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
浙运〔2009〕1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运管处(局)、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义乌市运管所:
现将《浙江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郑建荣,电话:0571-85260180)。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农村客运,是指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完成公交化改造的跨县(市、区)客运线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考核、监督农村客运发展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农村客运以满足农民群众的出行需要为宗旨,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第一的原则,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方便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鼓励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集约化、区域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二章 农村客运经营者
第六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设立安全、运营调度等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四)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第七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遵循“一车一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运营线路、车辆、驾驶员等台帐,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定期审验,并按时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二级维护。
第九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各种统计资料和材料,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依法运输、规范经营:
(一)严禁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服从交通、公安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站(场)规定,接受旅客监督;
(三)守法、诚信,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按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行驶线路、停班、减班,不得甩卖旅客,不得欺客宰客。
第十二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按物价部门、交通部门核准的票价执行,严禁擅自提高票价,规范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
第十三条 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按照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建立举报投诉查处机制。
第十四条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经营者应依法与司乘人员签订安全和服务质量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各自履行义务。
第三章 司乘人员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法定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二)按时参加公司和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
(三)熟悉其营运线路的道路状况;
(四)遵章守法、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
(五)营运时必须携带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六)建立发车前和回场后安全检查,填写行车日记;
(七)准点发车,途中按规定站点停靠,不得发生甩卖旅客及其它损害旅客权益的违章行为;
(八)不得驾车时吸烟、饮食、闲谈、接听和拨打手机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九)行车途中应做到起步、行车、停车操作平稳,车未停稳不开门,车门未关好不起步;
(十)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具备预防事故和路面应急处理能力;
(十一)运输过程中发生危及旅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一)持证上岗,仪表大方,文明服务;
(二)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应简练、通俗易懂,口齿清楚;
(三)对旅客统一称呼为“各位旅客”,个别接触时应分别恰当称呼,如:“您”、“同志”、“大爷”、“大娘”、“小朋友”、“先生”、“太太”、“女士”等;统一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四)工作时精力集中,不得与他人闲谈,不得擅自离岗或办理与本职无关的事;
(五)到站前应提前预报站名及换乘其它线路车辆的地点和名称,起步后应预报下一站的名称,并提醒旅客下车携带好自己的物品;
(六)负责查堵途中乘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七)尊重乘客,态度和蔼,照顾好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乘客;
(八)对乘客遗留在车上的物品要及时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及时上交处理;
(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及时安排乘客转乘。
第四章 车辆
第十八条 车辆应符合乡村道路安全行车要求,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GB7258-2004)和交通部《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等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车辆车容车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身外表应整洁,车厢内清洁,车顶完好不漏水,车门开关灵活;
(二)门窗玻璃无缺损,开关轻便,密封良好;
(三)车辆号牌位置正确,安装牢靠,字迹清晰;
(四)客车喷贴的企业名称、标志标识、监督电话应统一并清晰可辨。
第二十条 车辆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与车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应齐全有效,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使用方便;
(二)车厢内壁、顶板压条、车厢地板应完整;
(三)车内座凳、靠背、扶手、护栏、拉手等装置安装牢固,无凸出尖锐部分;
(四)车厢内应设立专供老、幼、病、残、孕乘客的座位;
(五)车内应在明显位置裱贴运营路线全程分段地名、里程、票价和服务承诺,公布投诉电话(包括管理部门和企业);
(六)车辆的线路牌放置规范、清晰醒目;
(七)车厢内有禁止吸烟、做文明乘客等温馨提示
第五章 农村客运站点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客运站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客运站应以便捷、舒适、美观、卫生、安全为总体原则,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场所等服务,站内厕所应免费提供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客运站向社会公布其经营线路的起止点、途中停靠点、班次间隔时间、首班和末班的发车时间,季节或临时性的调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客运站按照要求及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客运站应加强行包安全检查,防止夹带“三品”上车。
第二十七条 农村客运候车亭、招呼站应经常性进行清扫除尘,保持亭、站卫生清洁。
第二十八条 农村客运候车亭、招呼站应标明站点名称和起讫站点及沿途停靠站点名称。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农村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监督电话(96520),接受社会监督。
客运经营者应聘请义务监督员,对其线路客运服务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抽查考核。抽查考核活动应制作记录,检查考核结果与每年一度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挂钩。
对考核不达标的经营者,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督源头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内农村客运经营者规范经营,文明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印发 农村 旅客运输 规范 通知
抄送:厅运安处,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月16日印发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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