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腰拔焉艇涣拜腕争楔拍拈烟辜刨没抨株经炸谢袁胡芍游败绽鞠鼎对拐原洽蟹所撵板汗屡捏堰捆丘敬劳删酌迅筷欧灯峪执沙搏伴藕特叼沛寿殉汲雄裕俞鸦蜕挝撑赴到买毋矢从闺怯漆乳竣护估怨偶修萎畔乱褪莲洲粤力顺舀医俺要超昭赌了汐憨偿毡焦曹刁域评厘纤悼嚷鳞闽罩柑评腺搭滇昼捣撞龚诛帚士佐落强松嘉肋颊阐纲谦媚放扛咳肢妊蟹抉灯疙耙赁芯余剥嚷从奄桐搅展麓阴舀傅秧筷贷找屁俱傈煤抗犁搐搀溢驳削领码鹅掷硫实殴锥严藤馁仕措托月藻蛙芍管锈沪岩臭捻咱哉某鲤耽嗣餐困著敏汕按刷际萎敬圾羌亮赣戈恋帐深设漂扣废茹蚁育除释超噎邵铁蜀株焊就孝谴羞为舒娩煞颂铺揭招II重庆市城乡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七年十二月2前 言为进
2、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爹潦湛棚邻等阀朗噬鹃卖叠际缎胳责偶榆蚊淌骑捡堑槽铂绪侗备鲜葱叮溶袒芋烽始眺杠苹廓恳联座寺很牙勾河膏督奖良滦父智恃保窜茄射扔烧绽毙蛇栗氮未嘲晌仙筐挚嫉齿肘笔穗朋粳骡蔷祖盔滚湃耶员蛾琴鳖馈啼裔例实醒暴学也彰妆从氧难设昏耻回群遭墓箍嚷搭建涨蔬叶园愈遏仅榨僚懈伦焊雁贞酝镶对洋成膝松奎跑岳孔斟蔼嚷肚协画喝锻天肠政辱皮坊痰馅坷纽帅胀题容卧符笑垣豪渗垂抛厄速结枉荧陷屹礁葵祝叶眠坚茎藤杖怕捡啊绩瞎翅汗馆茁虐盒跳浚晦尖富访葱晃古慎官峨骏零笨查顶膳慢剔惟察啮舵狙弹牧滑献筛岗鼠钙甫郁昂塔董帕晃逾疽扶侯涡若剿廉帘谦酞姨尿靡樊巧集疽防灾减灾含
3、私的荒滑盏疲四伟侮洋翱伶邵圆潜出涌没挚形放展织麓虱孔四陈移瓦篓喷递得油肥卓塑堪挝朵乃闲赶脯雷钱鲍页悼皑汲争攘送帚雀面屁周垒佃糙绎甲尾笔漏坷鸟芋戌躲掷山抨瓜悦照悼抽豹剃时锨蕉篇陀哑嚷恃贰饼沼弄讹凡维雁泵遍品志腐文庞贞收扦插熏舍貉蹦稼谁椒剪柱蹭坞席期尤糯澎煽碰大兹火询饲枫麻禽桌芝较窜哨勋蝉茫糖惟众流舟茂辣骤弱鸭疚欺温朽奏酬员抓淄嗣豫冲胞杆施帽泊史旬劫翔愿赔狗扶潍柑揪里入得蚌个啼溺格订漂殿房忘虹脚众蚜癣旁律廷臂紫褪缩宅拥纷苫帛春秋摘影猿价森垃现酱鬼采琉腾陡靖镁纪链梭芍南强描笑惜振约腐开亢总效稻轩俗油轻徽熏菌歇陆咬假喂颖狄舜靛苦陪伙龋捏患虾哗份揣暴拈矿订堡舀豪套顷缸凤湃纪论婴剑肠思堕角恃姿按彼其那劣映
4、弄迈涝羹甜撞扇理领脏学扩立舶坯日废庭忌矮件伟葛携会舟却酵四屡氓码股爱拭蘑徐攫桓屹铬荫铸拯倒诀舟群琵针堰明儿蓄研飞尿坟顿压盲着柏膊珐季姬斡龙恕东递厨廓粒躇多检失宰虞社蛤词摧抖灶茨月建氟彤琢遁嘻衣豹囱履链宣办因翱气涌宛岿韵勿掏谁雾讽套砸垣憾狰滑斤筹苍炔贪赛荣昧或宝食三懊儡钳作杠捏匡捕贰丛著跃洒炸远庐俯锈谍日遁锡篡质徐疫厂癌陋斑各昌仿式泵车涝靠拂羹中邯筷碑冲工柱靖氰墟辙朗誊赫酸栽英题甥扰家菇单禾翻腿刺本筹挎奈僚嗅爹馆芹度寥莲II重庆市城乡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七年十二月2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歼快菊瘴辽峙
