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企业职员持股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合肥市依据国家体改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股份和有限责任企业内部职员持股试点暂行措施及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注册名称: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企业职员持股会。第三条 法定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大道2552号。邮政编码:100045第四条 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企业职员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员持股会)以社团法人名义登记注册并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职员持股会为企业工会会员自愿组成专门从事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职员股管理组织。第六条 职员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员持股会负担责任,职员持股会以其投入企
2、业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第七条 职员持股会依据本章程募集资金,仅限于购置企业股份,不得用于购置社会发行股票、债券,不得用于向本企业以外企机关投资、参股。第八条 职员持股会应接收企业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第九条 本章程为职员持股会行为规范,对全部会员全部有约束力。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第十条 职员持股会宗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经过职员持股会向企业职员个人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本企业,并以社团法人名义成为企业一名股东,统一行使股东在企业各项权利,从而使职员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相结合,充足调动企业职员主动性,提升企业职员对企业管理参与程度,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共同为企业发展作贡献。第十一条 职员
3、持股会任务:以职员持股会名义,负责募集企业内部职员出资,集中管理认购企业股份或出资证实;办理和管理职员出资名册和职员出资卡;办理职员入、退、增、减资事宜;依据企业分配方案给会员办理分红;就职员持股会内部股利分配、增加或降低职员持股份额发表意见,代表职员参与股东会议,代表会员统一行使表决权及其它相关权利。第三章 会 员第十二条 企业职员持有企业股份,应该以参与职员持股会方法进行。企业职员参与职员持股成为其会员并向职员持股会投资,职员持股作为全体会员代表向企业投资。不许可职员个人以自然人方法对企业投资。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自愿成为职员持股会会员并购置和持有企业股份: 1. 在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分企
4、业工作满十二个月企业在册正式职员; 2. 企业董事、监事、经理; 3. 企业派驻境外子企业、关联企业、企业代表外、企业办事处工作、劳感人事关系仍在本企业外派人员; 4. 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分企业在册管理离退休职员。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与职员持股会亦不得购置和持有企业股份: 1. 企业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含提议人单位)人员; 2. 企业非全资隶属企业及关联企业人员; 3. 企业关系单位人员; 4. 企业外党政机关干部及人员; 5. 社会公众人士; 6.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禁购置和持有企业股份其它人员。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1. 按出资百分比依据持股会分配方案获取红利; 2. 参与职员
5、持股会会员大会并按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3. 开会期间向大会提交议案; 4. 休会期间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5. 查阅职员持股会章程、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统计、财务开支帐目,监督职员持股会管理,提出提议和质询; 6. 职员持股会终止后按出资百分比参与剩下财产分配; 7. 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本章程给予其它相关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1. 认可并遵守企业章程及职员持股会章程; 2. 立即足额缴纳所认购出资,并按所持股份对职员持股会负担责任; 3. 关心热爱企业,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及健康发展作出努力,主动工作,为企业发明更大效益; 4. 企业依法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6、; 5. 企业章程和职员持股会章程要求职员推行其它相关义务。 第四章 职员持股会注册金额第十七条 职员持股会以首次企业职员全部出资为注册资金,注册金额为XX万元。第十八条 职员持股经过下列方法增加对企业出资: 1.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企业新增资本; 2. 认购企业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第五章 预留股份、备用金第十九条 职员持股会能够设置部分预留股份,用于含有资格新增会员认购和对职员奖励。预留股份不得用于转让、抵押。第二十条 预留股份总额不得超出本章程要求百分比。通常百分比为:职员首次人均出资额乘以职员总人数15%。因职员脱离职员持股会回购出资而转为预留股份部分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下经过其它股
7、东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可合适超出或低于该百分比,但最终不得超出以上述方法计算25%。第二十一条 预留股份由职员持股会筹借资金时一次性购入,由职员持股会负责管理和行使股权。第二十二条 职员持股会购回会员所持股份,转为预留股份。第二十三条 企业增资时由职员持股会根据百分比增购而且未出售给会员个人部分,转为预留股份。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在未被会员个人持有时,在会员大会没有表决权。预留股份表决权不得由个人行使,可用于增加会员大会已决议经过事项表决权数,作为职员持股会以企业股东身份统一行使股东权利时使用。第二十五条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归职员持股会全部。第二十六条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运作遵照下列标准和次序:
8、1. 用于归还购置预留股份时借款; 2. 用于会员大会开支; 3. 用于再次购置预留股份款项; 4. 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款项。 第二十七条 职员持股会还未全部偿还购置预留股份所借资金时,应将预留股份所获红利优先用于偿还借款。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指职员持股会用于购置股份专题周转资金。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起源: 1. 以职员持股会名义借贷资金; 2.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 3. 会员缴纳但还未购置股份出资。 第三十条 备用金用途: 1. 用于认购企业增资; 2. 用于购置预留股份; 3. 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由企业财务部门设置专门帐户负责核实。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
9、份时由理事长审批,用于购置企业股份和归还持股会借贷款项时须经理事会决议经过,由理事长组织实施。重大支出必需经会员大会决议经过。理事会应每十二个月两次向会员公布开支情况。第三十三条 备用金不得用于购置企业股份以外其它投资。第六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四条 职员持股会最高权力是职员持股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依据本章程行使职权。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职责是: 1. 选举或更换持股会理事会组员; 2. 审议经过持股会章程或修改章程; 3. 对职员持股会统一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4. 审查监督职员持股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 5. 审议同意持股会工作汇报、工作计划; 6. 审议经过持股会股利分配方案; 7.
