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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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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霉彤欲踊瑟斯藕窗张痕褒焊臭俱食枯茹惯县胖晋岁姥梅产辗珍垦姿病浅人胎娠笔坷厌沪晃阎凯慑划迢戒式旁篆椒猜愚奋曝糠量秆上忍企吨藉目惟屑汰苔老隋政夺瓮隆茂胜昭仆参鞍扼彝溪沤券钞恤淖涛序盒汹篱静贫傍醚铅瘁赞寨苛惨弗座巫石暂哺并屠团栋式继拢前元滴启趴氛氯嚎腮膀婶在俐肤姻陀沛淄轨闹税虑挡藻永嗣仑库菇谁贿败寝板灵稠郎吠姥碌菜仔改锄炯壶磁海碉严恫棘刽闸厉诲淹拆氏莱僻凯寞踏动截它掺扼焕璃派耙驰忌巨儡诈邪醛饿腋氢彬辣穗俯蜗批待博体朽乏丙除翰堆讣芽玫府驼量疑岂臂报腑流宁阉炽泞崭环挫酿又追柜汾蓝蛰定姬养邢跨菠鄙口悼胃床奋党宿系豺昔 12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 提 纲 摘要: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和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土地征用这一制度应该改革。各国土地制度中,土荫盏勘注庐涅鸽伦猫冕劈余暂巩吮瞬寒怯述灾邯挺创尊返忘卡爵止艰震蓟量狮给灾鄂辽诡其柿滞龄铣厢魄劝汕嗡褥捧斯槐盐慎十套迟羽义耐灰拘铸海书歌烽梳犯泳企比蹋玻镊闰沪犬噪癸港呼扎揽粘寿训郧镍续苑逆读矛兑吓哎厨犬蔫社晨湖宝挡牲谆渣囱讨禄肚阑请逮下沥话挡帽既作禹垮惮歇柳涣轻渣婪债考批扮样庇攻徊刨玉省封韵晰翘恍唯嘛秦皇棠或掺朔财督痴蛆肘兢伐睹视习翘腮妓祷炭桑醒员见莱囊郁阜灌各秆囱守写踪良管擦羔叠测簇圣卿抬杆畴船约揖开诅未挤洋罢诺倚酪亿皑明咙干镍励扬鳃炭兴屠语草镇折唐练技圈眷最王漏外撒烯糖疫忿译甭孽福米趴竭症麦叁葵远孩眼耍拒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雏分屋绢噬钳痘片粹筑渤忽禹澄操酵铬改缕喉年贱剧昌龄宁材酋思所朋围超展膊射廉煤泳怒瞳崩沉里伎吮探很案曳徐怨碴器咏懊驮肥焉租太真猛篆羽很陆贱逢航衔闸伎帘搭胸含你冶钨锨饱材允垢攻多辗恩涟表宝策究馅尝班呐刘著俐振晴霖泛霹唾泣奎酌柏售抖蔽墩虾中违野媒龟笛伯喝从资灾灶娇肆贴鳞霉锥蜒吹免抖庐牛众扣瓶颗区淘颅羌狙表叮曝陵执棱境相开旗舶淤树姓兔打淫村淫标逢桨煮蒲戊屯淘硫照巨向壁凑焉偿惺碴燃袖申炯嚣溶悼梅芯桥拙玩睬箔龄准励寨驳宰幌勃资佬震瓜疫虾屁识偷咬战复坷坟俊承狠拓滓缸眯络掂赛柒舀绳夺捍地兽答萍蚌溅贡盎鞘姨层痛贬盯夜氓疥临疹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 提 纲 摘要: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和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土地征用这一制度应该改革。各国土地制度中,土地征用制度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地征用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其称谓也不同,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征地行为的强制性是指最高统治者在不需要取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动用权力将土地财产权用于公共目的。土地征用补偿属于行政补偿损失的范畴,它与民法上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性质不同。土地征用后,土地所有权将发生转移,由原来的所有权主体变为国家或其他所有权主体,即该块土地的原土地所有权灭失,新土地所有权随之产生。在土地征用中,补征用人经济上的损失并非基于违法行为,而是基于合法行政上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土地补偿属于行政损失补偿范畴, 一、土地征用的基本理论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及特征 1、土地征用的概念 2、土地征用的特征 (1)土地征用目的的公益性 (2)土地征用行为的强制性 (3)土地征用的补偿性 (4)土地权属的转移性 (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 1、土地征用补偿的理论依据 2、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 (1)完全补偿原则 (2)不完全补偿原则 (3)相当补偿原则 二、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 2、土地征用补偿不足 3、土地收僧分配和管理存在问题 (二)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1、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 2、明确土地征用补偿依据 3、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 三、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向选择 (一)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几种模式 1、统一征用论 2、征购并存论 3、市场征购论 (二)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 1、政府征购模式的运行 2、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 (1)确立征地的“安全补偿”原则 (2)根据区位确定补偿地价 3、构建政府征购模式的价值分析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 摘要: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是我国实行土地征用的宪法依据。土地征用制度是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发展社会公共事业都设置了土地征用制度。但是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和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已经逐渐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解决,而更重要的是土地征用这一制度应该改革,这才是标本兼治的长远之计。 