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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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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律师管理制度2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要求2收案、结案措施4档案管理措施6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9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2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14律师接收媒体采访管理措施22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要求24投诉查处措施26行政管理制度28行政人员岗位职责28考勤规则30工作人员仪表及行为规范33前台接待文职员作规范34图书资料管理要求36办公设施及用具管理要求37办公物品采购发放及报销措施39财务管理制度40财务人员岗位职责40财务管理措施42公章管理制度44公章管理要求44律师管理制度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要求一、律师执业纪律:1、律师必需严格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和司法局各项规范要求,自

2、觉接收本所及司法局相关部门领导和监督。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需依法办事,严格按要求收取提供法律服务标准费用,不得随意收取其它费用。3、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接收委托人监督,按委托业务范围,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4、执业律师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损失,本全部权向其追偿。5、律师承接各项法律事务(包含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文书类法律事务),必需由本所统一受理,以本所名义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不得私自接收委托。6、由本所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标准上应该向委托人收取文印费,交所财务入账,开具税务发票。律师在委托协议中和委托人约定差旅费需开具税务发票,律师需提

3、交相同发票金额交通费用报销凭证。7、律师服务费标准上应该签署协议当日支付,如委托人当日交纳金额和协议金额不符,应在委托协议尤其约定条款中注明余下费用最迟交纳期限。8、税务发票由承接律师交付委托人(承接律师不能亲自交付时,应委托财务人员交付),并由委托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定。律师应将送达回证保管归档。9、承接律师在接收委托时应如实填写案件受理记录表,案件办结时如实填写办理结果,并将档案移交审查归档。二、律师职业道德: 1、律师在和用户交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和本行业其它专业人员一起推行职责时,应表现出正直品德。要恪尽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尽力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

4、服务。 2、律师在为用户提供咨询意见时,应该老实和直言相告,绝不许可为了收案而夸大其辞,误导当事人。 3、律师有责任对在业务往来中得到相关用户商业和个人任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扩散,除非用户本人明确表示同意或事务所为业务研讨需要而在事务所内进行传输,但不得对外扩散。 4、律师在对外交往中,要树立事务所集体荣誉感,不在外贬低事务所或本所其它律师。 5、律师之间应以礼相待,相互信任。对本因另外其它同行,要尊重其人格,不得欺侮、挖苦她人或贬低她人,抬高自己。 6、律师在公众场所露面或发表言论,要注意形象,应尽力维护本行业完美及事务所声誉及形象。 7、当外部利益和律师职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不应让外部利益

5、去损害律师正直、独立和权限,更不应为一时利益,而丧失标准,迁就于外部利益。收案、结案措施为规范本所全体律师收案、结案行为,特制订本措施。本措施适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一、收案措施1、专职律师承接案件,必需由实施主任审批。经办律师应填写案件受理记录表存档立案。2、须审批案件,收案未经同意,和该案相关文件不得加盖本所印鉴。3、同意收案后,经办律师应将生效委托代理协议交还本所专员保管。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准:(1)没有律师执业证收案;(2)持外地律师执业证、未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在本所执业且单独收案;(3)违反法定收案条件;(4)违反司法行政主管机关相关收案要求。5、严禁任何律师私自收案。6、为防

6、范利益冲突,收案应遵照以下标准:(1)时间优先标准,即: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如本所已经有律师接触相关当事人,本所其它律师不得再行介入。(2)原告优先标准,即:在同一诉讼事务中,如本所已经有律师代理原告,本所其它律师不得担任被告委托代理人。(3)合作标准,即:如无法确定谁最先接触相关当事人,介入该事务相关律师应该合作,共同处理相关事务。(4)顾问单位优先标准,即:不管接案时间前后或代理原、被告,本所律师均不应接收任何以本所法律顾问单位为对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为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本所律师在接案之前,均应查证本所收案资料。二、结案措施1、经办律师对于已收案件应秉承勤勉、审慎态度,认真、负责地承接完成

7、。2、经办律师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承接,应自行委托或经实施主任指定本所其它律师承接完成,相关费用由相关律师协商确定。3、全部案件承接完成后,经办律师应填写结案记录表存档。4、登记立案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档案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措施。 本措施要求了律师立卷归档基础要求、案卷材料搜集、整理和排列次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确保金、督促和检验等。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工作统计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统计