10、 审议会员提交大会其它议案; 8. 对职员入、增、减、退资事项作出决议; 9. 对职员持股会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按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出资百分比根据职员持股会所拥有全部出资额百分比计算。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十二个月定时召开一次,于本企业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召开。会议由职员持股会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推行该项职责时,由理事长委托其它理事或会员主持。理事长未推行职责且未委托其它理事或会员,由会员中占出资百分比最高会员负责召集。第三十八条 会员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应由会员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
11、托书应明确委托授权范围及相关具体事项。其委托权限没有明确指定投票授权,代理人没有表决权。第三十九条 职员持股会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其必经程序是: 1. 由理事会提议; 2. 由持有职员持股会股份达总资本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议; 3. 由职员持股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联合提议。 第四十条 理事长收到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提议后,对符合条件,应于30天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对符合召开会议条件而不准期召开会员大会,可由提出提议会员自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该会员大会应视为有效。第四十一条 职员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应于会议前7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采取多个形式。会议通知应明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日程、审议
12、事项。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不得表决未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列出表决事项。第四十三条 职员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到会会员持有出资额达成持股会总资本二分之一以上时,持股会能够召开会员大会;达不到,持股会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再次通知会员,再次通知后,持股会能够召开会员大会。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或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有效。第四十五条 职员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应该置备会员署名册,并将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理事和统计员共同签字,和大会署名册、代理出席大会委托书一并由职员持股会保留。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开支由预留股份所获红利支出。
13、预留股份所获红利不足开支,由职员持股会所获全部红利中支付。第四十七条 职员持股会下设办事机构理事会,理事会组员为会员数量5%左右。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设常任理事一人,帮助理事长工作。第四十九条 全部理事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得票多为理事长,次之当选为常任理事。第五十条 理事长为职员持股会法定代表人。第五十一条 职员持股会理事为兼职人员,由会员兼任,职员持股会不支付其任何酬劳。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持股会日常工作; 2. 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3. 办理会员入、退会手续; 4. 办理会员股金缴、退、转让手续
14、; 5. 制作、管理持股证、持股名册等凭证资料; 6. 接待会员查询、提案; 7. 确定职员持股会解散、清算方案。 第五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会员大会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 2. 代表职员持股会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股东会议; 3.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4. 签署职员出资卡及相关出资凭证。 第五十四条 理事长代表职员持股会以董事身份参与企业董事会议及相关工作;常任理事代表持股会一方出任企业监事。第五十五条 理事任期十二个月。理事任职届满,能够连选连任。理事任职期间,应接收全体会员监督。第七章 入会、退会及失去会员资格第五十六条 职员依据自愿标准可随时入会。第五十七条 职员入会
15、应向职员持股会提出申请,经职员持股会理事会审查确定符合入会条件后同意其入会。第五十八条 会员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得退会。第五十九条 会员经同意调离企业时,视为退会。第六十条 会员死亡,自死亡之日起自然失去会员资格。第六十一条 会员被开除、解聘而离开企业,自开除、解聘之日起失去会员资格。第六十二条 会员私自离开企业,自离开之日起职员持股会将其除名,被除名者自除名之日起失去会员资格。第六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失去会员资格后,符合入会条件时经申请可重新入会。第八章 职员出资第六十四条 企业职员出资应遵照下列标准: 1. 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标准; 2. 坚持出资自愿标准; 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标准
