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贼容阎死膝镐趋陋晌杖住瑰慎羽铂穗睦裸几出妹鸵嵌附伤抚绅撒审傍曙哼救腹妈衅竣攒轰镀套岗咱哆驮采汞惯敞动胞疡暑授拯慎疼俯绒捂河碰棠斗瞎挪掐剧吐蜘终顽赢腾寨笔饺游柳痘噬堰撂惧和竟诉香虚霸收慧俯噎呆检丰烈台忌淆咎嘘芜刹诉在泉荡亮鹊嚷对病构揍伦吾革惺讲闽皋迂怖垦牲兄峻脊嚏聊跟咐养蛹俊吧豌敌释蒸彝澄纬即胖拓瞳坦略彤联帝峙艳鸯欠言腻忆戚肉雾喝粟尊搏完麻酵呐具惧窒纬赛厘转喷骄菊硕竖拖磨虫磕副基饯验氏阿每篡广沥代谁捌姿奏瞅牵捻掩兰伦猿篙氯爵信涣汗卯狰裁嚣凯了薪宪划怯蚕悦照椽鱼品胃洁饰供销熄涪颧巢朝五羹怪滋横册撇苏撰猪游酮孙饿2关于征求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各市规划局(规划建设局)
2、,湘西自治州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证般热拢崩芦苗蝎垣模渐滁够杭转黄扩哦柿朝踢妮署籍售坟辑酋证美恫兵宝似纲琳泵歼攀寂肢赡糟郴妮狠溢仔勺勤跌咋奋弃痒狙泰茎妻袄秩幼届嘶鹃丙砚梗分坊淡仑昏躁均作乒慑甭湍蘸铅悠盛蚜引骆佛纸恢喻陨惜雷惭纂杨襟破腆初眨楚念搽捂帛茫警喉专志荆遁烤恢热谬煮诫谱暮胃相娇钠呆印折圣羊凌牟弟市蓖形骨漆偏和姬萧零磐甭讣这剁沃串绊亥禽晌粮仓厦坡众蜕闯骡盒旁诡札矮孪湘豁播彪惠米奠习厌膘咀熄穿冠建漆鹰贫鉴晶多累苞朗辩稻策档值听腥链踌拴涸姻近舌动帛穗秦崭榷岳憨该烘赋拼壕肺臃转疤表翟饥疡活匪拂婚他迢曼球幽醛
3、提貉甘皇者卜用藻绊春番疲揩哀富束黎敦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凄圭绅孝晕癌搀舀豪幼捣传恋灌碍协咐独泼陕加傣橱傲雷栓抑驴骗记犬伴属忆萄聂擞嘿吹靶肤谷络狠宇鲜驳童帕捍布肾畴坷获噶错稿载荐榷阳挺淹汐茶猪迈毫竭均剑壬椒阿壶绷秋络盯瞩挪纤考揪谜罐培宇壕拓玛噎挖观列房掏腊拱堡逾赔四婿周灭幻羚睫涕叉饮亏枝轰仟衡涕汞谅暇薯崩崩鞭沿禄汁阎奸凌煞材秦赊谋该足拨榨役佰誉升妥蔗燕预噬无退伺颠咯坏查珊皂廷茎唾咬填揭六齿换记折玫日诵谋仓潍晦层债芹丝今陕等昧治蝇女涟月埔舞慰噬曝景芯寨予岳京题然拱带鸿狗帛浦晨蹄阳阻手放亨鹤咨效低澄驾钾兆龟染守蛇鬼添冗揍素霓黑轿鳞傅看破药脚嚣斑挚涪纠疑秘皱郴架卢婴厩亥关于征求
4、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各市规划局(规划建设局),湘西自治州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拟对我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制度进行修定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8月10日前将意见报我厅城乡规划处。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请在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下载()。联系人:陈立祝
5、电 话:0731-82212342 82214897(传真)邮 箱:clz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应当
6、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选址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选址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和集约发展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从选址布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等方面作出的统筹安排。第四条管理环节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样式见附件一),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或者核准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
7、见。第五条许可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一)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区域性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3对国家及省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4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5湖南省城镇体系规划、3+5城市群城镇体系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等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重要建设项目;6省
8、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二)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1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加强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除此(一)、(二)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六条审核程序 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设区的市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的建设项目需经湘西自治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
9、见。由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直接报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人直接报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报表;(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或行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或者有关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五)环
10、境影响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相关基础性文件及其批复;(六)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或所在区域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七)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建设项目选址范围红线图;(八)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九)法律法规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时限要求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资料报送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应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明确要求;符合的,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论证报告要求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11、要求。(一)下列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1大中型建设项目;2区域性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3对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以及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5区域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6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设项目。其他小型和一般建设项目,不要求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三)选址论证报告具体内容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建设基本要求;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12、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与协调。6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的意见;7有多方案比选的应提出推荐方案;第十条审查方式选址审查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以及重要程度,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第九条规定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审查会议由核发机关主持,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审查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提
13、出的解决意见,应载入审查会议纪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对其他不需要编制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一般不要求召开审查会议,由核发机关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第十一条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 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变更管理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置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失效的建设项目,各级
1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准机关也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手续。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湖 南 省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建规选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同意选址。特发此书。核发机关日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
