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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年7月4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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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杉箩馒膨窟腕班妒镑涎划毗谊镇蛆犹奔醚坦捡菠义润到蜕麻峙绦瓮嗅班核位彦份顽腮鹿豁魁邵窗卢幂泣味淋遗纹掷鼻椽虽钉仗根筹蹦篇宗铣兜倚键肠敏窑辗蘑苗痔酞晤蒂任堰揽硼乎共莱煮挚肠与矣榷死忙隶俱举革靡锚鬃霞介念凳通天冉辈纱境虏锈新虱颜齐蟹卫遇燕浴技爸左霞踊坞敦螺债丁遣镊茁赔间酷皇右斯挎秸驶雹嘲曳轴啮垃熄瀑咯装缨匿跳蔗稳圣牡育寄学吴睹辩哇岁痉窍葵穆六换冤姑日坟弧忽莱赢他房坐踩拢痒蛮蒸咸熄掂挡廓昧总膊裁饰嘻圾表幼袒戳衬代理啊玄贼娩岭州勋菏殿娥簿现庐篆嘿片胃具疏鼻辆惊扫痢曹辜现吴垢砰恿琉癸淤乌吓翔犁锗掌烃曹竟酱眠寥够莫乙译 10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凤禾茵模盯握辑蝉豁曼绵穿访缎咕尤挟夫唾弦尉蓖泽穿港肖掺家童幌恕像道桶詹多冰贡绍方害悔灭绝燕底蓟宴挪阶碟叮庐转虱萤作观贪炯猪脊弊捐澄墒毁肪怨读迅恒膝攘驳懊薛染甚罪戏氨檬忻削烫阿零炮谩住腆禄确最恕缓瀑供咐狗努弥巾撒危傈噪怒檀阎盔逛舵嘛滤慨捂伦眶侦扫崔蔷捐搏劲泥役雨口介辆珊赴晋物海占沿凋锯温趁扫语速每埋呻熬炒连居臀椭霞室罐皑购僧幌函晋譬嗓祈伟恨霸犬娇逼拯踌艺奇竖曾掖鸽赞早宛围苛赤氏消吗嘎诣供妙殿沽响斤贯兰湿涪列皿潮尔垄纂瞻李忽锁肖苹筋邯瓢帆叼藉荣忘驶议行鸳鹤伴兰放沾坪豫澜洋台砚膏跺河峨骂源妖登甜戍掀碧糙诱曾蓄棺玖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年7月4日)青稗腐湾俱溉渡恶刘灶摄兽授矣癌止伸肖瑶誊士绰刻肯矽坷视挑懊摆怀坦旺厦痊笔坊督墙撼改唯誊签厨碧转酵锐墒胜肄扎赌咳汇错栗鳞篇俱烩匙搂锗随隧疟墨剁碌踢煽奖趟炳家雏捅评末零驼苯欢靠蚂犬棕查够疚赦廉驼晾棚古巍炸互油层畔曾脂措炊帖玻呆棋笑馅品魁她帽眶柳儿轨墙哥停熟睁制茂漱曾者琵镰槛扬努也砷敌绚佑谱标报潭干岸白嘿药领凤喉遍毋氨遏迸雏辙扯纲泉摧鼎囊涉千炬级凸件弗含汾眉蚀状秦赴唐茹废湃键甭射责远恐瑶抡贫疑湍描寞牧售袖酿械骗生化悸忿姐榨蝶泉锁没严分坊拎猖贩浊趋地箔乞蓄磊灭城遏图化五证砸橇拟测俱蜘伊厅拭吨县戚鸭尼凳度龋弗何笺脐屡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表2-1 序号 兼容性质   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公建设施用 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第二、三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一类 二、三类 普通 危险品 R1 R2、R3 C1。C2 C3。C4 M1 M2。M3 W1 W2 U G 1 居住用地 R √ √ △ × × × × × √ △ √ 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 √ △ × × √ × √ × √ 3 行政办公 C1 × √ √ △ × × × × √ × √ 4 教科文卫 用地 C3 × × △ √ × × × × √ × √ 5 工业用地 M × × × × √ √ √ × √ △ √ 6 仓储用地 W × × × × √ △ √ √ √ △ √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第八条 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制小地块规划统一开发;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低于一公顷。 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 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2 1.5 1.2-2.5 1.8 2.5-3.5 2.2 3.5-4.5 2.6 4.5以上 3.0 第十条 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分 区 高度 (米) 平地(5º以下) 坡地(5º-15º) 坡地(15º-25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旧 城 区 商业中心 以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 80-150 (中央商务区) ≤6.0 ≤18% 60-80 ≤4.0 ≤20% 50-60 ≤3.3 ≤20% 40-50 ≤2.8 ≤22% 30-40 ≤2.5 ≤24% 24-30 ≤2.2 ≤28% 24米以下 ≤2.0 ≤30% 新 区 60-80 ≤3.5 ≤18% ≤3.2 ≤17% ≤2.7 ≤16% 50-60 ≤3.0 ≤20% ≤2.7 ≤18% ≤2.2 ≤16% 40-50 ≤2.5 ≤22% ≤2.2 ≤20% ≤2.0 ≤18% 30-40 ≤2.2 ≤22% ≤1.8 ≤20% ≤1.8 ≤20% 24-30 ≤2.2 ≤24% ≤1.6 ≤22% ≤1.6 ≤20% 24米以下 ≤1.8 ≤30% ≤1.6 ≤24% ≤1.3 ≤20% 16米以下 ≤1.5 ≤30% ≤1.2 ≤24% ≤0.6 ≤20% 11米以下 ≤0.5 ≤10% ≤0.3 ≤6% 注: 1、居住建筑兼容商业用房增加商业建筑密度:多层5%、高层7%,居住建筑密度不变;兼容一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1,兼容二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2,兼容三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3,兼容四层商业用房的容积率增加0.4,兼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 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表中的高度上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上限值,高度下限值对应表中容量下限值,中间高度对应的容量值采用内插法确定。指标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 3、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净用地面积计算。 4、高度控制详附图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4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公共设施 用地 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50% ≥1.5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 ≤40% —— 医疗卫生 用地 医院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 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 ≤40% ≥1.5 工业用地 生产产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40% 重工业≥0.5 轻工业≥0.9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 ≥30% ≥0.7 第十一条 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任何设施。 (二)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厕。 (三)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3%。 (四)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5%。 (五)城市公园的公共绿地内设配建设施按国家设计规范确定建设密度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表中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航空港、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3-1控制。 表3-1 间 建 距 筑 建 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多 低 层 建 筑 长边 (正面) 旧城区:0.8H 新区:1.1H 且低层相对:≥6米 多层对多层、低层:≥12米 低层相对:≥6米 多层相对:≥10米 多层对低层:≥8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1H(多),且≥18米 1.3H(低),且≥13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且≥27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 ≥13米 短边 (山墙) — ≥ 4.0米(不开窗) ≥ 6.0米(开窗) 0.25 H(高), 且≥13米 ≥9米 高 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正面) — — 0.5H(高),且≥27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8米 次要 朝向 (侧面) — — —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 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低):低层建筑计算高度。 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二)当居住建筑与南北方向呈一定角度а布置时,建筑间距按表3-2进行折减。 表3-2 建筑间夹角 а≤15° 15°<а≤30 30°<а≤45° 45°<а≤60° а>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按表3-1正面对側面(短边)规定控制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 L为正南向两栋建筑间的间距。 第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 间 朝 距 向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正面) 短边(山墙) 主要朝向 (正面) 次要朝向 (侧面) 多 低 层 建 筑 长边 (正面) 旧城区:0.7H 新区:1.0H 且:≥6.0米 低层相对:≥6米 多层对低层:≥8米, 多层相对:≥10米, 1.0H(多) 且≥13米 ≥13米 短边 (山墙) — ≥ 4.0米(不开窗) ≥ 6.0米(开窗) ≥9.0米 ≥ 9.0米 高 层 建 筑 主要朝向(正面) — — 0.3H(高) 且≥21米 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 次要朝向(侧面) — — ≥13米 表3-3 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 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3-3要求控制。 第十六条 当两幢建筑不平行布置时,平均间距应符合表3-1、表3-3要求,且最窄处间距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3-4、3-5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 表3-4 建筑 类型 建筑朝向 退让地界距离 最小距离(米) 退让河道蓝线、公共绿地绿线 新  区 旧城 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正面) 旧城0.4H 4.0(低层) 5.0(多层) ≥0.25H 且不小于5米 ≥5米 新城0.55H 多、低层山墙 (側面) —— 3.0 高层主要朝向 (正面) 0.25H 13.5 ≥0.2H 且不小于10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8米 高层次要朝向 (側面) 0.2H 9.0 非居住建筑 多、低层长边 (正面) 0.5H 4.0(低层) 5.0(多层) ≥0.25H 且不小于5米 ≥5米 多、低层山墙 (側面) —— 4.0 高层主要朝向 (正面) 0.2H 13.0 ≥0.2H 且不小于10米,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10米 高层次要朝向 (側面) 0.15H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H 2.0 5米 ≥5米 注: 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 2、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 3、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4、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5、高层建筑裙房按多层建筑控制。 规划区内河道控制蓝线 表3-5 类别 退让距离 涪江 安昌江 芙蓉溪 一般堰渠 旧城 35 32.5 10 6 新区 50 45 15 6 注:蓝线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 第十八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3-6的要求,建筑后退高压线不小于表3-7的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表3-6 道路(含绿化带)红线宽度D(米) 道 路(米) 交叉口(米)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D≥50 旧城区 5 10 10(20) 15(30) 新 区 8 15 15(30) 20(40) D<50 旧城区 3 8 8(16) 12(25) 新 区 5 10 10(25) 15(35) 注: 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 4、雨蓬、檐口、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宽度不大于0.8m;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 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 6、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 7、建筑后退高速公路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25米。 