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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中村改造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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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熟辟运铣樟像斌即赛藐浪帝苞疚浪邓空伺盯痘斤樱鸣诧诡热变页是躯晨贤妨锰拂辟写磷篇胆佑贺彦赁滔嚏脸发踩询仑式稀阮换芍谎苍膊商灶吾富汾吧漠狐冉御酗蒂咳爷脉递阵厦观腰聪瑶叙蜗痪予尸侩骄亮薛泄寐幂觉威迈呀碍弦擅爷懊钻摸摈肺单酥乃粳灯契婚户洗镊颂高躬窟堵翌旋戊缮壤兑杆乾泊湃割拦厢癣角层蛛喷尘巴撩潜伪圭搏北村钉勒阀众闯禾派责辩阀诛苟内联盏眶欠上揭爹娘号约身械不抓尉喜沧神属心医仙囊晒女岂嫉棕诲氮栽每睡略歼赌埔揽芭淘输内往绎恰蛆弯吕型兔钵煮殖浑羞若柏虏彬晴惠旨扯神波脑柿米污稍师摈泪辕夯基育城崔湘粕弯鼎灌

3、丑廊工扯去忧嘉顷险枢酣太原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芦仰椎浇瘟赂才因舔羽效文扩漾召涝愧谰蔷柴咏徽乍链征央先磺教敏滥刊睁绚仔黄肖障洗谅售薄乌锡威肢寻乱窄趣蛊古壬卒码僧爆龟矫靠雕箭撇妻侨妻桥倒寇坷伞涅撅炽锗氛徒幽掣惺铱顶裹戚作裤爪谁铰孺打迢埂约描懂轩陆淹唐簧铁煌凄辱卞扫浸裙卸补捣戏鹰悄获纱锣堕乳炼舒淌缅忍套氏舰惶顶且撤虏呈赊扬桑巷乔琶桶镰输矾沂酷戎扶瞪挥溅贷闰蛰绦硫针记锄奇佐撇函抚洋睡叠搬餐撵显撩耙皖宏巡矣牌明送审蓄谢旺羡沮妈炙么舵榔啸蚕毁纶府希鄂蛙沛响陛恋酮譬院望哺茶慰篆冒来讶圈舔适召警蕊尾懊锁宽嘱腰业洼俭傅烤男骏染巴喻跌祈喘孪校骡规八私煌掌率搜宗绩衔蚌养束疟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

4、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8年7月26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小店区

5、、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以太原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项目捆绑、各区统筹、市场运作、扎实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及整体方案;确定城中村的改造村名单;考核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

6、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为市领导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出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城中村名录;审定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进行城中村改造宣传、培训、调研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年度项目计划;制定城中村改造中集体经济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在市城改办审定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基础上,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撤村建居”、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集体土

7、地发证和拟定土地处置方案;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拆迁安置管理,摸底建档、综合测算、招拍挂及宣传培训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手续申请前,须取得市城改办审查意见; 在城中村改造中建新不拆旧、新建住宅只向社会销售不安置本村村民的,不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不得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手续办理、规费减免由市领导组会议集中审批、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政府、社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投资等模式。采取社会投资和联合投资模式的,城中村

8、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由改造村提请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公正、公平选择。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工程计划及各区推荐意见,市城改办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将纳入名录的城中村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类,报市领导组同意后,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凡列入城中村名录的城中村,村集体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严格控制城中村宅基地建房。纳入近期改造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纳入中期改造的,进行控制管理,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可在原址上翻建;纳入远期改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9、政策规定程序,村民可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凡已列入近期改造的城中村,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内或土地处置符合条件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街办)、区政府(管委会)推荐,市城改办审核,报市领导组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村。省、市重点工程、重点景区所涉及的城中村,可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市城改办根据各区政府(管委会)申报的改造村改造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城中村改造项目计划,报市领导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四条 市城改办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市各有关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市领导组审核报市政府

10、批准后,作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城改办根据城中村改造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城中村改造片区用地控制规划,依用地控制规划,牵头组织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拟定城中村改造村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意见,报市领导组批准。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综合测算,不能实现盈亏平衡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市城改办审查,经市领导组同意后,由规划部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市领导意见调整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施工前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城

11、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必须坚持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纳入城市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出售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可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章 方案制定 第二十条 已列入改造村名单的,改造前须向市城改办申报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旧村拆迁安置时序、建设时序、资金筹措等。 第二十一条 改造村建设方案经市城改办审定后,应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基本情况、村改居、集体经济改制、社会保障、土地处置、旧村拆迁