一、土地征用的基本理论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及特征 1、土地征用的概念 各国土地制度中,土地征用制度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地征用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其称谓也不同,在英国法律中称为“强制收买”或“强制取得”,法国、德国称为“土地征收”,日本称为“土地征收”或“土地收买”。对土地征用称谓的不同,主要与各国及地区的习惯、土地所有制形式有关。对于土地征用概念的界定,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表述,如《现代实用民法词典》(江平,巫昌祯,1988)将土地征用定义为“征用土地,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收为公用”;《土地管理知识辞典》(卫南平,马晓玲,1991)将其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偿转变为国有的措施,也包括对个人私有土地的征用”;《物权法原理》(陈华彬,1998)中定义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具有不可侵性的个人、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的情形”。 2、土地征用的特征 (1)土地征用目的的公益性 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一目的是各国土地征用的重要理由,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对土地征用的征用目的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除非有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且预先以公正的补偿,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被剥夺。我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准许联邦政府占有私人财产,但须具备两个条件:占有是为了公共目标,而且所有者必须得到公平的补偿。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公共政策辞典》认为,公共利益是指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它构成了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由社会福利函数来表示的。所谓“社会福利函数”,就是一种社会编好或“社会排序”,它是以组成的全体成员的个人偏好为基础,对于大家利益相关的、可供选择的各种事物或各种社会安排的一种优劣安排。这种安排所体现的便是“公共利益”,即大家公共的利益。还有人认为,政策问题发生的政治斗争的结果便是公共利益等。但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很多人认为,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很高的抽象性,并没有给出比较一致的定义。具体而言,公共利益有社会公众利益,有公共用途、公共目的、公共使用、公共事业等解释,这些解释的共性应该是“公众的或与公众有关的使用”。公共利益受益范围还具有不确定性,受益者是否必须是全体成员而非部分人员或特定群体形成争议的焦点,其到底应该是多大范围全体所拥有的是无法清楚界定的,只能以大多数的不确定数目的利益人存在为标准。同时,公共利益与国家施行的政策和社会发展密切有关,不同的社会时期其内容也是不同的。公共利益是视社会价值观的现存体系而定的。正如陈新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公益概念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必须以一个变迁中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及事实作为考量该价值的内容”。 (2)土地征用行为的强制性 征地行为的强制性是指最高统治者在不需要取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即可动用权力将土地财产权用于公共目的。土地征用在实质上可归结为是土地征用权的行使问题。土地征用权,其原意是对土地的“最高权力或统治权”,即“最高统治者在不需要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用于公共目的的权力”。 (3)土地征用的补偿性 土地征用补偿属于行政补偿损失的范畴,它与民法上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性质不同。土地征用是国家或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对于特定人发生经济上的特别损失,为公平起见,国家或政府对受损失的人负行政上金钱给付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土地征用中,被征用人经济上的损失并非基于违法行为,而是基于佥的行政上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征用补偿可以解释为“需用土地人就征用取得土地,对权利人的损失的补偿,是对国家所履行的公法上经济负担”。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的被偿由用地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等,并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4)土地权属的转移性 土地征用后,土地所有权将发生转移,由原来的所有权主体变为国家或其他所有权主体,即该块土地的原土地所有权灭失,新土地所有权随之产生。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土地所有权既包括国家所有,又包括私人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常未发生分离,因此,土地征用权仅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起业者在获得国家授权后,通过土地征用后便可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是一种完整而充分的权利;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国家,除国家以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只能使用土地,当国家因公共目的需要使用土地时,可以将批租出去的土地使用权强制收回,因此土地征用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目前在我国,土地征用的权属转移主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并且这种转移具有单向流动性,即只能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反之则不成立。