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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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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德信诚职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员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发展良好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顺利发展,依据《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措施》,特制订本制度。 1.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群众性组织。 2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 2.1 职员代表; 2.2 企业行政代表; 2.3 企业工会代表。 2.4 职员代表由职员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出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 2.5 调解委员会人数和企业总经理协商确定为七人。 2.6 调解委员会主任在调解委员会组员中选举产生。 2.7 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2.8 企业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工作给支持。 3 关键职责 3.1 受理本企业因推行劳动协议发生争议。 3.2 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协调行政和职员推行劳动协议。 3.3 帮助行政做好违纪职员教育和转化工作。 3.4 宣传劳动政策,提升职员法制观念。 3.5 接收当地仲裁委员会业务指导,承接仲裁委员会委托事项。 3.8 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审阅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具体了解情况,调查核实,搜集证据,并充足讨论,形成意见,再行调解。 4 调解程序 4.1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4.2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咨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应作好统计,在三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3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决定,对不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4 发生劳动争议职员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应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与调解活动。 4.5 调解前应先将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6 双方当事人者能够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但调解委员会组员不能作为任何一方代理人。 4.7 主持调解,应有调解委员会指定二人以上进行,调解必需遵守当事人双方自愿标准,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4.8 调解时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说申辩,并作好具体统计。同时,宣传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4.9 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全部要签字(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实施。调解未达成协议,也应由调解人统计在案。 4.10 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应该视为调解不成。 4.11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5 调解回避制度 5.1 调解委员会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a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b 和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 5.2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立即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6 附则 本制度相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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