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阳煤氯碱化工有限责任企业
烧碱车间
八大作业安全规程
目 录
一、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2
二、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4
三、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6
四、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8
五、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11
六、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5
七、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21
八、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24
一、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1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盲板抽堵作业定义、对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2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3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盲板抽堵作业。
4盲板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验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 盲板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择适宜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4 在有毒气体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5 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5.6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5.7 作业需专员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包含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生产部门责任人必需在场。
5.9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10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11 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要求,落实安全方法后,方可进行作业。
5.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5.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责任人统一指挥作业。
5.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管理
6.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管理。
6.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6.3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方法,交施工单位确定、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6.4 审批好《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6.5 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验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二、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高处作业分级和分类
高处作业类别为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通常高处作业。
3.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和防护
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 从事高处作业单位必需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方法,方可施工。
4.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验确定安全方法后,方可同意高处作业。
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需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惫过分、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验确定安全方法落实后,方可施工,不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根据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具,作业前要检验、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具和登高器具、设备。
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方法,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需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方法,预防坠落。
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周围有放空管线位置作业时,应事先和车间责任人或(值班主任)取得联络,建立联络信号,并将联络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需铺设牢靠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方法。
4.2.6 高处作业和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需按指定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需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隔离方法。
4.2.7 高处作业应和地面保持联络,依据现场情况配置必需联络工具,并指定专员负责联络。
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法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需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 《高处安全作业证》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5.2 施工责任人必需依据高处作业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责任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项目,施工责任人应常常深入现场检验,发觉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统计。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改变,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三、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厂区断路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和《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断路作业。
2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作业。
3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3.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需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置断路标志,为来往车辆提醒绕行线路。
3.3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消防、医务等相关部门。
3.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定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3.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3.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3.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消现场、路口设置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验核实后,负责汇报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相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3.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要求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四、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 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
2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吊装作业。
3 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多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改变作业过程。
4 吊装作业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等级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通常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需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珍贵,施工条件特殊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
5.3 多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员监护,非施工人员严禁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照明,室外作业碰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需佩带安全帽。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多种机具进行检验,必需确保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需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要求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实,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需对多种起重吊装机械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和吊具、索具进行具体安全检验,吊装设备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需试吊,确定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需随之升降,应采取可靠安全方法,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同意。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吊装作业现场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需按要求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靠近或达成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验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方法;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需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6.2 项目单位责任人从机动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责任人同意。对本标准要求吊装作业,必需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吊装安全作业证》和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责任人同意。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同意后,项目责任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验《吊装安全作业证》,确定无误后方可作业。
五、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1 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设备检修作业前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验和方法、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
2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设备大、中修和抢修作业。
3 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和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4 检修前准备
4.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2 依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订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方法。
4.3 检修项目责任人须按检修方案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方法。
4.4 检修项目责任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方面责任,并指定专员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安全工作。
4.5 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要求办理对应安全作业证。
4.6 设备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汇报。检修项目责任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验并确定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 检修前安全教育
5.1 检修前,必需对参与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2 安全教育内容
5.2.1 检修作业必需遵守相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5.2.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不安全原因及对策。
5.2.3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具正确佩戴和使用。
5.2.4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方法。
6 检修前安全检验和方法
6.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多种工器具进行检验,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工具不得使用。
6.2 应采取可靠断电方法,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电器电源,并经开启复查确定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严禁开启”安全标志并加锁。
6.3 对检修作业使用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员检验,确保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6.4 应对检修现场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验,确保安全可靠。
6.5 对检修用盲板逐一检验,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6.6 对检修所使用移动式电气工具,必需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6.7 对有腐蚀性介质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6.8 对检修现场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和地面平齐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6.9 应将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杂物清理洁净。
6.10 检验、清理检修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确保通畅无阻。
6.11 需夜间检修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照明装置。
7 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
7.1 参与检修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具。
7.2 检修作业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
7.3 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要求。
7.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责任人要和当班班长联络。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忽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必需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成,确定安全后,检修项目责任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7.5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6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 检修结束后安全要求
8.1 检修项目责任人应会同相关检修人员检验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8.2 检修项目责任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依据生产工艺要求检验盲板抽堵情况。
8.3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8.4 检修所用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立即拆除。
8.5 设备、屋顶、地面上杂物、垃圾等应清理洁净。
8.6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统计。
8.7 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对检修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9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
