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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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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宪法相关“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要求,为落实落实 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确保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 化学工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含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各项工作发明安全卫生劳动条 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方法,全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预防事 故发生 第五条 企业除落实、实施本制度外,还必需同时严格实施国家和各部委各相关安全法规、 制度和标准。 【章名】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础标准 第六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施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 产负责,同时向各自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每个职员必需认真推行各自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 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一)厂长(经理)是企业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方面责任,必需认真落实执 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职员劳动条件和企业安全、工业卫生情况,重视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三)同意、公布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和长远规 划。 (四)常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优异安全 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难事故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依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员总数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 百分比,配置、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升专业人员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六)定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立即研究和处理相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 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关键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和考评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标准,即:在计划、部署、检验、总结、评选生产时候,同时计划 、部署、检验、总结、评选安全工作。 (九)企业内实施各级承包,和和外单位各项承包协议中,全部必需有安全技术指标、 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评。 (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对本企业安全技术工作全方面负责。 (二)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 方法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计划。 (三)帮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处理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取先 进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与对干部安全教育和考评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 中安全技术问题。 (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与重大事故技术分析工作。 (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责任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技术 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责任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方面责任,认真落实实施各项安全 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和方 案,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验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员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时进行考评。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 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车间级定时、不定时安全检验,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发觉隐患立即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要采取临时安全方法,立即向厂部书面汇报。 (七)组织或参与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要求立即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工段职员学习、落实实施厂和车间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安全技术考评。并填写安全作业 证。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齐 全完好。 (四)组织或参与通常事故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方法。 (五)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职员学习、落实实施厂和车间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三)定时组织安全活动,认真实施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验安全,班后总 结安全。 (四)检验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实施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巡回检验及维护 保养工作,并做好统计。 (五)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阻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验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 业人员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六)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七)发觉隐患要立即处理,作好统计,不能处理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方法,发生 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立即汇报。 第十四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验实施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 规程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验实施情况。 (三)帮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验实施情况。 (五)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帮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员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评 工作。 (六)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和工艺条件变动方案审查工作。 (七)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验,阻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 ,并报请领导处理。 (八)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管理工作。 (九)负责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十)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第十五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帮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善安全工作提议。 (二)严格实施相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发觉违章作业有权阻止,并立即汇报。 (三)监督检验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工人安全职责 (一)参与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认真实施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需认真检验本岗位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三)精心操作,严格实施工艺规程,遵守纪律,统计清楚、真实、整齐。 (四)按时巡回检验、正确分析、判定和处理生产过程中异常情况。 (五)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觉缺点立即消除,并做好统计,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六)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多种劳动防护用具、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七)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阻止她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实施,同时,立即向 领导汇报。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科研(包含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需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方法,采取(引进)新技术,必 须首先审核技术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科研工作,组织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重大疑难问题 。 (三)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 (四)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八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一)制订长远发展计划应包含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和改善劳动条件项目。 (二)对所需要采取安全技术方法,在计划安排时,应确保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 它用。 (三)帮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与其它重大事故 调查。 第十九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修订。 (二)在进行生产技术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处理隐患,确保安全。 (三)碰到生产中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汇报,严禁违章指挥 。 (四)负责生产(工艺)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制订事故防范方法。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一)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帮助厂长组织推进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 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员劳动防护用具标准,并监 督检验。 (三)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方法计划,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实施。 (四)组织对职员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时 组织安全考评。 (五)参与全厂性安全大检验,监督、检验隐患整改工作。 (六)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参与安全装置校验监督,建立好台 帐。 (七)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八)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设计审核、完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九)帮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十)常常进行现场检验,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觉违章有权阻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 止工作,并立即通知相关领导。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优异经验。 (十二)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突出问题,立即向领导或相关部门提出改善意见。 (十三)负责伤亡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与各类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工 伤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 通、消防管理工作。 (二)常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时组织相关 人员进行防火检验和演练。 (三)编制或修订企业防火制度,并监督落实、实施。 (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审批;参与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验收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组织火灾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备动力部门上报工作。 (一)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工业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定时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三)制度或审定相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标安全方法计划,并确 保实施。 (四)在计划和部署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部署安全方法。 (五)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法。 (六)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与相关重大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验部门(化验室分析)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实施分析(化验)系统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二)负责多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质量分析,提供正确分析数据,把好质量 关。 (三)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其它事故相关数据分析和测定。 第二十四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一)对采购器材、设备、防护用具、器具必需有验收统计制度,并对上述产品质量负 责。 (二)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含国外进口)必需了解其物理化 学性能,和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三)严格实施相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要求,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 运设施管理工作。 (四)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需检验运输单位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 可发货。 (五)定时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评,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六)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相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维护保养。 (七)参与厂内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八)按要求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一)安全技术方法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二)由安全方法不落实技术方法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三)要确保劳动防护用具、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合理使用,没有安全 部门签注同意费用,不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一)组织调入职员和相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入厂安全教育。 (二)实施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要求和女工劳动保护要求,并依据职业禁忌证要 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含临时工录用)和职员调配工作。 (三)实施劳逸结合标准,控制加班、加点。 (四)厂办技校应开设相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必修课。 (五)在就业前教育和多种在职培训中全部应有安全内容并列入技术考评之中。 (六)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和工伤判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供给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二)负责本部门锅炉、气瓶(罐)、热交换器及机具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三)搞好集体宿舍、仓库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条 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一)搞好职员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二)参与工伤判定,提出判定依据。 (三)参与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会安全职责 (一)落实和宣传国家相关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各项安全和 工业卫生工作。 (二)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帮助开展班组安全客运,教育职员遵章遵法 。 (三)定时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关键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善安全生产意见和合 理化提议。 (四)参与群众性综合安全检验和季节性安全检验,督促事故隐患整改。 (五)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标 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 (六)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优异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 进经验。 (七)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章名】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厂教育 第二十九条 新入厂人员(包含新工人、协议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 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厂级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防火(保卫)部门负责 ,教育内容包含:党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关键意义,一 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和入厂后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 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二)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含: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步骤 、关键设备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三)班级(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级(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含:岗位生产任 务、特点、关键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 预防方法、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相关加强对新入厂职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要求》中要求实施。 第三十条 厂内调动(包含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六个月以上职员,必需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 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 专员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与劳动亦应经过接收单位对应安全教育 。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员进行常常性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 增强职员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时研究职员安全教育中相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应举行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足利用安全教育室,采取展览、宣传画、 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个形式,和优异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员安全和工业卫生教 育。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时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七天一次(即完全活动日)。 第三十五条 在大修或关键项目检修,和重大危险性作业(含关键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 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职员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 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时间应符合(1983)化生字第0154号文相关要求。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评管理规则》(GB5306-) 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期限组织复审。 第三十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安全操作规程,对 岗位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 吸收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评 第四十一条 厂级干部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评,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其它干部安全技术考评,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评内容 包含: (一)国家相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理化性质,对人体危害,预防方法 和抢救处理标准。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种类和作用,和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具和器具、和消防器材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相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工人安全技术考评,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实施,考评内 容包含: (一)国家相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生产特点和所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理化性质, 对人体危害、预防方法和抢救处理标准。 (三)本车间(岗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劳动保护用具和器具,和消防器材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工艺步骤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 令》中相关要求。 【章名】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四十四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员独立作业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 全部作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生产理论知识,含有安全 操作技能,(技术复杂化工岗位工人,必需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 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职员。 第四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需取得本企业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评内容和措施 第四十七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评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评本岗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相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 、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和紧抢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含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评本工种应掌握安 全作业技能和和之相关安全理论知识。 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评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员上岗作业证件,通常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感人员必需 持证上岗。 第五十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考评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五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个月最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验。 第五十二条 持证者必需每十二个月接收最少一次安全考评,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 ,许可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 育提升外,还应给一定经济处罚。 【章名】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行 第五十三条 必需编制产品工艺规程,并依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 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四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需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需遵守工艺纪 律,不得私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五条 操作者必需严格实施化学工业部颁发《操作工六严格》要求,不得私自离开 自己岗位。 第五十六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五十七条 在现场检验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多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验,必需有些人监护。 第五十八条 严格安全纪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利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五十九条 正确判定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能够先处理后汇报)包含停止一切检修 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于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 开车 第六十一条 必需办理开车操作票,检验并确定水、电、汽(气)必需符合开车要求,多种原 料、材料、辅助材料供给必需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需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二条 检验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确保装置步骤通畅,多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 表等均应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十三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需时应重新置换、清洗 和分析, 使之合格。 第六十四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通畅,危险性较大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 、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人员到场。 第六十五条 必需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六条 多种条件含有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相关岗位之间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 中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幅度(速率)要求。 第六十七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改变和设备运行情况,加强和相关岗位和部门联络,发觉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车 第六十八条 必需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需按停车方案中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自 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和相关岗位和部门联络。 第六十九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需按要求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次序进行。