8、、法律意见书、工作汇报等资料。第四条 律师承接业务形成文件材料,均应根据本措施要求立卷归档。业务档案质量是判定律师是否勤勉尽责关键依据。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接律师或业务辅助人员负责。 第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两类。诉讼类包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含法律顾问、民事实施代理、仲裁代理、代书、其它非诉讼业务五种。 第六条 立卷标准: 1、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标准立卷。 2、律师根据专属业务编号编制协议案号,同一项法律事务中全部文书案号必需和协议案号一致。3、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接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通常应合并立卷,但和其它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案

9、件或法律事务除外。 4、律师承接跨年度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5、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按年度做到一单位一卷。 6、律师承接业务过程中使用多种证实材料、往来函件、代理词、笔录等,应该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使用打字机打印,字体应整齐、清楚。 7、行政办公室(或其它专门机构)负责对律师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督促、检验。 8、终止委托业务,承接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书面文字材料或承接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统计收入卷中。第七条 搜集、保留材料1、律师接收委托并开始承接案件或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搜集、保留相关材料,着手立卷准备工作。 2、承接律师在案件或法律事务办理完成后,即应全方面整理、检验办理该案件或该

10、项法律事务文书材料,补齐遗漏材料,剔除无须立卷归档材料。 3、下列文书材料无须立卷归档: (1)没有参考价值材料; (2)多种初稿(定稿除外)。 4、对提交公、检、法和其它机关材料,承接律师应将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5、对不能附卷归档实物证据能够另行保管,但承接律师应将其照片附在卷内,并注明证物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等。 6、律师业务档案应遵照文件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根据卷宗目录要求次序排列。 第八条 立卷编目和装订 1、案卷编号应根据律所要求形式进行汇编,律师业务档案一律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后面在左上角。 2、案卷封面、卷宗目录

11、、结案汇报及卷内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3、案件或法律事务承接日期以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书签署之日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收结日期,以聘用法律顾问协议签署和终止日期为准;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4、律师业务档案在装订前应进行整理。对破损材料应该进行修补或复制,复制件附在原件后。对字迹难以识别材料应该附上抄件。文书材料上金属物要剔除洁净。 5、案卷装订一律使用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应贴上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或骑缝章。 第九条 归档 1、律师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30天内整理案卷材料并装订成

12、册,移交内勤。 2、内勤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要求要求,应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直至合格为止。案卷经内勤审查合格后,由本所实施主任审阅盖章后归档。 3、包含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案卷封面上加注密级。 4、随卷归档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视听材料,应在每盘材料上加注说明。 第十条 本所建立档案确保金制度。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由本所按每个案件或法律事务协议金额5%收取确保金,收取形式直接从律师当月结算金额中扣除,案卷归档审查合格后,退还确保金。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国律师法要求,结合

13、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用户申请,依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依法对具体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真实性、正当性进行证实一个活动。第三条 律师见证时间应该是被见证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第四条 律师见证空间应该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范围。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律师必需含有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照基础标准第六条 自愿标准,即依据用户申请就用户申请事项进行见证。第七条 直接标准,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实。第八条 公平标准,即真实反应用户意思表示,客观确实定正在发生法律行为。第九条 回避标准,即律师不得办理和

14、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见证业务。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标准。第十一条 律师对用户申请办理见证事务,应该保守秘密。第三章 见证业务范围第十二条 律师能够承接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协议签署和推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和、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多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 通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不应由律师见证不得见证。第四章 见证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律师和申请见证当事人谈话,应该制作笔录;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应该和用户签署见证委托协议,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需经所主任审批。协议中应明确载明用户和见证律师双方权利和义

15、务。第十六条 接收用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收费标准及发票开具:1、包含财产见证,按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收取;2、非财产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3、申请见证当事人为双方,应该向双方当事人开具发票。第十八条 承接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关键内容:1、用户是否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用户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用户所要求见证事项是否正当;4、用户提供证实材料和其它文件是否含有真实性、正当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条 承接律师按前条要求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关键内容包含:1

16、、用户委托见证事项;2、律师见证过程;3、律师见证法律依据;4、律师见证结论;5、见证律师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6、律师见证时间。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份数可按用户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第二十二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成后,承接律师应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第五章 工作责任第二十四条 如发觉用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接律师应给予阻止并拒绝见证。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律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组员由业务水平

