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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当有序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依据《中国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要遵照“正当、公正、公开、立即、便民”标准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热情服务、有错必纠。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该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实施挂牌办公,由专职复议人员承接复议案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指定机构负责承接。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对实施情况进
行指导和监督检验。
第二章 接 待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该指定专员接待,做好登记。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该认真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案条件:
(一)申请人是否含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
(二)是否有明确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否有明确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要求受案范围;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是否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七)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对不应受理复议案件,可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仍然坚持复议,应该书面通知
不予受理并通知理由。对不予受理复议前置案件,应该采取书面方法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接待人员不得私自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争议进行调解或处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符合受案条件,报行政复议机构责任人审批立案;重大、复杂案件报行
政复议机关责任人审批立案。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在提交要求材料同时一并提交法人代表证实、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该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身份证实;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该
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或其它能够证实其正当身份材料。
第十二条 假如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欠缺,行政复议机构能够责令申请人补正,受理期限从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向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申
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该受理。
第四章 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人,因同一或一样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需,能够合并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对包含赔偿相关内容能够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时,可应召开相关当事人参与行政复议案
件事实调查听证会,就争议事实、依据和理由等进行质证。召开事实调查听证会行政复议案件,应该
在听证会召开前三天,将听证会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证人和其它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主持人宣告听证会议程和听证会纪律;
(二)宣告事实调查听证会行政复议机构组成人员;
(三)查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身份;
(四)申请人简明陈说行政复议请求;
(五)被申请人简明陈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和法律依据;
(六)第三人答辩或陈说;
(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陈说进行答辩;
(八)主持人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听证会调查关键,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辨论;
(九)主持人出示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搜集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十)证人出席听证会,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能够向证人发问;
(十一)经过事实调查听证会质证证据,能够当初认定,应该认定;当初不能认定,行政复议
机构讨论后再给予认定;
(十二)听证会结束前,主持人应该就事实调查听证会认定事实和证据进行归纳总结;
(十三)主持人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讲话和本案无关或反复
被行政复议机构认定事实,主持人应该给予阻止;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能够相互发问;
(十四)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和责任发表意见;
(十五)主持人宣告听证会结束,听证会参与人查对听证会笔录后签字。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在案 件审查完成后应该形成审理汇报,报送行政复议机构责任人审阅。审理报
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基础情况;
(二)双方争议焦点,支持各自见解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三)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调查取证结论、时间、地点;
(四)事实调查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参与人。听证会认定事实和证据情况;
(五)办案人员提出具体案件处理意见,说明认定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
文件。
第二十条 对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该集体讨论,形成复议意见。
(一)参与人员:行政复议机构责任人、行政复议办公室责任人、案件经办人,人员必需是单数(三
人以上);
(二)办案人宣读审理汇报,汇报案件审理情况;
(三)参与人员在进行评议时,应该认真负责,充足陈说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说意见
或仅作同意是否简单表态;
(四)案件评议时出现意见分歧,应该根据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不过少数人意见应该记入笔录
中;
(五)使用统一印制“复议案件评议笔录”统计讨论内容,全部参与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该使用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统一样式,鸡西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印
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第五章 决 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审理完成后确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构责任人审签后,
报行政复议机关责任人签批。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应该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将参与人员及
意见统计立案。
(一)由行政复议机构责任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叙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理过程和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所依据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等情况;
(二)参与讨论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分别对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自己意见;假如意见不一致,举手表
决,根据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
(三)行政机关责任人假如委托其它人签批行政复议决定书,须办理授权
委托手续。由行政复议机构存档后,受委托人方可行使签批权。
第六章 立 卷
第二十四条 对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接人应按一案二卷(正卷、副卷)要求立卷并按统一
规格编号装订。
(一)行政复议案件正卷装订次序
1、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审签表;
2、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行政机关评议笔录、复议机构评议笔录;
4、审理汇报;
5、决定延期通知书签批单;
6、决定延期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事实调查听证会会议通知、签到单、笔录;
8、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授权委托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和相关材料、证据清单;
9、提出回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0、立案审批表;
11、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授权委托书及相关
材料、证据清单。
(二)行政复议案件副卷装订次序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证实材料;
3、提出回复通知书;
4、立案审批表;
5、答辩书;
6、决定延期通知书;
7、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8、调查听证会会议通知、签到单、笔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行为责任人应依法给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造成严
重后果给降级、免职、开除行政处分。
(一)行政复议机构责任人或行政复议案件承接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要求,对应该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向本行政复议机关责任人提出不予受理提议,提出人为直接责任人负担责任;
(二)行政复议机关责任人授意不予受理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责任人负担责任;
(三)行政复议案件承接人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及所提意见负责,行政复议机构或行政复议
机关责任人改变处理意见致使作犯错误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处理意见责任人负担责任;
(四)对不按要求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时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和被申请人不提出
书面回复、不推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推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负担责
任。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激化矛盾,引发严重影响社会
秩序事件或其它严重影响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责任人给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在市政府行政
执法责任制检验通报中对其所在机关给通报批评。
(一)下级行政机关不满意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怂恿当事人去法院状
告上级行政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在法庭上和上级行政机关抗辩;
(二)不按要求期限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或虚报、瞒报、漏报、滥报相关统计数字。
第二十七条 阻挠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材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
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发觉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
十七条和本制度第九条及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要求,应提出处理提议,交由行政监察部门处理。接
受提议机关应该依据要求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提出提议法制机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或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假如发觉有重大安全隐
患可能出现重大社会问题,应立即汇报上级机关或相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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