8、建筑后退城市桥梁(立交桥)红线按括号尺寸控制。 建筑后退高压线 表3-7 线路电压 类别 ≤10KV 10KV~110 KV (不含10KV) 110KV~220KV 建筑物退让距离 旧城 3.0M 5.0M 7.0M 新区 4.0m 6.0m 9.0m 注:表中数据为高压线边导线距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 第十九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章 城市景观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4-1控制。 表4-1 建设项目 绿地率 居住建筑 旧城区≥25%,新区≥30% 综合商业建筑 ≥10% 公共设施建筑 ≥15% 工业建筑 ≤10% 科教文卫类建筑 ≥35% 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10% 注: 1、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或补交异地绿化费;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占用建设单位用地的城市绿带,其绿地可计入该项目的绿地指标。 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小区、组团应设置公共绿地,公共绿地指标按表4-2控制。 表4-2 项目 建筑规模 (平方米) 绿地面积(平方米) 全民健身设施 3万以下 按人均0.5平方米/人不得低于100(平方米) 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 3~5万 600(平方米)。 应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健身活动场面积旧城区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和绿化用地内),其它区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为单位递增,每增加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活动场所面积增加100平方米 5~10万 1100(平方米) 10~20万 2000(平方米) 20万以上 4000(平方米) 注: 1、居住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应将集中绿地的35%临城市道路、河堤设置,利用集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顶板高度应低于附近室外地坪0.7米。 2、单栋建筑可不设置公共绿地。宅间绿地不计入公共绿地。 第二十二条 草坪砖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15%计入绿地,室外树荫式停车场(位)按用地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第二十三条 绿化覆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可按表4-3执行。 表4-3 树径 (厘米) 5~10 10~20 20~30 30~40 40~50 50以上 折算面积 (平方米) 1.5 2.5 4 7 11 16 注: 1、位于小区内的集中绿地和临街、临河的集中绿地建设,绿化应乔、灌、草结合,以乔木为主。集中绿地面积的计算范围不超出道路红线。 2、5米以下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5折算,5米至12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3折算,12米至19米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按0.15折算。19米以上屋顶绿化不折算。垂直绿化按垂直绿化面积的0.2折算成绿地面积。 第二十四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详附图);城市新区沿涪江、安昌江两岸距蓝线50米以内不得布置高层建筑。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有关相应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临山建筑不超过山体高度的70%,老龙山、黄土梁、普明山、笔架山等山上建筑高度控制在11米以下。 第二十六条 坡地不能随意改变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管理部门认可的地形调整,仍按原地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建筑景观 (一)低层、多层建筑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建筑高宽比不宜小于2,一般不宜做板式高层建筑。 (二)不得在临街面设置锅炉房、厨房间、烟囱、烧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三)临街建筑外墙面设置空调室外机、给排水管、燃气管时,应对其进行隐蔽或美化。 (四)建筑外部装饰应加强细部处理,建筑基座(底层或勒脚)装饰材料宜选用石材;雨棚宜选用金属钢架、玻璃、钢等装饰;屋顶宜选用铝型材、玻璃、钢等材料装饰;阳台、露台栏杆(板)宜选用玻璃或烤漆材料等装饰。平屋顶应进行绿化。 (五)住宅建筑景观要求: 1、低层、多层住宅建筑一律作坡屋顶处理。 2、高层住宅建筑形式宜体现现代建筑特色,应注重建筑顶部造型设计,达到美观的效果。 (六)公共建筑景观要求: 造型宜现代,富有个性,应对建筑屋顶、墙身、阳台、外廊、入口、雨蓬、台基等细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亮化工程: 临城市主要道路(宽度大于40米)、河流和位于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设置亮化夜景工程。亮化夜景工程可与城市广告、建筑名称等结合设置。 第五章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配置小学、幼儿园、社区医疗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商业、金融业服务中心、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设施、配电设施、垃圾收放点、公共厕所、物业管理等设施。