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富政发1号富源县人民政府相关印发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责任要求通知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办、局: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富源县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已经12月15日富源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富 源 县 人 民 政 府二一十二个月一月一日富源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为深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通知(国发2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富源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管制度第一节 分片挂钩驻矿负责制度第一条 县煤炭局和煤炭分局实施分片挂钩驻矿负责,分片挂钩人员每十二个月调整1次,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案。第二条 县煤炭局党政关键领导对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全方面负责,每个月定时对县局挂钩领导和分局局长履职情况进行抽查督查,抽查督查面不低于50%。县煤炭局其它领导班子组员各挂钩1个产煤镇,负责监督检验所挂钩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县煤炭局挂钩人员、煤炭分局领导、煤矿矿长严格履职。县煤炭局安全检验组、技术检验组实施分组分片挂钩负责,每个月定时对所挂片(镇)煤炭分局
3、挂片领导、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第三条 煤炭分局实施分片挂钩负责,分局局长、安全副局长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全方面负责,其它领导挂片负责、安全技术人员分组挂矿负责、驻矿安全督查员驻矿盯守。第四条 各产煤镇党委政府关键领导要切实推行“一岗双责”要求,深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定时组织开展本辖区煤矿安全检验,适时配合、参与上级安全检验督查。第五条 各级监管人员必需对照危险源排查手册认真排查危险源,逐矿建立危险源数据库,落实监控责任人,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监管。第二节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条 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个月定时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全县煤矿安全生
4、产形势和存在关键问题,安排布署下阶段工作任务。第二条 县煤炭局每个月由关键领导组织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检验总结前次例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上阶段安全检验情况,研究制订整改方法,处理煤矿安全检验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布署下阶段安全检验,每个月向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1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三条 各产煤镇党委政府每个月由关键领导主持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六个月组织召开1次辖区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会议,学习落实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检验总结前次例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上阶段安全检验情况,逐矿搜集汇总各级检验发觉隐患和问题并归类登记造册,研究处理存在问题
5、,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每个月向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汇报1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第四条 各煤炭分局每个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检验会议,会议内容参考县局和镇政府会议实施,每个月向县煤炭局和镇人民政府书面汇报1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有专员统计并形成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会议确定事项由县煤矿安全专题督查组督促检验,其它由本单位对应机构负责督促检验。第三节 领导干部下井检验制度第一条 全县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领导干部要定时深入煤矿检验督促,查找煤矿存在隐患和问题,并负责跟踪督促整改,主动帮助煤矿企业处理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关键领导每个月到
6、矿下井检验或夜查1次,分管领导每个月到矿下井检验或夜查不少于2次、其中每三个月夜查不少于2次。第三条 各产煤镇党政关键领导每个月到矿下井检验不少于2次、其中每三个月夜查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个月到矿下井检验不少于4次、其中每个月夜查不少于1次。第四条 县煤炭局关键领导每个月到矿下井检验不少于4次、其中每个月夜查不少于1次,其它挂钩领导每个月不少于8次、其中每个月夜查不少于2次,安全监管人员和技术指导组组员每个月下井检验不少于15次、其中每个月夜查不少于4次。第五条 煤炭分局局长每个月下井检验不少于8次、其中每个月夜查不少于2次,分局副局长每个月下井检验不少于15次、其中每个月夜查不少于3次,驻
7、矿人员每个月下井检验不少于20次、其中每个月夜查不少于5次。第六条 各级监管人员下井检验必需覆盖各系统、各步骤、各作业点,每个月下井次数少于要求次数1次,取消本人当月安全奖金,并在煤炭系统内通报批评,每个月下井少于要求次数2次以上,取消本人当月、当季度安全奖金;各级领导干部每个月下井次数少于要求次数1次,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不按要求下井检验被通报3次以上,将开启行政问责。第四节 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向煤炭分局、县煤炭局和县煤矿安全专题督查组举报。第二条 举报人能够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法举报,提倡实名举
8、报。举报人举报事项应该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她人。第三条 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登记、核查、处理、督办、回复、统计、汇报工作,接到举报后必需立即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标准上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视情况可延长核查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出2个月。各煤炭分局受理辖区内举报登记、回复和上报工作,对受理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事项举报,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汇报县煤炭局。第四条 实名举报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措施(试行)(安监总煤矿字133号)所列情形之一,经受理单位核查属实,奖励举报
9、人500元至元。第五条 多人数次举报同一事项,给实名举报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它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该在15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该依法保护举报人正当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回复,相关核查处理结果由调查核实部门以合适方法向举报人反馈。第五节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煤炭局和各产煤镇党委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条 县煤炭局是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监管责任主体,各产煤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