17、较高律师参与,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第二条 以下案件,承接律师必需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终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案件; 3、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它罪名辩护案件; 4、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额超出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案件; 5、非诉讼案件中标额超出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案件; 6、涉外多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7、包含吞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多种新类型案件; 8、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案件和法律事务。 第三条 尤其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立即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汇报。 第四条 集体讨论通常在业务学习时间进行。律师认为必需

18、时,应该向实施主任提出,由实施主任负责召集,通常在周五下午进行。第五条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应在律师承接案件后,承接律师出庭三个工作日前或承接律师向当事人出具关键法律文书三个工作日之前进行。 第六条 律所决定拟讨论案件后,应该通知承接律师。第七条 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接业务律师负责统计,并将最终形成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留。 第八条 重大或疑难案件提交集体讨论前,承接律师应该将案件材料准备完备。 第九条 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由实施主任召集,必需有三位或三位以上专职律师参与方能进行。第十条 承接律师应该全方面、详实、客观地介绍案情,将案件难点、关键提出,律师对案件进行讨论,讨论应该进行统计,并入卷

19、备查。 第十一条 参与讨论律师应该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讨论内容。 包含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承接律师汇报时将其名字隐去,一律以英文字母替换。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实施少数服从多数标准,承接律师意见和多数意见不一致时,应该服从多数意见。讨论中不一样意见应该统计在案。特殊案件应该将集体讨论结果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律师应该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办理案件,若违反决定办理,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由其个人负担。 律师业务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避免因包含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本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本所律师执业权利,特制订本规则。

20、第二条 本规则适适用于本所执业律师。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准当事人是指欲委托本所进行业务代理,但还未签署委托协议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对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各类仲裁案件。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关键竞争对手是指委托协议中当事人明确要求本所或本所律师不得再行代理,且本所或本所律师同意不再另行代理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第六条 本所和分所之间发生有本规则认定利益冲突行为时,适用本规则。第二章 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第七条 利益冲突分类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包含以下情形:1、本所及本所律师和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或本所律师和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

21、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实施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收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权益。2、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即因为本所或本所律师在实施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收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本所或本所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权益。第八条 直接利益冲突定义指本所或本所律师和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时,肯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行为。第九条 间接利益冲突定义指本所或本所律师和当事人

22、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准当事人之间存在潜在或间接利害关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行为。第十条 直接利益冲突表现形式1、本所或本所律师和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近亲属,而该律师接收同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请求,担任辩护人。(2)在民事案件中,本所或本所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当事人,而本所或本所其它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3)在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本所

23、律师,以后又代理该案件诉讼、仲裁、实施。(5)本所或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和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又接收对方当事人请求担任代理人。(6)本所或本所律师投资某企业,本所其它律师又担任该企业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代理人。(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代理业务,包含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六个月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代理人。 (8)本所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其它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本所用户。而该律师在六个月之内在新事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代理人。(9)本所两个或数个

24、有委托代理关系或法律顾问聘用关系存续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本所律师同时接收各方当事人委托代理。其它和本条第1款(1)(9)项情况相同,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定为直接利益冲突行为。2、当事人之间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一样律师同时担任同一案共同犯罪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人和辩护人。 (2)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一样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人和辩护人。(3)在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本所不一样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其它和本条第2款(1)(3)项情况相同,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定为直接利益冲突行为。第十

25、一条 间接利益冲突表现形式1、本所或本所律师和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间接利益冲突(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律师为案件一方当事人近亲属,或在非诉讼案件中为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而本所其它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2)本所律师在结束代理某当事人诉讼、非诉讼业务六个月之内,本所其它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代理人。(3)本所律师代理诉讼、仲裁类业务,其近亲属是对应方高级管理人员。(4)本所和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当事人未要求本所担任其在某一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代理人,而本所其它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代理人。(5)本所

26、律师曾在当事人单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本所后十二个月内即担任该单位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代理人。(6)本所律师为某单位股东,又担任该单位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代理人。(7)本所接收正在代理诉讼、仲裁或非诉案件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所委托其它法律业务。(8)本所律师投资某单位,本所其它律师担任该单位在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代理人。(9)本所律师在结束对当事人代理业务,包含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六个月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其它和本条第一款(1)(9)项情况相同,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定为间接利益冲突行为。2、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准当事人之间

