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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件事故防范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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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事故,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两大“恶魔”。有史以来,它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已经远远超过了所有战争灾难的总和。因此,如何才能防止犯罪和事故的发生,早就成为人类社会普遍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关于预防犯罪和事故的主张及学说,早在我国古代一大批儒家和法家代表人物的(《尚书·康诰》、《周礼·秋官》、《墨经·尚贤下》、《商君书·尝刑》、《商君书·去强》、《韩非子·显学》、《史记·郑世家》)上百部著作中都有通篇论述。他们提出的“以刑去刑”、“以德去刑”、“德刑并用”、“以法禁暴止乱”、“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连坐”、“乡约”等防范主张,虽有糟粕,也有其精华。     西方古代思想家把犯罪和事故现象产生的原因,往往与“逆天道”、“叛神意”、“忤父母”、“中恶魔”联系起来。如以托马斯萨惹为代表的犯罪学家,把犯罪和事故归罪为“受神怪影响的结果”,把对犯罪和事故的研究,称为“对魔怪的研究”。随着时代的进步,大部分社会哲学家们开始对犯罪和事故问题进行考察,柏拉图在他的《国家论》中认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指出:“贫穷是许多犯罪的原因”、“犯罪有遗传性”。这些思想为后来的西方众多犯罪学派的建立,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如社会学派提出的“经济决定论”、“亚文化群论”、“文化冲突论”、“家庭环境论”、“生态学论”;生物学派提出的“内分泌论”、“单卵性双生子论”、“染色体论”、“人种论”;心理学派提出的“学习理论”、“选择理论”、“社会心理学标签论”等关于犯罪和事故原因方面的“多元论”主张,关于防止犯罪和事故的“社会防卫论”思想,也有许多合理之处。     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古代和现代的思想家及犯罪学家,从什么角度和立场,如何分析和研究关于犯罪和事故的防范对策,都不能、也不可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犯罪和事故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没有发现,或不愿意从产生犯罪与事故的阶级根源上去认识和解决问题。因而,提出的一些主张即是具有一定的防范作用,也只能是治“标”之举,而不是治“本”之策。     我国的犯罪和事故防治对策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和丰富我国社会主义犯罪和事故的预防学理论。把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我国犯罪和事故预防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批判地吸收古今中外犯罪和事故预防研究的有益成果为我所用。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犯罪和事故预防研究虽然起步晚、时间短,但研究成果显事故著。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已经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专著和论文,研究成果不仅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而且也具有社会主义的特色。同时,还涌现出一大批研究犯罪和事故预防的专家和学者。     我军的犯罪和事故预防工作,创建于革命战争年代。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和发展,具有光荣的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纯洁巩固部队,保证战争的胜利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入系统地总结和研究我军预防犯罪和事故的历史经验,实事求是地分析研究我军目前预防犯罪和事故的现实状况,科学全面地提出未来预防犯罪和事故的有效对策,是我们从事教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者的光荣职责。为此,《军队常见案件事故防范对策》在对近年来部队防案件防事故工作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分析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大胆引进军内外和国内外著名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广泛吸收全军各单位防案件防事故工作的新鲜经验,充分运用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和管理学等知识,以及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等原理,对新时期军队案件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原因和条件、预测和预防等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地分析研究的结果,是目前系统研究军队案件事故防范对策的最新专著     自古以来,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一直是危害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两大“顽症”。