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职员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升职员工作主动性,提升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职员。
第三条 对职员奖惩实施精神激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标准。
第四条 奖励措施
第五条 本企业设置以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彰;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职员应给通告表彰: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争得荣誉,预防或挽救事故和经济损失有功;
3. 一贯忠于职守,主动负责,廉洁奉公;
4. 有其它功绩,足为其它职员标兵。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职员应给奖金奖励
1. 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 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 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设,为企业采纳;
4.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 节省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 领导有方,率领职员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 其它对企业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该给奖励。
第八条 有以上表现,企业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给予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以下:
1. 职员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 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感人事部审核;
3. 董事局或总经理同意。其中,属董事局聘用职员,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同意;属总经理聘用职员,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同意。
第十条 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 警告;
2. 记过;
3. 降级;
4. 解聘;
第十二条 职员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和工作无关事情;
2.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 无故不参与企业安排培训课程;
6. 首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 检验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推行职责;
9. 遗失职员证或职员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齐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 出入厂区不遵守要求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 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职员有以下行为者,给记过处分:
1.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准期完成或处理不;
2. 因疏忽造成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她人;
3.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喧华妨害她人工作;
4.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 在禁烟区吸烟者;
7.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8.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9.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10. 涂改考勤卡,替换她人打卡或接收她人打卡。
第十四条 职员有以下行为者,给降级处分:
1.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 违反劳动纪律、常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
3. 擅离职守,造成事故,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
4. 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 违反企业要求带进出物品;
6. 遗失经管之关键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 私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
9.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 违反安全要求方法致企业蒙受重大不利;
11.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企业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 职员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解聘处分:
1. 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企业误信而遭受损害;
3.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欺侮之行为;
4. 违反劳动协议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 蓄意损坏企业或她人财物;
6. 有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企业蒙受损害;
7.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8. 拒不实施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
9.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10.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
11.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浪费企业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
12.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标准,造成经济损失;
13. 贪污、偷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还未达成刑事处罚;
14.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她人声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
15. 泄露企业秘密,把企业用户介绍给她人或向用户索取回扣介绍费;
16. 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
17. 利用职权对职员打击报复或偏护职员违法乱纪行为;
18. 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企业秩序;
20. 在厂区范围内赌博;
21. 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
22.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 常常违反企业要求屡教不改;
24. 依协议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收;
25. 因行为不妥,企业无法再对其信任;
26. 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职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职员有上述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除按上条要求负担应负责任外,按以下要求赔偿企业损失;
1.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2.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发觉本企业职员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要求行为时,应立即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汇报;职员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部监察委员会接到汇报、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局同意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成,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同意,交相关部门实施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二十条 给职员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该慎重决定。必需搞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许可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调查、审批职员处分时间,从证实职员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出2个月,其它处分不得超出1个月。
第二十二条 职员对所受处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企业最终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职员,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企业(企业宣告解聘、开除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事课制订,经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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