27、间接利益冲突(1)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所不一样律师代理利益对立两方或多方当事人。(2)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本所不一样律师代理非对立但利益有可能不一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3)本所或本所律师代理当事人诉讼、仲裁、非诉讼业务,而又代理该当事人关键竞争对手非诉讼业务。 其它和本条第2款(1)(3)情况相同,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定为间接利益冲突行为。第三章 利益冲突处理标准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一章第八条、第十条要求直接利益冲突,本所及律师不得接收对方或双方当事人委托。除非取得了各方当事人明确书面豁免函,方可谨慎接收代理。但法律明文严禁除外。第十

28、三条 利益冲突豁免是指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时,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经过向本所签发书面豁免函形式,许可本所担任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第十四条 对第一章第九条、第十一条要求间接利益冲突,本所及本所律师能够接收对方或双方当事人委托,但应该事先取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书面豁免。在未取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书面豁免情况下,应该谨慎从事。第十五条 假如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以前代理中获知一些和当事人相关保密信息,而在接收新委托业务中将有可能或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己知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保密义务,则即使有各方书面豁免,也不得接收该项委托。 第十六条 本所在取适当事人豁免后,经手业务律师要避免和有

29、间接利害关系本所律师、对方当事人律师进行同一案件交流,和相关案件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利益冲突处理标准:1、时间优先标准,即:(1)已存在代理优于拟进行代理;(2)在同一法律事务中,本所已经有部门或律师接触相关当事人,本所其它部门或律师不得再行介入。2、原告优先标准,即:在同一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如本所部门或律师代理原告,本所其它部门或律师不得担任被告委托代理人。3、合作标准,即:如无法确定谁最先接触相关当事人,介入该事务相关律师应该合作,共同处理相关事务。4、顾问单位优先标准,即:不管接案时间前后或代理原、被告,本所部门或律师均不应接收任何以本所律师为顾问单位或个人为对象诉讼、仲裁法律事

30、务。5、在一些情况下,本所律师在代理中发生利益冲突情况,能够改由本所其它律师进行代理。第十八条 本全部委托关系存续当事人之间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时,本所或本所律师应该向当事人通知,并提议当事人寻求其它律师事务所担任代理。但在当事人豁免情况下,能够帮助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之外进行斡旋和调解。第十九条 利益冲突通知义务1、如发觉有第十条要求情形,本所或本所律师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准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收代理原因。2、如发觉有第十一条要求情形,本所或本所律师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和准当事人基础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后果,尽早取得相关当事人书面豁免。3、在取适当事人书面豁免后,若其后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直接利益冲突

31、时,本所或本所律师必需立即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放弃对一方或双方代理。第二十条 如有本规则严禁代理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书面豁免间接利益冲突情形发生,本所或本所律师应该和当事人协商终止委托事项,并视工作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第二十一条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利用从当事人处获取相关信息或利用当事人迫切求援心情和困窘情况,向当事人进行借款或进行不公平交易,以维护本所执业信誉,并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第四章 利益冲突查证制度第二十二条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本所建立律师业务利益冲突查证制度。1、本所统一收案,统一结案。2、本所建立统一律师业务资料档案,并建立计算机律师业务数据库管理系

32、统,统一管理律师业务协议,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档案。3、本所依据业务情况,制订适合本所利益冲突审查细则和操作步骤。4、本所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所内利益冲突查证。依据本规则及本所其它相关要求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作出判定,并将结果立即通知查证律师及所内利益冲突评定人员。5、在查证未能证实无利益冲突前,查证律师应尽可能避免知道准当事人实质性、保密信息,以避免实际上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其它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豁免函要求:1、豁免函应该为书面形式。2、豁免函应该向当事人通知存在利益冲突基础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后果。3、豁免函应该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并有明确同意本所或本所律师代理申明。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33、律师事务所、律师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委托人损失,律师事务所应该依据委托代理协议要求向委托人负担责任,律师应该依据聘用协议要求向律师事务所负担责任。律师接收媒体采访管理措施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良好形象,规范本所律师接收媒体采访行为,特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本管理措施所称律师仅指领取本所执业证执业律师。律师执照还未正式转入本所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及其它本所人员均不得以本所律师名义对外接收采访。 第三条 本管理措施所称媒体是指报纸、各类期刊、电视、广播、网站等。 第四条 本所激励律师和各类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社会关系,接收符合本措施要求采访和参与或主持各类法制节目。 第五条 律师在接收采访时,应该