犯罪和事故的发生,有的在人们的预料之中,有的却带有极大的偶然性;人们在追求和创造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过程中,为什么总有犯罪和事故这两个“恶魔”伴随;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什么时候才能消灭,在多数人面前,这些问题仍然是一个谜。为此,研究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发生的原因,分析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的特点,探寻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发展、变化和消亡的规律,制定防范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发生的对策,消除和减轻犯罪与事故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是摆在世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军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的根本保证,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得到健康发展的坚强后盾,军队这一社会特殊组成部分中的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同社会上犯罪问题和事故现象是相伴相随的,研究军队常见犯罪案件和事故的防范对策,同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我们未学习其它专题之前,有必要给同志们介绍一下军队常见案件事故防范对策的概念、特点及其研究对象。     一、概念:     军队常见案件事故防范对策,是指军队各级保卫部门等司法机关及军务装备部门等行政管理机关,依靠基层各级组织和广大官兵群众,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军队经常发生的,具有较大危害后果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事故,而采取的策略和办法。     要准确理解这一概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什么是案件     所谓“案件”,从广义上讲是指涉及法律问题,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的事件。如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等。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案件”,从狭义上讲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造成的具体事件。也就是说我们这里研究的案件是专指刑事案件。所谓“常见案件”,就是指军队发案率比较高,而且危害性比较大的刑事案件。如军队经常发生的盗窃犯罪案件、故意杀人案件、故意伤害案件、抢劫案件、强奸案件、失泄密案件等。     2、什么是事故     “事故”一词,使用的频率很高,“防事故、保安全”,实际上已经成为各级领导们经常性的动员口号。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事故一词时,是针对某一种具体事故而言的,对于事故这一概念的本质含义的认识却比较肤浅。于是,有时候就出现混乱的现象。比如,同样一件意外事件,有些人认为是事故,而有些人认为不是事故。由此可见,研究事故问题也必须首先把什么是事故这一问题搞清楚。那么,事故这一概念的本质含义究竟是什么呢?所谓“事故”就是指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意外的变故或灾祸。对此,《辞海》有一段详细的说明。它说:“事故是意外的变故或灾祸。韩愈说:‘非有病事故,辄不许出。’今天用以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与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破坏。有的因为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能完全预防;有的由于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的过失所引起。后者称为‘责任事故’。这些事故可以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人身的伤害。”应该说《辞海》对事故这一概念的阐述是准确的,到目前为止,这个解释仍然是一个权威性的意见。我们这里讲的“常见事故”,是指军队经常发生的责任事故。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武器装备和其他技术设施的特殊性和军事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军队发生事故的特殊性。一些事故与社会上发生的事故是基本相同的,但也有一些事故只能在军事活动中才会发生。如作战和训练中发生的大多数事故就是如此。     3、什么是防范对策     所谓“防范对策”,是指防止某一种事情发生的策略和办法。防范对策注重的是事前行为,但也包括事后采取的防止类似事情再次重复发生的行为。     