10、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监管责任主体。第三条 实施“五个一”隐患排查制度,即煤矿企业每日由带班领导组织1次排查,煤炭分局每七天对辖区煤矿进行1次全方面排查,县煤炭局每个月开展1次不漏矿、不漏井、不漏点排查,各产煤镇党委政府每个月组织1次拉网式、全覆盖排查,县煤炭局每三个月组织各产煤镇开展1次交叉大检验,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六个月邀请教授进行1次会诊督查。第四条 各级排查出隐患,煤矿企业要根据隐患等级和类别逐一登记建档,每旬对本矿安全生产各类隐患进行1次汇总分析,由煤矿关键责任人审核签字后报煤炭分局;煤炭分局每个月将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县煤炭局;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
11、每个月汇总上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出通常隐患,由煤炭分局督促煤矿企业在醒目位置公告;对排查出重大隐患,排查人员应在出井半小时内向县局关键领导汇报,由县煤炭局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挂牌督办,严格根据“五定”(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方法、定资金)标准进行整改。第五条 县煤炭局和各煤炭分局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指令,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方法、整改时限。通常隐患应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隐患,要督促煤矿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安全技术保障方法。第六条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标准,实施“排查整改复查验收销
12、号”工作步骤,健全完善隐患治理工作台账,强化痕迹管理。对排查出各类隐患,由具体排查人负责跟踪督促煤矿企业按时限、按要求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隐患较多、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煤矿,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并限期治理,由县煤炭局立项督办或县政府挂牌督办。第七条 通常隐患整改完成后,经煤炭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重大隐患由煤炭分局初验,县煤炭局组织核查,经核查验收合格,方可销号。第八条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个人绩效考评制度,明确排查人职员作指标、职责任务、工作量化计分考评标准,把隐患排查和个人绩效工资挂钩,严格考评奖惩。第九条 对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隐患整改方法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致
13、使事故隐患长久得不到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发生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厉追究责任。第六节 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 县煤炭局要定时组织对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督查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坚持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学习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评依据之一。第二条 县煤炭局要以科室、分局为单位,每三个月选择1个专题进行学习,邀请教授或煤炭专业技术骨干集中教导讲解,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5个课时。第三条 县煤炭局每十二个月定时组织副股级以上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依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工程技术
14、人员轮番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短期或中长久专题业务学习。第四条 县煤炭局每十二个月组织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副矿长分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课时;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员及从业人员采取到矿办班、到生产一线培训方法,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第七节 黄红牌警告及黑名单制度第一条 煤矿企业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给黄牌警告:(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足;(二)拒不实施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下达监管指令,未按时限和要求排查整改各类隐患;(三)煤矿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不主动主动采取应对方法;(四)不按时发放职职员资、职员受伤未立即救治或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要求赔偿,
15、造成出现上访。第二条 煤矿企业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红牌警告:(一)1年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二)阻挠安全监管人员检验、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或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三)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职业病危害和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五)煤矿证照到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六)矿领导带班、特种作业人员跟班时间不足或脱岗、顶岗;(七)矿区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井口未采取有效方法处理;(八)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列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第三条 煤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监督员含有下列行为之一,给黄牌警告:(一)履
16、职不到位或本岗位工作职责不清楚;(二)无证顶岗或睡岗;(三)纵容偏护煤矿隐瞒或逃避各级安全检验;(四)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发觉;(五)未在煤矿井口醒目位置公告带班领导姓名,公告人员和井下实际带班人员或入井检身登记不符。第四条 煤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监督员含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红牌警告:(一)十二个月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二)带班领导不带班下井或带班下井时间达不到要求,未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三)工作期间脱岗;(四)存在重大隐患未立即汇报或隐瞒不报;(五)存在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违法采掘活动;(六)工作作风漂浮,存在弄虚作假。第五条 煤矿