34、注意维护本所整体形象,严禁利用媒体吹嘘自己、贬低同行;不得利用媒体损害其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声誉。 第六条 本所律师随机接收媒体采访,应该在接收采访后,立即将相关采访单位、采访内容向本所办公室作出简明书面说明。采访内容播(刊)出后,应将播(刊)出内容在本所办公室立案。第七条 本所律师预约接收媒体采访,应提前12天将相关情况通报实施主任。对重大热点、难点等社会敏感问题预约采访,在接收采访之前,所发表谈话关键点应取得实施主任同意。第八条 包含律师本人宣传报道尤其是带有广告性质宣传报道,应经实施主任同意,内容须经实施主任审查。第九条 包含重大、疑难案件,本所律师对社会公开发表法律意见时,该意见应先取得

35、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同意。第十条 本所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以律师名义在媒体上发表律师申明等法律文书时,用词应努力争取客观、正确、实事求是。在正式发表前,应将相关底稿提交实施主任审查。律师在媒体上发表律师申明等法律文书后,应将该次见诸媒体相关资料备份交所办公室留存,作为本所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管理措施,本全部权视情节给口头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解除聘用协议。给本所或其它单位、个人造成损失,责任人应负责赔偿。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要求第一条 为便于接收当事人监督,提升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竖立本所专业品牌,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和当事人沟通是否成功是律师服务质量关键审查标准,本所律

36、师执业时应主动常常地保持和当事人顺畅沟通,立即如实通报案情进展情况,主动接收当事人监督。第三条 承接律师应具体填写市律师协会统一印制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该表应在本所和当事人签署相关法律服务协议同时交于当事人。第四条 承接律师应于结案或委托事务办结后收回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并将该表附卷装订。当事人在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中对承接律师服务质量评价是本所考评律师执业水平关键参考,如当事人未填写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或该表未装订于业务案卷中,本所可要求补填或直接和当事人联络填写。第五条 为便于当事人立即了解律师工作进度,承接律师应建立具体工作统计,工作统计应定时交当事人审核,由当事人签字确定。

37、工作统计应附卷装订。以下情况应记入工作统计并由当事人签字确定:1、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关键事件;2、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及承接律师回复;3、向当事人提出合理提议而当事人未采纳;4、和当事人文件往来;5、收取当事人证据材料原件;6、其它应统计关键事实。第六条 除非法庭、仲裁庭证据交换、开庭,通常情况下本所律师不应收取、保管当事人证据原件,律师应尽可能要求当事人自己保留证据原件,律师留存复印件。第七条 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承接律师应立即给予回复。如认为当事人要求不合理或不可能实现,应明确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坚持要求,经实施主任同意,承接律师能够提出终止代理关系。投诉查处措

38、施第一条 为加强自律权能,建立健全投诉、立案、调查、听证、处分、复查、通报等投诉查处体系,规范投诉查处工作,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公布投诉电话,设置律师违法违纪违规投诉举报箱。第三条 对投诉事件,主任办公会议应予立案,认真听取投诉人反应,并负责调查,必需时举行听证会,组织投诉人、被投诉律师进行质证。问题情节严重,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汇报。第四条调查、听证结束后,依据查实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采取下列方法处理:1、报请司法行政主管机关依据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等规章要求作出处罚;2、报请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和行业规范要求作出处分;3、报请

39、相关机关处理;4、本所依据章程和规章措施作出处分。第五条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和其它相关机关对违法违纪违规律师进行查处,本所应主动配合,立即提供调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第六条属于本所查处投诉案件,经查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属实,由本所主任办公会议提出处分意见,报合作人会议决定。拟对被投诉律师作出较重种类处分时,应召开律师大会征求意见。第七条本所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种类有:1、警告;2、罚款;3、记过;4、记大过;5、降级;6、降职;7、留用查看;8、解聘(除名);9、其它处分。第八条党员律师被投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除实施本措施第七条要求外,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要求,由本所党支部或

40、由党支部报请上级党组织给处分。第九条被投诉律师,在查处过程中,享受申述、辩解、举证等项权利,并负有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义务。第十条对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律师协会和其它机关批办,当事人反应强烈或重大违法违纪违规投诉案件,应按要求立即汇报相关受理、查处情况。第十一条凡投诉案件,应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第十二条对受四处罚、处分律师,建立不良统计档案。受四处罚、处分律师不良统计,应结合诚信信息披露措施,立即全方面地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投诉案件,严禁有案不查、袒护偏护、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瞒案不服。第十四条对投诉案件负有查处责任组员,不推行职责、处理不力或处理不公,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对应责任。行政管理制