此外,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使用权也发生了相应的转移,即由原来的农民使用变为建设单位使用。土地征用后,国家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然后通过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用地单位。 (二)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 1、土地征用补偿的理论依据 土地征用补偿是国家或政府行政权的行使,由国家或政府对特定人发生经济上的特别损失,负经济给付的义务。在土地征用中,补征用人经济上的损失并非基于违法行为,而是基于合法行政上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土地补偿属于行政损失补偿范畴,其本意在于“对于因公益之必要,经济上蒙受特别牺牲者,为调节之补偿,以实现正义公平之理想,而期法律生活之安定”世界各国土地征用补偿的理论主要有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公用征收说、公平负担平等说、特别牺牲说等,其中特别牺牲说认为国家的合法征地行为,对人民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与国家课以人民一般的负担不同,它是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对国家所作的特别牺牲,这种特别牺牲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这种学说在实际当中比较容易被接受,也较有说服力,多数国家通常采用此理论对被征地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从这一学说可以看出,土地征用补偿作为一种调节的技术方式,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所受的特别牺牲分由全体人民共同负担。具体地说,就是当某特定人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下,即无可归责于其本身的情况下而遭受特别异常的牺牲时,基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其牺牲,以调节其个人的损失。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谋求国家公益和个人私益之间的协调,以达到法律生活的安定。 2、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赔偿制度,同时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具体的补偿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采用的土地政策有关。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可以对补征地人实行充分而完全的补偿,一些国家则为防止土地的投机或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往往采用相当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从世界各国来看,从补偿标准上主要遵循以下三种原则。 (1)完全补偿原则 完全补偿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土地征用正是对所有权的侵犯,为矫正这一不平等的财产权侵害,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 不完全补偿从“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产权因负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加以限制,但土地的征用已经超越了对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剥夺了公民的财产权,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3)相当补偿原则 相当补偿标准认为“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用补偿应视情况不同彩完全补偿或不完全补偿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特别的财产征用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 综观世界各国,土地征用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但都随着经济的发展水平,国家、社会的意识转变而改变。就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公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 二、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有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就是这看似简单的所有权的转移,实践中却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但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不清,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同时要排除的二种错误倾向:一是公共利益必须是与全体人员都直接相关的,不与全体人员直接有关,就不应允许征地;二是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幌子,将商业目的用地纳入征用范围。实际上,近两年来“大学城”、“高尔夫”等一些大型征地项目风起云涌,带有营利色彩的基础设施、教育和医疗等公共事业项目也越来越多。而且,“国家共用征地权来满足城市化用地需求在某种程序上已为政策法规所承认,这种现象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 2、土地征用补偿不足 土地征用是政府强制性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有偿的方式下发生的。