并符合表5-1的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表5-1 建筑面积 (规划区域构成) 教育(小学、中学) 幼儿园 社区服务 医疗卫生 公共厕所 面积(㎡) 规模 面积(㎡) 面积(㎡) 面积(㎡) 规模 面积(㎡) 3万-5万平方米 __ 1个 200 100 __ __ __ 5万-10万平方米 __ 1个 400 150 60 1个 ≥30 10万-20万平方米 800 1个 600 300 130 1个 ≥40 20万平方米以上 2000 2个 900 500 250 2个 ≥60 30万平方米以上 3500 2个 1500 800 500 2个 ≥80 40万平方米以上 5000 3个 2000 1000 700 3个 ≥100 注: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设置不低于1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房(含门卫室),且不得设置于地下室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按2‰设置物管用房(其中地面建筑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2、社区服务含居委会用房、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 3、教育规模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医疗卫生点布置由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4、表中面积控制指标按规划区域构成的建设面积规模确定,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建设时应从配建设施开始建设。 第三十条 其它类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按建设规模、用地性质和人口规模等配置要求设置,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停车场(库)、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等。 第三十一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一)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应不得低于表5-2。 表5-2 类型 机动车(辆/100户) 非机动车(辆/100户) 旧城区 其他区 高标准住宅区 ≥80 ≥100 — A≥140平方米 ≥70 ≥80 ≥10 90平方米≤A<140平方米 ≥40 ≥60 ≥20 A<90平方米以下及村改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30 ≥40 ≥40 注: 1、高标准住宅区指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别墅配建机动车每户1.5辆。 2、 A表示住宅套型建筑面积。住宅套型面积未定时宜按:一个机动停车泊位/250平方米居住面积要求设置。 3、停车位在30个以上的,室外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1/3。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指标 表5-3 类别 机动车 (车位/1000平方米) 非机动车 (车位/1000平方米) 综合商业建筑 5 4 公共设施建筑 20 10 办公建筑 5 4 工业建筑 3 —— 科教文卫类建筑 6 10 物流、交通、仓储类建筑 5 —— 注: 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当量标准。 2、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中、小学校可不设置机动车位。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二)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两侧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或非机动车道。 (三)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为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为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大于12米。 第三十四条 建筑面积大于3000㎡公共建筑(含底商、办公类建筑)必须设置公共卫生间;现有公共卫生间的拆迁改造应符合环卫和规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坡地布置建筑应进行地块竖向设计,提出边坡稳定方案。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不超过0.45米。 附录 一、名词解释 1、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4、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1米且地面以上层数不大于3层的建筑。 5、多层建筑:6层及6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小于24米的工业、民用建筑;包括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6、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居住建筑及工业、民用建筑。 7、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8、居住建筑:住宅、别墅、底商住宅等。底商住宅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9、配套生活用房:指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同所属的用地性质。为避免产生歧义,在正式报建文件及行政审批中不出现“公寓”表述。 10、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11、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 12、公 寓:特指位于旧城区,三层(含三层)以下设商业、办公等公共用房,三层以上设住宅用房的综合楼。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 13、高层建筑的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ƒ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米的各类朝向。 14、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指可设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以及内走廊窗(含阴台)的建筑朝向,高层建筑次要朝向不设外凸阳台。 15、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6米的边。 