二、特点     防范案件和事故的策略与办法,与军队其他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1、科学性     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是有规律的,发生案件和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犯罪的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事故的种类和性质随着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作战训练样式的变化也在不断的增加和复杂。一些案件和事故通过经验性的传统方法是可以防范的,但企图使用传统的经验方法,防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所有案件和事故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新时期案件和事故的新特点和新情况,充分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手段,把传统的经验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结合起来,设计出能够对付犯罪和事故的科学对策。     2、群众性     军队任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都危害广大官兵群众的利益,都离不开广大官兵群众活动的时间和空间。防范案件和事故,与广大官兵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案件事故的苗头和隐患就在广大官兵群众之中。因此,只要我们很好地宣传教育群众,认真地发动和组织群众,群众才会为保护国家、军队和个人利益,积极主动地在实施防范对策的过程中献计献策,才会随时随地的警惕自己身边的犯罪苗头和不安全隐患。做到了这一点,防范对策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3、政策性     预防犯罪案件和事故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人的政治前途、生命安全的大事,如果制定对策时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例、条令办事,如果实施对策时不分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节随意定性、不按科学的操作方法随意指挥,不仅达不到防范的效果,反而还可能导致新的犯罪案件或事故的发生。(比如说在“个别人”的定性上——)因此,在制定对策和实施对策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例、条令办事,严格禁止使用“旁门佐道”、“奇招怪招”和“土政策”、“绝规定”办事。在这一方面有许多教训值得吸取。     三、研究对象     军队常见案件事故防范对策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防范对策的基本理论,即防范对策的概念和特点、防范对策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防范对策实施的方针和原则等;案件事故现象,即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基本状况、一般特点、基本规律、发展趋势等;案件事故原因,即引起案件事故发生的基本社会因素和特殊个体原因、影响案件事故发生、发展变化的其他相关因素和特殊的个别条件;预测案件事故的原理和方法,即案件事故预测原理、预测途径、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的应用等;防范案件事故的策略和方法,即一般防范措施、具体防范措施;外军的安全防事故工作和预防犯罪工作,为完善和提高我军防范工作的科学体系和工作效能提供借鉴。    第一专题:军队常见案件事故的特点与规律     一、军队常见案件的特点:     (一)案犯成分复杂:     1、干部与战士相比,干部犯罪案件发案率表现出大幅度上升的趋势。(2001年370名军内犯罪分子中干部132名,占35.7%;)     2、一般干部与高级干部相比,高级干部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3、军事指挥干部与后勤管理干部相比,后勤管理干部犯罪案件的绝对数越来越大。     4、士兵与士官相比,士官犯罪案件发案率越来越高。(370名犯罪分子中士官87名,占23.5%)     5、低龄与高龄相比,出现了两极冒尖的趋势。     6、先进层面的人员与后进层面的人员相比,先进层发生案件的情况不可忽视。     7、机关人员和基层人员相比,机关人员发生案件的情况值得重视。     (二)侵害客体广泛:     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军事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犯罪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一般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包括军事法规定的只有军人才能构成犯罪的内容。从这一角度出发,军队防范案件的范围也就比地方防范案件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从防范实践上分析,由于军队某种一般性犯罪案件,不仅可能侵害军队内部的某种利益关系,也可能侵害军队外部的某种利益关系;由于军队某些特殊性案件,不仅可能侵害军队重要武器装备管理制度,也可能侵害军事活动核心机密的管理制度;不仅可能侵害军队日常生活管理秩序,也可能侵害执行紧急任务和作战训练的指挥管理秩序;不仅可能侵害军人的民主权利或人身权利,也可能侵害军队的公共财产权利或军人私人的财产权利等。     