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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A 12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39102020就业援助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of employment assistance service2020-11-06 发布2020-12-06 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32/T 3910-2020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无锡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斌、范日华、季恒、王玉雯。DB 32/T 3910-20201就业援助服务规范1范

2、围本标准规定了就业援助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考核、监督、评价和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就业援助服务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38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GB/T 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GB/T 33528就业援助服务规范GB/T 33531公共就业服务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

3、供公共就业服务的组织。3.2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4总体要求4.1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各项扶持政策。4.2应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精细化服务、实现全过程留痕,分类别、分层次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4.3应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帮助有合理就业意愿和就业需求的常住地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尽早实现就业,并逐步提高他们的就业稳定性。DB 32/T 3910-202024.4应以帮助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创业为目标,不断提高就业援助工作队伍的能力

4、和素质,做到主动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4.5应遵循自愿公平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5服务对象就业援助的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下列人员:a)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b)女 40 周岁以上,男 50 周岁以上的;c)特困职工家庭成员;d)残疾人员;e)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f)连续失业 1 年以上的;g)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h)优抚对象家庭成员;i)退役军人;j)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k)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l)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6服务内容6.1职业指导6.1.1向就业困难人员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法律法规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6.1.2帮助就

5、业困难人员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合理的求职方向,增强择业能力。6.1.3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帮助他们了解自身的特点和职业能力。6.1.4开展市场经济理念和正确的择业观教育,树立正确的求职观念,调整就业期望,树立就业信心。6.2职业介绍6.2.1做好求职登记。6.2.2收集岗位信息,有针对性的提供给援助对象。6.2.3举办招聘活动,并将招聘信息传达给援助对象,组织援助对象参加。6.3技能培训6.3.1了解援助对象的培训愿望,有针对性的开发培训项目,设置培训课程。6.3.2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引导援助对象参加培训。6.3.3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职业技能鉴定

6、,鉴定合格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6.3.4为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援助对象,发放技能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4创业服务6.4.1宣传解读初次创业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指导服务。DB 32/T 3910-202036.4.2对有创业需求的援助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推荐创业培训、推介创业项目、开业指导服务、组织专家咨询等服务。6.4.3对成功创业的援助对象,提供相关初次创业补贴、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6.5公益性岗位援助6.5.1根据援助对象的需求

7、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6.5.2向援助对象推介适合其自身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信息,提供公益性岗位援助并指导和帮助其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6.5.3公益性岗位安排援助对象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6.6社会保险补贴扶持6.6.1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招录援助对象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6.6.2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式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并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给予社会保险补贴6.6.3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7服务要求7.1受理申请7.1.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援助对象的援助申请。7.1.2应全面了解援

8、助对象个人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基本情况(个人基本信息及技能、特长等);b)家庭状况;c)困难类别;d)援助需求(培训、岗位、创业、政策等情况);e)参保情况;f)政策享受情况。7.1.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纳入到就业援助范围。7.2综合评估7.2.1应综合分析援助对象年龄、技能等普遍原因和就业观念、心理因素、社会认知、就业预期等特殊原因。7.2.2应通过对职业经历、职业兴趣、职业适应等评估,了解援助对象职业能力特点,给出综合评估意见。7.2.3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分类管理。7.3确定方案7.3.1根据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

9、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7.3.2方案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内容。DB 32/T 3910-202047.3.3经援助对象同意后,签订援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要求。7.4实施援助7.4.1对于具有市场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信息,帮助其实现就业。7.4.2对于缺少就业技能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对接就业培训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服务。7.4.3对于具有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7.4.4对没有市场就业能力的或就业能力较弱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7.5信息记载7.5.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

10、对象实施实名制登记、全过程记载、信息化管理。7.5.2信息记载的内容包括:a)援助对象的基本情况;b)实施援助情况;c)跟踪反馈情况等。7.6跟踪反馈7.6.1为已就业的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跟踪服务,填写回访记录,建立一人一档。7.6.2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享受政策情况,听取援助对象的反馈意见,对援助效果不理想的,进一步调整完善援助方案。7.7建立退出机制7.7.1应建立就业援助人员退出机制。7.7.2对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退出就业援助范畴:a)被用人单位录用的;b)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c)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11、准的;d)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e)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f)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g)被判刑收监的;h)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i)连续 6 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j)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其他情形的。8服务考核、监督、评价和改进8.1服务考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就业援助的考核工作,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形成自上而下的考核机制。8.2服务监督DB 32/T 3910-202058.2.1强化制度管理,精确流程控制,明晰责任主体,加强关联性环节的相互监督,形成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8.2.2将所有审批事项、办事程序、办事纪律

12、、办结时限向社会公开,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8.2.3设立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监督电话,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交流,接受群众监督。8.3投诉处理8.3.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多种投诉渠道,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明确专门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和回复就业援助服务对象的投诉。8.3.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宜参照 GB/T 17242 的规定受理就业援助服务对象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投诉人。8.4服务评价8.4.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在服务窗口设置服务问卷、服务评价器、定期进行满意度回访等方式,开展以就业援助服务对象满意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8.4.2对服务对象的满意测评参照 GB/T 19038 和 GB/T 19039 实施。8.5服务改进8.5.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并及时提出纠正措施,进行限期整改。8.5.2注重就业援助服务的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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