凡需 保压、保温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统计压力、温度改变。 第七十条 大型传动设备停车,必需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一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排放和散发 ,预防造成事故。 第七十二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方法,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 疏水器和保温伴管情况,预防冻坏。 第四节 紧急处理 第七十三条 发觉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需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相关方面汇报, 必需时,先处理后汇报。 第七十四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快速采取方法,并通知相关岗位协调处理 ,必需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五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需采取方法,预防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 机电设备损坏。 第七十六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 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汇报。 【章名】 第六章 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七十七条 通常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仓库,珍贵机械、精密仪器场所,和生产过程中,含有重大影响关键岗位,全部属于要害岗位。 第七十八条 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相关部 门立案。岗位人员必需含有很好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和车间共同审定。 第七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需经厂主管部门审 批,并在专员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具体统计。 【章名】 第七章 防火和防爆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八十一条 依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部署、建筑 结构、电气设备选择、安装及相关安全设施,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 6-)、《中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 七部一委规程),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要求》(YHS01-)等规范、规程有 关要求。 第八十二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部位,应充足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 、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三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 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20%以下,如和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 体爆炸下限50%以下。 第八十四条 全部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五条 全部和易燃、易爆装置连通惰性气体、助燃气体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预防易 燃、易爆物质窜入设施,但不宜单独采取向阀。 第八十六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设备,应设 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八十七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地方设置截止阀,方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八十八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依据管径和介质电阻率,控制合适流速,尽可能避免产 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方法,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要求》(CD90A3 -)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有忽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 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依据需要采取预防二次爆炸、火灾方法。 第九十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要求做水封井外, 尚应在上述区域和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预防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一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需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 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用火 第九十二条 应依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三条 设置固定动火区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和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置一定数量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置显著标志,落实专员管理。 第九十四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长久作业 (如:化验室用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使用期限 最多不许超出十二个月。生产区内严禁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五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责任人、使用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方法。用火证一律由安全 (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周围备查。 第九十六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 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需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九十七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关键部位含有特殊危 险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 离方法后动火作业,可依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要求,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九十八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需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使用期为一天( 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使用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九十九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使用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具体位置、 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方法、动火分析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 始动火时间和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署名及意见。 第一百条 各项责任人职责。 (一)动火项目责任人对实施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需在动火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 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方法制订,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具体查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 现不含有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汇报。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 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出30分钟再次动 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安全防火检验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 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立即联络相关人员 采取方法,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责任人、动火人检验,消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 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和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 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依据动火证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 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同意人必需对动火作业审批负全责,必需亲自到现场具体了解动火部位及 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方法,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 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同意动火。 第一百零一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要求以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同意。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同意。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同意。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和动火间隔不得超出30分钟,如超出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 超出30分钟,均必需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需经被测对象标准样标定合 格。 第一百零三条 动火分析应实施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 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 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 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尚应实施下列相关要求: (一)凡可能和易燃、可燃物相通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均应加堵盲板和系统根本隔 离、切断,必需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需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 ,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方法,预防炽 热焊渣引发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消防器材或灭火方法。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 消防组织和设施 第一百零五条 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方针,采取优异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 ,实施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六第 企业必需设置相关键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与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对应 设置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消防组织应依据企业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改变,确定消防工作计划, 实施消防目标管理,进行常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零八条 对全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生产、储运、销售、使 用过程及其相关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应依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消防协作条件等 原因,按国家、部颁规范、要求相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内部设置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员管理,并制订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定时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显著、取用方便又较安全地方,要常常检验,做到“三 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员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 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主动配合进行灭 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实施化学工业部《相关在化工企业中严禁吸烟决定》(〔87〕化生字第 892号)。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需进入上 述区域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方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擦洗材料,放入有盖铁制专用 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时清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 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一十九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和高压线间距 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1.5倍。 第一百二十条 研制易燃、易爆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新设备、新工艺 单位,必需对研制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具体方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采取有火灾、爆炸危险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单位,必需 根据研制部门提供预防火灾爆炸具体措施,采取消防安全方法,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 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工具。 第一百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场所严禁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需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 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 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 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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