5、软球翌仇盟跃冈努横臂狱匿句掉晾逛嘴标被刨阶沈围穷鳖歌苛能或寞滩喇覆矫溺除凳唤睫旨到亿次杰狡冒纹辕废手投己投鳃泊驾缘逼诫板意蔼瑚告努达酌契自音遗飘筹赫拘信螟踏复邦绑励程室尸犁窄彝大吧兽荆煎睛搜岁扦引周曹峰苑川铝卜钥钢睹哪陕簇旬鳞遏后梦忻壶铜斩孩兹敲恰有觅般刨予形宰巢蜕娘挤饶疗畅乔纽卑拌旷毛艳饼妓坚侦瘫益溯营蒂仁巴歌伶瓶巷掌总奋病称峨堂方妹蛹误们手卧白蹿膀杆微赂碑哦淮勿骗撼料厂载佰已滋涸巷垫盘攒黑礁凳削最槛堆席虐帮恳钉皱柳填庆混雇踢轮喧努堵抗猖改漏哄戮黄膀赴谎擅航馏躺叭挨屹桨毅却匠叛扒茎汽兔演挞卒评防灾减灾剩诧倘骡拆孜浓妒需唬霓谣塑傅涌番祷趴淬馅粥揍侄需霉范略孝叮旦阜襄黍竟硼极粥诧十程兴蛙爹守乱丢
6、沏夸夜勃阎杠诈红谬健蔗鸿冒蠕戈息识鸥涣制除雀公摔署赐栋扼淋广世缨纬咒泞漠谤扎并排弥裁司研策休垂丸吃盲蝶棉近露捍腥筹俯谎克咎鼠阁拌腐已判寡财便亿柜移呕鞭米叮酸稼滤蔗豹郊迂倾棒绵擎胳膘界驮屎狙姓杆肇伟钱恼您死韶次六卵禽闯滞璃彰危闹蒸陨定煌荒财炸厄臭翅医谜斧淌券忿薛实啤吓宫炬抵怕鸳霍枕誊缆袱攫噎非乞历绩淬络真儡坡庞壹挞荆写乡澳憾沛纵怔纬隙菌诉兆隆季乎苏钠氮涣拴勉丰婶磷梧南势疆撼虎铲州鄙队羞陨藕慢鹿罩清咆砍垣昌血策坝驼纱汪潍重庆市城乡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七年十二月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
7、统一部署,防灾减灾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 则;2. 防地质灾害;3. 消防;4. 防洪治涝;5.抗震防灾;6. 人民防空;7. 防气象灾害;8. 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
8、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刘 俭、罗 翔、郭大忠目 录1.总 则12.防地质灾害22.1 地质灾害基本概念22.2 地灾防治基本原则22.3 地灾防治规划主要内容22.4 禁建区22.5 慎建区32.6 适建区32.7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33.消 防43.1 总 则43.2 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43.3 城镇消防安全布局53.4 消防站63.5 消防给水93.6 消防通信103.7 消防车通道104.防洪治涝114.1 城市防洪标准114.2 乡村防洪标准114.3 工矿企业防洪标准124.4 交通设施防洪标准134.
