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提升,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制订本措施。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措施。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采取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经相关部门同意,能够直接发包。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能够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含有下列条件,能够自行组织招标:(一)有和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
2、应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含有组织编写招标文件能力;(二)有组织评标能力。招标人不含有前款要求条件,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七条依法必需招标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应该在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相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应该在委托协议签定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立案机关应该在接收立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觉招标人不含有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对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含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能够责令招标人临时停止招
3、标活动。立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招标人能够实施招标活动。第八条公开招标,招标人应该公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招标人应该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该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标基础要求、投标人资质要求和获取招标文件措施等事项。第九条招标文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同意项目提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汇报;(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计划管理部门确定计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结果汇报;(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市政道路等方面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
4、勘现场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标准;(九)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十)拟签署协议关键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赔偿措施。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需澄清或修改,应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不少于20日。第十二条投标人应该含有和招标项目相适应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与中国建筑工程设计投标,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
5、深度要求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由含有对应资格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教授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通常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教授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投标人或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委员会。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教授库。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文件作废:(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二)无对应资格注册建筑师签字;(三)无投标人公章;(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和投标人不符。第十七条评标委
6、员会应该在符合城市计划、消防、节能、环境保护前提下,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经济、技术、功效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最优设计方案。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该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汇报。采取公开招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该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取邀请招标方法,评标委员会应该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第十九条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汇报和推荐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也能够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全部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应该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条招标人应该在
7、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人。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应该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第二十二条对达成招标文件要求要求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招标人应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未中标单位经济赔偿及赔偿金额;邀请招标,应该给未中标单位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应该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中标人签署工程设计协议。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负担施工图设计,应该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应该取得提交方案招标
8、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需招标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未在公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未在委托协议签署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需进行设计招标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需进行招标项
9、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法规避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并可处以项目协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她人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一)在开标前泄漏应该保密和招标相关情况和资料;(二)和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
10、无效。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组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取消一至二年内参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标资格,并给予公告。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组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它好处,或向她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相关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评标委员会组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组员资格,不得再参与任何依法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评标,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由所在单位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考本措施实施。第三十四条本措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第三十五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