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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电安生[1996]43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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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电安生1996430 号电安生1996430 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电安生1996430 号 电安生1996430 号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区)电力局,电力规划 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南方电力联营公司,部直属科研院所: 现将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颁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 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 十六日 附件: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

2、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以保 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 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第三条 电网是统一的整体, 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 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网主管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四条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 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第五条 依靠科技进步, 采用和推广成熟、 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第六条 本规

3、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 司(以下简称集团、省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局、并网运行的发电企 业及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章 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第二章 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 在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 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 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第八条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1.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许 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 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2.金属监督:高

4、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 道、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 他缺陷。 3.化学监督:水、汽、电力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 腐蚀、结垢、积盐。 4.绝缘监督: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5.电测监督:电压、电流、功率、电量、频率、相位及其测量 装置。 6.热工监督: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 自动调节、控制、保护、连锁系统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7.环保监督:污染排放监测与环保设施效率。 8.节能监督: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输电线路、变电设备损 耗。 9.继电保护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投

5、入 率、动作正确率。 第三章 职 责 分 工第三章 职 责 分 工 第九条第九条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是电力行业技术 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 法规、 标准、 规程、 制度等。 2.负责制定本行业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修订技术监督 有关规定及技术措施等。 3.监督与指导集团、省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方面 的关系。 4.对进入电网的产品质量实行归口管理, 对部属有关设备材料 质检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 5.参加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 制定 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6.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

6、先进技术。 第十条第十条 各集团、 省电力公司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或委员会 及其办公室, 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本电网的技术监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 法规、 标准、 规程、制度等。 2.组织制定本电网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 施等。 3.制定本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 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所属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 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4.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5.组织对所属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 督

7、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7.组织包括电力试研院(所)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搞好本公 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 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8.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 落实电力试研院(所)、所属发供电企业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配备,以及 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9.对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重要用电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归 口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电力试研院(所)是集团、 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的主 要职能部门, 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公司有关

8、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 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掌握本电网主要发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 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参加本电网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 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 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 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企业监督指标考核、评比有决定权;对制止违章 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5.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 务和信息交流。 6.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并取得资质证, 依法开展相应工作。 7.审核基层单位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

9、 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8.对基层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9.定期提出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 划与要求。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 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 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归口负责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的 运行管理和线路损耗的管理; 部属有关科研院(所)归口负责电能质量及 有关仪器仪表的检测。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由中心主任负 责,行使质量法定检测的职能,其职责如下: 1.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依照标准,对进入电网的设备、材 料进行质量检测,并进行质量跟踪,定期提出报告。 2.经国家或行

10、业认定,对有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和检测鉴定。 3.对检测中发现的设备材料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部。 4.参加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发供电、 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 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做好日常的技术监督工作, 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 行业、 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 法规、 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2.对所管辖的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 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 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 题如实上报。 3.将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

11、和岗位, 并做好协调工作。 4.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办法,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5.建立健全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6.加强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7.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 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四章 管 理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 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 制度。 1.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 重 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 对质量不 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部门 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

12、并可越级上报。 3.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 降低监督指标标 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建立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及奖励制度。 1.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与企 业、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称号评定等活动挂钩。 2.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 励。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 1.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 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2.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 设备主 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3.努力实现档案管理

13、的规范化、微机化。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生产、 基建、 试验用的设备、 材料、仪器仪表、药品及燃料等的质量严格把关,并可根据需要成立相 应检测中心,防止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企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 部门都要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条件的 人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 部门均应制订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 和考核计划、规划和目标,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使质量检测人员按规定 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章 附 则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集团、省电力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 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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