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2: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测评机构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建筑能效测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测评机构认定标准和对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认定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评机构监督管理,并负责省级测评机构的认定管理。
第四条 国家级测评机构的设置依照全国气候区划分,在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南、东南、中南7个地区各设1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建设规模、技术经济条件等实际,确定省级测评机构的认定数量,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域测评机构数量不应多于3个。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
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国家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省级测评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另发)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四)测评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检测部门,并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
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五)应当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检测业绩。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评估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测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或者《省级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
(二)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表明其对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拟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全面的知识。
(三)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四)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国家级测评机构中聘任的注册工程师证章材料;
(五)提供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归地方所属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统一格式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其中申报国家级测评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申报单位是中央企业的,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直接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国家级测评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测评机构进行认定评审。省级测评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评审。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级测评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测评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评审主要依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分并进行实地调查,评分标准见《建筑能效检测机构认定评分表》(附表三),。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一)测评技术的先进性、仪器设备和主要实验室的配置;
(二)技术人员的配备、测评能力的认可;
(三)建筑节能工程测评业绩;
(四)建筑能效测评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成。
(一)评审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人员应当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国家级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得少于9人;省级测评机构评审组专家不少于7人。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有对国家和该项工作负责的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三)评审专家如与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对评审合格的测评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获准国家级的测评机构认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获准省级测评机构认定的名单经公示后发布,并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五章 测评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
第十四条 国家级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起草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方法等技术文件;
(二)国家级示范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
(三)评定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四)所在地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建筑测评机构主要承担下列业务:
(一)所在省、市建筑工程的能效测评;
(二)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能效测评;
(三)所在省、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出具统一格式的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七条 测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于委托方进行,不得与测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测评结果因素的影响。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测评机构要加强测评质量管理,注重检测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及标定工作;加强技术人员的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的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家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省级测评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对监督考核不合格的,测评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相应的考核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3年组织对国家级测评机构资格进行重新认定。认定内容包括:资金的投入、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水平、技术人员的构成与业务水平、近3年来测评项目及评价等。认定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满经审定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能效测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测评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复核,并将结果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 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测评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填写)
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申报业务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司编制
二○○八年四月
填表 须 知
一、 本表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或者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二、 本表内容应由申请单位如实逐项填写,如遇没有的款项应当统一填写“无”。
三、 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 本表一式十份,申请时与其他须提供的材料一并报送。为防止证明材料原件遗失,要求一律提交复印件。
五、 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 表明其测评能力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 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
(三)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四)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注册工程师证章材料
(五) 三年内相关检测业务合同书、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 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七)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名称
测评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
在编人员总数
人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注册资本金
万元
仪器设备总台(套)数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发证机关
经济性质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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