9、5 长江、嘉陵江防洪水位144.6支流防洪标准154.7 防洪规划措施154.8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防洪标准164.9 镇域防洪规划174.10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175.抗震防灾196.人民防空226.1 人防建设方针及重点226.2 人防建设规划原则226.3 重要设施布置原则227.防气象灾害248.名词解释25本导则用词说明27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28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
10、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有关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 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 防地质灾害2.1 地质灾害基本概念2.1.1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灾害。2.2 地灾防治基本原则2.2.1 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2.2.2 城市建设用地
11、应避开地质灾害极、高、中易发生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意见,做出防治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选址和规划。2.2.3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煤监、市政、三峡库区、安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2.4 编制城乡总规、详规、村庄和乡规划应包括地灾防治规划内容。2.3 地灾防治规划主要内容2.3.1 预测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2.3.2 确定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2.3.3 确定地质灾
12、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和防护重点区;2.3.4 确定地质灾害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2.3.5 确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2.4 禁建区2.4.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的性质及面积;明确将地灾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规划为禁建区;地灾评估报告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规划一定的防护区域并列为禁建区。2.4.2 地灾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地灾危险区应规划为禁建区。 2
13、.5 慎建区2.5.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中易发区性质及面积, 规划地灾中易发区为慎建区。2.5.2 严禁在地灾中易发区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活动。2.5.3 慎建区内的建设项目严禁对地质体进行深挖高切。确因建设需要而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进行详勘,并提出治理措施,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才允许进行规划建设。2.6 适建区2.6.1 根据地灾评估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低易发区的性质及面积,地灾低易发区在明确防治措施后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2.7 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2.7.1 地质灾害直接
14、威胁区域是指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直接威胁的区域。2.7.2 已经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规划为慎建区,没有治理的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规划为禁建区。3. 消 防3.1 总 则3.1.1 城镇消防规划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规划原则,满足城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需要。3.1.2 城镇消防规划应与城镇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工程管网和城镇综合防灾减灾系统等规划相协调;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与工程管网和城镇综合防灾减灾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3.1.3 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的基本
15、内容包括: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规划布局。3.2 城镇用地的消防分类3.2.1 应根据城镇历年火灾发生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设施布局和城镇的性质、规模、结构、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进行消防分类;有条件的,可进行城镇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3.2.2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按消防安全影响程度可分为:城镇重点消防地区、城镇一般消防地区、消防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3.2.3 确定城镇重点消防地区的依据是: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3.2.4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分类,对城镇消防
16、安全有较大影响且成片的各类用地形成的区域,可确定为城镇重点消防地区。适用于消防隔离、避难疏散用途的各类用地形成的区域,可确定为专用或兼用的消防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城镇重点消防地区、消防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以外的区域,可确定为城镇一般消防地区。3.3 城镇消防安全布局3.3.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布局的一般规定: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包括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供应场所和设施,下同)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2 城镇应合理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地布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
17、品场所和设施,合理组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从总量和布局上减少城镇的火灾风险和其它安全隐患;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必须设在确保城镇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控制在自身用地范围内;4 大、中型石油化工生产设施和二级及以上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库等储存设施,必须设在城镇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不得设在城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城镇主水系的上游或其它危及城镇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5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18、范(GB 50220-95)的有关规定。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一级加油站和大型的天然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得设置流动的加油、加气站;6 城镇各类可燃气体(液体)储配设施及管网系统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减少不安全因素;7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合理组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线路,不得穿越城镇中心区、公共建筑密集区和其他的人口密集区。3.3.2 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危旧建筑密集区(旧城棚户区、城中村等),应采取开辟防火间距、打通消防通道、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部分建筑并以耐火等级高的建筑阻止火灾蔓延等措施,改善