从上述这些角度出发,防范军人犯罪案件时,我们就必须坚持既要抓好对一般性案件的防范工作,更要突出抓好对特殊性案件的防范工作;既要抓好对有形侵害目标的防护工作,更要突出抓好对无形侵害目标的防护工作;既要抓好保证军人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更要抓好保证重要军事设施、重大军事核心秘密不受非法侵害;既要考虑军内可能受侵害目标的安全,也要考虑军外可能受侵害目标的安全。总之,军人犯罪侵害客体的广泛性和特殊性,给军队案件防范工作的方法和手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作案动机简单:     1、泄愤:     2、贪色:     3、争权:     (四)犯罪手段残暴:     1、枪杀:     2、爆炸:     3、投毒:     4、明抢:     5、强奸:     (五)团伙犯罪突出:     1、同乡结伙:     2、同学结伙:     3、干战结伙:     4、部门结伙:     5、系统结伙:     (六)犯罪类型集中:     1、暴力犯罪:     2、经济犯罪:     (七)危害后果严重:     1、政治后果:如,震惊中外的田民健事件-----刘连琨、邵正忠案件 -------     2、经济后果:如,史启发案件-------王金才案件-------     二、军队常见事故的特点     这里我先给同志们通报几组数据,我们不难看到常见事故具体呈现出的一些规律:     美军近年来发生的军事事故回顾:     2001年     3月12日,美国海军1架FA-18黄蜂战机在科威特的训练飞行中向地面的一组军事观察人员误投炸弹,炸死6人,其中5人是美国人,1名是新西兰人。     3月3日,国民警卫队1架C-23军用飞机在乔治亚州的尤纳迪拉附近坠毁,机上21人全部遇难。   2月14日,两架陆军UH-60黑鹰直升机在夏威夷进行军事演习时发生碰撞,坠落在瓦胡岛附近海域,当时机上共有17名陆军士兵,7人死亡,10人受伤。   2月9日,美军"格林威尔"号核潜艇在夏威夷海域撞沉日本渔业实习船,至今仍有9人失踪,其中包括4名学生。事发时,16名平民正在核潜艇上做客,观看潜艇紧急上浮演习。   2月3日,海军陆战队1架TAV-8B鹞式战斗机在北卡莱罗纳州一空军基地坠毁,两名机组人员丧生。海军陆战队已经下令停飞所有的鹞式战斗机,并着手进行调查。     2000年   12月11日,海军陆战队1架V-22"鱼鹰"直升机在北卡莱罗纳州勒琼营空军基地坠毁,4人死亡。此次事故造成的结果就是促使美国政府调查五角大楼价值400亿美元的研发计划,所有"鱼鹰"直升机被停飞。   12月10日,科威特国际机场,1架美国空军运输机在失去引擎的情况下紧急迫降,机上3名士兵丧生,16人受轻伤。   11月16日,佛罗里达州萨拉索塔附近,1架F-16战斗机与1架小型民用飞机相撞,飞机起火坠落在丛林中。事故中1人死亡,战斗机驾驶员利用弹射系统逃过一劫。   11月13日,2架美军F-16战斗机在日本海海域相撞,1名驾驶员逃脱,另外2人至今下落不明。     8月31日,1架F-16战斗机撞毁在新泽西海岸,驾驶员成功逃脱。这是8月份第3架出事的F-16战斗机。   8月2日,海军在加利福尼亚州彭德尔顿营举行夜间演习,1名21岁的海军士兵和1名水手被夹在2辆5吨大卡车中间,士兵当场死亡,水手受重伤。   4月22日,1架UH-60黑鹰直升机在肯塔基州坎贝尔堡坠毁。   4月8日,海军陆战队1架V-22"鱼鹰"直升机坠毁,19人丧生。     1999年   12月29日,在科威特进行的一次常规演习中,1名美军士兵被子弹击中后丧生。   12月9日,1架海军陆战队的海上骑士直升机搭载着18名士兵飞越太平洋进行训练,飞机失控落入海中,7人失踪。     (国内)2001年11月凌晨,宜宾市南门大桥断裂,直接经济损失达8000万元以上。此事故的发生使宜宾的经济发展速度至少延后3年至5年。不少人纷纷质疑:仅10余年“工龄”的大桥为何会断?        南门大桥垮塌后,宜宾市市民议论得最多的是大桥的质量问题。不少市民直接将此桥与虹桥联系在一起,也毫不吝啬地使用了“豆腐渣”的字眼。一个体工商户指着大桥断面上显露的钢筋说,“太小了”。        1999年綦江虹桥事件后,宜宾有关部门就对此桥进行过一次“体检”,当时竟被验收合格。在事件发生的两年前,宜宾一位记者曾对该桥的安全隐患作了一些报道,但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山西省煤矿爆炸     2001年11月22日,山西吕梁地区中阳县乔家沟煤矿后沟配采井发生重大瓦斯爆炸,致27人死亡。     事故发生时,共有53名工人正在井下4号和5号煤层进行生产。当时有28人逃出(两人在送往医院后死亡),另外25人被困井下,经过侦察,被困人员目前已经全部死亡。这是9天之内山西发生的第5次煤矿爆炸事故。18日,沁水县一煤矿发生瓦斯爆炸,14人死亡。17日,大同市南郊区一煤矿发生爆炸,14人被困井下。15日,交城县一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33人死亡。14日,盂县一煤矿瓦斯爆炸,11人遇难。恶性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根本的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结果。     氰化纳泄漏事故:     11月1日下午2时,在一场交通事故中,11吨氰化钠顺涧河径直流入洛河,洛河河水氰化钠超标达300倍,受污染的水以每秒钟3000立方米的流量顺流而下,严重威胁着洛河沿岸数百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氰化纳系剧毒物品,常人误食0.3克即刻致死。事故发生后,洛阳市委、市政府紧急动员,共出动驻军、基干民兵、干部群众数千人 进行抢险。     还比如象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火灾事故、淹亡事故、各类中毒事故等等这些事故的出现,将给国家、军队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多么惨重的损失。