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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要想确保企业各项事务顺利开展,企业利益全方面地提升,人才合理利用,使企业各级职员实现自我价值表现得到充足满足,就必需要有一套健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企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发明一个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工作环境,依据国家相关劳感人事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以达高度利用人力,提升经营绩效之目标。
第二条 企业人事管理制度必需坚持以下标准:
(一)任人唯贤,为才是举
(二)培引结合,既要重培养,又要重纳新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优胜劣汰用人机制
(四)重视团体协作精神,营造一个团结、友好工作环境
第三条 建立一支素质高、含有良好团体精神和含有奉献开拓精神职员队伍,使人才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主力。
第四条 凡本企业职员人事管理除另有要求外,悉依据本制度要求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给予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以下:
(一) 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由总经理任免。
(二) 事业部经理、各部门经理助理——由人力资源部提请总经理任免。
(三) 各部门、市场部职员——由部门经理任免。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评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人力资源部同意,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呈总经理同意。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给予任用:
(一) 剥夺公权、还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宣告、还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还未撤消者;
(五) 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点、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要求外,自到职日起30天为试用期,必需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给予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部门主管填报《新参与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方能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申报企业人力资源部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企业人力资源部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企业应聘人员记录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复印件一张;
(三)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四) 缴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第十条 本企业和钱、物直接接触职员均应办理担保手续,担保其在本企业服务期间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
第十一条 本企业职员担保人须含有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企业认为合适者方可担保。
(一)在呼和浩特地域有固定职业收入。
(二)在呼和浩特地域有固定资产。
(三)本企业现职人员均不得为担保人。
第十二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担保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企业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偷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企业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偷窃、挪用企业财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十三条 担保人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担保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企业办理更正。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员如因职务变更对原担保人认为不能负担担保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找担保人。
第十五条 担保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它事故丧失其担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企业,由被保人另觅新担保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担保书后方得解除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企业职员担保人如发觉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需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七条 本企业对职员担保人如发觉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需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八条 本企业职员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觉任何弊端时才发还担保书解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本企业职员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本企业各级人员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均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 遵守本企业一切规章及通知。
(二) 尊重企业信誉,凡个人意见包含本企业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企业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企业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一切机密。
(四) 实施职务时,应努力争取切实,不得畏难规避,相互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珍惜企业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用户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癖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职员考勤管理制度之要求办理。详见企业《考勤管理制度》。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企业职员之待遇除另有要求外,悉依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工资标准要求详见下企业《工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工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 职员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个月1—14日结算上月工资。
(二) 职员工资每个月15日发放。
第六条 本企业职员年底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要求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综合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底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月末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职员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和差假
第一条 本企业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职员之职务或服务地点,职员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接并报到完成,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它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离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它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条 本企业职员出差按《职员出差管理制度》实施。
第六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七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经营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之要求办理。
第八条 职员请假应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诊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个月不得超出3天,每十二个月累计不得超出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十二个月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十二个月累计不得超出二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儿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弟兄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职员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六) 探亲假——企业给驻外职员每十二个月两次探亲假,每次除去往返旅程天数后探亲10天。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八) 指定假——因市场停止经营,临时无岗位安置而受企业指定休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九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据第三条第一款要求办理外,其它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实属实者,可视其病况和在工企业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十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工资制度》要求支给。
第十一条 职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人力资源部登记立案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同意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实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要求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十二条 职员请假应依下列要求呈请同意:
(一) 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人力资源部核准,超出三天者呈总经理核准。
(二) 事业部经理、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主管经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人力资源部核准,超出七天者,呈总经理核准。
(三) 其它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主管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核准;超出七天者,呈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三条 职员请假不管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出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实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评和奖惩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职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评之责任。每三个月一次,应按《职员考评实施细则》(由各部门、市场部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评表中,具体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评、培训等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评应于职员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评成绩及勤惰情况给予评核。
第四条 部门经理、市场部经理、经理助理之考评由总经理评核。事业部经理及以下人员考评,由其直属主管层转人力资源部核定,其它人员均由各部门主管核定。
第五条 职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以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
2. 其它有利于本企业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企业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关键任务,能准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立即阻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所以提升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企业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所以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提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利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所以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企业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预防,使企业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 十二个月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企业增加收益或降低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六条 职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以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企业参观者。
2. 擅用她人经管之物品及设备者。
3.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4.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全部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企业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企业声誉者。
4. 指挥不妥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企业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十二个月内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企业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企业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经过正当渠道陈说己见,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欺侮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根据要求指示,私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企业蒙受损失者。
10. 有意损坏企业财物者。
11. 在企业内赌博,或有伤风化行为。
12. 在企业内打架斗殴者。
13. 散播有损企业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有意过失行为,而引发灾难者。
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给予处罚者。
17. 十二个月内记过三次者。
第七条 职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层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八条 其它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奖惩。
第九条 职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给予免职。同十二个月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 离 职
第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本企业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立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企业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止营业在30天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聘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职员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企业亦可随时解聘,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职员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出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据第五条要求解聘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要求,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企业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满十二个月者,发给30天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职员最终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职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部门主管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私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职员不管依据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企业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企业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 教育和培训
第一条 本企业视业务需要举行定时或不定时、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和培训。
第二条 相关教育和培训,其应参与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企业为教育和培训之实施可指派各相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企业视实际需要,可聘用外来教授担任讲师或指派相关人员参与外界举行之相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多种教育和培训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行测验,或提出心得汇报,其成绩作为职员考评资料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人力资源部呈请总经理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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