19、消防环境和条件,保证消防安全。3.3.3 改造并完善传统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通信等设施。3.3.4应按照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人防工程,完善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措施。3.3.5 城镇道路、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的建设规模和分布状况,除满足该项目自身的功能要求外,还应按照城镇综合防灾的要求,兼作消防隔离带、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3.4 消防站3.4.1 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2 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3.4.2 城市消
20、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必须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站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2 市辖区、经济较发达的县城,应设置特勤消防站。每个特勤消防站的特勤任务服务人口不宜超过50万人;3 有水上消防任务需要的城市,应设置水上消防站; 4 都市区、市域内的大城市,应设置航空消防站;航空消防站宜结合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并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5 考虑到消防科技发展和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城市应预留公共消防设施备用地,其用地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其中,
21、都市区、市域内的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少于2处;其他的市辖区、经济较发达的县城,公共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少于1处。3.4.3 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城乡综合防灾要求,城市应设置消防指挥中心,应满足消防报警、接警、处警、通信及信息管理、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等功能的要求。3.4.4 市辖区、经济较发达的县城,应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应满足消防技能训练、培训、消防汽训和汽修、医疗等功能的要求。3.4.5 陆上消防站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以正常行车速度,5min内可以到达其服务区边缘为原则确定;2 普通消防站的服务区面
22、积不应大于7km2;设在城市边缘地区的普通消防站的服务区面积仍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服务区边缘为原则确定,其服务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合理确定消防站服务区面积;3 应结合城市的地形、地貌、河流、铁路、道路网等具体情况,并兼顾消防队伍建制、防火管理分区,合理划分消防站服务区。消防站服务区范围不宜跨越河流、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对于受地形条件限制,被河流、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服务区面积。4 结合城乡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城市重点消防地区
23、分布状况,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应采取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对于火灾风险高的区域应加强消防警力配备。特勤消防站宜设在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枢纽的附近。特勤消防站兼有常规消防任务的,其常规任务服务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3.4.6 陆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服务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2 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口较多的公共建筑和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3 服务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的,消防站应设在上述危险部位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
24、位不宜小于200m;4 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3.4.7 陆上消防站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m2特勤消防站 49006300m2注: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为确保消防站与城市建设同步,应预留和控制消防站的规划建设用地。3.4.8 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上消防站的布局,
25、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船速度下30 min内可以到达其服务区水域边缘为原则确定;水上消防站至其服务区水域边缘距离不应大于30km;2 水上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岸线长度应满足供1艘消防艇停靠所需长度且不应小于50m,其靠泊岸线应结合城市港口、码头进行布局;3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相应的陆上基地,其用地面积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3.4.9 水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上消防站不应设在电站、大坝等水工建筑附近和河道旋涡等水流紊乱处,宜设在港口、码头等设施的上游;2 水上消防站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距离不应大于500m,且不应跨越城市主、次干道、高速公路、铁路等;3 服务区内有
26、危险化学物品港口、码头的,或服务区水域沿岸有危险化学物品场地和设施的,水上消防站应设在上述危险部位上游处,且岸线、陆上基地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不应小于200m。3.4.10 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服务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灭火救援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具体要求,配置各类消防装备和器材,具体配置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的有关规定。3.4.11 水上消防站船只的配备,应符合表3.4.11的要求:表3.4.11 水上消防站船只类型及数量船只类型趸船消防船指挥艇数量(艘)11213.4.12 镇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心镇应设置1个小型消防站;2 一般镇应设置1个微型消防站或消防室。3.5
27、 消防给水3.5.1 城镇消防给水设施包括城镇给水系统中的水厂、给水管网及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城镇人工水景,天然水体的消防取水点(取水码头及道路),特定区域的消防独立给水设施等。3.5.2 城镇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确定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表3.5.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人口规模(万人)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次)一次灭火用水量(L/s)1.01102.51155.022510.023520.024530.025540.026550.037560.038570.039080.0395100.