据1999年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美国的医院每年因医疗事故导致44000人至98000人死亡。那么,咱们国家,特别是我们部队每年因各类事故造成的非战斗减员及战斗力损失又是怎样的呢?密级很高,我们在座的各位可能不得而知,但就从我们日常听到或看到的事故,也够叫我们心情沉重的。4月7日,上海飞往大连的航班在空中爆炸,造成机上140多人无一生还,这也是短时间内东航飞机在韩国釜山失事的第二次事故。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事故的发生不外忽有以下几个规律,即:突发性、破坏性、偶然性、特定性、因果性、规律性等等这么一些特点。     三、军队常见案件的规律     (一)诱发犯罪有原因(原因问题后面进行专题研究)     1、单因与多因:     2、近因与远因:    3、明因与暗因:     4、外因与内因:     5、病因与非病因:     (二)实施犯罪有条件:     1、时机条件:(大政方针调整出台;部队任务转换;编制体制调整;利益权利受损;家庭出现变故;官兵关系、兵兵关系紧张时。等等这些时机和条件)     2、空间条件:     3、工具条件:李华私造枪支案     4、对象条件:     5、手段条件:     (三)发生犯罪有过程:     1、萌芽阶段:     2、发展阶段:(犯意Þ转化为动机Þ对象、条件成熟Þ酿成案件事故。发现得了——工作做得下进去——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     3、暴发阶段:犯意和动机没有被转化——发生案件就成为必然。     (四)案发之前有苗头:     1、思想苗头:(暗)     2、行为苗头:(明)     (五)犯罪活动有起伏:     1、大的起伏:     2、小的起伏:     (六)犯罪手段有选择:     1、时间与空间的选择:     2、工具与手段的选择:     3、对象与目标的选择:     (七)犯罪形式求隐蔽:     1、智能性:     2、预谋性:     3、有组织性:      四、军队常见事故的规律     (一)事故隐患转化规律     事故隐患是伴随人们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而存在的。比如象我们日常的训练、演习都存在事故因素和风险,问题是我们如何控制这种风险,如果我们的管理工作存在缺陷或漏洞,就可能影响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直接导致事故的发。如果能将这些潜在的事故隐患得以科学的管控,就可以避免很多事故的性。认识和掌握这一基本规律,对于指导我们充分认识军事活动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增强常备不懈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身心节律干扰规律     身心节律也就是人的精力、耐久力、感受力、创造力、记忆力、注意力等人的体力及情感特征。显然它们都呈现出一种周期性的变化规律。近年来,国外利用生物节律进行安全管理已经非常普遍。例如,瑞士的苏黎士和德国的汉诺威两个城市的交通管理机构,就是最早利用生物节律防范交通事故的。他们根据每个电车司机的生物节律曲线制定了勤务时间表,使司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在我国,利用生物节律防范事故的也总结出了不少经验。如沈阳军区后勤部就曾经就利用人的生物节律曲线,安排汽车驾驶员的出车时间,取得了防范交通事故的理想效果。把握了人的身心节律与事故的关系,就能使我们的军事活动管理更加科学。     (三)自然现象影响规律     自然界中诸如地震、台风、洪水、雷击等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事故以外,还有许多现象都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一年四季的周期变化,而且对不同类型事故的出现概率影响很大,如冬季训练中的冻伤事故,生火取暖时的煤气中毒事故;冬季的火灾事故,夏、秋季节的食物中毒事故、中暑事故、淹亡事故,这些事故的出现明显高于其它季节。(最常见的就是我们北方部队,冬天一下雪,各级首长和机关就会下达禁止车辆外出的通知。——过不了几天,肯定就会有车辆事故通报,为什么呢?因为总有一些人存有侥幸心理,违背自然规律,结果事故就会找上他)。     (四)连续性规律     有人称之为多米诺骨牌现象。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事故的发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我们看是否有以下几个本质的联系:一是事故的发生是事故隐患转化的最终结果,如果一个单位不重视事故防范工作,防范措施在基层单位得不到有效的落实,致使事故隐患越来越多、长期积累,那么,事故隐患受到激发而导致了事故的总爆发,连续发生事故是必然的。二是一起事故发生后,虽然各级都十分重视,都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这种应急性的措施只能起到治标的作用,它还不足以迅速消除长期积累下来的事故隐患,也就是说,这些应急性措施只能管一时而不能管长远,它无法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导致事故再次发生的原因和条件,所以连续发生事故也是必然的。三是一起事故发生后,对军队所有人员不同程度的都造成一定的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如果这些心理和精神因素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和消除,反而在一些外力的作用下不断得到增强,那么,事故的再次发生也是必然的。