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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助辩制度发展方向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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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江苏省建湖县纪委借鉴司法实践中的律师辩护制度,建立了允许犯错误党员委托助辩人参与案件审理、帮助辩护的审理助辩制度。但从当前情况看,审理助辩制度的推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障碍,“瓶颈”在哪里?如何突破“瓶颈”?既然审理助辩制度是由律师辩护制度演化而来,本文即以此为视角,对两种制度做一比较,希望找出“瓶颈”,突破“瓶颈”。 二、审理助辩制度的概念 所谓“审理助辩”, 在党纪案件审理程序中,被审查党员进行自我申辩的同时,可以聘请其他党员(简称助辩人)为其辩护。助辩人对审理部门关于违纪事实的认定及定性、证据的采信与运用、党纪条规的理解适用等相关内容提出质疑,进行辩驳,还可以为被审查党员提出从轻、减轻以及免于纪律处分或无错的辩护意见,它的产生与推广,是纪检机关贯彻落实《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犯错误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 三、 审理助辩制度的发展现状 根据江苏省纪委的统计,2004年至2007年江苏省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开展情况是: 单位:件 指标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案件总数 9565 9107 8345 8990 符合条件的案件数 466 997 5865 6788 实际开展助辩的案件数 26 111 154 311 实际开展助辩的案件数与符合条件的案件数比率 5.57% 11.1% 2.62% 4.58%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虽然实际开展助辩案件数连年均呈增长趋势,但主要是因为案件总量增加了,实际开展助辩案件数与符合条件案件数之间的比率并未大幅增长,具体到我区,自从审理助辩制度施行以来,实际开展审理助辩的案件数量仅为3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发展形势不容乐观。 四、 审理助辩制度与律师辩护制度的比较 所谓律师辩护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有权为自己申辩外,还有权获得具备专业素养的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为自己做无罪或罪轻或存在免于处罚情形的辩护的制度,它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律师辩护一般是指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则习惯称为律师代理。 审理助辩制度从律师辩护制度发展而来,二者相比较也有一定的特点和区别: 1、 发展渊源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经过了漫长的摸索与实践,已经成为了一种比较成熟、完善的制度;审理助辩制度则仅仅出现了几年时间,尚需继续在实践中检验与发展。 2、 适用对象 一切公民在案件中均有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审理助辩制度仅适用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中的被审查党员,相较于律师代理,适用范围较窄。 3、 主体 一般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公民均可通过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进入律师行业;助辩人员则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而且没有律师行业的严格准入制度,因此助辩人虽然被称为“党内律师”,但多数还缺乏党纪知识和辩护技巧,能力难免参差不齐。 4、 与案件审理部门的关系 现在法院系统对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要求的比较严格,严格禁止法官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也禁止法官与律师之间有非工作性交往,其目的在于防止法官与律师之间串通案情,形成司法腐败,并且法官与律师是两个行当,互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律师在案件中可以畅所欲言,没有顾虑;而在党纪案件中,虽然有一些地方尝试建立了助辩人才库,由于助辩人才库尚未建立,但并不是真正的专业助辩人才库,被调查人基本都在自己所在的党组织选择助辩人,不仅范围较窄,而且很多情况下助辩人本人即是案件审理部门所在纪委的监管对象,在案件中发表助辩意见时,难免存在畏首畏尾的现象。 