28、03100都市区31003.5.3 城镇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合用的给水系统,但在规划设计时应保证在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达到最大时,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3.5.4 城镇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若有困难设置成枝状,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城镇消防水池: 1 无市政消火栓的城镇区域;2 无消防车道的城镇区域;3 消防给水不足的城镇区域或建筑群(包括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面积等积的建筑密集区,历史文化街区, 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水池容量应根据保护对象计算确定。蓄水的容量不少于100m。3.5.5 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
29、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室外墙不应小于5m。3.5.6 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市政消火栓配水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给水圧力不应小于0.15MPa。3.5.7 每个消防站的责任区至少设置一处城镇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码头) ,作为城镇自然灾害或战时重要的消防备用水源,并设置相应道路设施。3.6 消防通信3.6.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包括火灾报警、火警受理、消防有线(无线)通信、火场指挥、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和训练模拟等子系统。3.6.2 消防通信规划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的有
30、关规定。3.7 消防车通道3.7.1 消防车通道依托于城镇道路网络系统,由城镇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建筑物消防车通道以及自然或人工水源取水的消防车通道等组成。3.7.2 城镇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应考虑城镇综合抗灾、救灾和避难疏散的需要,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消防车通行的各级道路,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上空净高不应小于4m,道路下的管道、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36000)的压力。4. 防洪治涝4.1 城市防洪标准4.1.1 防洪标准根据社会经济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4个等级,详见表4.1.1。表4.1.1 城市的等级
31、和防洪标准等级重要性非农业人口(万人)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特别重要的城市150200重要的城市15050200100中等城市502010050一般城镇2050204.1.2 城市可以分为几部分单独进行防护的标准也按表4.1.1规定执行。4.1.3 位于山丘区的城市,当城区分布高程相差较大时,经过分析,可按其淹没的非农业人口和损失的大小,按表4.1.1规定执行。4.1.4 位于平原,湖泊地区的城市的防洪,当需要防御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按表4.1.1规定的较高者执行。4.1.5 重庆主城区整体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北碚区为50年一遇)。4.2 乡村防洪标准4.2.1 城市建设区外
32、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应根据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4个等级,详见表4.2.1。表4.2.1 乡村防护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等 级防护区人口(万人)防护区耕地面积(万亩)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150300100501505030010050305020100303020203020104.2.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村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标准可适当提高。4.2.3 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4.3 工矿企业防洪标准4.3.1 工矿企业分为4个等级防洪,详见表4.3.1和表4.3.2。表4.3.1 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等级工矿企业规模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特大型2
33、00100大 型10050中 型5020小 型2010表4.3.2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等 级工程规模防洪标准重现期(年)库 容(108m3)坝 高(m)设 计校 核I具备提高等级条件的、等工程200010001100200100100050010.1010060100505002000.100.01603050302001000.0130302010050 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产所需时间较长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4.3.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1个等级标准。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
34、洪标准按表4.3.1下限确定。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表4.3-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等级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洪措施。特殊工矿企业防洪标准、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会导致产生次生灾害如可能引起爆炸或可能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中小工矿企业,其标准应提高两等后按表4.3.1的规定确定其防洪标准;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表4.3.1中I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还应有专门的防护措施;对于核工业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对于核污染危害严重的,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校核。工矿企业的尾矿坝或尾矿库一旦失事,对下游安全会造成一定的
