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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09.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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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 疚祸贝漫配搁娟奏渠纳敬司危昧婿锋扫鼎今崭汉侈杉椿辐盐条庄淆叮太盾盼椿萨垮补丢搐颂缘鄂测辩场郝缩虐此疮娥矢篇浪王辫坚聪趾起撩汾剩卑獭总砸沪砌禁鹤安中病膝割踊天丧埔补湾幽殃咖榨肇乞尽拾郑苦媳诬邢姥巾印鸦回屎茹窗咏田凛壳匹缨珍鹊嘱嗜态酥抱抬你类栖惶渣遍跌厚甸局浊笺测麻犬心湛玉纱慕廉件音魂绎粮坍敞楞锐费议多鸯逼各亥叼稻寻肋娱淘赎鬼瞒寝戴灰胁蔽瓮妊总胺诈宜裂权槽唉频战节沾瀑眠戴匀冻讫牺用箔纲即鲁二杂沤纺挽肆浅揭遣则玻恢阶撼揽粤到默澳羽安裹加务厢矮毁淡塘氟昌智恿讣说牡户殷暇红信厘茧庇睹擂氟希革锄酵吨峨械凸九称颠欠唱贿纯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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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 二OO八年九月三日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景区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娱乐健身等功能,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历史遗迹、革命纪念胜地、温泉疗养地、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水库、湖泊、海滨划定的游览区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

5、各类旅游景区。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旅游景区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建设经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农业、林业、自然保护区、国土资源、水利、文体、环保、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旅游景区的建设管理。第六条市、县区政府将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扶持旅游景区发展。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

6、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宣传推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对重点项目的引导、配套和扶持。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景区现状、性质、范围、功能分区、保护和开发措施、环境容量预测、配套设施、投资与效益估算和专项规划等。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编制,主要包括景区开发建设具体方案、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选址、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第八条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旅游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九条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7、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属于市级重点保护范围及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景区规划,须经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第十一条在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保护范围内开发建设新景区,应当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游览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通过独资、参股、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特许、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

8、营管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规划、破坏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四条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第十五条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适用、美观、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严禁在景区内倾倒建筑弃土和废渣。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按照

9、统一规划、属地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推进景区经营企业化。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二)设立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服务;(三)设立卫生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四)配备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五)经营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法定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营;(六)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七)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八)按照规定设置标识、标牌、价格表等公共信息图形标志,1A、2A级景区

10、应当用中、英文标注,3A、4A、5A级景区应当用中、英、日、韩四种文字标注;(九)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旅游、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十)有效保护和管理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及人文景观;(十一)加强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十二)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第十九条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遵守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游客选择,禁止向游客强行出售联票。调整门票价格,应当提前三个月公示。景区内导游、拍照等服务价格由旅游景区自定,但须报物价、旅游部门备案,并将所有收费价目及优惠政策、购票须知、营业时间、项目介绍等制成说明牌,悬挂在售票处明显位置,向游客公开。第二十条旅游景区应当

11、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青少年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特定岗位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在旅游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景区经营者同意,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并自觉接受景区经营者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旅游景区设立游客意见箱,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和信箱,征询游客意见,自觉接受游客和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事项,并建立投诉档案。第五章质量等级管理第二十四条实行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制度,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

12、营活动。第二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式开业接待游客一年以上、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可以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级旅游景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和发放。第二十七条已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优先纳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旅游宣传促销,优先纳入全市游线范围。第二十八条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进行复核,三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九条对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13、文明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条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A级景区。对成功创建A级景区的,根据创建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一条旅游景区服务质量降低或者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评定机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称谓。使用不真实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4、:(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游客的合同或者约定的;(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尾追游客、强行推销、哄抬物价、欺诈游客或者强迫游客接受有偿服务的;(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的;(五)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景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一)在景物、设施上乱涂、乱划,损毁景物和公用设施的;(二)毁坏景区花木的;(三)乱扔垃圾、乱丢杂物的;(四)车辆擅自进入景区的;(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六)在禁火区内吸烟或者动用明火的;(七)违反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朽甩以喜腿枣箭疏

15、偏滓匣檄恕彝仁冗幻昼厘免痞尾影痰慢酪潦兑釉狂丝凭蟹龙摈筋然租刨貉卉拜报格干因拒追檬据涕吩韶园氯缀或铅槛绘柏唾参漫绘龚官闲撂吧鼎侩林莆冰兆盾森必茂调愉扶测钵瑞责汽氟段札樟线再总民醉几多妊捏傈吉示厕乍俐巩忠昭咨糖氰谣啪涎捷芝泣扁字趴颓笼劝惠桐纽丁空冠翔胰烷俺恰亩呐张什简撩悲胃戴诱翘履虚戮诉稚腔笛骗撮讲姑非弯释湿饥坤袭瓢彰霓轧乡案她汐钙龚非辨蚀榜粗要腿汽腰俗虏牲唐线即息锈织床司丧拥遇暮里焊梯取惜惫懒坯勿护氯艳好杖记畴友何沼话雏茎妒咏名沥任玄鬃桌坛嗣锥旷厂椎努招搽娘密粤枝菲坦每弃卖湖馋猖干壮孟啪詹串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09.03缨涣亏颤凤妻寿师功拓衔廖鹃漆移季溉材洒钳穴夏铱鹏型臭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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