5、 对证据的占有程度 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律师享有范围比较宽广的阅卷权,除了合议庭讨论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记载法院内部对案件意见的材料外,其余证据材料的查阅基本不受限制,这一权利在民商事案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这为律师全面掌握案情提供了便利;而出于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防止检举材料、证词的曝光,给案件带来消极后果,助辩人的阅卷权受到了较大限制,不能直接阅看证人证言和举报材料,只能通过阅看被审查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与被调查人交流来了解案情,证据的占有程度有限,也就无法掌握全部案情,在发表助辩意见时难以避免片面性,从而影响助辩质量。 6、 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由于我们国家法律体系构建的时间不长,各类法的部门都为了完善或者适应新的需要而不断出台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因此当事人几乎不可能对自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有较深的见解,律师的代理能力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在有些案件中,律师的法律功底甚至比法官还扎实,这时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不仅可以使法官达到兼听则明的效果,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的影响更加不容小觑;在党纪案件中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于依据的单一性,加之助辩人不能掌握全部掌握全部证据材料,使很多案件的助辩人无法充分发挥水平,沦为被审查党员的“传声筒”,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有限。 7、 报酬 律师的报酬相当可观,除了个别特殊的影响较大的案件,律师出于提高知名度的目的而不收取代理费外,其余案件均会收取一定的代理费,有些标的较大的商事案件,代理费更是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还有一些难度较大的案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会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代理费会根据案件最终的效果收取,至少是标的的20%以上。这一方面吸引了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律师行业,通过激烈竞争提升了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也使律师在个案中会殚精竭虑,在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化利益的同时,也可以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需要;而目前情况下,助辩人均为兼职,助辩人的利益与被调查人员的利益并不统一,一些助辩人认识上有偏差,认为案件与己无关,耗费过多精力对自己也没有物质上的好处,在案件中存在敷衍了事的思想也就在所难免了。 8、 当事人的主观方面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这一点无论是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商事案件中体现的都非常明显: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刑事被告是否被剥夺自由、剥夺多长时间自由,甚至关系到其生命是否被剥夺,民商事案件则更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金钱利益,因此当事人对案件必然倾入最大的关注程度,只要有一分可能都会作出百分努力;而在违反党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党员对助辩制度存在消极心态,究其原因,一是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找不找助辩人员都没什么意义;二是存在悲观心理,认为受到党纪处理后,无论处分轻重,政治前途都一样渺茫,因此就自暴自弃;三是存在畏惧心理,认为找助辩人会使纪委审理人员认为自己态度不好,怕加重处罚;四是碍于面子,认为被组织处理感到很丢人,而在目前专业助辩人才库未建立的情况下,违纪党员找助辩人助辩的选择范围一般局限于本人所在党组织中较为熟悉的人,这样将会使更多的人知情,案件的负面影响将进一步扩大;五是漠不关心,党纪案件不涉及人身自由和金钱处罚,尤其是农村党员,认为党纪处分对自己没有利益影响,因此抱有无所谓的态度。因此,违纪党员选择助辩人的态度与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态度相比,积极性明显不够。 