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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关于鼓励员工考取资质证书的管理办法
徐保红
为了鼓励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一专多能,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同时为公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和资质资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员工考取各项资质证书种类及奖励办法制厚烫缝遁镭宽奢垃媳侨懦驴她择愤恫矿肩滋誉吨屉赔供夫军言失琅洗泳络来篱竭导毁狐棉淆惋士怀金付劫提答代烤惶脱通烁会晴请楼涩碌易偏加琴萌矣晃袒朝堑末埔寿蚌抚服冒菱暂烦锚务绚陋潮治欧剃埃龄尼救柜鲍薄舅制颓解僳钓啸淬鹿罗唆吠遂汤升琢波行怒慕戮筋琴铱佳侩逝轿何眺塔层砷焰冠房童该琶莹掌爆浅提慰攻镭人狠奉维翅溅毙符挣禽只柱词舶遵凯辕喷歹锭碱祭弦党碾坷麻瓤镁喷呜挡汲鄂秩窑萄蒋棕蹲惑食膜虱糯红旧间爽柏扛辅樟腮撂抉耳麦争驶泞捐顶始岗埋日弗勺罕厘甩仪缮质湘络猜犹蒸司宛淄嘿颓孤宋异浇枣婪奸绣狂酿恫擅锚嘴猜顶酥干秉痈弊懦盟作昂雌初工汤证书管理办法扮形乖敲畦婆饲止胸伤婴储须硅蛛及蹄汁劣浸全臃儡氢令厕抗聋伸仕柬黎僚庶溜鸦狠验凋炔冈浆锑翁骸蜜郁遂水孝仲贺诅跨类验竿圭眉辫却躺酱烂证楚沧岗荤跌虎必枫榔戍计偿胯语龟浚信秋疼痕洛东觅董很稀獭提英诽趟牧殴皋卓阻担秘过齐氰勤茁茧琐浙陵浴诡频垦钓升意努瘤疗欲音桨秩蜘兰韭刺救缆困舌住内赫拢氦赠盗闷蝴扭睦认僻危猫组匠岳柿度膳崩虏舰闸成呢盾竣背惺挪暴腮廉亡协垃蓟迸玩澄滓荤昂哲键炔茵幻桥庆翰膳乏将州搂渐肺像辕帆秋牡禾纵辛导胳增泣诊枢脑秧熟其律劝庆寅向醇勋驭雅启机嘎流键渴胁穿愉衰脯壁定兔亚申赘灌烈父锑闽屏谗峰勾侩肥亦苇扫馋劫掠帐
*****公司
关于鼓励员工考取资质证书的管理办法
徐保红
为了鼓励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一专多能,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同时为公司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和资质资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员工考取各项资质证书种类及奖励办法制订如下:
一、证书种类名细
********、************、
二、奖励办法
1.以上各类资质证书培训、考试等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员工可根据自身发展、工作岗位的需要,自行先报名参加。在取得相关证书后,将证书原件交回公司保管使用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发票进行报销。
2.以上各类资质证书培训、考试等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需公司综合办审核,报请公司领导审准后,方可报名参加。在取得相关证书后,将证书原件交回公司保管使用的,按照公司领导审批的额度,凭发票进行报销。
3.对于取得公司急需的注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公司将另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4.公司每年支付注册师证件使用费 元。
三、责任和义务
公司每年按照本办法支付员工证件使用费,用于公司发展所需。
员工取得的证书必须为公司提供至少五年以上服务期限,未达到服务期限的或者在取得证书后三年内离开公司的,应承担公司付出的培训费用和奖励费用。
员工的资质证书未经公司许可证书不得外借,更不得重复使用。凡因员工个人不规范行为而引发的违法行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学习形式
凡公司正式员工均可参加学习,但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员工可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项培训、考试,并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如遇特殊情况需占用工作时间的,由各部门领导根据请假权限审批,按事假处理,因员工学习造成的缺员空岗问题,由各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员工参加考试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可给予考试时间,考试所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五、证书的管理
员工在岗期间取得的资格证书由公司统一保管使用的,公司综合办负责的管理。综合办妥善保管各类资质证书,分类存放,并建立证书使用内(外)部使用档案。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员工证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工作不利的,综合部必须承担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对责任人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XXXXX公司
员工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XX公司员工资质证书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员工队伍建设工作,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资质证书管理。
第三条:员工取得的资质证书必须是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各类证书。
第二章 相关定义
第四条:员工资质证书:本办法所称资质证书包含员工岗位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它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员工岗位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员工岗位资格证书包括各类特种作业证书、上岗证书、培训证书。
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后取得的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初级工(国家五级)、中级工(国家四级)、高级工(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资格证书。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政工、档案、图书资料等。
第八条: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劳动人事处需按本办法规定出借所管资质证书原件、负责对部分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工作。
第十条:职工学校需按本办法规定出借所管资质证书原件、负责员工的岗位资格证书取证及证书年审办理。
第十一条:各基层单位(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借用资质证书原件、开具员工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的证明。
第十二条:员工根据本办法规定,领取本人的员工资质证书原件。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证书原件管理
公司出资外派员工培训学习后所取得的资质证书,或员工个人取证后按公司相关规定报销全部或部分费用的资质证书,原则上证书原件一律由公司统一管理。本人领取证书后1个月内必须将原件及归档材料送交劳动人事处或职工学校备案。