9.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工厂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9.2 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安全方法,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3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方法,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4 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9.5 工厂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9.6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机动部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六、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等。
2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本标准不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场所符合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
4.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方法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同意,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 动火作业必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1.2 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需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要求甲、乙类区域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需将其和生产系统根本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验分析,并采取方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动火作业,必需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对应安全防火方法;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方法。动火点周围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验、分析,并依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对应安全防火方法。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出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员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方法,配置足够适用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验电、气焊工具,确保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距大于5米,二者和动火作业地点均大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火车经过或停留时,必需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需采取防火隔绝方法,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成,应清理现场,确定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通常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和动火间隔不得超出30分钟,如超出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止时间超出30分钟,必需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需经被测对象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
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责任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依据动火等级,按要求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终将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责任人。
7.2.2 动火责任人持办理好《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验动火作业安全方法落实情况,确定安全方法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假如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与动火作业全部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同意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期为二十四小时。
7.3.1 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使用期为120小时。
7.3.2 动火作业超出使用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终审同意。
7.4.2 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同意。
7.4.3 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同意。
8. 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责任人对动火作业负全方面责任。必需在动火作业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方法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验现场,确定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独立负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必需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需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查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觉不含有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汇报。动火人必需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动火前(包含动火停歇期超出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人员担任。必需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需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监护和检验,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火花,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立即联络相关人员采取方法。监火人必需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相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责任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安全负责。参与制订、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方法,负责生产和动火作业衔接,检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安全作业证》有阻止动火作业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依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实施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安全员负责检验本标准实施情况和安全方法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需到现场。
8.7 各级动火作业审查同意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需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验、完善防火安全方法,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定正确无误后,方可签字同意动火作业。
七、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
2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土作业。
3 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作业。
4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2 动土作业前,项目责任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责任人对安全方法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3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依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立即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4 动土作业必需按《动土安全作业证》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实,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私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和不能识别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汇报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方法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7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8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要求:
4.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底脚措施挖掘,挖出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8.2 在挖较深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需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缘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材料最少要距坑、槽、井、沟边缘0.8米,高度不得超出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验,尤其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觉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方法。
4.8.4 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觉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方法后,方可施工。
4.8.5 在坑、槽、井、沟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需时,要采取有效固壁方法。
4.8.6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后拆旧。
4.8.7 全部些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9 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预防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觉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10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和相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络,当化工生产发生忽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快速撤离现场。
4.11 作业前必需检验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靠、完好,发觉问题应立即处理。
4.12 动土作业包含断路时,必需按要求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 《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
5.1 《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5.2 动土申请单位在机动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相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3 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相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厂总图及相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机动部门审批。
5.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查对图纸,查验标志,检验确定安全方法,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5.6 动土申请单位将办理好《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动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八、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1专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管理。
2本标准适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设备内作业。
3 定义
本标准采取下列定义。
3.1 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和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 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和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作业。
4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 安全隔绝
设备上全部和外界连通管道、孔洞均应和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和外界连接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替换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方法,并加挂警示牌。
4.2 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需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成下列要求:
4.2.1 氧含量18~21%。
4.2.2 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4.2.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4.3 通风
要采取方法,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 打开全部些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 必需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 采取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需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定。
4.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 定时监测
4.4.1 作业前30分钟内,必需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
4.4.2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4.4.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 涂刷含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方法。
4.5 照明和防护方法
4.5.1 进入不能达成清洗和置换要求设备内作业时,必需采取对应防护方法。
4.5.1.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5.3 使用超出安全电压手持电动工具,必需按要求配置漏电保护器。
4.5.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要求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确保良好。
4.6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方法
4.6.1 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方法。
4.6.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需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6.3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预防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方法。
4.6.4 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对应抢救用具。
4.7监护
4.7.1 设备内作业必需有专员监护。
4.7.2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验安全方法,统一联络信号。
4.7.3 险情重大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和设备内取得联络。
4.7.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5 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需做好本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管理
5.1 设备内作业必需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2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5.3 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标责任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各项内容。
5.4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方法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方法。
5.5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领导共同确定,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5.6 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7 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8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定无误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5.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5.10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验设备内外,确定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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