17、企业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一)1年内受到2次红牌警告;(二)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要求重大隐患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结束或整改达不到要求;(三)1年内发生1起通常及以上事故;(四)因为煤矿原因,造成矿村矛盾突出,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多人数次越级上访。第六条 煤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监督员含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黑名单”:(一)十二个月内受到2次红牌警告;(二)矿领导未带班下井造成发生安全事故;(三)矿领导下井次数和带班个数不足要求数30%;(四)履职不到位造成发生安全事故。第七条 受到黄牌、红牌警告和列入黑名单煤矿企业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
18、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列入黑名单煤矿企业,除通报批评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外,依法责令煤矿停产整改,并按要求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或逾期未整改,依法列为关闭对象实施关闭。列入黑名单煤矿企业相关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在本县境内任何一家煤矿企业从事煤矿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并由县煤炭局代扣安全工作资格证或特员证后报请发证部门给吊销。列入黑名单驻矿督查员,给留用察看1年处分;处分期间履职不到位,报请人事部门按协议要求给解聘。列入黑名单在职在编安全监管人员,视情节给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处分期间履职不到位给降级、免职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按要求给开除处分。第八条 受到黄牌、
19、红牌警告或列入黑名单煤矿企业,对警告事项必需认真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监管部门逐层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内未受到同种处罚可向县煤炭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退出“黑名单”。第八节 安全监管档案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管档案是各级各相关部门推行安全监管职责有效记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需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档案,包含文字、声像、图表、电子文件及其它原始统计。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档案由县煤矿安全专题督查组负责,关键内容包含县政府领导、县煤炭局和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井检验情况,和县委、政府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检验活动、安全工作制度方法等文件资料。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档案由所属
20、办公室负责,实施专员搜集、整理和保管。第四条 煤炭监管部门尤其是煤炭分局要根据“一矿一档”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要求要求,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档案,明确专员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关键包含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管日常文件、安全检验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等。第五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档案,关键包含煤矿企业相关证照、相关地质资料、各类图纸,煤矿领导、特员、从业人员等相关安全资格证书和上级下发多种文件、执法文书等。第六条 全县煤矿安全监管档案根据分级负责标准,每个月建立1次。第三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 班前会议制度第一条 班前会议由煤矿带班领导主持,跟
21、班特种作业人员、当班职员参与,会议通报上一班采掘和安全生产情况,安排部署当班工作任务,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生产要求。会议时间由带班领导依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标准上不低于10分钟。第二条 班前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要对当班职员掌握会议内容情况进行抽查问询;各班组要指定专员做好统计,带班领导必需在会议统计内容后签字,不得代签。煤矿企业要明确专员建立健全班前会议档案并统一存放。第三条 煤矿未按要求召开班前会议或未建立健全班前会议档案,每少1次惩煤矿元以上5000元以下、带班领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1个月内连续出现2次惩煤矿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带班领导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22、,1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惩煤矿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矿长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节 入井检身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必需建立出入井检身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建设井口值班室,配置专职井口检身值班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身工),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对全部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检身,并监督、统计下井全部些人员出入井情况,符合要求方可入井或出井。第二条 各煤矿使用统一出入井检身记录表,并如实规范填写相关内容,出入井检身登记册要规范保管,按要求存档备查。第三条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喝酒,不得携带手机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必需佩戴安全帽、携
23、带自救器和矿灯。外来参观人员必需经煤矿关键责任人同意同意方可入井,并有本矿人员全程陪同。第四条 检身工应在每次换班后立即清点出井人数,并将相关情况汇报矿调度室。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处煤矿企业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处煤矿关键责任人和检身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煤矿无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或制度不完善;(二)检身不严不细或登记不规范;(三)检身工替换入井人员签字或入井人员相互代签;(四)检身工值班时睡岗或脱岗;(五)出入井不登记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第三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 煤矿必需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含煤矿实际控制人)、关键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生产辅助单位、
24、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负担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层逐项分解并进行考评奖惩,形成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第二条 矿井必需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每班全部在井下监督检验各项工作方法落实。第三条 煤矿每七天最少由煤矿矿长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有具体统计。 第四条 煤矿未按要求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煤矿停产整改,并处煤矿企业500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第四节 煤矿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必需设置技术管理