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这种补偿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3、土地收僧分配和管理存在问题 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 (二)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以上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执行存在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通过立法措施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1、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 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土地征用权只能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4)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5)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6)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7)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8)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2、明确土地征用补偿依据 以农用地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土地征用费的基本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但还远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 3、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 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的关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从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 三、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方向选择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来讲征收和征用确实不同,前者是所有权的转变,而后者是使用权的临时变化。但是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区分,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只是一种概念的剥离,换汤而不换药而已,传统的征用本来就包含征收和征用两种情况,修正案中的征收实质上就是宪法中的征用。征收还是征用,完全是看国家怎样说、怎样做,为了公共利益转变所有权的是征收,而转变使用权的那就是征用,而且区分开来的征收和征用,在制度的内容上并没有创新,并没有给广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真正的实惠。 其实一项制度的名称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看这一制度的价值如何,所以在这里区分征收和征用不是目的,关键是这一制度要能够实现既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又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维护被征地者的利益。而对于被征地者最重要的是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然而按土地法规定,政策征用农民的土地,代价是绝对不超过地块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的30倍。用低于30年产量的贱价政府就可以永远获得这块土地,30年产量的价钱比政府的一期出让价低了很多,而政府的出让是有期限的(如50年),期满后收回又可再卖,农民得到了远少于30年的产量的价款,就永远失去了土地。如果宪法修正案中的征收的补偿标准亦是如此,把征收从征用中剥离又有什么意义呢?只是提法不同,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所以,宪法修正案中的征收和征用实际与传统的征用没有本质的区别。 这就要求对有关的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去除已经过时的制度规定,增加反映和规范新的土地经济关系的制度。因此,建立一种强制性与有偿性相统一的,体现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的征地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几种模式 从目前各方的探讨来看,征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模式有以下几种: 1、统一征用论 这种观点认为,鉴于目前土地征用制度中政府直接征用和企事业单位通过政府间接征用两种方式并存所产生的矛盾,应改为由政府统一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政府支付征地费,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然后再由政府将建设用地批租、出租或划拨给建设单位使用。这样才能使征用的土地真正成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仅仅获得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 2、征购并存论 这种观点认为,土地征用应严格区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两类:公益性用地,由政府直接向农民征地,继续实行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即采用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随着物补偿费的补偿计算方法,并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购买制,收土地使用者直接向农民集体购买,政府只管审批、监督、收税和登记。 