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风险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依据《中国担保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不得为本企业股东、股东控股子企业、股东隶属企业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对外担保必需坚持充足理由标准。
1、 对外提供担保必需给企业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肯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利益或损失显著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
2、 和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3、 果断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需坚持反担保标准。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反担保,或提供可实施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
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需由项目提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风险评定。必需索取被担保单位营业执照、经审计近期财务汇报等基础资料;必需掌握担保项目标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需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多种风险充足估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提议。
第六条 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或由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同意后由企业实施,企业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授权审批权限。
1、 董事会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
2、 超出总裁审批权限对外担保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审批,企业董事会审批权限应不超出企业章程中相关要求。
3、 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对外担保使用期内,企业总裁必需对相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立即预警,并采取有效方法,避免或降低损失。
第九条 企业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推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该采取有效方法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拟订,报董事会同意后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企业董事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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