25、机构,按要求配置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每个月组织召开1次技术分析会议,立即研究处理安全生产过程中技术问题。第二条 煤矿技术责任人负责制订矿井灾难预防处理计划,严格根据要求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和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1次,并按相关要求立即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围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时进行分析,有针对性采取安全技术方法,并形成完整技术基础资料。第三条 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取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煤
26、矿企业必需认真实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规范(AQ1055)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在同一突出煤层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部署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部署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一个采区内同一个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该采区最多只能部署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第四条 煤矿技术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题方法,每旬组织1次全方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依据实际情况适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第五条 煤矿企业要坚持“估计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水害防
27、治标准和“有掘必探”要求,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方法。受水害威胁矿井和区域必需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配足探放水设施设备。技术责任人每三个月组织1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订水害防治专题方法。第六条 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将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罚。第五节 现场作业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完善井下现场作业管理制度,配齐配强矿领导、班组长、特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并确保各类人员100%持证上岗。第二条 煤矿必需严格实施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验要求(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煤矿关键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每个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煤矿
28、矿长每个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个、其它矿领导每个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个。第三条 煤矿必需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班每万吨采掘作业人数控制在9人以内,且每个采区同时作业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出100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四条 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在临近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实施掘进、瓦斯抽放作业时,除认真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方法外,直接作业人员不得超出3人;怀疑有水患掘进工作面,在实施探放水作业时,除严格落实探放水方法外,直接作业人员不得超出3人;矿井在启封井下密闭、排放瓦斯前,必需将启封井下密闭、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方法和实施方案报所在煤炭分局审查立案
29、,实施以上作业时必需停止生产,和瓦斯排放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入井,参与井下密闭、排放瓦斯工作人员不得超出5人。第五条 煤矿必需依据矿井开拓开采计划、劳动定员管理、带班领导和跟班特员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订生产组织计划,明确开拓开采具体作业点、每个班次带班领导和跟班特员、下井人数,煤矿技术责任人(总工程师)审批报煤炭分局核实立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六条 严格实施交接班管理,每班作业结束,由带班领导或安全员等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交接,并作好统计。交接内容关键包含当班井下作业情况、存在隐患、需要注意事项。除部分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严禁组织职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第七条 煤矿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需编制作
30、业规程,制订安全技术方法,经煤矿技术责任人同意并落实实施。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燃发怒、探放水、工作面首次放顶、工作面收尾等工作时,煤矿技术责任人必需到现场指挥和管理。第八条 煤矿全部掘进工作点必需使用前探梁支护,井巷支护推广使用锚喷、U型钢、工字钢、砌碹等支护方法,回采工作面杜绝使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严禁空顶作业和裸巷掘进。第九条 煤矿必需建立机电设备定时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确保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要求实施双回路供电,定时检修供电线路、设备,确保矿井用电安全。第十条 煤矿必需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31、和安全操作规程;火工品储存、运输必需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矿井火工品“领、用、销”数据统计必需真实一致;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必需使用水炮泥。第十一条 煤矿未认真实施现场管理作业相关制度将严格按国务院44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等要求进行处罚。第六节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需天天由带班领导组织一次自检自查,每七天由安全副矿长或技术副矿长(安全技术责任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对煤矿井上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1次全方面排查,每个月由煤矿关键责任人或矿长组织本矿安全、技术、生产、机电副矿长及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
