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信诚职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1 总则1.1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员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发展良好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顺利发展,依据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措施,特制订本制度。1.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群众性组织。2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2.1 职员代表;2.2 企业行政代表;2.3 企业工会代表。2.4 职员代表由职员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出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2.5 调解委员会人数和企业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2、2.6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组员中选举产生。2.7 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2.8 企业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工作给支持。 3 关键职责3.1 受理本企业因推行劳动协议发生争议。3.2 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员推行劳动协议。3.3 帮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员教育和转化工作。3.4 宣传劳动政策,提升职员法制观念。3.5 接收当地仲裁委员会业务指导,承接仲裁委员会委托事项。3.8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具体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搜集证据,并充足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4 调解程序4.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
3、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4.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咨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应作好统计,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4.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决定,对不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4 发生劳动争议职员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与调解活动。4.5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6 双方当事人者能够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但调解委员会组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4.7 主持调解,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二人以上进行,调解必需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标准,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4.8 调解时应
4、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说申辩,并作好具体统计。同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4.9 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全部要签字(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实施。调解未达成协议,也应由调解人统计在案。 4.10 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应该视为调解不成。4.11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5 调解回避制度5.1 调解委员会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a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b 和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5.2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立即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6 附则本制度相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