如一起事故发生后,单位领导的精神状态是高度紧张的,心理压力也是最大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和正确的调整,再加上上级一些不恰当的追究领导者责任的方式和方法的刺激,他们在工作中就可能会出现病急乱投医的局面,要么采取一些过分强硬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要么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过分强硬往往导致新的矛盾激化,酿成比原发事故更加严重的问题;放任不管则是对一些潜在事故隐患的一种“激发”和“鼓励”,一些人员在工作中就会更加不负责任,如果这些人把安全管理规定当儿戏,那么再次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大。四是事故发生后,各级在短期内都会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事故的处理之上,如果这种只顾处理眼前问题,不顾是否还有其他问题的做法得不到纠正,那么,部队其他工作就会受到影响,使原来的一些薄弱环节越发脆弱,安全系数越来越来越小,一些新的事故隐患就会受到再次激发。     除了上述四种规律,当然还有一些规律,这还有待于同志们在将来的工作实践中去探索和总结。 第二专题:军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一、军人犯罪的原因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产生另一类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原因引起的一类现象是结果,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客观事物普遍联系和互相作用的形式之一。军人犯罪作为一种具体的客观事物,必然有它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没有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就不会有发生犯罪的结果,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内在的和必然的。军人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因素也是极其广泛的,自然界、人类社会、个人意识、个人生理和心理特征中都有一些因素和军人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我们给它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     (一)军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军人犯罪的客观原因,是指影响军人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存在、发展和变化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随着东欧巨变、前苏联的解体以及冷战的结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我军视为他们对我国实行“西化”、“分化”战略的最大障碍,加紧对我进行破坏活动。这一点,我们从一波三折的中美关系中就可以看出,那么中美关系的深层次原因是战略利益的需要。(象刘连琨、邵正忠案件)     2、犯罪活动的漫延感染。★“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渗透影响,致使部队个别“法轮功”顽固分子坚持错误立场,有的不讲清自己的问题;有的不交待其活动内幕和联络渠道,有的仍在进行犯罪活动。★社会上的腐败现象与部队经济犯罪。★以宣扬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传媒影响,也是部队近年来暴力犯罪不断增多一个重要原因。     3、腐朽文化的侵蚀影响。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现象和反映,显示着人们的精神风貌。腐朽文化便是脱离人们应有的道德远规范、伦理情操而追求精神享受的意识超脱。腐朽文化的来源,从宏观上讲有三个方面:一是中国远古的腐朽文化遗传到现今社会;二是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腐朽堕落的文化思潮;三是改革开放中部分文化生活变形发展,滋生了腐朽文化的新细胞。近年来,国外资本主义反动势力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我国大搞文化走私,其数量之多、内容之毒、种类之杂,令人触目惊心。他们公然声称:一颗子弹只能击毙一个人,而一部录象或一本黄色画报却能打倒一批人。我们从近年来部队发生的大量犯罪案件来看,虽然有多种原因,但外部腐朽文化的渗透和腐蚀往往是最主要的因素。(魏占勇杀害舅妈案)     4、控制犯罪的功能弱化。部队案件的发生,是这个部队各方面工作失误的综合反映。由于我们一些个干部自身素质不高,加之一些领导工作指导存在问题,分析近年来部队一些常见案件事故的原因,发现我们的工作失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政治工作软弱无力,即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教育形式单一,引不起军人的兴趣,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不敢碰硬,既没有战斗力,也缺乏针对性,造成了小的违法行为不去抓,严重的犯罪行为不敢抓,是问题越来越多,性质越来越严重。二是管理工作混乱,缺乏监督机制,即财物管理混乱,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无人监督,使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三是打击不力,即大案可以化小,小案可以化了;有案不报,不破不报;退赃即了;以转即了等现象。