41、度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本所行政人员是指受聘于本所从事行政工作人员。行政人员包含办公室文员、前台接待文员。第二条 办公室文员岗位职责:1、负责和主管机关联络,负责重庆律师协会及市司法局、区司法局要求律师事务所办理立案、年检等相关工作,包含向主管机关呈报资料和领取文件通知等,并对相关资料立即进行分类、分送和传达,对关键事项,负责通知到人。2、负责整理、保管本所档案、从业人员资料、公共资料、日常办公用具等。3、帮助办理、申领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帮助办理律师入职手续、年检手续、变更手续等。4、负责搜集、整理和本所业务发展相关档案资料,负责本所公共资料建档、查阅等管理工作。5、负责统计、采购办

42、公用具。6、负责编制律师协议编号。7、负责本所交办其它通常行政事务。第三条 前台接待文员岗位职责:1、衣饰大方得体,态度亲切礼貌,对每个入所律师和客人要笑脸相迎。2、主动引导等候客人到会客区入座并通知其造访律师,得到律师许可后方可进入。对闲杂人员做好解释和拒绝工作,保持良好办公秩序。遇有紧急情况,要立即上报本所责任人。3、负责前台电话接听、收发传真、打印复印工作。4、负责会议室(接待室)使用安排、茶水准备和整理。按预定会议室情况,做好使用安排。5、负责低值易耗用具(名片、纸张)发放、使用登记和离职时缴回。6、负责对外日常事务联络。如网络维护、复印机维护、花木维护、饮用水补充联络,和办公场所物业

43、管理机构接洽,做好写字楼本体维修和养护等。7、负责保持办公室整齐、洁净,文件摆放整齐有序,分类明确,下班时负责检验门窗、电源是否关闭。8、负责本所交办其它通常行政事务。第四条 本所办公室文员一职空缺时,由前台接待文员兼任办公室文员,推行办公室文员岗位职责。考勤规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所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严格工作纪律,本所实施考勤规则。第二条 本考勤规则适适用于本所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和本所其它部门实施固定工作时间职员。本所实施每七天5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早晨9:00至12:00,下午1:00至6:00。第三条 职员因公外出,应向部门责任人、实施主任说明事

44、由,取得同意方可外出。职员未经同意外出,且事后未能证实在外公务,视为早退或旷工。30天累计2次未经同意外出,作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处理,本所能够随时解聘。第四条 除本规则第十四条要求外,职员因非工作原因在工作日早晨9:00点以后、9:30之前,下午1:00以后、1:30之前抵达办公地点视为迟到;早晨9:30以后、下午1:30以后抵达办公地点视为旷工。职员因非工作原因,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同意,在工作日早晨11:30点以后、12:00之前离创办公地点,下午5:30以后、6:00之前离创办公地点视为早退;早晨11:30之前、下午5:30之前离创办公地点视为旷工。许可职员15分钟以内迟到每个月不超出2次,

45、可不计作迟到。职员每个月累计迟到3次(含3次)以上,则按一次处罚50元标准实施,年底奖酌减。职员每个月累计无故迟到5次(含5次)以上,每个月累计无故旷工3日以上律所均可解除劳动协议。第五条 除生病且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外,职员请假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第六条 职员请事假,必需事先填写律师事务所事假申请表,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必需提出正当理由,经同意方可补办请事假手续。对未请假、请假未准或未办理手续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职员请事假1天以下者,须经部门责任人同意,请事假1天以上者,须报实施主任同意;关键岗位职员(包含部门责任人、会计、出纳、印章管理等岗位)请事假1天以下者,须经实施主任同意。第七条 职员每个月可许可1天事假。不超出此限,工资照发。超出许可事假天数,按超出许可事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第八条 职员因病不能工作,应尽可能提前向部门责任人告假。第九条 职员因病需请假2天以上(含2天)者,须出示医院相关证实,办理请假手续。部门责任人或实施主任可依据医院相关证实决定是否给该职员一定时间带薪病假,但带薪病假最长不得超出1个月。患病职员如未能立即提交医院证实,可在恢复工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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