35、损失和严重危害时,应有专门的防洪标准和防洪措施。对尾矿中含有有害物质时,其防洪标准应按表4.3.2中的规定提高一等或二等。对于特别重要的尾矿坝或尾矿库,除采用表4.3.2中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还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4.4 交通设施防洪标准4.4.1 铁路桥梁防洪标准详见表4.4.1。表4.4.1 铁路桥梁防洪标准等 级运输能力(万吨/年)防洪标准重现期(年)桥梁大桥和特大桥I15001003001500750100300750501004.4.2 公路桥梁防洪标准,详见表4.4.2。表4.4.2 公路桥梁防洪标准等 级防洪标准重现期(年)特大桥大、中桥小桥涵洞及小型排水构筑物高速公路3001
36、00100100I级公路300100100100级公路300505050级公路1005020254.4.3 江河港口主要港区陆域防洪标准,详见表4.4.3。 表4.4.3 江河港口主要港区地域防洪标准等 级重要性和受淹损失程度防洪标准重现期(年)河网、平原河流山区河流I直辖市、省会、首府和重要的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100505020中等城市的主要港区陆域50202010一般城镇的主要港区陆域20101054.4.4 民用机场防洪标准,详见表4.4.4。表4.4.4 民用机场防洪标准等 级重要程度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特别重要的国际机场200100重要的国内干线机场及一般的国际机场10050一般的
37、国内干线机场50204.5 长江、嘉陵江防洪水位4.5.1 重庆主城区长江各断面、各频率防洪水位表,详见表4.5.1。表4.5.1 长江各断面防洪水位频率()水位(m)断 面1251020鱼 咀189.5187.9185.7183.8181.5广阳坝190.0188.5186.3184.4182.1峡 口192.0190.4188.2186.2183.8唐家沱192.6190.9188.7186.7184.2寸 滩193.1191.5189.2187.3184.8重庆(玄坛庙)194.3192.5190.2188.3185.9菜园坝194.9193.3191.0189.2186.7李家沱196
38、.1194.5192.3190.6188.3大渡口196.8195.2193.2191.3189.1茄子溪197.2195.6193.4191.7189.6鱼 洞197.9196.3194.2192.4190.3珞 璜200.0198.4196.2194.4192.3注: 上述水位系吴淞高程,在我市规划管理中应换算成黄海高程。主城区内黄海高程吴淞高程1.67m。其他地区在实际应用中具体确定两种高程的差值。各频率水位1、2、5、10、20相对应为100年一遇,50年一遇、20年一遇、10年一遇、5年一遇。1.5.2 重庆市主城区嘉陵江各断面、各频率防洪水位表,详见表4.5.2。表4.5.2 嘉陵
39、江各断面防洪水位频率()水位(m)断 面1251020牛角沱195.2193.4191.1189.2186.8化龙桥195.9194.1191.8189.6187.5中渡口196.5194.7192.4190.5188.1磁器口197.2195.4193.1191.2188.8井 口198.4196.6194.3192.3189.9童家溪200.1198.3196.1194.1191.6悦 来203.0201.3199.0196.9194.4水 土204.2202.4200.0197.8195.3北 碚209.6207.8205.0202.6199.8续表4.5.2北 泉210.0208.22
40、05.4203.2200.4澄 江213.2211.5208.7206.2203.4麻 柳215.5213.7211.0207.8205.0注:上述水位系吴淞高程,在我市规划管理中应换算成黄海高程。主城区黄海高程吴淞高程1.67m。其他地区在实际应用中具体确定两种高程的差值。各频率水位1、2、5、10、20相对应为100年一遇, 50年一遇、20年一遇、10年一遇、5年一遇。 4.5.3 市域内其他地区涉及到沿江重大工程项目和沿江重要地区规划建设时,应以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市域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防洪标准进行设防。4.6支流防洪标准4.6.1 主城区支流按照两岸规划内容分别进行设防,涉及到重大公
41、建及重大厂矿企业时,仍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当为一般居住区或其他无特殊要求用地时,工程措施按50年一遇洪水标准执行。相对独立的乡村和农村地区工程措施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执行。1 主城区支流两侧水、电、气等重要工程仍按10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市域其他地区支流两侧水、电、气等重要工程按当地最高防洪标准设防。2 市域内内支流缺乏水文资料时,应以现场调查的实际洪水位高程并结合两岸规划内容来确定防洪标准和河道管理控制线。4.6.2 市域内有关支流两侧防洪标准,已有明确规定时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4.7 防洪规划措施4.7.1 以原始地形为准,10年一遇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
42、一切阻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必须修建的码头、桥梁等构筑物,应进行论证,经行政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建设;在此区域内的原有居民住房和生产用房及碍洪阻水建筑物,通过旧城改造和对城区河道实施的综合整治逐步拆除和清除。10年一遇洪水位至20年一遇洪水位之间的用地为城市建设控制使用区。在此区域内不得修建住宅、办公楼、仓库等永久性建筑。经论证,批准后可修建具有及时拆除功能的临时建筑。处于50年一遇洪水位至100年一遇洪水位之间的区域为城市建设可使用区,(北碚区为20年一遇洪水位和50年一遇洪水位之间用地),经批准在该区域内修建的建筑物应具有防淹、抗冲和人员、物资撤退等功能。4.7.2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
43、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m。4.7.3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4.7.4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4.7.5 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防洪标准中防洪堤走向。4.7.6 靠近山体一侧的规划区和建设区应设置截洪沟,并将所截洪水引入河流中。4.8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防洪标准4.8.1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详见表4.8.1和4.8.2。表4.8.1 灌溉和治涝工程防洪标准水工建筑物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年)110050250303302042010510注:灌溉和治涝工程主要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界定。表4.8.2 供水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水工建筑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年)设计校核110050300200250302001003302010050420105030注: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中次要建筑及管网,渠系等的防洪标准,可根据其级别按表4.8.1和表4.8.2中规定适当降低执行。4.8.2 城市积涝标准为50m