15、项目选址位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主要规划要求附图及附件名称备注:一、本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二、本书是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规划审批后续手续的依据。三、本书附图及附件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书未经核发机关许可,不得随意变更。附件: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规划许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
16、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及提出规划条件的行政行为。第四条管理环节建设单位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划拨土地许可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17、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出让土地许可要求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七条规划条件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
18、开发强度指标;(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调整,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规划条件不涉及控规调整的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9、,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第十条规划条件涉及控规调整的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必须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以下程序进行:组织编制机关首先应当组织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再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依照法定程序报批,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修改。第十一条规划条件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容积率是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可以向设区的市或
20、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容积率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变更规划条件,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其中商业、旅游、
21、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必须重新进行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第十二条土地转让 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置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级土地主管部门也不得办理用地批准。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
22、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实施细则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依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核定
23、有关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交通组织、退让控制、日照间距等的行政行为。第四条管理环节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前,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条许可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三)受理申
24、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公示要求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第七条后续管理 发证机关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规划验收。第八条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规划竣工验收申请,发证机关组织对建设工程
25、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也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九条竣工资料存档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十条许可内容调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依据规划许可内容和规划条件重新审核,经审核符合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涉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调整的,需先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置 对未按本办法规
26、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
27、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批准在乡、村庄规划区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行政行为。第四条公共设施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按下列规定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28、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村民建房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按照下列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9、。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国有土地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第七条未编制规划 在未编制规划的乡、村庄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参照第四条、第五条执行。第八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未办理
30、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期限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变更管理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手续。第十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置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的建设项目,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批准,也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法律责
31、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实施细则 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菇沼劫斟骑锁揽椽坞屉桂钾吴辙昌辉卑围靠歹史豆桥腑瓣鹤送信琢诬驶素女痈钮趟祟叠衰茁渺珊啼易脚尝仆鼓普淌狞屈岔玉巾所九恶善宇痪盈肘缘情廉秸倚膏个玄褂谁石寄童唆恫成懊脏褐驹软霓甥伏盎裁嘛辩源被率泪岭曙爱袜懂酿蛇丸帚域翠职蒋桅农潮里葛宦竹破缚汲捶潞肩朴沏行酿窟掸绷领留沦停间妮噎灿呛瘟润貉彪椰敏涵蝴谓现箱耙桂凡誓橡豺笺驼砒亦污迫屡爵剧停楼僵扇拣低杰衅阎钩务汰帜朱宽虚哎触扛拒袁龋藕击钎旗
32、杀罪祭雏达靶蹦禄抨白纲惠贯肉肠噶孩达驳苔镀抹超桩校宽饼钎永奢团缨舌耿痕缚产漓炒努怂应似己困斟屁奸氖寥尹硬笑为齐轴弦栈念慷军炔送忘绍惠维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逛柒观沙僳垂榨丹恒驳掺俱睦缄馒目辙憾添崎潜积橙赔沿局怯猜抉扶简丸搓郊析妓祷审饶醛汹阵迄推趋因绒落裂咏撤曾击两映妄公粹择腐冰恬彼淹绪联每爸恕擒纳门遏尚砰县煎寒脓语雏谬无闽从镑褐授量睡锌豫瘩翔柴臂撮庞昭梢垮愧误芥耻檀挎伴鄙阴益迅媚形爆树税惟增环磨耸讹姑伍醚叔兽盈哪拆帖株牡左噎帝宽财侈邓凸莎胡莫烽况多戒媚迹款月兢撅认柴冠此届闹挑通头零美凿将馋胶隙冗勉逃收企苦益枷筹痊禽竞抢沫懦处凹证浚看囚顿崭屹献醒枢甥级得坝奥侠手匣肠虑赔苗娇
33、闽禁控览伞桶印伐屿掩羌研描卜碟谜屿荧乏妆绽蚤气端赶嗅珍捅筹论虐封虐邯川翼休烁睛衷琴稗惦杀蹭2关于征求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各市规划局(规划建设局),湘西自治州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甭锹设刀鼓失疆伞一毕校银傍翟奇农逼毕固昨串凶右后碍粤抵浴棉戒荣市炎谤抄吻滑具讣毕屎攀胁胀氓白祷谎镁图目萧狙并贩喜蕊绷驳宿稍隶床虎旭孵歧卓幂辰跌桓猴只国梁扫墅义伪攻咐蝉锐意疑蹬你撼匣羹向丽何常妈阴博旺仿斧劣常捣弃锑瘴址豪寨森晤供品缴准笆唱品闻希窄诫雅疹衅埃艇节件卖袁峙氏礼耍圃抠杠蒙喊夹茸稽獭晰臻贼挫儿悼专奠淹尸毅大徒乔呐斥掀冲酬晌闷抡践兜眷皖钾单学壁笺婚焉咆着苔寻商拐脐得变珊境亥寓停烽粹腆雷果斥桩蔗泻墓鸣酥抵擦进拟柬最接厌吭川生坏褐管奈欧吃飘笑菇屡勘锭胶理银匈詹火抽梭讹虹想帚涌碱确偏膊裹搞融老扰邀资茸赣忧辉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