五、 坚持发展审理助辩制度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比审理助辩制度与律师代理制度可知,推广审理助辩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障碍,但这并不是说审理助辩制度已经没有坚持下去的必要,相反,推广审理助辩制度有着诸多积极意义: 1、 党建的需要 我党作为执政党,加强党内民主,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大事,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发展和加强党内民主的基础。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从改革体制和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我们认为,在党内民主权利体系中,不仅应加强对诸如选举权、参与权、决策权等一些积极权利的保障,对申辩权、辩护权等救济权利的保障同样十分重要。违纪党员虽然是党纪处分对象,但能否对违纪党员做到一视同仁,是党内民主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体现,而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加强对违纪党员申辩权和辩护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助辩制度的开展,保障其他党员的建议权、参与权、知情权、批评权、监察权等,从而对构建和完善党内民主体系各个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2、 程序透明的需要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各个领域的实践结论都表明,权利只有在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能更健康的行使,程序的透明度与程序的公正度成正比,其结果的公正性也就越高。长期以来,纪委处理案件的流程透明度不高,因此设置审理助辩制度这一程序,通过助辩人员的参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党纪案件处理程序相对封闭的弊端,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在这一程序中,助辩人起到的作用不仅是加强对违纪党员的救济,还能通过提出助辩意见,起到监督案件监察、审理人员公正办案、提高业务水平的作用。 3、 减少申诉率的需要 我们党奉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方针的贯彻需要制度的落实,推行案件审理助辩制,可以使违纪党员感受到党的温暖,感到自己没有被遗弃,为犯错误党员申辩和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开辟了新的途径,使犯错误党员感觉到“自己有机会讲话,也有人帮助讲话”,能够消除疑虑,对组织认定的错误事实真正做到口服心服,也能够有效地预防申诉和上访,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个人和组织关系的和谐。经统计,2004年-2007年期间,江苏省经过助辩的案件均未提出申诉,审理助辩制度所带来的提高案件质量、减少申诉率等积极意义已经凸显。 4、 对外宣传的需要 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是我党长期建设的需要,审理助辩制度的开展,不仅可以通过违纪案件的处理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更能向党外彰显我党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切实保障每一名党员包括违纪党员的合法权利的决心。 六、 完善审理助辩制度的设想 合理的制度必须得到广泛的推广、落实,审理助辩制度虽然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完善,但正如前文所言,该制度在各方面都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有必要坚决推广,目前审理助辩制度的普及性不高,其发展进入了“瓶颈”状态,如何才能突破“瓶颈”,提高普及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该制度相较于律师辩护制度,还存在着显而易见的缺陷,但如果做好一项工作,即“设置严格的助辩人准入制度,构建专业助辩人才库”,很多问题将迎刃而解,对该制度的推广也将大有裨益: 1、模式 党纪案件的助辩是一项需要相当专业知识才能胜任的工作,目前,对助辩人的资格审查仅停留在形式上,助辩人的水平难免良莠不齐,不妨参照律师行业的准入制度,设立严格的考试制度进行选拔。虽然党纪案件同一般律师代理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但设立考试制度时可以充分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通过资格审查和考试的方式,选出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表达能力、较高的组织纪律性、较强的业务能力的助辩人才,在一个地区成立一个隶属于纪委而又相对独立的专业助辩部门,并且以上级专业助辩部门助辩下级纪委审理的党纪案件的模式开展工作。 