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劳动协议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协议管理,确保劳动协议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依据中国劳动法相关要求,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含在本省境内就业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协议。 第四条 劳动协议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需符正当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
2、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协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协议签订和变更,应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 劳动协议依法签订即含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推行劳动协议要求义务。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需在日内签署书面劳动协议。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日内以上不签署劳动协议,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协议,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协议上署名盖章。 劳动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协议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
3、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础权利,协议条款显失公平。 第十条 无效劳动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确定劳动协议部分无效,假如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其它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协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需年满周岁、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确需招用未满周岁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必需年满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纪不得低于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要求实施。第十二条 劳动协议应含有以下内容:
4、(一)协议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和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酬劳;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协议应负担责任; (十一)劳动协议终止条件。 劳动协议除前款要求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能够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相关事项和其它内容。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能够参考统一文本自行制订当地域劳动协议文本。 企业自行确定劳动协议文本,必需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劳动协议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时限
5、(临时工协议期不得超出年); (二)无固定时限;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协议,假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适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必需明确终止和解除协议条件。 第十五条 劳动协议双方能够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出个月;劳动协议期限年以内,可不实施试用期。 实施全员劳动协议制单位和原有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如工种、专业对口,可不实施试用期。 重新就业协议制工人,如工种、专业对口,可不实施试用期。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能够变更劳动协
6、议: (一)双方协商同意; (二)签订劳动协议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协议相关内容,全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日内作出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协议。 第十七条 劳动协议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协议要求以外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难,需要立即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情况。 第三章 劳动协议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 经劳动协议
7、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协议能够解除。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试用期内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理期间;(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改变,经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富余人员;(七)劳动协议所约定解除劳动协议条件出现。 第二十条 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应该征求本企业工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濒临
8、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淘汰人员,应该提前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员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员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后,能够淘汰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要求淘汰人员,在个月内需录用人员,应该优先录用被淘汰人员。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和第二十一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按国家相关要求给劳动者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 (二)经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 (三)用人单位不推行劳动协议约定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9、侵害劳动者正当权益;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协议要求支付劳动酬劳,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 (六)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转移工作单位;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解聘、劳动教养和被判刑,劳动协议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协议:(一)劳动协议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要求;(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定仍在住院诊疗;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10、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国家另有尤其要求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协议(本要求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需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日通知劳动者,应该支付该劳动者当年个月月平均工资赔偿金。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劳动协议即告终止:(一)劳动协议期限届满;(二)劳动协议所约定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三)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约定终止协议条件出现;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
11、协议;(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终止协议。第二十八条 劳动协议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署劳动协议。第二十九条 对在本单位转为协议制职员年月日(含本日)以前参与工作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协议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协议约定劳动酬劳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协议,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修订)。第三十条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年补助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协议期满前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出所在市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计算(修订)。 第四章集体协议第三十一条 企
12、业职员一方和企业能够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署集体协议。集体协议方案应该提交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经过。 集体协议由工会代表职员和企业签署;没有建立工会企业,由职员推举代表和企业签署。 集体协议期限最长不得超出年。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议签署后应该在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协议文本之日起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协议即行生效。第三十三条 依法签署集体协议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员含有约束力。职员个人和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中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要求。第三十四条 因签署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能够
13、组织相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推行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处理不成,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劳动协议鉴证 第三十五条 劳动协议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实劳动协议真实性和正当性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方法。劳动协议经双方署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置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协议鉴证工作。第三十七条 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劳动协议书一式三份;(二)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实,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实; (三)其它和劳动协议相关证实材料。第三十八条
14、 劳动协议鉴证包含下列内容: (一)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含有签署劳动协议资格; (二)劳动协议内容是否符正当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三)劳动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正确; (四)协议形式是否规范;(五)当事人违约应负责任是否正当、合理; (六)签订劳动协议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第三十九条 经审查鉴证劳动协议,由鉴证工作人员署名,并加盖劳动协议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第四十条 办理劳动协议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协议每份收费元。第六章 违反劳动协议责任第四十一条 因为当事人一方过失,造成劳动协议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由过
15、失一方负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必需负担赔偿责任;假如双方过失,由双方各自负担应负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去违反劳动协议责任: (一)违反劳动协议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协议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正当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需继续推行协议,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协议之日至重新推行劳动协议之日期间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需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推行劳动协议,并赔偿造成经济损失。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不含有本要求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
16、续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协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第四十五条 因推行劳动协议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劳动协议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协议管理机关,其劳动协议管理关键职责是: (一)制订规范化劳动协议文本; (二)对劳动协议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协议鉴证; (四)为劳动协议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五)检验、监督劳动关系双方推行劳动协议; (
17、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相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 劳动协议管理实施等级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标准。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劳动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职员劳动协议。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协议管理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劳动协议管理工作。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劳动协议(省另有要求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动协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八章 罚 则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劳动协议管理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各市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措施,并报省劳动厅立案。第五十二条 本要求自年月日起施行。 过去相关劳动协议管理要求和本要求相抵触,以本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