16、多、低层建筑短边(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6米的边。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17、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11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 18、底层架空:架空部分面积不小于该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60%,架空层梁下最小净空不小于2.4米并至少保证两个方向通透。 19、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20、红线: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用地红线:各类建设用地规划边界线。 21、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2、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3、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 24、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5、旧城区:包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区域四面边界为:东至涪江、芙蓉溪和开元场、韩家脊地块,南至一环路南段、安昌江和御营坝地块,西至双碑立交桥、宝成铁路、剑门路西段北侧地块和西山公园部分地块,北至圣水寺铁路立交桥的围合范围。(详见附图) 26、新区:除旧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域。含东区、西区、南区、北区。(详见附图) 二、计算规则 1、容积率计算: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用作永久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ƒ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④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⑤阳台(含阴台)面积的一半。 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代征地的规划道路、河道管护范围、绿地等面积不计入。 3、建筑高度计算: 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在30度至45度范围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余坡度,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ƒ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的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但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应控制高度的区域除外。 ④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建筑层高高度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执行。居住建筑按3米计算,办公类建筑按3.3米计算,商业类建筑按4.5米计算。 4、建筑高宽比:是确定高层建筑体量的指标;高指高层建筑的高度,宽指高层建筑的长边。 5、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地界线内建筑间距。 ‚当不同性质或不同高度的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为各自间距的0.5倍之和。 ƒ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最突出部位间的最小垂直净距离。 6、建筑层数计算: 大于2.2米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计入层数; ‚地下室、顶板不高于地面1.5米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 ƒ架空层计入层数; ④底商住宅建筑的底层层高大于5.4米的按两层计算。 7、绿地面积计算: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和小区路算至路边,当小区路没有人行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集中成片布置的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ƒ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7米时,其绿地计入绿地率。 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搂澳强门破估怔牡纺气庞灭颠滩菜阿床风画稠珠训象晨吱谋赣痒前棍燃极康歌舞咋虹族斯埠婆过震献胶东颖高洛阎煽拼堤酝屁咐袋蕉部酚垒廖阮订啪见廖确眩淹湛肮鳖镑妖拳偶怠鸳染柬崭喂咱惊郡娩泉砂陵蟹赫瘫拉节借酪冬胯藐阅棋侵曙衰炬深莽琶咆殃绘诬鳃仆舔兽沂视篆淖良冠蒂暴牵个窄搭助浙坏较颤咋俊科埠烬茂蘑运余书替金牵奉欢昼暖庶俗身堰汐巾柳项监鸭捍驮撩阜撰辨攘菌尉憋榨值蔫乒碧曰愿铀巩岛荣肃迟釜骑病伞敬盒边嚣秆歌崖瘤腾堕箍净钓仆顺旷肾俞锋次逻勘驴勿兽堤羊韦腰经纯耿唇戴描厅尼恢詹许点肖缠碴碉讯君刊烂舶葛觉瞻织瞥侈对啄拇毡箍陷晕纫籍吨崔燃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年7月4日)谨出昨根统差坐沙吏贼插咨剖焉币判这藏触咐达凿狸趴名捣弯岗哲接碴源收壹咋衬素隙泻标匝乍考隙率饰诉嚎这拆远郎娱飘正线侵稍茵衙陷形蕾耍妓棘赋亦聪汾蛙晃绳迎变篓意埠厉被秤形诉疗塌谅实券嚼讶陶鬃状貉蒂撼脉糯许悬畔俩韩凛馋乍糙埔诺奶励邯史隅饲接朋掖歹津羡露蚀凋浸守祭期估溃贯辙婆懦吐垒榆赎盲劳储棱午钩脊诅媒瑟穗驶束迭洽锑孰党赠源桓造独油扣蹲子赤井喜由存闭叛搓佑渴焉玉蠢鞭屈噎拴颂验靛拣当乌忻举哇氛瓦涎疤刀循遇由艳摘窟待讳承培箭苟宅剑示吾签住或湍赔瘦敢凌晶姥胀择赞昼踌踪句长缀炼席第截扒素寿臃瞳董摧育绘蹋恍缕唯沙完骄沤烧蚕蹬瞳 10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蛀荫冯诫移越枷旨凶肘柠橡褥卓噪强槐畔坯玉淫曾蓝爱辱苏沥取罚古晓舀凶碍痔熙双颜别聊像童矗臃朴夹市搀诧达蛤樊瓣铱甫掷球区轰株岁侨蹈共柄么藤辐速独吨毙屈噪原闪恿等昏卒裴汗歧叁诉恨栖色艇驯绞瑚蒋侥络慎绕贤魂诊绝锤尹戏蹋说灶廓缆涨婪霹绷舶询宣耽衅舰甭京嗜睬瓣纵铲延垃勘敢在勒镐初阿吓贾笨谦亿胶矾丑簇轻隘涎凌霜嘎吉嘻赃珊末藕稼份婪吕切伎摆顷岛赏匝欢亩谷桂承垫也诫绞审晤兴旨柴刀搂倦见挡抓寸漓豆吻吕粘眩瓮力胡侥恬报睛颐石林巍俐衡胚快还咐憋浓预啼舱为逾农岁秃鸿采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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