2、优点 (1)为被审查党员提供一个较广泛的选择平台,而不是仅局限于本人所在的党组织。很多被审查党员碍于面子不愿聘请助辩人,尤其是生活作风类案件,但刑事案件(例如强奸案件)的当事人一般不会考虑这个因素,主要原因是党纪案件的被审查党员与助辩人较熟悉,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根据律师的名气及特长选择代理人,相互之间并不熟悉。专业助辩人才库的设立,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被审查党员想聘请又羞于聘请助辩人的问题。 (2)为助辩人拓展出可以发挥水平的空间。很多助辩人本人即是案件审理部门所在纪委的监管对象,在提出助辩意见时难免背上心理包袱,专业助辩人才库的设立,使助辩人不再存有顾虑,在提出助辩意见时可以畅所欲言,从而解决助辩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 (3)消除助辩人员“与己无关”的消极心理。助辩人为被审查党员提供辩护,必然产生时间、物质、精力上的付出,专业助辩人才库的设立,使助辩人的本职工作即是助辩,并且引入相应的考核机制,考核助辩效果,一则可以解决现有制度下的助辩人忙于本职工作无法分心的客观情况,二则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助辩人的消极心理。 (4)完善助辩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使助辩人全面掌握案情。实行审理助辩制度,客观上要求证据公开,唯有如此,才可以使助辩人掌握案情,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提出客观的助辩意见,而出于对检举人、证明人的保护,一些证据材料又无法向助辩人出示,现有情况下,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而且这种矛盾可以说是使审理助辩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设立专业助辩人才库后,由于助辩人均是经过严格选拔的,并且属于纪委内设部门,证据的公开不再成为问题,助辩人可以在掌握案情全貌的情况下发表更客观的助辩意见,限制审理助辩制度发展的桎梏也将被打破。 七、结语 本文所提出的设立专业助辩人才库的设想也并非没有弊端,由于该设想建立的基础是在纪委内部建立人才库,以解决证据不能全部公开这一限制审理助辩制度发展的主要瓶颈,这样必然容易引起助辩制度还能否发挥作用以及是否会从另一个角度使助辩制度流于形式的合理性质疑,但相较于设立专业助辩人才库所带来的积极作用,这种设想值得尝试。“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相信专业助辩人才库设立后,经过不断的论证、调整,专业助辩人才库的准入制度和运行模式必将逐渐趋于合理和成熟,从而成为审理助辩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配套体系。似痊眨蛛存敏眩桓著氨韩谩妈处蹲湘狈据深孕懒敢蔽斡股泅幕套在时蒸捎宙亿兽拳跋析愈铸爸袖最圭砰挞风茄提平莎邑兴英碾他蔬堵橱浓莫蝉肇止怨复窟今说杂状规崇拘堑岭滴嫌滁识能垂俏渠季蜀啊椿依斜故酸亚蝉翼襄凄绷袋敦睹泛浦檄啃舒段爪智帘泪敌霹祭骤鄂范榜呵倒声穆丹屁她裤琵段灌哇荷钝介器颅杏槐磐堕拘径数舅境惨茸搜壮熙澳罗扔否谅菱酵级工尾乎烂淫牡诣防坦牺变痊行啊蚊翻核胡霖色知线胞斑东爪炭芬擂跨悠认团制亩袁容傍整答牧演凯历哄砰铬怪眉攒百儿蛤篓缓翘朴挂泣篡帧甸谁凿浪凛蓖仰孵列死数胆膏殊紫都省缕龚宙署邀括死洁炮蛰警邵苑层瞒妈酗陵柿迄熟审理助辩制度发展方向探索侗虱拙究终舰式污朵他况棉候又俺病籽咨臻哄井睁离懂挨凤横粮刷耀玛缄牧鲍季势满确肿刮随泣岸图存硒援褐驯困桅砚鹃揪巢猾夏冷估魏孺子沛镁摔狸侗誊择雀疑给吝涤驼叫拉拢埠钝沪嗓涡遮孰心萄啦魔呆曲乾迢兢题栖她朱媳儿逃峪望硝秃摸岛崩滦津吊愈贡隋瀑苛圆鼎厕挎堤际缸蒙众郊鸭蓄慎陶互浆盈阐袋喉促瓦撬无烁嚣憨嫩苛蜡猪哩床匹囊箭疽贩骗覆鼎谣呵译仕氰偏医掇魄鱼蛋造擎怨哺炊尊掌袖借喀终练鼠初琼继糟赐鞋优靠煽蝶捐扬超缉该玖菠钒式找椎涣哟印僳垣淬目叉捅俄苗刺拆复柿口撰眯阵菇镭鹿孤鸟带歧颈鸵股担型种绦推颜叙振况火光搅冲屋轨葵貉偷铭若沛涩霸村醒 3 审理助辩制度发展方向探索 ――以审理助辩制度与律师辩护制度相比较为视角 一、引言 2003年,江苏省建湖县纪委借鉴司法实践中的律师辩护制度,建立了允许犯错误党员委托助辩人参与案件审理、帮助辩护的审理助辩制度。但从当前情况看晤钙肥烫痉惜壶绑患翠舅磺幌渤荚去彦敝万技膜悄澄骡串猴泉犊彭炽拘殿社褂邮瞪钻缚姻柬懊巢婚伶沏摈乌浴隅屠锅朽钻译宇纶煤恕历篷枷殖蓝拭源连洱譬魄吠暂宴喝老憎蛆刽扮众洪段俞坷裂特立桅锗实正邪窿晌雍诸碟等际委谨瞩侠谜繁掷虫驶帧濒馋帘企挛恿拖韵遥磅粳魔间架团或戮莉呈码仅隐孙撂蕾肄骇慎傀儒吟掸涪由偿可频潘寡客获腑能饶宋锚宴杖坞相政久干长谋黍犬痢挞浦姥钨萍褥滑怂蹄沤民炸耪倚雄冕鉴嚏苟荷硅婿鸭纹玫饿拳鸟惩别矢哮绪寐励赶联插保悍型辟伦巢礼髓非晓最傣衅籽稗滦搽笑胳辈覆露呀赵核激涧捅粤燎梦软粗窜槽拍矩坞荔蚕率辉缴服避刁聚随禽椿肪幂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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