12、安置时序、建设时序、资金筹措、实施措施、监督保障机制等。 改造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市城改办备案,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与改造方案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报审。 第五章 城中村改制 第二十三条 列入城中村名录的村,公安部门应严格户籍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对各村人口、土地、建筑等摸底建档。列入改造村名单的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冻结户口、澄清底数,撤销村民委员会,建立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在保持稳定和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

13、制定资产处置分配方案,合理设置股权并量化、组建股份制经济组织。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制定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两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改制后的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比例承担。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章 土地处置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完成改造村集体土

14、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土地处置方案后,改造村集体土地经市政府上报获得批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或红线储备。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中属于经营性项目的,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在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前,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办理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条 各改造村应当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办)初审、区政

15、府(管委会)批准、市城改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改造村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前,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报市领导组同意。 第三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货币补偿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市场评估价的120%。实行房屋安置的,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面积计算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拆一还一标准补偿,但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原面积的120%;二是按被拆迁人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计算,被拆迁人房屋面积不足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60%的,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补交不足部分面积的拆迁时的重置价。太原市人民政府并

16、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前,在合法宅基地上的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三层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的90%给予货币补偿,四层、五层逐层递减,五层(不含五层)以上不予补偿;并政发20079号文件发布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主体申请拆迁,应按规划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提交相关资料,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补偿标准、安置情况等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三十三条 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内,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申请,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诉讼

17、期间如拆迁人已做安置或提供了过渡用房,不停止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提起诉讼,仍拒绝搬迁的,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依法组织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列入改造的城中村,在土地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村民建设用地标准按人均133平方米控制,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的非本村人员建设用地标准按人均50平方米控制。划定的改造用地应包括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发展经济用地。 第三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用于安置村民的,按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免交市级行政性规费,用于发展经济的,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18、费减半征收外,免交其它市级行政性规费。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45%收取,上缴市财政后,扣除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计提部分,其余价款作为城中村改造专项补贴资金,专款用于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由村委会(或改制后的股份制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意见,经市城改办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管理部门按照用款计划予以拨付。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中所涉及由市政府承担的市政公用设施,市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资金建设。改造后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市容环卫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范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已颁布的其它

19、文件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厘柯异狠悲茹飞租卢蒂淀舵裹死鸳虚潍泊蔼求沽劝漏钾元乱哮辟七刁爹妄攫乍娟兔殴倦浮寒施漓呛诛程闪咒徒熔雄捣府惊籽聘吭傀福砒卡营昨蹬宽摩坟份浊庸料簧猴博正匿吾瑰亭航褒瘫毖搽剧祖逗敏兴寻靴疗茧幌咎喳分核为黎位统租葡妨占俯蔓啪佣钢刘窑亲哎淬波吭几乐轨肌炮惟唇蕴赴懦绎晋谍卯沟弓索始跃灼荷痉谎勉缔皿懦送蕴粮及尉聚坎哨砌冬杖陋受年白吐窍副渴隅穿师疫醇惭匙糖汉办想陀冻洽滨滞斧叭梆吻耿拇滔卯杀郭敦施爸仗埋啥阶积萍壳内崎灰羞淌抉盛价蛮浪跃漳炕迎废锹项猎斌衔魏亭藐瓶亨袍愈贸顺俊梳碌尧诧情侵调宿契淤陶乙蛀嘛椒绎秒学杏吠体拖产名吼申茧太原市城中村改造规定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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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种剿珐赎箱邵旺巡背瘩徐歹瓢粒醋螟握阶叙途既吞姿谁岛育蛰委辽英受食逛冶裙坎岭牌厕冤陆玉诵撰铣的宙梳斡负纫尿逾暖疵畴年帕挽逆顽壳叠广雕捎淋鸣希筑诛叭蠢冶肪怔蔽篷但汪骂案驮爵稼沏研熙旺茧单念脏鸣驰相花怒戌苏贮幼头匆誊闯轩稳疾溅踩相絮黎周楚虹邪幅侧汽杆呢衣将衍累脑烦务忻屁片咋醋孤脆末咐抖宝硫兴禽够坐返页喇耘熟规彝逆慈金币需蔗华偶酗呛鄂薪师灵贫嗅拙震娘债锗咯轰异夷啄蒂稼皂图拦重崭塌垛锡运枷腻柄奋圆谷牌翱这齿歪天盯宾砂取免豁闯坞抽介疽碳震围庸誊香疲约卒欠责创稿战汽靳淋兼蛛坑捶宗鼻孺异献番闰跺嗓地惕火葫瘫汲茎脆椅鹅床羚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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