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号: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层数:
结构类型: ; 檐高/跨度: 米
同意文号: (有权机关同意工程立项文号)
工程性质: (指基建、技改、合资)
承包范围:
承包方法:
质量等级: (优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元
年 月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小型工程本)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GF─99─0201)确定,适适用于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内或承包造价在50万元以内建筑工程。
(贴印花税票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协议条款
依据《中国经济协议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工程协议定于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完工。协议工期日历天数为: 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开、完工日期计算协议工期总天数为 \ 天。
1.2 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对应方法及所以增加经济支出: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协议中约定:
第2条 图纸。发包方于 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 套图纸。
第3条 承包方驻地代表。承包方工程师姓名: ;项目经理姓名: 。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成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确保施工期间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相关证件、批件正当手续,将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协议签署后 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天内给予确定。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相关要求提供对应防护方法,并负担相关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方工作
5.1 每个月 日向发报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要求,负责安全保卫、整齐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保护。发觉地下障碍和文物时,立即汇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方法,按相关具体要求处理,发包方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延误工期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后 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协议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负担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验及验收
6.1 当工程含有覆盖、掩盖条件或达成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与,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纪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纪录上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同意,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发经济支出,由发包方负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方负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经济支出由发包方负担,对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含有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完工相关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汇报,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时限最终一天次日起负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完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相关要求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完工工程质量立案协议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相关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要求,对交付发包人使用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协议价款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同意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不然,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日内,依据约定可调整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汇报完整资料,因变更造成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负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汇报之日起5日内给予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汇报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承包方法对承包造价作以下调整: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现行要求,在协议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 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负担应付款利息。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协议承包造价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承包方给发包方开具北京市建安发票。
第9条 材料设备供给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发包方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给材料设备,如和《一览表》不符时,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给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如和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各自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同意方可使用,由此增减费用双方定。
第10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能够经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协议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能够采取下列一个方法处理:
第一个争议处理方法: 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处理方法: 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二 种争议处理方法处理。
第11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推行自己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协议无法推行行为,应负担对应违约责任,包含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协议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协议无法推行,违约方负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推行协议。
第12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正本两份含有相同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留;副本 两 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以下:
工程保修:承包方负担 年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工程承包方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后附)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供给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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