由于打击不力,致使一些犯罪分子胆敢连续犯罪,使一些具有不良思想因素的人也胆敢以身试法,这是部队常见案件不断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连队一年内被判刑三人、劳动教养七人)     (二)军人犯罪的主观原因     军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在现实社会中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说明了现实社会中军人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但是,任何外部条件都不能直接决定人的行为,它必须通过主体个人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而对犯罪发生影响。离开了主体个人因素的主观能动作用,即使存在诱发犯罪案件行为人的个人因素,仍然不能使个体产生犯罪行为。因此,研究犯罪案件行为人的个人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作用,探讨军人犯罪行为形成原因的主观机制,就成为犯罪案件原因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     人的行为是在其头脑中进行的一系列心理活动的支配下发生的,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行为是心理的外部表现。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那么,军人犯罪个体心理结构都有些什么特征呢?这就我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1、个体心理结构方面的原因     个体心理结构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点,在认知结构上表现为极端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倾向和低下的知识水品。这种心理结构的军人,必定蔑视社会行为规范、无视社会伦理、国家法律和军队的纪律,这就难免使他们的行为与国家的法律和军队的纪律发生冲突;无知即意味着愚昧,愚昧又与野蛮相生相伴,低下的知识水品必然使其对一些问题缺乏正确的分析判断,结果是他们是非不分,善恶不分,不知不觉地走向犯罪,据调查,部队中发生的大多数案件都是这部分人所为。     第二点,在情感结构方面表现为情感的低级性、非社会性和易变性。这种情感结构的军人,缺乏与他人的情感共鸣,缺乏对他人情感起码的尊重和同情,有的因一时的得逞而沾沾自喜,忘乎所以,也因一时的挫折而自暴自弃、悲观失望。他们常会因一时冲动而不惜以身试法。调查的结果显示,部队中发生的激情犯罪的81%是这部分人所为。     第三点,在意志结构上表现为坚强的反向意志和严重的冒险侥幸心理。(沈豫成系列盗窃案——站岗不偷等于白站;一次次得手以加重了冒险侥幸心理)     第四点,在需要结构方面表现为需要的严重扭曲、畸形和恶性膨胀。犯罪军人的生物性需要大于社会性需要,低级的物质需要多于高级的精神需要,而且还对某种需要一味强求,这种低级的、膨胀了的需要结构就是形成犯罪动机和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力;我们说,自尊和威望也是一种心理需要,但是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自尊变成了霸道,威望变成了欺人,这往往也是某些军人犯罪的前奏。     2、个体人生观方面的原因     心理原因在犯罪的个体原因结构中无疑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更重要的是人生观方面的原因。因为犯罪问题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社会消极因素在个人的主观品质上留下不良印记的产物,就犯罪人而言,他们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也都是在其错误的人生观制约之下形成和实施的。从军人犯罪的大量案例分析来看,犯罪人的人生观的基本特征是极端利已主义,它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思想基础。极端利已主义人生观与产生犯罪的关系主要反映在行为人追求物质享受的幸福观、不受法律约束的自由观和水准低下、混乱的道德观方面,这些是许多军人犯罪的深层次思想原因。     3、精神疾病方面的原因     精神疾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各种原因引起人脑机能失调的一种疾病。表现为精神活动紊乱,精神活动过程削弱,精神发育不全和人格异常。其突出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精神病患者表现为认识活动、情感反应和意志行为异常,不能正确反映客观现实,不能适应外界环境,因而也不能正常从事工作和学习。常常在精神病态的影响下危害社会和自身,而病人对自己的疾病和行为又缺乏认识和批判能力。二是精神发育不全表现为程度不同的智能障碍;三是在先天缺陷的遗传基础上,加之后天不良影响,形成人格发展畸形。称之为病态人格。     精神病人犯罪是大脑疾病的反映,是思维、情感、意志、意识和行为失常的表现,不是所有精神病患者都会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事实证明确实有一些患了精神疾病而我们又没有及时采取能效防治措施的军人在病理性幻觉及妄想的支配下,在种种奇怪荒诞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侵害他人人身和公私财产权力的犯罪行为。     精神疾病病理主要表现为知觉失常、思维失常和情感失常。(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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