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奖惩
第一节 总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优异,处罚落后,调动职员主动性,提升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职员奖惩实施以精神激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标准。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本制度适于企业全体职员。
第三百八十八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企业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落实实施。
第三百八十九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未注明条款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三百九十条 本企业设置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彰;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职员,应该给奖励:
1.遵纪遵法,实施企业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主动负责,廉洁奉公,整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主动向企业提出合理化提议,为企业采纳;
5.整年无缺勤,主动做好本职员作;
6.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争得荣誉,预防或挽救事故和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省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率领职员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停提升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取得其它专业证书;
11.其它对企业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该给奖励。
职员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要求,给晋升提级。
第三百九十二条 奖励程序以下:
1.职员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感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同意。其中,属董事会聘用职员,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属总经理聘用职员,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同意。
第三节 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视情节轻重,分别给扣除一定时期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解聘、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违反劳动法规,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4.拒不实施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浪费企业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标准,造成经济损失;
9.贪污、偷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还未达成刑事处分;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她人声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
11.泄露企业秘密,把企业用户介绍给她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
12.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
13.利用职权对职员打击报复或偏护职员违法乱纪行为;
14.有其它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给予处罚。
职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百九十四条 职员有上述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除按上条要求负担应负责任外,按以下要求赔偿企业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金额。
第三百九十五条 各企业领导发觉本企业职员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要求行为时,应立即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汇报;职员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三百九十六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汇报、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成,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交相关部门实施并通知受分人。
第三百九十七条 给职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该慎重决定。必需搞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许可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百九十八条 调查、审批职员处分时间,从证实职员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出2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出1个月。
第三百九十九条 对职员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四百条 职员对处分决定不服,许可按监察制度要求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许可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四百零一条 受处分职员,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企业(企业宣告解聘、开除除外)。
第四百零二条 受处分职员,能更正错误,主动工作,在1年内填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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