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六十号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四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章 厂务公开第六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
2、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第四条制度与形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民主管理还包括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形式。国
3、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第五条 工会职责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企业工会、县级以下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第七条代表人数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民主管理的企业,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
4、定,最少不低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第八条职代会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安全生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四)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根据授权选举或者推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五)监督企业执
5、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特别职权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除行使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解散、破产中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民主评议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廉洁从业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除
6、行使第八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制定、修改企业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职代会届期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或者五年。职工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十一条职代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7、。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基层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经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二条专委会和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成员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工会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召集,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以邀请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第十三条议题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会议议题由企业
8、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提出,或者与企业负责人协商提出,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职工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职工二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经主席团讨论同意或者企业工会与企业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列入会议议程。第十四条表决方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决议效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第十六条提交与报告企业应
9、当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者通过,并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集团企业职代会集团企业的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等形式,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八条选举权和选区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同时终止。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任期与职工
10、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举职工代表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划分选区。职工代表调离原选区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区可以补选代表。职工对不称职的职工代表有权罢免。职工代表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第十九条程序规定选举、罢免、补选职工代表,应当召开职工会议或者选区职工会议,经全体职工或者选区职工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 代表构成职工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第二十一条代表权利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
11、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代表义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二)参加企业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向企业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三)向职工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二十三条代表保护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职工代表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第四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区域行业职代会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尚不具备单
12、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通过选举职工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区域工会、行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 区域行业职代会职权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本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用工、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监督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执行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第二十六条 代表产生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一定比例名额分配到区域、
13、行业内的企业,由企业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区域或者行业工会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工会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五章 厂务公开第二十七条 公开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未予公开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反映。企业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或者通报厂务公开实施情况。第二十八
14、条公开内容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情况;(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决定;(三)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四)签订、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特别公开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本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投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资产评估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三)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
15、消费、兼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情况;(四)民主评议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公开形式厂务公开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一)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通报;(二)在职工议事会、联席会议、企业情况发布会上公布;(三)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四)企业内部信息网络、企业报刊、广播、黑板报等便于职工知晓的其他形式。第六章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三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
16、在公司工会负责人、工作人员和职工中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第三十二条权利与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履行下列义务:(一)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职工的意见;(二)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时,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三)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四)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可以罢免。第七章 监督检查
17、第三十四条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对地方总工会提出的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以及其他妨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工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发现企业有下列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一)不按照规定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二)不提交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三)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决定的;(四)阻挠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
18、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五)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选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授予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者涉及生产经营管理荣誉称号时,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作为评选依据。第三十七条 争议调解职工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与企业经营者协商解决。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者因民主管理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方总工会或者上一
19、级工会协调解决。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妨碍民主权利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工会人员责任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使职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企业民主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妨碍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参
20、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二条援引条款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事项,依照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
21、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22、。()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
23、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