32、对煤矿井上下进行1次全方面排查。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需如实填写富源县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和富源县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汇总表,并由煤矿指定专员统一搜集归档,每个月对本矿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认真进行汇总分析,由煤矿关键责任人和驻矿监督员签字立案。第三条 对查出通常隐患,由带班领导指定专员组织整改;对重大隐患,由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组织相关人员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法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资金,认真整改到位。第四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要求(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给予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33、治理工作制度或方案;(二)未按上级相关要求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要求时限内整改;(三)未在要求期限内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汇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汇报不立即或不按要求汇报;(四)存在重大隐患不立即采取方法,仍然盲目组织生产;(五)隐患整改不根本、不到位,未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私自组织生产作业;(六)未按要求按时上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汇报材料。第七节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各煤矿必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煤炭产业政策,在编制本矿年度生产计划同时,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计划。第二条 煤矿法定代表
34、人(矿长)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矿井安全投入保障计划,确保实施计划资金投入;常常检验、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员意见,接收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投入保障监督。第三条 编制矿井安全投入保障计划时,应关键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计划,优先安排瓦斯治理、职员意外伤害保险、井下设备设施改造升级、职业危害防治等方面投入。第四条 煤矿必需足额提取安全费用(高瓦斯矿井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维简费吨煤8.5元和瓦斯治理专题资金(双突矿井吨煤4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20元)等费用。第五条 煤矿安全费用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题核实标准,提取使用情
35、况由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纳入监督检验,对未按要求提取使用煤矿,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节 人才保障制度第一条 煤矿必需配齐配强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设置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及技术责任人(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矿长、副矿长必需含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中矿长还必需含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第二条 煤矿企业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订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及必需试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要求落实对职员培训。本身不含有安全培训条件煤矿,必需和
36、含有资质培训基地签署委托培训协议。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需落实全员安全培训要求,新招入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需进行不少于72课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评合格并在有经验职员率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十二个月接收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煤矿关键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对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营造公平合理生产生活环境,使引进来人才留得住、留下来人才用得成,真正做到“环境育人、制度管人、待遇留人”。第九节 应抢救援制度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需制订矿井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或应抢救援预案,每十二
37、个月雨季来临前必需编制汛期应抢救援预案。当井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成立抢险救灾临时指挥部,快速开启应抢救援预案。第二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汇报煤矿责任人;煤矿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于半小时内汇报煤炭分局和镇人民政府,1小时内书面汇报县煤炭局。情况紧急时,能够越级上报。第三条 汇报事故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全部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四)事故简明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人数和
38、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六)已经采取方法;(七)其它应该汇报情况。第四条 煤矿相关人员接到事故汇报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在总指挥领导下按各自职责快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第五条 抢险救灾中各职能部门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等必需立即到位,确保应抢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富源县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第一条 为全方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含煤矿实际控制人、关键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全方面负责。第三条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
39、员。(一)煤矿必需设矿长1名,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责任人(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最少各1名,且含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需含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二)依据生产规模配足含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最少不低于5人。(三)依据生产规模和岗位需求,按三班制或四班制配足各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输送机司机、通风工、爆破工、水泵工、电钳工、瓦斯抽放工、信号把钩工、主扇操作工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采煤队长、掘进队长、调度员等)、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工
