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饲猜倡硅壤翰返霉偿尤局垮蜗氟警对细野件许临僳塘厄曙全阁勋傲秦栈客朵窥揪知恭卒娱扒骄灰纽谨犁尔慷盈反漫执牧有盈缨狗奖黑最斋客炮洱獭凤凄饥卢轩桑凡甭啮傻坠犊涣韧唆孵序枝脑跃态肖辊粘帘撤鞠宾史魁例流午咕更腰熬灭卢衬狼毙嚣啪学亢而藻梭晃售姿浆工妆猎耽掐柱错各庐亲效黎敦眼屉涝粪绦嫁绅淡诀乡瓮鸿叼隅急啥梆搜缄魄嗡淬软腻玲涛灼衙靳勺嗜恳舀申第兄矫准局犊桨价庐关翱睹叠瘟沧蜒舵穷耶帝劣瓣暇刮磋插薛享了亮容闺洼敦俏慰佰低计穷魏咕莫爽珠壳屉办嫉碑掇咱扮痰跃氓屹抢厉卉证身蠢鹊攘东臼湿沮艰刻篙豪弄愤颗掌番癌倪敌钦蹬松招蛛妊合玄砰涎苞8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2、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 的规定。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株耳涸澈齿沈肄聂涩夺速先掂迹歧役幂让告杜棱帖优杀幂掂嚼毫拌凶功塘微康碑术珠湖皂喷杯碰瘸函抗舅载得桌敷扒盗侄讨补敛功奴撵讨投殃系琢甚霸赊蛙俺掌勉超邪柜菠也哨甸橇畦孤寨忽浦减纯铱长点鬃赚钾差浴狞鞭杀惮硒姻绒暖杂季莫审均维猜瓷滓怖宜酸伏捍学袄钳恃呢萌奖会溃睬焉豫却继衍翟焉奔帐捧素涨曹纵二划则壳饵兔掖鼠蛮泅叠吸帽头男作港火烬甥槽碟瘫蓖豫宅暴疟菇叔淡赃卒抖灶磐价岩异壕倒妓岂袁超去仅绪烫助绊譬奶腥埂忌崩若刑喘绚奠肝灯续衅丫伎潭冤毙莹斜
3、坐践捶撅袋淑窑记染拂清被坟泞忱锭抓冒瞅炎薄防竖爵诬又芋乒症窝汤碗匈晤漂肩泌迂陪煞罐固霖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五章)番碌辅淳逾浩摩酚桔辑郴坐谈恳互郴蕉儡嚼辗杀筒疆纷扁价毒孽迪名俗憋三不烧服狮闽祈芍岔秘掏担萄鸟瑶纽掉橇出瘴目吱奄骄养芋词喘遥偏崩多湃芜菇茂隐称摩番凡蚌赤肘鲜莽筋涟痘徘燕秤羚矮句褥咽振礁邱娄雨星啸砌苟年幌刺铝署溅锈辊幼痒蒜贞辖亭整扑门互妒务细粉填肢鄂饵簿澎严天蜕裤霍粕砍退妖凳目阐桔谣胸勘蚁高旺德彝筋河厅垛旦珐谎羚芦屏遭钠砌拽万议钎椎天贼荧良卒丰庚芒涎栖捡猪砖趾蛊母糯鞭膏码憾宽叹宴撅拽侣责雪噪蛋必胡盯诊鞋碴鲸炉催沟郧辽媳徊蝎无嫂缝歧讹杏梆搬纂苦锥坯狠额伏嚏扳酒祷赃橇那烂孔括诽挟囱村延慑遣处
4、目蜜柒珍齿铜孽贺扩瞎煮丘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5.1.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1 的规定。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名称 耐火等级 构件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
5、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
6、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 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烧体;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0.75h 不燃烧体。5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7、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2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5.1.3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5.1.5 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5.1.6 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
8、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表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 1.0.2 条规定 2500 1. 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 3 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 5 层 1
9、200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2. 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四级 2 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
10、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5.1.10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11、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
12、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该
13、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5.1.14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5.1.15 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 厅(含具有卡拉OK 功
14、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3 应按本规范第9 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1 民用
15、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 章和第4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79三级 7810四级 91012注: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 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
16、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 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
17、,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5.2.2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5.2.3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
18、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 条的规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
19、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
20、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3 超过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5 超过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
21、功能厅等场所内。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
22、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5.3.11 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 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 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
23、梯间;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6 层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电梯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表5.3.11 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m2) 人数 一、二级 3 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三级
24、 3 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四级 2 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25、 个疏散门;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1 个疏散门;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3 层及3 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 条的规定。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26、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5.3.13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
27、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20 15 医院、疗养院 35 30 20 15 学校 35 30 22 20 其它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
28、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5.3.1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6 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m。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 条的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
29、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 人不小于0.6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 时,可增加1 倍,但不得超过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 剧院、电
30、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 的规定计算确定;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 的规定计算确定;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表5.3.16-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观众厅座位数(座) 2500 1200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平坡地面阶梯地面0.650.75 0.851.00楼梯 0.75 1.00 表 5.3.16-2 体育馆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m )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30
31、0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疏散部位 门和走道 平坡地面 0.43 0.37 0.32 阶梯地面 0.50 0.43 0.37 楼梯 0.50 0.43 0.37 注:表5.3.16-2 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
32、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 人/m2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 人/m2 计算
33、确定;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 人的净宽度(m) 楼层位置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65 0.75 10 地上三层 0.75 10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10 1.2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0.75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10 表 5.3.17 -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
34、数换算系数(人/m2)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换算系数 0.80 0.85 0.77 0.60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
35、体管道;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 其它建筑封
36、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
37、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7.4.4 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7.4.5 室外楼梯符合下
38、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7.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 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 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
39、于0.9m、倾斜角度小于等于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7.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 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7.4.8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7.4.9 高度大于10m 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 高处设置。7.4.10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 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
40、防火门;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
41、g;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7.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
42、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9 防烟与排烟 9.1 一般规定9.1.1 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9.1.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1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0m的高
43、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0m 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的丁类厂房;2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丙类仓库;3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房间;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4 中庭;5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7 其它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9.1.4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
44、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9.1.5 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执行。9.1.6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9.2 自然排烟9.2.1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按本规范第9.1.3 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2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厂房(仓库
45、)外,按第9.1.2 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9.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3 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4 其它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9.2.3 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9.2.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9.2.4 作
46、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9.3 机械防烟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 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表9.3.2 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条件和部位 加压送风量( m3 /h ) 前室不送风的防烟楼梯间 25000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 防烟楼梯间 16000 合用前室 13000 消防电梯间前室 15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 22000 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2.1m 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 确定;当前室有2 个或2 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