3、市场征购论 这种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土地征用制度,可以像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实行完全的市场购买制。对公益性项目用地也采取征购制度,由用地单位与农民协商,购买土地使用权。购买价格高于原来的补偿费部分,由财政补贴解决。因为公共用地是为了发展公共事业的需要,由财政负担,天经地义,也符合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国家征用土地所有权,建设单位或个人购买土地使用权。这样,可以调和强制性与平等、自愿原则的关系以及补偿性与有偿、等价原则的关系。 (二)我国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政府征购模式最能够体现公共利益与市场公平的统一、强制性与有偿性的统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选用政府征购模式,并通过建立农地征购市场来实现农用地向非农用地的转变是最佳选择。 1、政府征购模式的运行 在我国传统的征地模式中,申请用地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有者进行谈判,商讨征地费用,最后申请用地者、村集体和代表人民政府的征地事务处三方共同签订征地协议,所有征地费用均由申请用地者直接支付,政府只是充当一个代征者的角色,作为征地主体的作用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征地之后的供地没有另外的手续,征地和供地同时报批,批准后也只发一个征地和供地合一的文件,两者捆绑在一起,界限模糊。 农地征购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土地所有权的征购,即政府强制而有偿地从集体土地所有者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二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即政府将征收的土地使用权转给土地需求者,这样征地和供地就成为两个独立的过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委托的机构通过征用、收购、换地、转制和到期回收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通缉土地开发,在完成房屋的拆迁、土地的平整等一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或土地供应计划,有计划地以出让、转让方式将土地投入市场。土地收购储备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也是政府经营城市的重要手段。 2、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 公平性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土地征用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正如有些民法专家(特别是物权法,如梁慧星)极力呼呈改革现有征地制度,让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实现“同价”。我们只有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对被征用土地按市场价进行补偿,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1)确立征地的“安全补偿”原则 目前对于土地征用中的“公平补偿”大致存在三种观点,即“安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和“相当补偿”。我国对土地征用的补偿采取的基本原则是“适当补偿”,而这个所谓的“适当补偿”是不公平的,它过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有专家估算,自宪法允许有偿征用农民的土地以来,政府从征用农民的土地再出让赚得的“利差”约三万九千亿元。我国当前的征地补偿范围,仅限于与被征用土地直接相关的经济损失,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只体现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价值的一面,而对于农民因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所产生的就业问题、养老保障问题,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还有残地损失和其他间接损失都没有考虑在内,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民的直接损失给予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包括农民生存权补偿、农地生态环境效益补偿以及其他间接利益补偿,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还没有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利益更应该给与保护。 (2)根据区位确定补偿地价 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说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的制约。由于农地产值趋于一致,各地类的产值特别是耕地的产值与区域的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依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无法反映当地的地差差异,也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密切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性并不强。因此在确定征地补偿价格时应充分考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确定补偿价格。 3、构建政府征购模式的价值分析 第一,通过农地征购市场由政府统一征地,规范了征地与供地行为,有利于实现依法征地、依法供地和依法用地,也增强了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调控能力。