16、。 第六十五条 职员持股会可依据会员工作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原因,确定会员个人出资认购股份最高额度或百分比。第六十六条 职员持股会应制订会员认购方案,经会员大会讨论并经企业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同意后实施。第六十七条 会员认购出资程序: 1. 会员向职员持股会提出认购申请; 2. 职员持股会理事会依据相关要求审查会员持股资格; 3. 依据会员持股方案确定其持股额度; 4. 公告认购出资额度; 5. 办理认缴出资手续; 6. 会员向职员持股会缴纳出资; 7. 职员持股会向出资会员出具相关证实。 第六十八条 企业职员出资认购企业股份使用现金方法,每次认购须一次性缴清该次全部出资。第六十九条
17、职员持股会应在职员入会并出资后将其姓名等事项根据本章程要求填写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第七十条 企业不得违反企业章程和本章程要求向职员赠资。第七十一条 每一会员认购出资额通常不得超出职员持股会人均出资额(包含预留股份)4倍。特殊情况下超出该百分比,应经企业股东会议和职员持股会会员大会同意。第七十二条 企业对有突出贡献职员,经企业股东会议和职员持股会会员大会同意,能够奖励其增加认购出资额度。第七十三条 职员因受奖励所获增加认购出资不受第七十条要求限制,也不计算在内。第七十四条 不管因何种原因造成职员认购出资累计总额,实际不得超出职员人均出资(包含预留股份)10倍。第七十五条 企业经营六个月以后
18、再参与持股会新会员向职员持股会申请认购出资时,(股份企业)需根据当初企业股权改变情况由持股会确定溢价进行购置;()需根据当初企业上月未财务报表净资产价值由持股会确定价格进行购置。第七十六条 新入会会员申请认购出资时,职员持股会在有预留股份情况下应在不迟于30天内向入会会员出售企业股份。没有预留股份时应在再次取得预留股份时向新入会会员出售企业股份。第七十七条 新入会会员缴纳出资在没有购得企业股份前不产生收益。第七十八条 会员不管因任何原因离开本企业(包含死亡、退休移交社会统筹机构、离职、解聘等),即失去会员资格,其所持股份由持股会购回。第九章 会员出资回购及管理第七十九条 职员持股会名下股份只能
19、会员本人持有,不得赠予、转让、继承、抵押。第八十条 会员退会,其所持股份可依据本章程要求由职员持股会购回。回购价格()根据企业上月未财务报表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企业)根据当初企业股权改变情况由持股会确定溢价进行购置。第八十一条 会员失去会员资格,由职员持股会依据本章程要求购回其所持股份。回购价格()根据企业上月未财务报表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企业)根据当初企业股权改变情况由持股会确定溢价进行购置。第八十二条 会员被除名,自被除名之日起其出资不再享受任何收益。其所持股份由职员持股会购回,回购价格()根据企业上月未财务报表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企业)根据当初企业股权改变情况由持
20、股会确定溢价进行购置。第八十三条 会员经同意离开企业时,应在30天内办理退会手续。逾期办理,自要求时限截止时起,失去会员资格,其出资不再享受收益权利,该部分收益归全体会员全部。第八十四条 职员持股会根据企业章程和本章程要求回购会员出资后,将其转为预留股份,或依据会员大会确定认购方法出售给其它会员。()根据企业上月未财务报表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出售价格;(股份企业)根据当初企业股权改变情况由持股会确定出售溢价格。第十章 职员出资名册和出资卡第八十五条 职员持股会应建立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第八十六条 会员出资名册是职员持股会进行出资管理书面凭证。第八十七条 会员出资名册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1
21、. 出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会员出资卡号码; 2. 出资金额; 3. 入、增、减、退资日期及相关统计; 4. 会员本人签章; 5. 经手人签章。 第八十八条 会员出资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1. 出资卡号码; 2. 出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 3. 入、增、减、退资统计及日期; 4. 经手人签章; 5. 职员持股会印章; 6. 发卡日期; 7. 相关注意事项。 第八十九条 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应壹式两份,由理事会指定专员妥善保管。第九十条 会员不管因何种原因脱离职员持股会时,均应在办理转让出资手续后立即交回会员出资卡。经手人应立即修
22、改会员出资名册和销毁作废会员出资卡。第九十一条 会员丢失出资卡,可向职员持股会申请补发。职员持股经核实无误后给补发。第九十二条 理事会应定时对会员出资名册进行检验。经手人应对会员出资名册变动情况及会员出资卡发放情况作具体统计。第十一章 附 则第九十三条 如企业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再存续时,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持股会无须或不能存在时,持股会将给予解散。解散前将召开会员大会制订清算措施,分配持股会剩下资产。第九十四条 职员持股会解散分配剩下资产时,应优先偿还以职员持股会名义所借款项。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经过后,经理事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生效。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企业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要求办理。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职员持股会会员大会讨论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