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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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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涟政办发200926号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蓝田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涟源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涟源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

2、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机构设立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3、公司。第五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

4、主发起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如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需经娄底市财金办批准同意。第七条 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我市境内。(二)企业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累计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第八条 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我市常住户口。(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犯罪或不良信用记录。(三)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

5、构在职人员。(四)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其它企业法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其它组织类型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或经批准成立。(二)具有对外投资资格。(三)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完全

6、民事行为能力。(二)无违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所有股东出资,均需按规定接受股东资格及资金来源审查。第十三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挂牌营业三个阶段。筹建申请、开业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负责申报,经市人民政府和娄底市财金办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第十四条 筹建申请需提供筹建申请书、筹建方案、可行性报告、股东出资协议书、股东基本情况及证明材料、股东责任承诺书、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等相关资料,并附试点县市区及市州政府有关批复文件和试点县市区政府指定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意见及风险防范处置预案。

7、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需提供开业申请书、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公司组织架构图及职责分工、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情况、验资报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协议书、拟任高管层人选基本情况及任职资格审批表、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和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验资报告,需由省统一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第十七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其人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二)拟

8、任董事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其他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第十八条 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批复原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务登记、申领贷款卡及向所属财政、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等工作后,实现挂牌营业并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第十九条 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挂牌营业。在规定期限无法挂牌营业的,需在期

9、限日满前10日内向审批机关说明情况并呈报延期开业申请。第二十条 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仅限为:(一)发放小额贷款;(二)提供财务咨询。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股东人数需符合相关规定。主发起人为1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主发起人为2人的,主发起人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须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全部为自有资金并出具股东责任承诺。在办理注册登记或股权变更时,由出资

10、人以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虚假出资或分次缴纳,不得以银行贷款、融入资金、社会集资、借款或委托理财等方式吸收资金入股。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一旦出资,不得抽逃资金。第二十四条 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补充资本金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批机关核准,设立满一年后可增资扩股。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等人员所持股份,任职期间不得转让。第四章资金运用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资金来源仅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经营利润,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11、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并将融资情况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得进行融资。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按“小额、分散”和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其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单笔贷款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12、法律借款协议,借款协议须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贷方式、担保形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规定。第三十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涉农领域和微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规定,发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即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发放贷款。第五章 合规经营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

13、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制度、授权授信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贷款管理,规避市场风险。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经营与财务活动;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查与审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追偿债

14、务或通过司法手段申请强制执行,不得采取暴力或胁迫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借款人人身安全的非法手段进行债务追偿。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委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不得多头开户。贷款发放及收回应主要通过转账等电子结算渠道进行,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捐赠机构、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主管部门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诉讼事项等信息。审批机关、市人民政府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

15、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包括不参与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等相关承诺内容的告示牌。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按规定及时缴纳员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和工商登记制度,坚持依法纳税、按规定进行工商年审年检。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上下联动、依法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由市财金办为主,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等单位协助,共同监管。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涉及

16、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股东、注册资本、营业地址、公司类型和修改公司章程、实施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均应经市人民政府及娄底市财金办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同意。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地、市相关部门报送财务运行、现金流动及经营情况,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其财务、经营及融资信息,派员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相关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持续、动态监管。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行为

17、的小额贷款公司,市政府及审批机关可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依据。第四十九条 财金办、财政、人民银行、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及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湘政办发200944号文件规定,结合职责要求分别对小额贷款公司履行相关监管职能。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的。(三)资金来源及运用违反相关规定的。(四)

18、采取“帐外帐”等形式发放小额贷款或从事其他未经批准业务的。(五)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六)从事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非法经营活动的。(七)拒绝或妨碍主管部门检查监督的。(八)不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及审批机关提供经营等有关情况或提供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一条 市财金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方案; (二)指导列入试点的申请人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指

19、导、协助主发起人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 (三)研究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考核奖励的范围; (四)会同其他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与处置等专门培训; (五)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情况,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发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金融活动进行认定和查处。 第五十二条 市财金办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职责的履行: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和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20、;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及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以上的股权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任职等重大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十三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市财金办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市工商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严格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试点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年检等事务; (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

21、经营活动中遵守广告、商标、合同、不正当竞争等工商行政管理规定,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第五十五条 市工商局应当采取相应的监管和服务措施,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一)强化年检审查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参加年检时,应当核实其提交的年检材料,除常规年检材料外,还要求公司提交合规经营情况专项报告和经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贷款合同的格式合同条款备案、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三)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遵守广告、商标、不正当竞争等相关工商法律法规,开展合法经营; (四)对严重违反工商法律法规或严重违规经营的小额贷

22、款公司,工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通报等形式公开监管信息,并可建议市人民政府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试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内容: (一)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资金流向,对涉嫌高利贷违法行为及时认定和参与查处; (二)督促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报送融资信息,并跟踪监督融资使用情况; (三)督促已接入信贷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依照规定使用征信系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银行应采取相关措施实施监管: (一)市人民银行应审核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将收集到的小

23、额贷款公司非现场监管信息及时上报市财金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银行应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汇总,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情况。在评估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在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上报市财金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市人民银行应按小额贷款公司上报的非现场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执行情况报告和报表定期撰写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监测和利率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五十八条 市财政局监管的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审查小额贷款公司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小额

24、贷款公司享受扶持政策的审核和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落实;负责落实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资金保障。第五十九条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及各类印章使用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指导与落实;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案件。 第六十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税务登记;负责政府扶持政策申报情况的审查核实;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效益较好的,可在股东自愿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第七章 信用评价与行业管理第六十二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考核由市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市监管领

25、导小组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支农贷款情况,合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采取日常评价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财金办制定。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价、业务拓展、享受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符合改制为村镇银行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择优推荐。 第六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作用。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八章 解散及终止第六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26、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第六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解散的,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机关备案。第六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宣告破产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主题词:金融 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7日印

27、发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

28、,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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