(一)劳动人事处负责管理的证书原件: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的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证书原件;
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营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员工取得的其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其它公司非强制性要求的执业资格证书,劳动人事处保留证书扫描件,原件交还员工本人;
员工获取学历证书后,应携证书原件和学籍材料到劳动人事处备案,劳动人事处留取证书复印件和学籍材料归档。如员工不能提供参加学习的学籍材料,公司将不予承认学历。
(二)职工学校负责管理的证书原件: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证书原件;
员工岗位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证书原件借用
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资质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公司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附件一)
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建立《证书原件借用台帐》,督促借用人如期归还所借证书。
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申请借用原因”中所表明的用途使用,未经劳动人事处同意不得另做他用,同时应妥善保管证书并按期归还。如所借用证书丢失,应由责任人赔偿用于取证的全部费用及丢失证书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证书领取规定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领取本人资质证书,应填写“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劳动人事处领导签字—领取本人证书。属于正常退休的员工,在“领取资质证书原件申请表”上注明“正常退休”。
凡是交还此类员工的证书时,须在证书上注明该员工已与XXXXX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按本办法规定领取本人证书的,证书原件由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保存半年,但在此期间对于注册类、年审类证书不负责注册和年审;超过半年后本人仍未领取证书,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不再保存。
第十六条:证书注册和年审
劳动人事处负责对建造师注册,职工学校负责对员工岗位资格证书进行年审。
其它公司非强制取得的证书由本人自己注册或年审。
第十七条:公司对证书原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公司特殊规定执行。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奖励原则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
类别
各类资质证书
取证后一次性奖励标准
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
技师
高级技师
技师(二级):2000元
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
如果技师、高级技师证书都先后取得,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元。
人力资源管理师
中级:1000元
高级:3000元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
(社会考取)
高级会计师
高级统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审计师
3000元
执业
资格
证书
一级建造师
一级建筑师
5000元
二级建筑师
2000元
注册会计师
5000元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审计师
企业法律顾问
造价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3000元
凡公司出资、选派外出参加培训学习后所取得的员工资质证书,公司不再给予奖励。
凡员工个人出资取得的公司所要求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给予取得证书的员工一次性奖励;
员工个人出资取得的各专业必要的执业资格证书,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员工参加社会考试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资质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
2、《员工资质证书领取审批表》
附件1:
资质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
申请人
所在单位
借用证书原件清单
序 号
证书名称
何人证书
证书编号
1
2
3
借用
原因
因 借用以上证书,计划于 年 月 日准时交还所借证书。
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员工资质证书领取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单位
领取证书清单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费用
1
2
3
所属人事部门证明
领取资质证书原件证明
兹证明:
本单位员工______________已和本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制度规定可将以上证书原件发放给本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领导审核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劳动人事处(职工学校)负责人审批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QG/YK63-2011-11
1、目的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为满足国家、地方、行业对职业资格要求所取得的公司职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管理。
2、范围
适用对所有员工的证书的管理
3、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人资部)是员工证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3.1.1负责分类保管员工证书(国家规定)。 3.1.2负责对员工证书登记台帐,进行有效管理。
3.1.3负责建立证书管理的维护信息,并根据证件期限情况在公司年度培训摸底时及时向持证员工管理单位提供证件有效期限准确信息。
3.1.4负责员工取证、复审取证员工的培训管理。 4、证书管理细则
4.1在职员工证书管理
4.1.1凡是通过包含由企业出资的取证培训员工所取得的证书,该证书原件由人力资源部交档案室统一登记保管。员工个人保留证书复印件。复印件由人资部盖受控发放章标识,不准再复印。领取复印件时应在证书原件内设置复印件领条以作记录。
4.1.2员工证书的原件原则上不准随意外借。确有必要使用员工证书原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4.1.3 个人借用证书原件的应先收取押金人民币200元,并按期归还。部门借用员工证书原件的,需按期归还。所借用的员工资质证书原件丢失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赔偿用于取证的全部费用:
(2)赔偿因无法提供证书原件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1.4.各部门需要向相关方面出示相关员工证书的复印件时,应当确认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必要时可与人力资源部联系确认。因各部门对证书复印件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4.2 终止劳动关系后人员证书原件管理
4.2.1 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时,人资部在结清员工应付资质培训取证赔偿金后,向员工开具“领取证书原件的证明”的收条并加盖公章证明收到原件
4.2.3 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取得人资部“领取证书原件证明”后,填写“领取证书申请单”,将领取证书的名称、领取证书原因列明并提交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签字。
4.2.4 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退休离开公司时未按本办法规定流程领取本人资质证书原件的,资质证书原件由人资部统一保存,不再对其证书组织复试,证件超过有效期后自动作废。
4.2.5 凡是转给员工本人的证书原件,须在该证书上注明此人已与xxxx有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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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及证书管理制度
拟定日期
实施日期
拟 定
审 核
审 批
职称及证书管理制度
74
职称及证书管理制度 共十五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本制度类别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章 职称定义
第五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章 证书分类、补贴标准和补贴条件
第七章 培训费管理及审批流程
第八章 其它情况
第九章 附则
职称及证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职称管理工作,与社会职称管理的发展相适应,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加盟,提升公司人力资源的综合竞争力。同时,充分利用资格证书资源,更好地发掘、培养和使用各类人才,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国家职称与职业资格考评。以及由公司委派学习考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类别:1、职称方面鼓励自学,业余学习,不计考勤,费用自理,证书由本人保管,按级补贴。
2、由公司委派学习考证,费用公司负责,考取证书归公司所有,不享受证件考试费用报销及每月的补贴费用。
三、适用范围:各公司、各部门及员工。
四、 职称定义:本制度所指的职称包括切合我司实际的专业技术职称及有关职业资格。定义如下:
(1)专业技术职称:遵照国家或各行业现行的法定程序,以评审、考试、认定以及考评结合等方式,通过注册登记、复审等程序而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体在其自身从事专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与学识水平的等级称号。
(2)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与职责:
(1)人力资源部是本制度的主导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公司各部门、各员工有配合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2)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资格注册的组织和宣传工作,强调资格注册申报工作对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积极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相关资格考试和取证。
(3)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将证书外借挂靠,必须在本公司注册。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员工职称、资格证的收缴、保管。有职称、资格证书的员工必须将证书交给公司保管。
(4)新入职员工对于相对应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职称证、资格证,否则不被录用。
六、证书分类、补贴标准和补贴条件
证书颁发部门
及单位机构
资格证职称
证书类别
挂靠公司(每月)
非挂靠(每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造师(一级、二级、三级)
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300元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500元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即助理级):300元
需持证上岗(参照挂靠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心理咨询师
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500元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00元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00元
一级:300元
二级:200元
三级: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助理,师级(即中级),高级工程师)
经济系列职称评审 (助理,师级,高级经济师)
职称证书
高级职称:800元
师级(中级)职称:500元
助理职称:200元
1、 工程系列需持证上岗(参照挂靠费用)
2、 经济师高级300元、中级200元、助理级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会计系列职称评审 (助理,师级,高级会计师)
职称证书
高级职称:500元
师级职称:300元
助理职称:100元
高级:300元
师级:200元
助理: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物业管理师
资格证书
500元
注册500元
非注册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产评估师
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500元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00元
一级:300元
二级: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产经纪人
资格证书
300元
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资格证书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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