选表彰活动。 第八章 校长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和教代会要加强对校长的监督,校长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接受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长要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完成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校长不准用公款配备通讯工具和家庭电脑,不准用公款和公车学驾驶技术或自开公车,不准用公款或以单位名义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含负责全面的副校长)离任、调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或在任期内因经济问题引起教职工强烈反映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作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建立校长诫勉制度。在试岗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发现校长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够纪律处分的,予以诫勉,即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给予相应处分。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道德,思想意识不健康,生活不检点,有损于干部形象的。 4、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其它不良表现的。 校长在政治思想上、道德品质、廉政建设、选人用人等方面有信访反映或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反映的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当面谈话或函询的形式,要求校长本人如实地向上级管理部门做出回复。接受谈话或函询的校长对要求回复的问题应做出陈述,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在15天内写出回复材料。校长本人的回复材料或经办人整理的谈话记录,经查证确实认为反映问题失实的,由主管部门向校长本人说明情况。属一般性问题的,及时找本人谈话,并要求限期改正;对问题较严重的,尚未构成违法乱纪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诫勉,并发给诫勉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已经构成违法乱纪的,移交执法执纪部门审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校长谈心谈话制度。校长谈心谈话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时间一般在学年考核后,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找校长谈话: 1、职务发生变动或退休时。 2、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 3、全面考察和年度、5年任期目标考核反馈时。 4、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5、群众对校长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 6、遇到其它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建立校长考勤制度。乡镇小学校长请病假、事假,原则上7天内由乡、镇、中心校审批,7天以上的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乡镇中心校、初中、县直各学校校长请病、事假原则上3天以上要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直中小学校长请假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九章 校长的免职、解聘与辞职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解聘校长的建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校长的,须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后6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做出答复。实行任命制的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实行聘任制的校长,在调查处理期间,校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属实,经任命或聘任机关批准,可以免职或解除聘任合同。 1、工作不力,教学和学校管理中出现重大安全或其他重大问题,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经考核连续两年没有认真履行校长职责或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或者民主评议时,满意度未超过实际参评人员半数的;或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3、不安心工作,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原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较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或非法收受财物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5、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塞责,屡禁不止的;对上级机关督办的违规行为不积极整改,并隐瞒实情的;对上级机关工作指示贯彻不力,顶风违纪,执意不从的。 6、学校管理不严,工作不到位,学校教师多次出现违规违纪现象,问题十分严重的。 7、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损教师形象的。 8、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经调查确认不宜继续担任校长职务的。 9、学校被依法撤消或合并的。 10、本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11、正常调转的。 12、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教育行政部门解除校长聘任合同,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校长本人,并且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受聘校长经司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纪检、监督机关批准立案审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宣布暂停其职务。 第四十二条 解聘校长程序 1、确定解聘校长人员名单。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党委研究决定解聘校长人员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2、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发解聘通知书,说明解聘理由,并制发校长解聘文件。校长解聘后,其职务及待遇同时取消,解聘后的待遇按其实际工作岗位确定。 校长被上级组织免职的,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被解聘校长职务的,3年内不得参加校长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 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长可提出辞职: 1、因身体健康原因,长期病休,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另谋职业的。 3、拒不执行上级改任或改聘决定的。 第四十五条 校长提出辞职申请后,须经相关任命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相应级别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辞职。 第四十六条 受聘校长在聘期间内申请辞职,本人必须提前60天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人情况和学校实际在收到申请书的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并书面答复本人。校长辞职从获得批准之日起,其职务与待遇同时取消。未经批准,受聘校长应继续履行其职责,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后,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全市范围内的所有教育主管部门所管辖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其它部门所属学校管理办法由本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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