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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息协会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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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信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长沙市信息协会”,英文译名“Changsha Inform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SIA。 第二条 长沙市信息协会是由长沙地域从事信息产品生产和服务企机关和个人自愿组成非营利性地域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信息产业界人士,为长沙市信息产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收长沙市民政局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藩正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1、组织协会组员学习国家、省市相关信息产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信息经营、管理、估计、计算机通讯、网络设计开发等学术活动和经济交流; 3、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联络和合作; 4、组织信息理论和信息产业发展相关研究活动; 5、负担全市信息经营管理人员考察和培训工作; 6、对外开展信息中介服务、经济信息搜集、处理、公布等工作; 7、其它单位委托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协会章程; ㈡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㈢在信息服务、经营、教学、科研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含有一定影响; ㈣个人入会应有1-2名会员介绍; ㈤单位会员按百分比分配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名额。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㈠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与本协会活动; ㈢取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㈣对本协会工作批评提议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㈠实施本协会决议; ㈡维护本协会正当权益; ㈢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 ㈣按要求交纳会费; ㈤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假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㈠制订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免职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㈠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㈡选举和免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㈤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聘用;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㈥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纪,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㈡检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用; ㈤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起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㈤利息; ㈥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金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员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经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事理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1999年1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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