40、种作业人员,并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四条 按要求足额提取和使用各项安全生产经费,确保新增、改造和更新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和装备投入到位,确保教育培训经费到位。第五条 保障职员正当权益,确保职职员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职员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必需签署劳动协议,按要求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第六条 煤矿必需制订完善应抢救援预案,组建应抢救援队伍,贮备救援物资,强化应急预案演练。第七条 基础建设矿井要按建设程序办齐相关手续,取得开工立案回执,经县煤炭工业局下发开工通知后,方可按已审批设计组织建设,并按建设时限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严禁以建代采或边建设边生产。生产矿井要加强证
41、照管理,确保证照正当有效,严禁煤矿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第八条 加强技术管理。(一)加强采掘管理1在编制采掘计划前,必需对煤矿周围水文地质、老空、老窑、需保护地面建筑物、周围矿界进行全方面调查,在编制采掘计划时,合理留设保安煤柱和隔水煤柱,严禁超层越界。2严格实施年度采掘计划和作业规程审批制度,采掘计划和作业规程必需经煤矿技术责任人审批并报煤炭分局核实立案后方可组织实施。3在采掘前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要求立即填绘反应实际情况各类图件,并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应保护地面建筑物、地面水体、老窑等。4采掘工程平面图应立即测绘上图,每15天
42、实测1次,并将结果上图。5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煤矿企业必需认真实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规范(AQ1055)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要求,严禁“三超”生产。(二)加强防治水管理1每三个月必需组织1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文地质情况调查汇报,绘制矿井水文地质图,制订水害防治专题方法。2探放水必需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预防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方法,配齐配足探放水设施设备,做到“有掘必探”。对水害不清积水区要从掘进点上下左右前5个方向进行探放,探孔深度按煤矿防治水要求(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九十八条实施。每个探放点必需制作探放水管理牌板,注明探水地点、探孔数
43、量、探孔深度、探水时间和责任人。3加强排水设备管理,确保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完好。按要求安设工作水管、备用水管,并确保管路能满足排水需求。(三)加强“一通三防”管理1煤矿技术责任人每10天组织1次矿井全方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依据实际适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需配置瓦检员,立即检验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煤和瓦斯突出煤层必需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方法。开采自燃发怒煤层必需落实综合防灭火方法。全部矿井必需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方法。2通风设施和构筑物必需符合规程要求,并设专员管理和维护。矿井必需安装安全综合监测监控系
44、统,并确保系统运行正常。煤和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需安装相同能力工作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高瓦斯矿井、煤和瓦斯突出矿井要按要求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并确保能正常使用。3煤矿井下全部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必需采取“三专”供电,并实施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必需严格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第6.2款标准实施。第九条 加强现场管理。(一)严格实施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检验制度。煤矿每班必需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所以降低从
45、业人职员资、福利等候遇或解除和其签订劳动协议。(二)落实班前会议制度。煤矿每班必需召开班前会议,会议关键内容包含强调劳动纪律、安排本班中需要注意安全事项及其它需要安排相关事项。(三)落实出入井检身和人员清点制度。严格出入井登记和清点,由入井检身人员监督下井人员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花名册,入井检身人员必需正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发觉未出井人员要查明原因,并立即汇报矿领导。(四)落实现场交接班制度。由当班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它相关特员向下一班进行交接,当班领导和特员必需向下一班交待清楚上一班工作情况和存在隐患,下一班在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安班作业。除部分管理人员和特员外,严禁职员在井下进行交接
46、班。(五)落实特员、班组长现场跟班制度。班组长和特员必需现场跟班作业指挥,立即检验发觉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立即阻止“三违”现象。第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一)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1采煤工作面必需按作业规程要求立即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全部安全出口和巷道连接处20米范围内,必需加强支护。必需立即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超出作业规程要求时,必需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有效方法进行处理。采煤工作面首次放顶和收尾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回柱放顶前必需对放顶安全工作进行全方面检验,确保后路安全,回柱放顶时必需指定有经验人员观察顶板。2矿井采取放顶煤回采,必需编制开采设计报煤炭分局审批后实施。
47、防瓦斯、防火、防水、防尘、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工作必需制订安全方法。3严禁放顶煤工作面采取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对于有冲击地压、倾角大于30度厚煤层,严禁采取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4回采工作面应推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组合支架、柔性掩护支架支护。(二)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1关键运输巷、回风巷自轨面起净高不得低于2米,不行人巷道不得低于1.9米;采区上下山、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米,薄煤层不得低于1.8米。2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内支护,在爆破前必需加固,爆破崩倒、崩坏支架必需先行修复,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需先检验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3掘进巷道必需使用前探支护。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需制订探查老空安全方法,并依据探明情况采取方法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需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经检验,证实老空内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