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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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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宁波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照明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电力、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与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后,报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节能和环保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设置功能照明设施。     第八条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城市建成区内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包括:     (一)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和绿地;     (四)公园、绿地、机场、码头、车站和城市立交桥等城市基础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美术馆、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六)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设施。     城市景观河道和繁华商业区、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具体范围,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县(市)、镇海区、北仑区景观照明设施设置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的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应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     在实施本条第一款的建设项目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并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改造及相关材料设备的选用采购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技术规范、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或者设置的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和改造。     第十三条  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和政府为主投资的城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大修经费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改造经费,应当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功能照明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负责。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第十六条  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的,应当经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四)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第十七条 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每天启闭,启闭时间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启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且由所有权人维护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开启,所需费用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作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绿地或者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同时立即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通讯线缆、宣传品、广告等物体的,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照明设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就损坏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涂、划、刻、写、晾晒衣物;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和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盗窃、损毁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单位不同意建设、改造的或者社会资金投资的景观照明设施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启的,按照《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植树、挖坑取土或者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通讯线缆、宣传品、广告等物体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 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照明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照明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维护城市照明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涵义:     (一)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采用路灯照明等形式,以亮化城市、便利市民生活为目的的照明总称。景观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等形式,以美化城市、商业宣传、丰富城市夜景为目的的照明总称。     (二)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三)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四)城市道路,是指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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