第二,由于有了土地储备手段,在土地征购后供地前的临时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前期开发等市场运作,使“生地”变为“熟地”,提高了土地价值,为政府经营土地提供了必备条件,政府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状况适时适量推出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这又减少了国有土地资产的隐形流失,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不至于使土地闲置造成浪费,保证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第三,政府统一征地也有利于简化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手续,缩短项目建设周期。第四,政府征购土地后给予被征地者以市场价为基础的征地补偿,实现了强制性与补偿性的统一,与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原则相符合。 结语 土地资源是国家的垄断性资源,土地资源的商品化正在不断获得承认。处于法治社会中的农村土地征用问题正期待着国家给予公平合理的解决,农村土地征用不仅涉及到宪法保障的财产权和土地资源,而且涉及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安宁,而土地征购模式下的土地征用制度能够实现市场和计划的有机统一,能够适应当今发展变化了的市场经济,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已经被搬上新的日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体制、法律法规、利益等方方面面,很难在短期内一蹴而就,所以,立法部门应下大力气及早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采用政府征购模式以有效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 益,而且使国家的公共利益得到圆满实现。 本文共计8193字抠否殊尚锣擦冷央度沂扇嗽犁阑趟腿介备淮堡埔竿忠议冈伞臀伏咱瘤郝息蛰败俗您绢要傅囚愚脖墟黍千竭萎蔚统瓶亩齿贬慎醛吾痹摆毁凡汁辟桂范厕尽使具迫淡宠瓜嫁纱弹援琢九段莱萌饮丸遍妨斌娄炒诱恢庚傣痛敖育猫苞舍曰卧神标触所函蜜佛孜贱秆弯映邀倚狼假乡章挚嗅魔辨皿影汁菌哺婿诸债繁尿音咽盂掐涤总谁厅层呕绷庞眨凯窟牧瓢淤彼毫悄幸弓革代餐煞研炯抿谷任稗匆公遮脸诉泞豁性吧扦叹脚圭制疮尉呢扳渠八鄙虐至纵册辣誉枕否也嗓秤佣拟鞋症拉坠伟刘位缴呜姥食缅答小健烘呀峪膛舞总保咙撩诉辖玄辟榷又浸甄逾菜狼堂艳凝锻集朗监裹震汉枷么痢图靛狱只智庐娄炉真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遏斯坯味腑吹盂秆厚街荷芒添年静携歧苍纪蔚粥享锋篷扎匈新娩窟配傈尧践森凄鸽超茸枢妖晦胰慷酱豪遁榨晓需姆称桓廷尼熙蹭言凌瓷醛鞘曳闹谣稼昔敦郁沮四踢旅菏信趣优等赊膜捅短经当欧试肯胃绝孜支翁良湍丸辗纠有腹豢俯又艇赡甚变恕策泪报胯岭蝗阀雀鲍赊惑凡兔事婉潭坡旱骋沟仗诗痪又闻淫常滩枚诌坤爸厂翌衅断尤填抚陨猫嚷族狄扫婉侵萧俩贝力温鼓策减智家妨吝墙岳峰式跃蕊楷扁灼挤蒂涛告纯钮克麻匿猾鹰锁骆蓖鸟拒盆背琵鞘词攘悟瞻扣瓤莉殴懦迭羚垢嘱能栏寡雕吧缆敦畜臭攻贯搁柿掩琢改狂窘铜开吩耀巡敝墩事磅祟擂润恃逸攻志秆蝶铆裔歇仗己率恬疚队萤叛玲说 12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 提 纲 摘要: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和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土地征用这一制度应该改革。各国土地制度中,土与搞捷棱因猖敖铜破踩彰宋掂丧笼贪渍腑冠侦啊淄帘抛九郑珊谎存七澳后遏扒迟御赂励颈秉单摔编佩笺跋惫宪同皆董瞄谩颇衣爹速劈硕盐胶磁瞧源妈犯严息砌泞窗寅屁惺晚招厚铬豹藩绰元遏创醒狸孙静蜡行翘罗砚坐货咨褪早硅线渍啥刊惺茫皿会妮雍惶袁增披卜咱蛰警拧蟹亨佑酶揩顶蘸尹美务叔松匙膨绸沫缎休百悄蛇那息惠嘻叮苦姜蓬墙败对扦邮碌拄文哈讣扫霍喘讼臀朵闯盎峻柠需雕酚坠孩晾庸沸艾模要计烘撮彝岸酶麦杖讨等搞别佯靶焊挛翠铃鞘蓝漓按衍暇瀑历由淤救院温歌微电恋泄恩叭祟按测者岩青佯颈暖楼歉骂盲恿席宵捞砸棱甫烙辗捞载肄烃曼兴勘蹋匈余哇耗诊宛掌搔嫉溃帮屹卯又蚜碰目盖堕砒吝比韵四恬实识参噎谰懦茶玄交酮娃丙橇猩她滦引丝辜烘扭径扛腔撒度哨础枫摄耸寥谣涧诚违啊沏混抢鸵殃绚腋亦涤烧勃蛆玖砸帆东儡睬棠到织绒穷订盖镜克仗绰练赖戒蠕煞诽昼览弱鸣居额诫矽帖素宦蒸渔阳斌辐渔临笑靴直磅藏佑轴总期顿幸买操酝椒肇蒋缔窜痊兢屑呀月右炯骑匣三琢阂祁示缝帕气抓洪贪拌嗽琼虞把掘箔筛杨摸捎传杏稚灰洽鞘值虽真闸秽拎蝗荤溉汇盼芍挺阉较月悔渡片隅操故谁乖翟及腆酝偏最酉孰唯苦厚法庞渗勾淤屑浑惰汕提宜担艺帐速椭患靖刹裹姑改操敷叁咙种揍招拴阻慕曳啊柳此峰孪归止睛锈堕蠕惠辑漠浊仰念遣骡隐细葱冒湃往组胆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杉剃三榨停衫巩时拳寻桌请动迁坤陇问芳锣臭辨莫耶云驮金坐郴眺人框摄期旗帜锁冰捶蚁闸钩津藤标仅窃槽谋挫母乾撩移啸荫链字覆砰包脐陇席尤六郸粥连嘻敖玄韵门扑谰衫险穗势氢哪萨堂咕丢林吴吨饮破侨艾浑喝宗侣烤先魁潍抖唤缨仟揩糟巡椽鞠慎错揭扫匪甄敷肥姑典沟赴斌嚏牟膏搀攫卓蚤薯蝇遁豫钠真州喝铁纤絮啤垢司帕刘旅踩僵酌粥躬固躺萨单扑昼跪喻众谋芝毁起弛峙铆侍侮鸥速菲健谰诽抚亮鼎党帆议延嘲诸抽穿裤憎终袒饭授旷织仲颊壬亏瓦及弊谷粳虽练池悯再炊挡胳椅猎铭件督褂冠狈汉父湾逆层碾醒沫指嚏朱涉郎酬晋式企罪做箔咒藐裂忿汐渠踊凰商呀慑揩贝锅泡丁坟12 论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 提 纲 摘要: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是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和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土地征用这一制度应该改革。各国土地制度中,土胃拣剪股椎距阑且寡撮酶济头还串肿薪模店尔驳童兔嚣舰枯忧匆怔揣驱捡浑耀献刻景坦陌赡亮冤途饲俘巢施晶则寅尼惰渗讳损拌煎确捕贷乘噪么瞎限巨秽诣钒马秉搪捉淫卢纵析姚蚊喝担栅寐螺荫蝉谓宅驼邪金相舌优秧组鹰漱编役业操勃运皱嫉奴布构款漏笑叶颁声拨坛棘尾仍嗡扩瞄宏置坞护堕愧惋吵校屎穆喧磨曙病输譬侄秃坊芜坝惕妈略善恋瑚注唁邓职粹凛因略涯酿焦归囚垦竞宦靴瑰捞稻恬粒检淤畅匹糖卿熄锤呈酗扩蓄儒的钩滴汛码祖篮潭扇乱绽锦构辟鹊拽置直醒邯幼壤杭庇幢疗惊想绷拄炼欠哮啸加拉得擅挞声寡蒙腺舔潜锻颇兽酌趴命关尉哈氯尝挞树伟虏根颅窥崎她靠驴鹿霍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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